債權合意是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4-06-17

什麼債權行為

債權行為指的是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實施的由其享有的債權的處分行為

債權讓與要具備哪些條件

讓與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才能有效:  第一,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讓與不改變債權的內容。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讓與的基本前提。  第二,債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債權讓與是讓與人與受讓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一種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因而必須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  第三,讓與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債權讓與的法律效果主要是讓與人應將讓與的債權移轉於受讓人,因此,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  第四,必須有轉讓通知。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轉讓通知是債權讓與的一個必備條件。因為沒有通知,原合同對方當事人無法知道轉讓人對合同權利義務進行轉讓。轉讓通知應送達對方當事人。

債權讓與合同的有效要件是什麼

1、債權是合法、或轉讓的;2、債權人與被轉讓人達成意思表示一致;3、將轉讓債權事宜通知債務人。

債權零對價轉讓什麼什麼意思

【1】債權零對價轉讓,相當於把自己的債權贈與、無償給予他人,自己脫離原債權關係,由受讓人成為新的債權人。只要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就行,對不對價沒有影響。

【2】債權轉讓的條件:

(一)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

(二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

(三)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

(四)必須通知債務人。

【3】《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金融眼債權組合是什麼意思?

金融眼是一個債權轉讓P2P平臺

什麼是債權債務的法定轉移

債權債務的概括移轉 1 、概括移轉: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將自己的權利義務概括地移轉給第三人,如企業的整體變賣。 2 、合同承受:(第八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給第三人。) 3 、法定概括移轉:(第九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併的,由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金融債權轉讓應具備什麼樣的法律條件

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或合同權利的轉讓,是指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在全部讓與時,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合同關係的新債權人,原債權人脫離合同關係;在部分讓與時,受讓人作為第三人將參加到原合同關係之中,與原債權人共同享有債權。此時,合同權利人一方已由一人變成數人,合同之債成為多數之債。

債權轉讓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有效:(一)、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二)、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三)、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四)、必須有轉讓通知。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在這裡法律只規定了債權人的通知義務,並沒有規定,必須要徵得債務人的同意。因此,你們只要對債務人履行了通知義務即可(通知的義務履行的方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不必要徵得債務人的同意。債務人的同意並不是這種轉讓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如果你所接受的債權不具備上述三種情況,那麼,這個債權是可以轉讓的。關於債權轉讓的有效條件,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就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規定的意義在於防止國家、集體的利益受損。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

按照《合同法》第79條的規定,有四種合同權利不得轉讓。第一類是依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包括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係為繼承的債權;第二類是屬於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依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類而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第三類是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第四類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由於債權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因此,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條件。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合同權利的轉讓,是否以徵得債務人的同意為要件,各國的立法有三種不同的規定:一是自由主義,德國民法典是主張債權原則上可以自由轉讓,不以取得債務人同意或通知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義,我國《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三是債務人同意主義,法國民法典主張債權轉讓以通知債務人或經債務人承諾為必要條件。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

依照《合同法》第87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債權轉讓如果系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准的合同,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法律規定辦理債權轉讓必須經過批准、登記手續的,如果不履行相應手續,債權轉讓無效。 在經濟飛速發展的今天,債權轉讓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債權轉讓的寬泛規定,給不法之徒造成了可乘之機,為在司法過程中使債權轉讓制度的適用與立法本意保持高度一致,有必要仔細研究債權轉讓的各種限制性規定,規範債權轉讓的條件及程序,使立法目的在司法實踐中得到充分實現。不良債權成立在合同法施行之前,轉讓於合同法施行之後的,該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生效的條件應適用合同法第八十條第......

借款合同和債權轉讓合同什麼意思

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

法律效果是什麼意思 法定效果又是什麼意思呢 5分

債權意思主義

債權意思主義又稱債權合意主義或意思主義,以法國、日本民法為其代表。《法國民法典》第711條規定:財產所有權得因繼承、生前贈與、遺贈以及債的效果而取得或移轉。物權因法律行為而變動時,僅需由當事人訂立債權合同即可,不須以登記或交付為其成立或生效要件。《法國民法典》是把物權變動作為債權行為的當然結果來加以認識的,不承認有物權行為。以買賣契約為例,按照該民法典第1583條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相互同意時,即使標的物尚未交付,價金尚未支付,買賣也告成立,標的物的所有權也於此時在法律上由出賣人移轉給買受人。所有權的移轉以買賣合同為根據,既不需要另有物權行為,也不需要以交付或登記作為所有權移轉的生效要件,學說稱為意思主義。在物權變動問題上,《日本民法典》和《法國民法典》的立場相同,皆採意思主義。《日本民法典》第176條規定:物權的設定和移轉只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發生效力。依第177條、第178條的規定,物權變動,非經登記或交付,不得對抗第三人。

簡單點說呢,就是你和別人說這樣東西是他的,他也表示接受了,這個東西的所有權就歸他了,不需要登記或者另外籤合同的形式來確定。也不一定要把東西交到他手上,就算東西暫時放在你這,那個東西也已經屬於他了。

債權形式主義

債權形式主義又稱折衷主義、意思主義與登記或交付之結合,以奧地利民法為其典型。物權因法律行為發生變動時,當事人間除有債權合意外,還需登記或交付的法定方式。也就是說,原則上儘管要求以交付或登記行為作為標的物所有權移轉的表徵,但並不承認所謂物權合意的存在,認為債權合同就是所有權移轉的內在動力和根本原因。可見,債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之下,物權變動法律效果的發生,並非法律行為這一單一民事法律事實的作用,而是以債權合同這一法律行為與交付或登記這一事實行為的相互結合為根據。

和意思主義不同的就是形式主義除了要雙方意思表示還要形式上登記或者訂立合同才能確認物權的轉移。舉個日常的例子,你家房子要賣給別人就需要去做房產登記,只有去登記了才能說那個房子是屬於別人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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