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公民權利義務?

General 更新 2024-06-17

請問憲法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力和義務有哪些...?

憲法規定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力概括為:(1)政治權力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等自由。(2)宗教信仰自由。(3)人身自由。包括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拘捕、限制、搜查、審問和侵害,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法律保護。(4)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和取得賠償的權利。(5)社會經濟權利。

《憲法》規定公民的基本義務有:(1)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2)浮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祕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3)維護祖國安全、營譽和利益。(4)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5)依法納稅。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分別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有:

1.公民的平等權。即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包括了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2.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即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的自由。

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正常的宗教活動受國家保護。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4.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任何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法律保護等。

5.公民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和取得賠償權。即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6.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是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物質保障,憲法對公民享有的社會經濟權利作了具體的規定。這些權利包括公民的勞動權、休息權,以及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和物質幫助權。

7.公民的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憲法規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接受教育,既是權利,又是義務。

8.其他方面的權利。憲法除對所有公民應普遍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作出規定外,還對特定群體的公民,作了專門規定,給予特別保護。主要是指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以及華僑、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等。

公民的基本義務主要有: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利益;保守國家祕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依法服兵役,依法納稅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主要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公民享有下列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除外。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查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都有哪些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營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卹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我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很多,其中由憲法所規定的公民的權利和義務①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②也叫憲法

A 權利和義務的關係是相統一的: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享有權利是履行義務的前提,履行義務是享有權利的基礎。而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規定國家生活中的根本問題。故④。

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

一、政治權利和自由

□ 政治權利和自由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公民有參加國家管理、參

政議政的民主權利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達個人見解和意願的自

由。它包括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公民的言論、出版、集

會、結社、示威和遊行的自由。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指公民享有選舉與被選舉為國家權力機關

的代表或者某些國家機關領導人的權利。它包含三方面的內容:

1)公民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2)公民有被選舉為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

3)公民對被選舉的代表享有監督和罷免的權利。

2.我國憲法規定,除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外,所有的年滿18周

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受民族、種

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

居住期限的限制。

(二)言論自由

1.言論自由是指公民享有憲法賦予的通過口頭、書面、著作及電影

、戲劇、音樂、廣播電視等手段發表自己意見和觀點自由權利。

它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1)狹義的言論自由是公民在公共場所發表意見或者討論問題的權利

2)廣義的言論自由則既包括在公共場所發表意見和討論問題的權利

,還包括出版自由、學術自由和新聞自由等權利。

2.言論自由作為近現代憲法上一項重要的公民權利是資產階級幹革

命的產物。1776年美國弗吉尼亞州憲法最早規定了保障人民的言

論自由,1789年法國的《人權宣言》宣佈“自由傳達思想和意見

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每個公民都有言論、著述和出

版的自由”。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也同樣重視言論自由,我國建

國以來的歷部憲法都將言論自由作為公民的一項權利寫入憲法之

中。

3.言論自由人作為公民的法律權利,其核心是指國家的任何立法與

行政活動都不得剝奪公民的言論自由.但是,任何自由都不是絕對

的,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對言論自由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幾種:

1)保護個人不受誹謗或者對權利的其他分割;

2)維護社會道德水準的需要;

3)當國內發生暴力或者騷亂行為時維護社會治安的需要;

4)當外敵入侵時為捍衛國家安全的需要;

※我國憲法第51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權利和

自由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

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具體表現為在行使權利和自由時:

1)不得用言論進行反革命宣傳、反革命煽動;

2)不得用言論進行誣告、陷害其他公民的活動;

3)不得用言論侮辱、誹謗、詆譭其他公民的人格尊嚴。

4.對於言論自由的限制範圍、限制方式,許多國家都制定有專門的

法律加以調整,如新聞法、出版法、誹謗法、廣播法等。憲法學

將各國不同的法律限制方式分為預防制和追懲制兩種:

1)預防制是事前限制,即所有的演說、出版等行使言論自由權利的

行為在表達以前要受一定的國家機關的干預和審查,前者只有通

過後者的審查才能實現其表達言論的意願。 供 2)追懲制是事後限制,即所有的言論與出版不受事前的審查,都事

先被假定為可以行使,只有在表達言論後構成違法的才依法定程

序予以制裁的制度。英國、美國等世界上的大多數國家都實行這

種制度。

(三)出版自由

1.出版自由是言論自由的擴展,是廣義的言論自由。它指的是公民

有權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通過出版物表達自己的意見和

思想的權利。

2.在英美等國家,出版自由的觀念根深蒂固。英國在1695年的時候

就取消了出版領取許可執照的制度;美國的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

......

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有哪些

根據憲法規定,公民有以下權利:平等權,選舉權、被選舉權,政治自由(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祕密權,監督權,勞動權,休息權,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受教育的權利,文化活動權

如何理解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

憲法在第二章“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中,對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作了詳盡的規定:

關於政治權利和自由。憲法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年滿18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除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以外,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等。

關於人身權利和自由。憲法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法律的保護。

關於宗教信仰自由。憲法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關於經濟、文化和社會權利。憲法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殘疾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憲法在規定公民各項基本權利的同時,也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公民在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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