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暫定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05-22

上班規定那幾天要留班,是什麼意思

意思也就是說,到了規定的那幾天,你要留下來。

你可能需要加班,或者是需要值夜,或者是需要一些其他的一些事情。

工休假是什麼意思

我國的休假制度包括四種形式:

一、公休假日製度

公休假日又稱“公休日”。指法律規定或者依法訂立的協議規定的每工作一定時間必須休息的時間。如每工作5天以後休息2天,這2天就是公休假日。“週休”是一種常見的公休假日。這世界性的立法中,一般是通過規定工作時間數,來間接規定公休假時間的長度的。世界各國一般都規定每週至少有1天休息,相當一部分國家還規定每週2天的休假制度。中國目前就實行每週2天的休假制度。公休假日製度最早起源於基督教。週休日通稱為“禮拜日”、“安息日”。瑞士於1890年實行週休制度,是世界上最早實行週休制度的國家。1919年制定的“國際勞動憲章”規定:“工人每週至少有24小時休息,並儘量把星期日作為公休日。” 1935 年第十九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了每週工作時間減至40小時的第47號公約;許多工業發達國家先後實行了40小時或40小時以下工作周。近年來一些發達國家的周工時已縮減為35小時左右,最短的要算挪威等國只有30 小時。這樣公休假日在全世界範圍內建立起來。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由於我國規定職工每週工作時間不得高於40小時,因此一般用人單位實行每週休息兩日。

二、法定節假日製度

法定節假日指根據各國、各民族的風俗習慣或紀念要求,由國家法律統一規定的用以進行慶祝及度假的休息時間。各國對法定節假日的規定不太一樣。《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三、年休假制度

年休假:是指單位的勞動者每年享有保留工作,帶薪連續休假制度。目前世界各國已廣泛地實行年休假制度。假期一般規定為5-30天,工資照發。年休假長短,一般按照勞動者的勞動時間的長短來確定假期的長度。對於特別繁重或者有害健康的工作,假期比一般工作時間長。假期內,一般不得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目前國務院尚未制訂新的具體實施辦法。因此,職工休假一般由企業根據地方規定和企業制度自行實施。

四、探親假制度

探親假是指給予與配偶和父母分居兩地的職工在一定時期內回家與配偶或父母團聚的假期的制度。中國自1958開始實行探親制度,1981重新修訂頒佈了《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這是與計劃經濟體制相聯繫的制度,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和年休假制度的實行,探親假漸漸被年休假所代替。

凡在國家機關、 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什麼叫做“制度工作時間”

baike.baidu.com/view/724758.htm

定時工作時間制度

定時工作時間制度,是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在一定時間內固定工作時間的制度。定時工作時間制度又可分為標準工作時間、縮短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

(1)標準工作時間。即企業、事業、機關等單位,在正常情況下,普遍實行的法定工作日。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國務院第174號令),從1995年5月1日起實行每天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即“二五”制的工作日製度。實行有困難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事業單位最遲應當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業最遲應當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2)縮短工作時間。縮短工作時間是特指對有害身體健康、勞動條件惡劣、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的職工及女工和未成年工等特定條件下的職工實行的:①從事礦山、井下、高山工種和從事有嚴重毒害、特別繁重或過度緊張作業的職工,每個工作日要少於8小時;②夜班工作時間,實行三班制的職工夜班可減少1小時併發給夜班津貼;③哺乳未滿12個月嬰兒的女職工,每日工作時間給予兩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④對未成年工實行縮短工作時間,每日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7小時。

(3)延長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每個工作日的工作時間超過標準工作時間長度的工作日製度。根據《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36小時。但有《勞動法》第42條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條限制。延長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法》第44條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

www.qkhr.com/news/news.asp?id=4884

暫定輕傷是什麼意思

說明你的傷勢不穩定,無法很準確的判定多少屬於什麼。

解釋在勞動法中不定時工作時間是什麼意思?

回答:不定時工作制不是僅僅合同約定就能實施的,必須經國家批准。《勞動法》第三十九條“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四條列舉了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崗位範圍。 因此,你們公司是否得到批准,是不定時工作制是否成立的關鍵。 PS:《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 第四條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一)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由於中層管理人員實際上仍然實行固定的工作時間,所以公司的做法帶有欺騙性,是不合法的。如果它確實有批文,請你收集能證明公司內部給你們規定的工作時間的物證和你加班時間的證據。另請參考以下案例: 案情簡介 2005年3月5日,古某與上海某石油化工廠簽訂了勞動合同,在貨運裝卸組當工人。該廠的貨運裝卸工作一般隨車輛、貨運產品生產情況決定,具有不固定性,有時在上班時間無裝卸任務,但下班後又因運輸貨物的車輛進廠需要立即裝卸,裝卸貨物的時間也由貨物多少而定。化工廠每月給予古某一定的加班工資,因此古某對這樣的工作性質也沒有意見。 2006年10月,石油化工廠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對企業部分工作崗位的職工實行了不定時工作制,古某的工作也在批准之列。2006年12月5日,當古某領取11月份的工資時,發現缺少了加班工資,遂大為不滿,要求化工廠支付其在8小時以外工作的加班工資。但化工廠認為,古某有時也存在一連幾天工作不滿8小時的情況,由於對古某實行的是不定時工作制,於是拒絕了古某的要求。古某不服,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申請,出示了自己保存的11月份的裝卸記錄,上面確有超過8小時後的超時工作時間記錄。古某認為,自己8小時以外的工作有據可查,但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資;而且合同裡並沒有規定對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公司單方變更勞動合同,將他的崗位認定為不定時工作制是無效的。所以,請求化工廠撤銷對其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規定,並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資,加發所拖欠工資的25%作為經濟補償金。 仲裁結果 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此案後,經開庭審理及雙方當事人舉證,認定古某所從事的裝卸工作系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的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崗位,依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和《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崗位的職工,用人單位可不支付加班工資,因此裁決:對古某要求支付加班工資的請求不予支持。 專家點評 焦點一:不定時工作制沒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是否就無效? 不定時工作制,也叫無定時工時制,它沒有固定工作時間的限制,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性質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需要連續上班或難以按時上下班,無法適用標準工作時間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而採用的一種工作時間制度,是我國現行的基本工作時間制度之一。勞部發[1994]503號《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四條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一)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

事業單位什麼情況下會開除職工

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

人調發[1992]18號

頒佈時間:1992-10-16發文單位:人事部

第一條 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單位用人自主權,優化人員結構,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是單位的一項權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經法定程序單位主動解除與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之間的關係。

第三條 單位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教育無效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可以辭退:

(一)連續兩年崗位不能完成工作任務,又不服從組織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後在一年之內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務的;

(二)單位進行撤併或縮減編制需要減員,本人拒絕組織安排的;

(三)單位轉移工作地點,本人無正當理由不願隨遷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

(五)損害單位經濟權益,造成嚴重後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

(六)無理取鬧、打架鬥毆、恐嚇威脅單位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程序和社會秩序的;

(七)貪汙、盜竊、賭博、營私舞弊,情節嚴重但不夠刑事處分的;

(八)違犯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九)犯有其它嚴重錯誤的。

符合開除條件的,按照《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執行。

第四條 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在下列情況下,單位不得辭退:

(一)因公負傷、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婦女在孕期、產假及哺乳期內的;

(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員在休假期間的;

(四)患絕症、精神病及本專業職業病的;

(五)符合國家規定及其他條件的。

第五條 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由單位有關行政領導提出書面意見,說明辭退理由和事實依據,經單位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後,按人事管理權限辦理辭退手續、發給本人《辭退證明書》,並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備案。

第六條 當事人接到《辭退證明書》十五日之內,可向當地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地尚未成立仲裁機構的,由被辭退人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協調解決。辭退按《辭退證明書》確定的時間執行。

第七條 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發給被辭退人員辭退證。辭退費上單位在其辦完有關手續後一次性發給,並將《辭退費發證證明》存放本人檔案。辭退費發放標準如下:

(一)工作一年以上不滿五年(含見習期)的,發給本人當年基本工資(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之和,護士加護齡津貼,中小學教師加教齡津貼,後下同)總額的60%.

(二)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發給本人當年基本工資總額的65%.

(三)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當年基本工資總額的75%.已實行待業保險的地方和部門,不發給辭退費,被辭退人員可按有關規定享受待業保險待遇。

第八條 辭退費從單位事業費中列支。

第九條 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被辭退後一年內到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三資”企業工作,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幹部身份;被辭退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到私營企業工作或被辭退後一年之內找不到接收單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幹部身份。

管理被辭退人員人事檔案的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流動服務機構負責其幹部身份的審定工作。對保留幹部身份的,應將《被辭退人員幹部身份》存入本人檔案。

第十條 被辭退人員的人事檔案,有關單位應按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關於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調發[1988]5號和《關於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的補充通知》(人調發[1989]11號)進行移交......

員工責任制是什麼意思?

員工責任制其實就是責任制的一種,員工責任制有崗位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等等很多類型,下面談談什麼事責任制

責任制是具體規定企業內部各個部門、各類人員的工作範圍、應負責任及相應權力的制度。

建立責任制的目的,是在對企業員工進行合理分工的基礎上,明確每個部門和崗位的任務和要求,把企業中千頭萬緒的工作同成千上萬的人對應地聯繫起來,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專責”。

企業中的責任制度又可分為兩種:

1、部門責任制。它是針對企業中某個管理部門的責任制。例如企業中的生產、計劃、質量、供應等職能科室的責任制度,它要規定各職能部門的基本職責、工作範圍、擁有權限、協作關係等內容。

2、崗位責任制。崗位責任制因對象的不同,又可再分為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工人崗位責任制、領導幹部崗位責任制。

1)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是為了各個管理工作崗位規定的責任制,它是將上述管理部門的責任制,分別落實到每個管理人員和崗位。

2)工人崗位責任制是針對各個工人崗位的生產和工作的責任制度,規定每個崗位都應幹什麼和怎麼幹等內容。

3)領導幹部崗位責任制是為了企業各級領導幹部規定的責任制度,如企業領導幹部工作守則、車間主任職責條例、班組長工作條例等。除了規定各級幹部應共同遵守的責任制度外,還要為各個專門領導崗位規定各自的專責制。

以上所述,就是員工責任制在企業中的表現形式,希望能幫到你,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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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法定工作時間

標準工作時間(標準工時)是指法律規定的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按照正常作息辦法安排的工作日和工作周的工時制度。我國的標準工時為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44小時,每週至少一天休息日。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勞動法是不是有規定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想知道就往下看唄,‘庚構光≡

工作職責與規章制度有什麼區別

一、工作職責。

1、工作職責是規範個人做什麼;

2、工作職責是限定每個人的工作範圍和注意事項;

3、工作職責是規定每個崗位的人崗匹配度,可以讓一個人充分發揮自己的特長和專長,在崗位上奉獻;

4、工作職責是規定崗位的專業度和精細度;

二、規章制度。

1、規章制度是宏觀管理的結果;

2、規章制度是每個人都必須遵守的條款;

3、規章制度是一個老闆或者股東的權利的體現;

4、規章制度是規定每位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5、規章制度是規範企業按照標準運作以及由此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6、規章制度是體現企業價值目標和經營管理思路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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