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傳真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合同傳真籤合同有效嗎

傳真也是我國合同中所規定的書面合同的一種方式,你可以放心,這樣的合同是可以受到法律保護的. 下面是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可以用傳真籤合同嗎?

就是你要求對方做某些事情,對方如果接受你的要約就會作出相應的答覆,就是我們平時說的履行合同 .

但是,以發傳真的形式對於你而言弊端很多

比如,對方是無權代理簽定合同,或者是偽造簽字,都有可能的 .

還有就是就算你簽定了合同,對方並不是本人或有代理能力的人,雖然在民法上你可以追償,但是實際操作中麻煩很多,所以最好是書面的東西 .

所以還是提倡你們見面談清楚在籤.要不麻煩多多

合同傳真過來有法律效力嗎

有法律效力。

如果事後有糾紛,各自拿出用於傳真的原件即可“合二為一”成為原始文本。

合同的傳真件是否有效

《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數據電文是訂立合同的書面形式之一。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用傳真方式簽訂合同是否有效主要看該傳真件的真實性和內容的合法性,只要能證明實施傳真件是合同主體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就是有效的。

在訴訟中,提交傳真件作為證據應當要注意幾點:

第一,提交傳真件原件——即直接從傳真機中輸出的版本;

第二,提交傳真號碼兩個終端有電數據交換的記錄;

第三,可證實或作證該傳真件存在及傳真內容真實的其他證據,如發貨單、付款憑證等;

第四,惟一的傳真件作為孤證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傳真如何簽訂合同

我認為:

根據你的描述,你可能擔心的問題有兩個,一是主體上的,就是是否有真實公司或者是否是第三方冒用其公司名義;二是對這份傳真合同本身的效力問題。

關於第一點,你可以在當地的工商行政網查詢是否有這個公司,若能夠查得,至少可以證明這個公司是真實的,進一步你可以要求對方提供其公司營業證照之類的掃描件,以確定是否其實冒用這個公司的名義。

關於第二點,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只有蓋有公章的合同複印件的話,其證明力度是有限的。但是這並非判斷合同是否有效的必然條件,現行法律對電子合同的效力也是認可的。只要是雙方實際履行並且合同本身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的就沒問題。

傳真合同有效嗎? 10分

據你所說,這份合同有效。法律允許以傳真方式簽訂合同。但是如果雙方因履行合同而發生糾紛時,會涉及到證據的有效性。就是說,如果一方否認以傳真方式簽訂的合同的真實性,對方應當

對此負有舉證責任。對方需要證明以傳真方式簽訂的合同,確實是雙方的行為,確實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為了保險起見,可以採取以下方式之一:

一、以傳真簽訂合同後,雙方應當通過信函郵寄合同給對方並分別簽署非傳真的書面合同。

二、收集、保留其他能夠證明雙方以傳真方式簽訂了合同的證據,如有關信函、電話錄音、電子郵件、有關的憑證(如電話的記錄單)等。

用傳真件簽訂合同有效嗎,簽訂傳真合同要注意什麼

訂立合同有多種方式,口頭、書面包括傳真方式都可以。像你們這種合同肯定是有效的,就算沒有註明“此合同傳真件有效”。只要你們的往來傳真內容有訂立合同的意思和條款就行。

當然這種合同要注意保存好相關的往來傳真。二、建議在合同中註明,本合同為應刷文字,手寫文字或塗改條款無效,以防你們在蓋章後對方修改後再蓋章發回來。

合同是傳真件有效嗎?

您所講的傳真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另外,建議以後的合同傳真勿用電腦傳真,需保留雙方所簽約的憑據。以下內容供參考:對傳真件的認定1.傳真件可以單獨作為認定合同關係的證據傳真是一種片、圖表、合同、文件、設計圖紙等文字和圖像資料,利用傳真機,按照原樣傳遞給對方的一種通信方式。依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以傳真方式達成的合同或協議為法定的書面合同形式,傳真件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此外,傳真手段的特點要求使用者必須將要約或承諾的條款及簽字的書面文本直觀地傳送給對方,在雙方以傳真方式簽訂的合同中,必然有一方的簽字以傳真的形式出現在正式的合同文本中,因此,傳真件的合同仍然屬於書證中的原件。由此可見,傳真件應當可以單獨作為認定合同關係的證據。2.並非所有的傳真件都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傳真件在作為證據時具有三個顯著的特徵:一是傳真件性質隨客觀事實的不同會產生變化,既可能作為原件也可能作為複印件。二是傳真件內容的真實性很難判斷,採用某些技術性手段可以變造傳真件的內容。三是傳真件的保存時間不長,傳真件上的顯示會隨時間的推移而消失。根據傳真件的上述特徵,在認定傳真件的證據效力時應區分各種情況。首先,應明確判斷傳真件的性質,即判斷其究竟是否屬於原件。由雙方互相傳真並直接就傳真件所載內容進行修改或確認的傳真件可視為原件,但僅以傳輸文本、圖像為目的的傳真件在性質上類似於複印件,屬於效力待定的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其次,應根據客觀情況判斷傳真件的證明力大小。有時,即使傳真件的性質屬於原件,但仍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比如,在當事人雙方相互要約、承諾過程中所使用的傳真件,只要一方的承諾尚未成立,則該傳真件不能作為認定合同關係成立的證據;或者,可以證明合同關係成立的傳真件之後,雙方當事人就約定事宜簽署了正式的合同文本,則該傳真件也不能作為認定合同內容的證據。最後,在認定傳真件的證據效力前,要先鑑別傳真件的真實性。傳真件的內容可以通過複印等手段進行變造,因此,傳真件在作為原件時雖然可以具有完全的證據效力,但一般仍需要通過其他證據佐證其真實性。在無其他證據可以佐證的情況下,只能由法官根據案件的事實情況結合自由心證來對傳真件的真假進行鑑別。

合同傳真件有沒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上述規定是建立在雙方對有簽訂合同這一事實不存在異議的基礎上,如果雙方對“是否有簽訂合同”、“合同是否是對方所傳”等問題有爭議,那麼就需要其他證據來註明該合同的真實性。

如果擔心對方“以後不認定這個合同”可以要求對方同時郵寄一份原件來存檔就可以了。

參考資料:www.zgbxb.com/contract_gb.htm#i1

傳真簽訂合同有效嗎?

法律允許以傳真方式簽訂合同。但是如果雙方因履行合同而發生糾紛時,會涉及到證據的有效性。就是說,如果一方否認以傳真方式簽訂的合同的真實性,對方應當對此負有舉證責任。對方需要證明以傳真方式簽訂的合同,確實是雙方的行為,確實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為了保險起見,可以採取以下方式之一:一、以傳真簽訂合同後,雙方應當通過信函郵寄合同給對方並分別簽署非傳真的書面合同。二、收集、保留其他能夠證明雙方以傳真方式簽訂了合同的證據,如有關信函、電話錄音、電子郵件、有關的憑證(如電話的記錄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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