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追訴說明了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立案意味著什麼

立案 有四種 一種是公安立案 要抓人 還有觸犯治安處罰法的 這樣的立案可以拘留或罰款 第二種就是法院立案 起訴後法院要立案的 三檢察院也可以立案比如貪汙瀆職 還有有國家安全機構 立案 那都是危害國家的人

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司法解釋(一)

1、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一、危害公共安全案第一條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過失引起火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燬的;(四)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五)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本條和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國家林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第二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氟乙酰胺、氟乙酰鈉、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製劑五十克以上,或者餌料二千克以上的;(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傳染病流行、暴發的;(五)造成嚴重環境汙染的;(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丟失、被盜、被搶或者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第三條 [違規制造、銷售槍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支製造企業、銷售企業,違反槍支管理規定,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超過限額或者不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配售槍支,或者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製造無號、重號、假號的槍支,或者非法銷售槍支或者在境內銷售為出口製造的槍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違規制造槍支五支以上的;(二)違規銷售槍支二支以上的;(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本條和本規定第四條、第七條規定的槍支,包括槍支散件。成套槍支散件,以相應數量的槍支計;非成套槍支散件,以每三十件為一成套槍支散件計。第四條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一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本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私藏,是指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人員,在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條件消除後,私自藏匿所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且拒不交出的行為。第五條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三、四款)]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將槍支出租、出借給未取得公務用槍配備資格的人員或單位,或者將公務用槍用作借債質押物的,應予立案追訴。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將槍支出租、出借給具有公務用槍配備資格的人員或單位,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槍支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槍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人員輕傷以上傷亡事故的;(二)造成槍支丟失、被盜、被搶的;(三)槍支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第六條 [丟失槍支不......

立案是什麼意思??

一般是你的請求符合規定,立案處理。就是已經受理。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說明

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級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此規定立案偵·查,各級檢·察機·關應當依照此規定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各地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分別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二○一○年五月七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一條 [資助恐怖活動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一)]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規定的“資助”,是指為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籌集、提·供經費、物資或者提·供場所以及其他物質便利的行為。“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包括預·謀實施、準備實施和實際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

具體見baike.baidu.com/...0RPq6q

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介紹

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以盜竊罪為例。盜竊數額一般在1000元以上才構成盜竊罪,除了某些特殊情況,比如多次盜竊,入室盜竊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1次會議、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1次會議通過)

為依法懲治盜竊犯罪活動,保護公私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第二條 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四)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五)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六)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

【中國】法律刑事案件追訴期到底有沒有用,怎麼個回事。。。

你可能理解錯了,20年的訴訟時效是指犯罪後沒被國家機關發現,20年後不予追究,但是如果公安機關立案後,就是跑100年也要抓的

2014司法解釋被追訴前,被追訴前指什麼?

刑事犯罪被立案之前。就是尚未發現犯罪。

什麼是法律追訴期?

通俗點說吧,殺人的在外面躲了20年,在這20年中,被殺的家人俯沒有報案或報案了但有關部門沒有立案,那20年後,殺人者就沒事了。這是一般的。

如果20年後還需負法律責任,需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派出所不立案 說明了些什麼呢?

情況有:

一,你的案子不在他們的“管片”裡,就是你的案子不在他們負責的區域裡

二,你的案子已經遠遠不是“派出所”所管得起的了。比如必須得“局”級的來管,甚至得“廳”級、“部”級的

三,你的案子壓根就不歸“公安”系列的管。比如反貪就不歸他們管;商標、專利什麼的也不歸他們管……

四,證據不足。這很好理解!

誰能提供下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完整內容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為及時、準確打擊經濟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對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作出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級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此規定立案偵查,各級檢察機關應當依照此規定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各地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分別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二○一○年五月七日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一條 [資助恐怖活動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一)]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規定的“資助”,是指為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籌集、提供經費、物資或者提供場所以及其他物質便利的行為。“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包括預謀實施、準備實施和實際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

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案

第二條 [走私假幣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走私偽造的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三條 [虛報註冊資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實繳註冊資本不足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超過法定出資期限,實繳註冊資本達到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仍虛報註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兩年內因虛報註冊資本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報註冊資本的;

2.向公司登記主管人員行賄的;3.為進行違法活動而註冊的。

(五)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第四條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佔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佔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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