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訴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反訴是什麼意思?

反訴,你作為被告,可以向原告提起與爭議法律關係相關權利主張,要求法院判原告向你履行義務。當然,反訴要向法院提交訴狀的。

什麼是反訴,有什麼特點?

訴是指在一個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訴訟法上稱為本訴)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該權利亦是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的重要體現,是本訴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權利,是保障本訴被告人民事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是指在一個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訴訟法上稱為本訴)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該權利亦是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的重要體現,是本訴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權利,是保障本訴被告人民事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

反訴具有以下特徵:

(1)反訴的當事人具有特定性及雙重性

由於反訴是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的獨立的反請求,因此反訴的原告即是本訴的被告,反訴的被告即是本訴的原告,即反訴的當事人是特定的,而且反訴的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具有雙重性。

(2)反訴的請求具有獨立性

反訴具備訴成立的要件,是一種獨立的訴。反訴雖然是在本訴的訴訟程序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反請求,但是它並不因此必然地依賴本訴而存在。被告提出的反訴本身具備著起訴的要件,因此即使本訴撤回,反訴也能夠獨立存在,也能夠作為獨立的案件由法院審理裁判。

(3)反訴的目的具有對抗性

反訴之所以在本訴程序中提起,其目的就在於抵消或吞併本訴原告的訴訟請求,以達到維護其自身利益的目的。反訴的請求與本訴的請求相對立,反訴藉助本訴的訴訟程序進行,法院一併審理裁判。 (4)反訴與本訴有牽連。反訴之所以產生和形成,是因為它與本訴有牽連,如果沒有牽連則不稱其為反訴,而是另外的訴。反訴與本訴的牽連主要表現在:反訴的原、被告與本訴的原、被告為同對一當事人;反訴請求與本訴請求基於同一法律事實。

此外,還有提起反訴時間的限定性。大多關於反訴特徵的歸納,沒能把反訴的特徵與反訴的條件區別開來,把提起反訴的條件看成了反訴的特徵,這給界定反訴的特徵帶來了很大的侷限性。如前所述,反訴是一種獨立的特殊之訴,因此應當將“反訴”和“本訴”加以參照,找出“反訴”不同於“本訴”之處,作為反訴的特徵——即反訴與本訴在發動條件上完全不同。除此之外,反訴的最大特點應該在“反”上,這裡的“反”揭示了反訴與本訴發生時空的不可逆性,也就是說,只有先存在本訴,反訴才有發生的可能,反訴對本訴在這點上具有依賴性。

反訴的特徵和意義是什麼?

一、反訴制度概說

(一)反訴制度的歷史沿革和我國的立法現狀

反訴作為一項古老的法律制度,經歷了一個較長的發展變化和逐漸完善的過程。

與其他一些國家特別是大陸法系國家相比,我國反訴制度的立法比較薄弱,現行民事訴訟法中涉及反訴的內容總共只有三個條文。這三條規定構成了我國民事訴訟中反訴制度的全部內容,但它卻只涉及“反訴是被告的一項訴訟權利”、“反訴與本訴可以合併審理”、“案件審理中反訴的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等三個方面。由此可見,我國反訴制度的立法,不但條文過於簡略,而且所規定的內容也不到位。不但未對反訴的概念作出界定,而且有關提起反訴的條件和審理反訴案件的程序亦未涉及。這既給理論研究帶來了困難,又給審判實踐造成了混亂。

(二)反訴的概念

1.關於反訴概念的界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界對反訴的概念界定眾說紛紜,至少有十多種看法,較有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以下兩種:一種觀點認為:“在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中,被告人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提出的旨在抵消或吞併原告訴訟請求的獨立反請求,謂之反訴。”另一種觀點認為:“所謂反訴,是指在本訴的訴訟程序中,被告以原告為其對方當事人,向法院提起的旨在抵消、吞併或排斥本訴訴訟請求的審判請求。”

2.關於反訴的特徵

反訴作為維護被告合法權益的一種手段,具有以下四個基本特徵:

第一,當事人的特定性;第二,訴訟請求的獨立性和關聯性;第三,訴訟目的的對抗性;第四,訴訟時間的限制性。

3.關於反訴與反駁的區別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反訴與反駁均是被告享有的一項訴訟權利,是被告用以對抗原告、維護自己民事權益的一種方法。通常認為,反駁是指當事人一方提出事實和理由來反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請求和理由,並使其敗訴的一種訴訟手段。反駁分為程序上的反駁和實體上的反駁。

反訴與反駁的主要區別是:其一,享有權利的主體範圍不同;其二,目的不同;其三,內容不同;其四,作用不同。

(三)反訴的性質

反訴作為被告享有的一項訴訟權利,其法律性質如何?目前我國學術界對此研究甚少,且國內外學者在看法上存在較大分歧。主要有以下四種觀點:一是獨立的訴訟說。即認為反訴是一種獨立之訴,具有訴的完整要素。二是攻擊方法說。日本有學者主張,反訴不是被告的防禦方法,而是攻擊方法。三是辯護方法說。前蘇聯訴訟法學者克列曼、施維萊爾等人認為,反訴是一種辯護方法。四是特殊形式的答辯說。

(四)反訴制度的意義

一般認為,法律設立反訴制度的積極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可以利用一個訴訟程序得到的訴訟資料同時解決兩個訴訟,從而達到簡化程序,節省時間和費用的目的;二是可以使被告有效地對抗原告,有利於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三是可以防止法院在相關聯的問題上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維護法律的嚴肅性。

民事訴訟案中的被告什麼情況下可以反訴?什麼叫反訴

一、 反訴的概念和特徵

反訴是指在已經開始的訴訟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原告為相對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與本訴存在牽連關係的獨立的反請求。其特徵是:

1、反訴當事人具有特定性,反訴只能由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場告提起。

2、反訴具有相對獨立性,反訴只要提起,不因本訴的撤回而終結。

3、反訴目的具有對抗性,反訴可抵消、吞併、排斥原告的訴訟請求。

反訴不同於反駁。反駁是指在訴訟中,一方當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出各種有利於自己的事實和理由,以否定和駁斥對方當事人的主張的一種辯論活動。

二、 提起反訴的條件

1、只能由本訴的被告對本訴的原告提起。

2、只能在本訴進行中提起。

3、只能向受理本擴的法院提起。

4、與本訴適用同一種訴訟程序審理。

5、與本訴有牽連關係。

三、 反訴的審理

被告提出反訴後,法院應審查是否符合起訴的一般條件和反訴的特別條件,對符合條件的反訴,應予受理。被告如果在開庭過程中才提出反訴,除非原告放棄法定的答辯期利益,法院應休庭讓原告答辯並另行指定開庭的期日。法院原則上應一併審理本訴與反訴,將兩訴合併調查和辯論,並且一併對兩訴作出裁判。在例外情況下,法院也可將反訴與本訴分開調查和辯論,並且在其中一訴已達到可作出判決的程序時,先行作出部分判決。

我上訴對方,對方提起反訴是什麼意思

反訴是指在一個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訴訟法上稱為本訴)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你是起訴,被告可以反訴,就是說你起訴別人,你是原告,別人是被告,別人反訴你,你在反訴中是被告,他是原告,一般來講與爭論事實都有關係,都屬於一類的糾紛。

反訴和本訴適用同一訴訟程序是什麼意思

你好,將反訴和本訴合併審理的意思。將本訴與反訴合併審理,節省訴訟成本,提高辦案效率,及時解決糾紛,故反訴只能向提起本訴的法院提起,否則就不能達到合併審理的目的。

民事訴訟的反訴在什麼階段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法庭辯論結束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新法優於舊法,提出反訴應該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同時,又根據新的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舉證期限由法官根據情況自由裁量,沒有統一的時間規定;所以,好多案子,即使是當庭提出反訴,法官也認可。

本訴與反訴具有同一性是什麼意思

本訴和反訴的主體都是相同的,且事由也是相同的。

什麼是刑事訴訟中的反訴?反訴有哪些條件?

刑事訴訟中的反訴,是指自訴案件的被告人作為被害人控告自訴人犯有與本案有聯繫的犯罪行為,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要求人民法院合併審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訴訟行為。提起反訴必須具備4個條件:

(1)反訴的對象只能是本案的自訴人;

(2)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行為;

(3)反訴的案件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範圍;

(4)反訴最遲在自訴案件宣告判決以前提出。

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反訴一經成立,人民法院即可與自訴案件合併審理。在這種互訴案件中,雙方當事人既是自訴人,又是被告人,享有同等的訴訟權利。如果自訴或反訴一方申請撤回起訴,法庭在同意一方撤回起訴後,對未申請撤回的訴訟應繼續審理。如果對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判處刑罰,應根據各自應負的罪責分別判處,不能互相抵消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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