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是不是直系親屬?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夫妻到底是直系親屬還是旁系親屬?

直系親屬一般分為直系血親和直系姻親。

直系血親:是指彼此之間範直接血緣聯繫的親屬,包括己身所從出和從己身所出的兩部分血親。己身所從出的血親,即是生育己身的各代血親,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從己身所出的血親,即是己身生育的後代,如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值得注意的是,直系血親除自然直系血親外,還包括法律擬製的直系血親,如養父母與養子女、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等都是直系血親。

直系姻親:包括配偶、配偶的直系血親。

婚姻法中的直系親屬一般是指直系血親,是指自己的父母和自己的子女上上下下的各代親屬,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等。

.旁系血親是具有間接血緣關係的親屬,即非直系血親而在血緣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在血緣上和自己同出於三代以內的親屬。 這裡的三代是,從自己開始計算為一代的三代。舉例如 1、親兄弟姊妹和自己同源於父母,自己是第一代,父母是第二代,所以親兄弟姊妹之間是二代以內旁系血親;2、伯叔、姑母、堂兄弟姊妹和自己同源於祖父母,自己是第一代,父親和伯叔、姑母是第二代,祖父母是第三代,而這些親屬都源於第三代,所以自己與伯叔、姑母、堂兄弟姊妹之間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3、舅父、姨母、表兄弟姊妹和自己同源於外祖父母,自己是第一代,母親和舅父、姨母是第二代,外祖父母是第三代,而這些親屬都源於第三代,所以自己與舅父、姨母、表兄弟姊妹之間也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旁系親屬:直系親屬以外在血統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人及其配偶,如兄、弟、姐、妹、伯父、叔父、伯母、嬸母等(以別於直系親屬的名稱)

所以,如果從直系的定義上來說,夫妻應屬於直系親屬,但按照婚姻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一般不屬於直系親屬。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

配偶屬直系親屬嗎?

屬於

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和直系姻親:

直系血親是指彼此之間有直接血緣聯繫的親屬。有兩種:一是生育己身的各代血親,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二是己身生育的後代,如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直系血親除自然直系血親外,還包括法律擬製的直系血親,如養父母與養子女、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等都是直系血親。稜

直系姻親包括配偶、配偶的直系血親。

老婆是不是老公的直系親屬

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

《婚姻法》有規定,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和直系姻親,直系血親包括: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兄妹、孫子女。直系姻親包括: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岳母。

從法律角度講夫妻是直系親屬嗎?

直系親屬指己身之所出及己身所出,夫妻是特殊的直系親屬

什麼人屬於直系親屬

直系親屬, 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緣關係或婚姻關係的人,如父母、夫妻、子女 。

《婚姻法》中的直系親屬一般是指直系血親,是指自己的父母和自己的子女上上下下的各代親屬,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等。

勞動和社會法律法規中供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18號令),這裡所指的是供養親屬而不是直系親屬)親屬是指職工的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父親、母親、丈夫、妻子,子女、兄弟姐妹、孫子、孫女、外孫、外孫女。

法律上規定的直系親屬的範圍:

一、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

、子女及其

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其配偶、

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

.

二、

《婚姻法》有規定,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和直系姻親,

直系血親包括: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兄妹、孫子女。

直系姻親包括:兒媳與公、婆

,

女婿與岳父、岳母。

夫或妻是屬於近親屬。

你好,請問公公和媳婦屬於直系親屬嗎? 夫妻屬於直系親屬嗎?

1、公公和媳婦不屬於近親屬。夫妻屬於近親屬,但不是直系親屬。

2、在不同的法律規定中,對近親屬的範圍規定是不一樣的。

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 <民法通則>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係的親屬。

配偶算不算直系親屬?

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和直系姻親,直系姻親包括配偶、配偶的直系血親

兒子的配偶屬於直系親屬嗎

屬於姻親。

直系親屬一般分為直系血親和直系姻親。

姻親可分為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和配偶的血親的配偶三種。血親的配偶,是指自己的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的配偶;如兒子的妻子,兄弟的妻子。配偶的血親,是指自己配偶的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如妻子的父母、兄弟姐姐妹等。配偶的血親的配偶,是指自己配偶的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的配偶,這是一種間接的姻親關係;如妻子的兄弟的妻子。

配偶的爺爺算直系親屬嗎?

喪假的直系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

喪假的非直系親屬包括:祖父母、兄弟姐妹、姑嬸叔伯、配偶父母等

按照國家規定:直系親屬的喪假為3天,非直系親屬的喪假為2天

相關規定:

《勞動法》第51條規定:“勞動者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規定 (1980年2月20日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發布)》([80]勞總薪字29號[80]財企字41號)規定:

一、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二、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以上僅供參考。

相關法律常識:

員工休喪假的具體操作可參考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之法律規定:

一、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二、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目前國家還沒有對非國營企業職工休婚喪假作出具體規定。

以上規定不完善也不人道,例如:配偶的父母去世就無需料理嗎?爺爺、奶奶去世就不需要參加嗎?

配偶是否為直系親屬

張坤 關於的疑問,源於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混亂。條文表述上主要有兩種方式: 一是將配偶和直系親屬並列(配偶在前),認為這是為兩種身份關係。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戒毒人員經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視配偶、直系親屬”;《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償獻血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臨床需要用血時,可以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免交或者減交前款規定的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規定,“個人所扶養家屬,是指與納稅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親屬以及無生活來源並由納稅人扶養的其他親屬”;《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分配供養親屬撫卹金時,“對其配偶每月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對其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每人每月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發給”;《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劃”;《失業保險條例》第十條關於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範圍包括“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卹金”。 二是法條僅表述為直系親屬,推敲其立法原意必然包含配偶,即認為配偶是直系親屬的一種。如《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並將直系親屬分列為配偶、其他親屬兩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歸僑、僑眷因境外直系親屬病危、死亡或者限期處理境外財產等特殊情況急需處境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有效證明優先辦理手續”。 百度百科的歸納對這種立法上的不統一有一定的解釋力:“婚姻法中的直系親屬一般是指直系血親,是指自己的父母和自己的子女上上下下的各代親屬,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等。勞動和社保條件中,直系親屬是指職工的祖父、祖母、父親、母親、丈夫、妻子,子、女、弟、妹,孫子、孫女。”然而,這種簡單歸納,是經不起推敲的。首先,這一歸納本身存在謬誤,弟、妹是旁系親,不能納入直系親屬範疇。其次,對“直系親屬”這樣一個表徵身份的法律概念,在不同法律部門中解釋為不同的內涵和外延,顯然是與法律統一原則相違背的。最後,這種歸納也不能通過實證檢驗。按照百度百科的解釋,勞動法律中的直系親屬包括了配偶,而從前文引述的法律法規看,《工傷保險條例》為勞動法門類,規定直系親屬包括配偶和其他親屬兩項,而同屬勞動法門類的《失業保險條例》卻將配偶與直系親屬並列為各自獨立的兩個概念。可見,這種歸納是不嚴謹的,我國現行法律法規關於“配偶”、“直系親屬”的概念使用是含混的。 從國際條約以及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立法情況看,大多數的立法尤其是大陸法系立法都將“配偶”和“直系親屬”作為並列而非種屬概念,如維也納《聯邦經濟會仲裁中心仲裁和調解規則》、日本《出入境管理及難民認定法》、韓國《出入境管理法》、臺灣的所有相關法律。而在我國加入的《建立亞洲開發銀行協定》以及香港涉外事務法律中,“直系親屬”則包括了“配偶”。 為了保證法律的嚴謹和統一,應當明確“配偶”、“直系親屬”的關係。我們認為,配偶是獨立於直系親屬之外的法律主體。 親屬,是因婚姻、血緣或收養等關係形成的身份關係。按照親屬關係發生原因的不同,可以將分為配偶、血親和姻親。其中,配偶是其他兩種親屬關係的源泉和橋樑,具有獨立身份和權利,即為民法上的配偶權。血親包括自然血親和法律擬製血親,在法律上,同親等血親的權利義務是一致的。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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