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的原因?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常見醫療事故發生的原因

1、規章制度不健全,職責劃分不明確,部門之間、個人之間對工作互相推諉、扯皮,造成醫療事故。2、思想重視程度低,不按技術操作規程工作,違章操作是造成醫療事故的主要原因。3、醫護人員自身原因,如醫護人員情緒過度興奮或壓抑時,都會造成注意力難以集中,自身控制失常,導致差錯和事故發生。4、醫療技術盯平低下,經驗不足、技術能力差、缺乏協調能力者易發生事故,這一點在進修、實習大夫中表現尤為突出。5、機器設備原因,檢查、診療設備在設計、製造、安裝過程中存在重大缺陷和隱患,會造成醫療事故,備超負荷、超齡運行,沒有定期校驗、維修、保養。6、物料因素。包括藥品、醫療器械、醫療衛生材料等。藥品製劑質量性能不符合要求,衛生材料和器械品種規格不配套不合標準,消毒不完全或二次汙染都會造成醫療事故,醫療物資供應不足,品種不全有時也會威脅病人安全甚至死亡。7、時間因素。節假日前後,剛上班或臨近下班,人們安全意識鬆懈,是事故多發期,可能會放鬆安全防範要求,忙中出亂,亂中出錯,從而釀成醫療事故。

導致醫療事故的原因有哪些

1、社會方面因素

(1)目前我國社會福利保障制度落後,個人對醫療費用承擔能力低下,是醫療糾紛日益增多的基礎。

(2)社會輿論總偏向於“弱者”的觀念,媒體對醫療糾紛不負責任的報道,助長患者及家屬的對抗心態和勢力。

(3)社會法制觀念薄弱。執法機關在干預、協助處理醫療糾紛中執法力度不夠,致使醫院陷入被動局面。

2、病人方面因素

(1)患者對專業醫學常識瞭解甚少,對醫療效果的期望值過高,出現難以預料的問題時,就對醫療過程或醫務人員的技術水平進行懷疑、抱怨。

(2)參與醫療糾紛的對象不斷擴大。有策劃有組織干擾正常醫療工作,大造聲勢,漫天要價。

(3)患者及家屬對醫療糾紛不進行司法處理。許多患者、家屬明知自己無理取鬧或醫院無過錯,偏要進行“協商”,對醫院實行敲詐勒索。

3、未說明可能之後遺症和藥物副作用

這項原因其實也屬於醫患雙方對於愈後認知的差距,醫師在進行治療之前,並未向病人說明或詳細解釋可能產生之後遺症,因而在去除原有之病狀後,產生出後遺症時,病人無法接受,進而引發糾紛。

有些藥物之副作用,只有在比例極少的病人會發生,醫師在用藥時,往往忽略告知病人,或是怕告知以後,病人反而拒絕服用的情況,因而沒有告知病人這些藥物的副作用,當病人有嚴重的副作用產生,自然怪罪醫師。

4、醫院責任方面的原因

(1)、工作責任心不強,服務態度生硬;對病情觀察不仔細,導致診斷錯誤;值班不堅守崗位,搶救不及時;對急、危重病人不及時轉院,延誤治療;

(2)、“馬虎”現象:操作不到位,技術不精益求精,工作不踏實,敷衍了事,違反醫療操作規程;

(3)、違反《執業醫師法》、《護士管理辦法》、《全國醫院工作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病歷書寫基本規範》、《處方管理辦法》以及《鄉村醫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糾紛發生後處於舉證不力的境地;

(4)、更為嚴重的是上下級醫師或同行之間在病人面前相互拆臺,導致醫患糾紛一觸即發;

(5)、違反醫療機構的規章制度,不能服從管理。

造成醫療糾紛的主要原因? 10分

目前的醫療糾紛,主要是由於醫患關係導致的。

醫患關係緊張,也是由多種原因造成的:

社會原因:患者對醫改的不適應。患者成了醫療消費者。用市場的觀點來看,實際上是把醫療技術和醫療服務當成產品出售給患者,而患者付出錢,得到相應的醫療服務。醫院進入市場後為了維持運轉一般不會提供免費的醫療服務,許多人對自己要花錢看病感到不適應,覺得難以承受。同時對醫療期望值卻增高,這是醫患關係日趨緊張的重要的社會原因。

醫學原因:由於個體差異大,即使一些常見病、多發病在有些人身上,也可能向複雜性轉變,任何醫院和醫生都不可能包治百病,疾病的治療過程和結果始終存在著成功與失敗兩種可能,這是醫學的無奈。很多患者及家屬不理解,對醫療期望值過高,當心中不滿意或在親屬死亡時行為衝動,這是不理性的極端看法,要尊重醫學科學,迴歸理性。

媒體原因:新聞媒體更是願意對醫療糾紛和事故進行報道,並且明顯地帶有感情色彩,傾向於患者這個弱勢群體,往往對醫務人員的辛勤勞動視而不見。媒體為弱勢群體鼓與呼,確實為治理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行為,打擊紅包、回扣,降低醫療費用,提高醫療服務質量起到了正面積極的作用,同時卻又使患者不信任醫院和醫生,未進院就戒備,進院後稍不滿意就投訴,假若真正發生糾紛,則集結人員大鬧醫院,哪怕官司上了法庭,法官最後判決也本著維護弱勢群體的利益,致使醫院方的合法與正常權利沒有得到應有的珍重,不利於構建和諧醫患關係。

醫療事故產生的原因

大多數情況是庸醫只顧利益拋棄道德底線

醫院出現醫療事故治死人都是什麼原因?

人為的原因佔多數

發生醫療糾紛的原因有哪些?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衛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近些年,醫療糾紛時有糾紛,那發生醫療糾紛的主要原因是什麼呢?

引起醫療糾紛訴訟的原因,概括起來有以下五方面:

1.醫療人員醫德素養差,其表現有:

(1)在診療過程中,醫務人員對病員不負責任,態度生硬,缺乏同情心。例如,病人來看急診,有的當班護士不問病情,不作預檢,貪圖自己工作方便藉口推託說急診“很忙”,叫病人掛號去看門診。病人出於無奈只好去看門診。但是病人因病痛苦,心裡嘀咕,指責醫務人員對他(她)缺乏同情心。事後病情表明,如果病者確因求診時間上被耽誤而造成不良後果,這便構成醫療糾紛的原因。再如病人患急性闌尾炎併發穿孔,術後出現腸粘連,此時有的病家就會指控醫務人員不能隨便拒絕急診和夜間出診。

(2)病人或家屬在訴說病情時,總希望醫生全神貫注,細心傾聽病情,以取得理想的治療效果。但是有的醫生即表現為漫不經心,似聽非聽,或邊看病邊與旁人閒聊,甚至開玩笑,工作很不認真。如果病人有病而醫生沒有及時發現(如主訴頭痛,醫生看作為一般性頭痛,但後來經檢查確診為顱內腫瘤);或將重症看成輕病(如流行性脊髓膜炎早期、流行性乙型腦炎早期誤診斷為感冒,心肌梗塞誤診為一般性胸痛等);或危重病人的預後事先沒有向家屬說清楚等,一旦病人發生了死亡或留下嚴重的後遺症,家屬自然會指控醫生不負責任,是醫生當初不重視病人的主訴而引起的後果。曾見報導因未聽家屬主訴,出現妊娠子宮當作肌瘤切除、糖尿病被手術後引起創面不癒合等情況。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人們對醫學知識的需求也提高了,病家對自身疾病的瞭解也越來越多,其中有病人會對診斷工作提出各種意見與要求。如上了年紀的人,因經常性腹疼,原因不明;或患有慢性肝炎的人因長期間歇性肝區隱痛會提出查癌的要求。如果醫生對此意見不屑一顧,甚至不耐煩地反問:“有這麼多的癌嗎?”“你提這個檢查,那個檢查,是你作醫生,還是我作醫生?”甚至諷刺挖苦病人,病人聽了當然很反感,氣憤抑在心裡。在醫療訴訟案件中有時確有巧合的意外例子。有的病人因患慢性肝炎後來果真併發了肝癌。原因不明的腹痛後來發現為內臟癌。諸如此類,病家就會指控醫生不理會病人的提醒,自命不凡而造成誤診,要求醫生承擔責任。其心情應該理解。從醫療上分析,實際上病人生癌與醫生的服務態度無因果關係,但是因醫生服務態度不好,說話不留餘地,以致使醫生陷於受譴責的被動地位。

(3)有的醫生作風很拖拉。病家要求迅速住院,及時搶救,而有的醫生表現得磨磨蹭蹭,正是“急驚風”遇上了“慢郎中”。如果病情惡化,或在用藥過程中發生了嚴重的反應,搶救不及時或搶救中主師不在場,或者沒趕上搶救的最佳時機,病人發生了死亡,家屬因出於對死者的挽救、希望、遺憾等各種心理因素,也會因此而反目譴責醫生。

醫德差的情況,儘管醫務界、社會上有所揭露與批評,但是目前在醫、護工作中仍普遍存在,它是構成醫療糾紛最常見的原因。因此,全面提高醫務人員素質是預防和控制差錯事故發生的關鍵。提高醫務人員的素質,主要從醫德修養和業務能力培養兩方面著手。提高醫務人員的業務能力,關鍵在於不斷學習理論業務和練好基本功。醫德要求醫務人員以高度認真負責的態度去對待醫療工作,嚴格遵守醫療制度和操作規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克服對病員漠不關心、馬馬虎虎的工作態度,使醫務人員懂得親切、耐心、體貼......

醫療事故賠償應考慮的因素有哪些

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一)醫療事故等級;(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三)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係。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如何理解"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 》對“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

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中的以外就是除此之外。

出現醫療事故,醫院該承擔什麼責任

1如已認定是醫療事故,應承擔一下責任:

1、賠償

2、行政處罰

在認定醫療事故過程中,還承擔“證據倒置”責任。

2.我家最近也出了醫療事故的事情,人都快忙瘋了.我建議你們有證據,有理由說服法院就直接去告醫院,起訴他們就可以了,沒必要去做什麼醫學會鑑定,那都是騙人的,想一下,醫院和醫學會請的專家不都是醫生嗎?他們難到不袒護他們嗎?我們家這事情完全是醫療事故但是經過醫學會鑑定責任就全是我們家的了,真鬱悶啊,可以的話讓司法部門去做鑑定,也不要去象醫學會做什麼鑑定,都是些騙人的,假的,都是穿一條褲子的!我們家孩子在醫院一個小感冒就打死了,是藥物過敏,醫生沒有及時的搶救,這不屬於醫療事故那屬於什麼啊!真不知道那些專家拿這錢亂做事!而且專家鑑定完去是走形勢,我們去做過的,專家很不耐煩的聽你講完了,就讓你走等結果,一等就是一個多月,其實當天都能定下來的.那些人真不是人,更可笑的是公和私是不好鬥的,人家勢力大啊!!

參考資料:自己的經歷

醫療事故的注意事項

醫療事故賠償協議是醫療機構與患者就醫療事故所達成的賠償協議的一種文書。一、醫療事故賠償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1、醫療事故賠償協議書的雙方當事人,即醫療機構和患方;2、患者的基本情況;3、雙方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4、醫療事故原因;5、賠償數額;6、賠償款給付時間;7、違約責任等二、明確醫療事故等級醫療事故等級是醫療機構和患方認定賠償數額的關鍵因素。所以在簽訂醫療事故賠償協議書時,雙方當事人必須就該醫療事故有了明確的等級鑑定,且該鑑定必須是雙方都予認可的。三、詳盡醫療事故原因患者在簽訂醫療事故賠償協議書時應當詳細寫明醫療事故原因,即醫療機構在該事故中存在過錯,該過錯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存在因果關係的。四、賠償數額和給付時間作為醫療事故賠償協議書的核心,賠償數額應當精確全面,有理有據。賠償款項給付時間應當具體確定,不宜用“大約、左右、大概”等約數字眼。五、違約責任在協議書中應當增加醫療機構逾期不予給付賠償款項,由此延誤患方治療,病情惡化的後續治療費用由醫療機構承擔。或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付款事宜。綜上,醫療事故賠償協議書的達成必須符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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