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無效合同?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什麼是無效合同的概念

【設備監理師考訊】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自始不能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無效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徵:(1)合同已經成立,這是無效合同產生的前提。如果合同不成立,則按照締約過失責任制度來處理。(2)合同不能產生法律約束力,即當事人不受合同條款的約束。因為合同本身就已經違法,其目的和內容與法律要求的發生根本性的衝突,因此不能產生法律效力。(3)合同自始無效。合同一旦被確認無效,就產生了追溯力,該合同從訂立之時就不具備法律約束力,以後也不能轉化為有效合同。2) 無效合同的類型按照合同法規定,以下幾種情況,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之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的行為。欺詐行為具有以下構成要件:欺詐方有欺詐的故意;欺詐方實施欺詐的行為;相對人因受到欺詐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脅迫是指以將來發生的損害或以直接加以損害相威脅,使對方產生恐懼並因此而訂立合同。脅迫行為具有以下構成要件:脅迫人具有脅迫的故意;脅迫人實施了脅迫行為;脅迫必須是非法的;受脅迫人產生了恐懼而作出了不真實的意思表示。(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惡意串通的合同是指明知合同違反了法律規定,或者會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合同當事人還是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訂立某種合同,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者利益的損害。(3)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即採用法律允許的合同的類型,掩蓋其非法的合同目的。如簽訂贈予合同,以轉移財產等。這種行為必然導致市場經濟秩序混亂,因此是無效合同。(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合同法規定,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因此,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首先必須符合社會公共利益。否則,只能是無效合同。(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謂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指規範義務性要求十分明確,而且行為人必須履行,不允許以任何方式加以變更或者違反的法律規定。3) 合同中免責條款無效的法律規定免責條款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來責任的條款。合同法規定,合同中下列免責條款無效:(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什麼是無效合同?對無效合同怎麼處理?

合同依法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含義,不僅包括合同訂立過程應符合法律規定,而且包括已經成立的合同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凡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產生合同的法律效力,從而屬於無效合同。所謂無效合同是相對於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社會公共利益,被確認為無效。可見,無效合同是已經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無效合同的法律特徵:

1、具有違法性。

所謂違法性,是指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

2、具有不履行性。

不履行性是指當事人在訂立無效合同後,不得依據合同實際履行,也不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

3、無效合同自始無效。

無效合同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國家不予承認和保護。一旦確認無效,將具有溯及力,使合同從訂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以後也不能轉化為有效合同。按照全部還是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分為:

1) 全部無效合同

全部無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內容自始不產生法律約束力。

2) 部分無效合同

部分無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內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的其餘部分內容仍然

按照無效的原因,分為: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半屬於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但是如果還損害了國家利益,則屬於無效合同。

2)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 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 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6)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是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7)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合同法》關於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規定了兩個條文。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59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1.返還財產。返還財產,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後,對已經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財產的請求權,對方當事人對於已經接受的財產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返還財產有以下兩種形式:

第一,單方返還。單方返還,是指有一方當事人依據無效合同從對方當事人處接受了財產,該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返還財產;或者雖然雙方當事人均從對方處接受了財產,但是一方沒有違法行為,另一方有故意違法行為,無違法行為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而有故意違法行為的一方當事人無權請求返還財產,其被對方當事人佔有的財產,應當依法上繳國庫。單方返還就是將一方當事人佔有的對方當事人的財產,返還給對方,返還的應是原物,原來交付的貨幣,返還的就應當是貨幣;原來交付的是財物,就應當返還財物。

第二,雙方返還。雙方返還,是在雙方當事人都從對方接受了給付的財產,則將雙方當事人的財產都返還給對方接受的是財物,就返還財物;接受的是貨幣,就返還貨幣如果雙方當事人故意違法,則應當將雙方當事人從對方得到的財產全部收歸國庫。

2.折價補償。折價補償是在因無效合同所取得的對方當事人人的財產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時,按照所取得的財產的價值進行折算,以金錢的方式對對方當事人進行補償的責任形式。

3.賠償損失:根據《合同法》第58條之規定,當合同被......

什麼是無效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1到9中哪個數字最懶惰,哪個數字最勤勞?

回答:1懶惰;2勤勞。 原因:一(1)不做二(2)不休

參考資料:http://www.qzwb.com/gb/content/2005-06/13/content_1680344.htm

無效合同的認定標準是什麼,無效合同確認中要注意什麼

一、無效合同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無效合同的認定不僅是一個法律技術問題,也是一個科學判斷問題。司法實務中的合同形形色色,涉及方方面面,判斷一個合同是否無效合同,具有相當難度。況且在不同時期的立法中,對之也有不同的語言表述。目前對無效合同的認定和處理,存在尺度不一、處理混亂等問題,導致大量不應無效的合同被認定無效。筆者認為,當前對合同效力認定的標準應是《合同法》第52條第(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這兜底條款的規定可以認為是對無效合同標準的高度概括,是判斷一個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定標準。因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這是合同無效的根本性原因,從廣義上來看,《合同法》第52條、第53條等規定都可以看作是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這裡如何把握違反“強制性規定” 的規範意旨是正確認定無效合同的關鍵。判斷某一法律條款是否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雖然強制性規定通常使用“必須”、“不得”、“禁止”、“應當”等措詞,但是,由於合同法頒佈較晚,此前的許多法律、行政法規帶有一定的計劃經濟的成份,使用了大量“必須”、“不得”、“禁止”、“應當”,其中有許多並非合同法立法本意上的“強制性規定”,如果僅以條文存在上述措詞就認為屬強制性規定,顯然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體意。筆者認為,判斷某一法律條款是否強制性規定,應從該部法律的立法目的、違反該條款對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程度等方面進行考量。法律授權由法官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自由裁量權,具體確認是否違反強制性規定。 二、無效合同確認中要注意什麼 1、不非(違)法即合法有效原則。法國法認為“如不能認定不是無效,可以認定有效”[2],此規則可以作為我國的立法借鑑。只有法律、行政法規明確定合同違反某強制性規定無效,合同才能被認定為無效,否則,一概不無效,此即所謂“法不設責即豁免”。對於一份已經成立的合同,只要合同中不存在阻卻合法有效的法定事由,該合同就應依法認定為有效。這樣既統一了合同效力認定的標準,也充分尊重了合同當事人的意願,同時也縮小了無效合同的範圍,鼓勵了交易,不僅在法學理論上而且在司法實踐中都是可行的。 2、慎重甄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一般性規定的合同,不再被確認為無效。究其原因,是因為有的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摻雜著各部門、地方的利益,具有一定的地方、部門保護主義的色彩,如以此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勢必造成交易中禁例如林,民事活動中處處陷阱,行政干預無邊,當事人寸步難行的局面[3].但是,對於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頒佈的關係到國計民生和國家重大利益的行政規章中的強制性規定(例如有關外匯、外貿管理方面的規定),在未上升為法律或行政法規之前,有司法解釋的,應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確認違反上述規定的合同無效;無司法解釋的,應根據具體情況,以《合同法》第52條第(四)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理由確認合同無效[4].而如果機械地以合同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由,一概宣告合同有效,在當前立法活動滯後的情況下,又會產生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3、認定合同無效一般應以當事人請求為前提,法官不要輕易主動地去認定和宣告。要求他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該請求權為實體法上的請求權,根據合同法理論及《合同法》中對合同效力的相關規定來看,在法院作出合同無效的認定之前,該合同應該是有......

無效合同的處理 什麼是無效合同

自始無效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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