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性文件是指?

General 更新 2024-05-20

什麼是規範性文件?

規範性文件,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發佈的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和特定事項,涉及或者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本行政區域或其管理範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能夠反覆適用的行政措施、決定、命令或者指示亥行政規範。

M是什麼意思

m是與s相對的。

以下摘自搜搜百科:

性虐待症,西方稱之為sadomasochism(簡稱sm虐戀),統指與施虐、受虐相關的意識與行為。

在中國,sm有一個更為溫情的稱呼:虐戀。

虐戀一詞英文為Sad處masochism,是施虐傾向(Sadism)和受虐傾向(Masochism)二者的合成詞。

它的簡寫即我們通常所說的SM。

如上所述,m就是有受虐傾向的人。

什麼是規範性文件

規範性文件,是各級機關、團體、組織制發的各類文件中最主要的一類,因其內容具有約束和規範人們行為的性質,故名稱為規範性文件。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於規範性文件的涵義、制發主體、制發程序和權限以及審查機制等,尚無全面、統一的規定。 理解 通常對於規範性文件的理解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情況。 廣義 一般是指屬於法律範疇(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國家機關和其他團體、組織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總和。 狹義 一般是指法律範疇以外的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當前這類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體非常之多,例如各級黨組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法院、檢察院等。 2範圍 條例、規定、通告、辦法、決定等五種 3內容 標題,發佈或通過或批准的日期,章題,正文   正文內容實際可概括為:假定、處理、獎勵和懲罰。 4行政需求 國家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以外的行政規範性文件的行為,法律上稱之為抽象行政行為。由於這類行政規範性文件數量多,涉及面廣,是行政管理權和行政強制力的體現,直接關係到公共利益、社會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眾的關注;對抽象行政行為的法律監督也在逐步加強。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七條規定,如果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審查該文件的申請。此外,國家法律對於行政規範性文件的權限正在逐步予以嚴格規範。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四條規定,除了法律規範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對行政規範性文件的補充:由於我國立法層級及形式多種多樣,名稱繁多(包括法、條例、辦法、規定等),當前對“規範性文件”無權威解釋和界定,初學者對“規範性文件”一知半解,這樣很難區別實踐中什麼是“規範性文件”。通俗理解:規範性文件就是由行政機關發佈的對某一領域範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準立法行為。 5定立機關 根據《立法法》我國的各級國家權力機關(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是法律和地方性法規,國務院制定全國性的行政法規、國務院部委制定部門規章、各省市自治區政府制定地方性規章,除以上外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均可依法制定規範性文件(有時政府省部一級也會制定規範性文件,人大是無權制定規範性文件,但有權審查)。建議初學者在區別法律法規與規範性文件時不要看名稱,而是看制定機關,如《XX省衛生防疫條例》系由省人大制定屬地方性法規,《XX省人民政府關於XXXX的暫行辦法》是由省級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XX部關於XXX辦法》屬部委規章,《XX市城市衛生暫行規定》是地方政府的規範性文件

我國法定的規範性文件包括哪些

通常對於規範性文件的理梗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情況。廣義的規範性文件,一般是指屬於法律範疇(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國家機關和其他團體、組織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總和。

狹義的規範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範疇以外的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這類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體非常之多,例如各級黨組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法院、檢察院等。

所以,我認為通告也是屬於法定規範性文件的。

什麼叫規範性文件,什麼叫規定性文件,兩者怎麼區別?

規範是法律規範的簡稱 就是法律!! 只有國家立法機關才有弧利制定

規定只要是組織都可以制定 效力不如規範 比如“XX學校關於XX的規定”

我國法定的規範性文件包括哪些

什麼是規範性文件?

是各級機關、團體、組織制發的各類文件中最主要的一類,因其內容具有約束和規範人們行為的性質,故名稱為規範性文件。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於規範性文件的涵義、制發主體、制發程序和權限以及審查機制等,尚無全面、統一的規定。

通常對於規範性文件的理解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情況。廣義的規範性文件,一般是指屬於法律範疇(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國家機關和其他團體、組織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總和。

狹義的規範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範疇以外的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這類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體非常之多,例如各級黨組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法院、檢察院等。

國家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以外的行政規範性文件的行為,法律上稱之為抽象行政行為。由於這類行政規範性文件數量多,涉及面廣,是行政管理權和行政強制力的體現,直接關係到公共利益、社會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眾的關注;對抽象行政行為的法律監督也在逐步加強。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七條規定,如果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審查該文件的申請。此外,國家法律對於行政規範性文件的權限正在逐步予以嚴格規範。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四條規定,除了法律規範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指導性文件和規範性文件的區別

指導性文件:不具有強制力,僅供參考,可以執行,也可不執行。

規範性文件:具有強制力,必須執行,不執行就會受到懲罰。

主動公開規範性文件和制發規範性文件的區別

制發規範性文件,是指制定規範性文件。主動公開規範性文件,是指向公眾公開,可以是制定單位也可以是執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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