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業主違建怎麼處理?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小區違建該怎麼辦?

“jsju”網友 : 你好,你反映的龍港花園小區業主將公攤面積佔用私建小房間的問題,我局安排物管科進行了詳細調查瞭解,現將有關情況答覆如下: 龍港花園城70幢1單元601室的業主閔傑軍,因父母年老多病,無法入住高樓,因此購買了70幢1單元2號車庫供父母居住,為了生活方便,在車庫後側安丁了一個座便器,佔用了約1㎡的公用面積。後有業主向物業反映其違建,物業現場查看後向城管局作了彙報,城管局也派人來現場查看了,認為影響不大,要求物業進行協調。5月10日,閔傑軍同該樓所有業主進行了協商,徵得該樓所有業主同意,並向業主委員會作了彙報,目前,該樓業主一致同意閔傑軍佔用這約1㎡的公用面積。 金湖縣住建局網絡發言人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小區物業違章建築該怎麼辦

在城市規劃區內搭建建築物應向規劃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對於未經審批而私自搭建的違法建築可以向城管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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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內的業主違反物業規定,搭建違建物,該向哪個部門提出投訴

違法搭建,原則上都應當拆除。

一、先向物業投訴,要求物業及時出面進行勸阻,並自行拆除;

二、物業勸阻無效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國土局或城管部門投訴(街道城管或縣區城管大隊)

1、審核是否有相關的審批手續,進行調查取證;

2、無證違法搭建的,責令立即停止施工並限期拆除。並視情處以罰款;

3、限期內不拆除的,強制拆除,相關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暴力阻撓的,可以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的,以妨害公務罪論處。

小區樓業主違章搭建該怎麼辦?

一、業主有沒有要求其他業主拆除違章搭建、改建的權利

有很多人認為,根據2004年8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業主、使用人違反本規定或者業主臨時公約、業主公約,有損壞房屋承重結構、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等行為,損害其他業主、使用人合法權利的,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制止;相關業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章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第八十三條中“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業主完全有權利請求違章搭建、改建的業主拆遷其違章搭建物。

然而,實踐中法院的處理遠非如此簡單,要求他人拆除違章搭建物的訴訟請求能否被法院支持很大程度取決於“該違章搭建是否實際侵害該業主的合法權益”。《物權法》的出臺較之《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並沒有放鬆要求他人拆除違章搭建物的訴訟主體要求。

何謂“損害其他業主、使用人合法權利”,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滬高法【1997】339號《關於違章搭建引發的相鄰糾紛的受理問題通知》中作了進一步明確,“在違章搭建、拆除承重牆、安裝防盜門窗等情形確實侵犯特定相鄰方的行走、通風、採光、安全等權利,相鄰方起訴要求排除妨礙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護其合法的民事權益”。由此可見;

1、對於行走、通風、採光、安全等權利確實受到侵害的特定業主,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其他業主拆除違章搭建;

當然,如何證明自己的行走、通風、採光、安全等權利收到實際的侵害,在證據收集、整理及提交上有一定難度,需要專業人員的指導,而不能憑業主的想當然。

2、對於行走、通風、採光、安全等權利沒有受到侵害的業主,沒有權利要求法院支持其要求其他業主拆除違章搭建的訴訟請求。

實踐中,也有碰到個別業主,權益並沒有因對方違章搭建受到太多影響,僅因鄰里矛盾,非要起訴相鄰方拆除違章搭建,並有藉此訴訟請求逼迫相鄰方讓步,甚至做出財產補償的行為。應該說,這種行為沒有法律上的依據,也容易引發法官的反感,在不能證明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的情況下,難以獲得法院的支持。有道是,法不外乎人情,損人不利己的事情,法院也很難支持。

二、物業公司能否要求業主拆除違章搭建,法院會否支持?

司法實踐中,物業公司也有針對業主違反《業主臨時公約》或《裝修管理協議》的行為提起民事訴訟的糾紛,有的法院也予以立案,並作為業主違約處理。

然而,《業主臨時公約》是業主對同小區內其他業主的承諾,其權利義務由業主承受,即使個別業主違反了這種承諾,也應由其他業主(人數過多,可通過業主委員會)提起民事訴訟,而不應由物業公司起訴。

《裝修管理協議》的性質雖表面上表現為業主與物業公司雙方簽訂的協議,但實質仍是業主藉此對大部分業主達成一致的裝修中的禁止和注意事項予以承諾,其承諾的相對方仍是其他業主而不是物業公司。物業公司在法律上無權以合同相對人的身份提起民事訴訟。

往法理上說,物業公司無權起訴的主要原因是,物業龔司的職責本身是基於物業服務協議和業主委員會的授權,其對物業所有人處分自己財產的管理權有限,不是相關權利義務的承受主體,並不是權利源。

三、認為自己權益受到侵害卻不願提起民事訴訟或在民事訴訟中訴訟請求未獲支持的小業主,其權利如何救濟

1、向行政部門反映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的,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恢復原狀;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建、佔用物業共用部分,損壞或者擅自佔用、......

開發商違建如何處理

開發商的這種行為屬於違約或者是欺詐行為,你們業主完全可以去法院起訴開發商,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也就是恢復當時你們在合同上約定的小區規劃狀態。

關於房屋違建的問題如何解決?

按照法律規定,任何的住宅建築都必須事先獲得城市規劃部門的批准,對方“在自己家院子角落上建的小屋”且“高過了你家陽臺的地板”這種建築是不會得到規劃部門的批准的,因此可以斷定訂方是違章建築,對此你直接可以到當地城管部門投訴,要求強制拆除。

如果遇到開發商違建該怎麼辦?

沒辦法,現在全世界除了在中國,到哪都有辦法。就是要你發揚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忍。

居民小區內的違法建設歸哪個部門管?

居民小區內的違法建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並對業主、物業使用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拆除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參考:《物業管理條例》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 110 號)

第五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三)擴大承重牆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牆體;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五)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建築主體,是指建築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樑、柱、支撐、牆體、連接接點和基礎等。

本辦法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牆體、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樑、屋架、懸索等。

第六條 裝修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准,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牆上開門、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設施;

(四)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本條所列第(一)項、第(二)項行為,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第(三)項行為,應當經供暖管理單位批准;第(四)項行為應當經燃氣管理單位批准。

第三十九條 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中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的,或者擅自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牆上開門、窗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 裝飾裝修企業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不按照規定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擅自動用明火作業和進行焊接作業的,或者對建築安全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二條 物業管理單位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處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的裝飾裝修管理服務費2至3倍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接到物業管理單位對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法行為的報告後,未及時處理,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小區樓業主違章搭建該怎麼辦

一、業主有沒有要求其他業主拆除違章搭建、改建的權利

有很多人認為,根據2004年8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業主、使用人違反本規定或者業主臨時公約、業主公約,有損壞房屋承重結構、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等行為,損害其他業主、使用人合法權利的,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制止;相關業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章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第八十三條中“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業主完全有權利請求違章搭建、改建的業主拆遷其違章搭建物。

然而,實踐中法院的處理遠非如此簡單,要求他人拆除違章搭建物的訴訟請求能否被法院支持很大程度取決於“該違章搭建是否實際侵害該業主的合法權益”。《物權法》的出臺較之《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並沒有放鬆要求他人拆除違章搭建物的訴訟主體要求。

何謂“損害其他業主、使用人合法權利”,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滬高法【1997】339號《關於違章搭建引發的相鄰糾紛的受理問題通知》中作了進一步明確,“在違章搭建、拆除承重牆、安裝防盜門窗等情形確實侵犯特定相鄰方的行走、通風、採光、安全等權利,相鄰方起訴要求排除妨礙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護其合法的民事權益”。由此可見;

1、對於行走、通風、採光、安全等權利確實受到侵害的特定業主,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其他業主拆除違章搭建;

當然,如何證明自己的行走、通風、採光、安全等權利收到實際的侵害,在證據收集、整理及提交上有一定難度,需要專業人員的指導,而不能憑業主的想當然。

2、對於行走、通風、採光、安全等權利沒有受到侵害的業主,沒有權利要求法院支持其要求其他業主拆除違章搭建的訴訟請求。

實踐中,也有碰到個別業主,權益並沒有因對方違章搭建受到太多影響,僅因鄰里矛盾,非要起訴相鄰方拆除違章搭建,並有藉此訴訟請求逼迫相鄰方讓步,甚至做出財產補償的行為。應該說,這種行為沒有法律上的依據,也容易引發法官的反感,在不能證明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的情況下,難以獲得法院的支持。有道是,法不外乎人情,損人不利己的事情,法院也很難支持。

二、物業公司能否要求業主拆除違章搭建,法院會否支持?

司法實踐中,物業公司也有針對業主違反《業主臨時公約》或《裝修管理協議》的行為提起民事訴訟的糾紛,有的法院也予以立案,並作為業主違約處理。

然而,《業主臨時公約》是業主對同小區內其他業主的承諾,其權利義務由業主承受,即使個別業主違反了這種承諾,也應由其他業主(人數過多,可通過業主委員會)提起民事訴訟,而不應由物業公司起訴。

《裝修管理協議》的性質雖表面上表現為業主與物業公司雙方簽訂的協議,但實質仍是業主藉此對大部分業主達成一致的裝修中的禁止和注意事項予以承諾,其承諾的相對方仍是其他業主而不是物業公司。物業公司在法律上無權以合同相對人的身份提起民事訴訟。

往法理上說,物業公司無權起訴的主要原因是,物業公司的職責本身是基於物業服務協議和業主委員會的授權,其對物業所有人處分自己財產的管理權有限,不是相關權利義務的承受主體,並不是權利源。

三、認為自己權益受到侵害卻不願提起民事訴訟或在民事訴訟中訴訟請求未獲支持的小業主,其權利如何救濟

1、向行政部門反映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的,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恢復原狀;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建、佔用物業共用部分,損壞或者擅自佔用、......

業主違建物業怎麼處理

首先提出整改意見,通知業主自己處理。若業主拒不執行,可向建委和市政執法進行違建舉報,請求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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