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的書面形式?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書面形式是什麼意思呀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定義

通過文字或書面材料成立意思表示的法律行為形式。包括法律文件、信函、電函和其他書面材料。書面形式具有意思表示準確、有據可查、便於預防糾紛的優點。根據現代各國的法律,書面形式是法律行為成立的基本形式; 其中某些重要的法律行為依法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

分類

書面形式又可分為一般書面形式和特殊書面

形式。

1. 一般書面形式。是指用文字來進行意思表示,如書面合同,授權委託書,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行為人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表等。一般書面形式,或為當事人約定採用,或為法律、法規規定採用。如果法律有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採用書面形式的,民事行為的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一般書面形式在民事行為中,具有不同的效力,如證據效力、成立效力和生效效力。在書面形式作為證據效力的情況下,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民事行為及其權利義務,均以書面形式作為證據效力的情況下,只有在書面內容含混不清或者不完備時,才可以口頭證據作為補充。在書面形式作為成立要件或者生效要件的情況下,書面形式不僅具有證據法上的效力,而且具有實體法上的效力。民事行為的成立或者生效要符合約定或者法定的書面形式。否則,當事人之間雖就民事行為的內容意思表示一致,也不能使民事行為成立或者生效。[2]

2. 特殊書面形式。指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獲得國家有關機關承認的文字記載形式。 包括:(1) 公證形式。(2) 鑑證形式。(3) 見證形式。

關於公證、鑑證、登記、審批是屬於合同的書面形式範疇,抑或屬於合同的生效要件,我國立法規定不一。現在的學說理論上,有見解認為不應當將它們作為特殊的書面形式,因為合同是當事人各方的合意,公證、鑑證、登記、審批皆為當事人各方合意以外的因素,不屬於成立要件的範疇,而屬於效力評價的領域,尤其是登記、審批宜定為不動產物權的變動要件。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表述和第11條(9)(10)項採納此種意見,未把公證、鑑證、登記、審批列入合同的書面形式。

傳統格式

1、合同書。合同的書面形式有多種,最通常地是當事人雙方對合同有關內容進行協商訂立的並由雙方簽字(或者同時蓋章)的合同文本,也稱作合同書或者書面合同。通常合同書中明確地即在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具體內容。因此,發生爭議可以按照合同的規定進行處理,比較容易解決糾紛。合同書有多種多樣,有行業協會等制定的示範性合同文本,國際上也有通行的某種行業的標準文本,也有營業者提供的由營業者制訂的格式合同文本,大量的還有雙方當事人自己簽訂的合同文本。一般來說,作為合同書應當符合如下條件:

(1)必須以某種文字、符號書寫。

(2)必須由雙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的簽字(或者同時蓋章)。

書面形式

(3)必須規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2、合同也可以信件訂立,也就是平時我們所說的書信。書信有平信、郵政快件、掛號信以及特快專遞等多種形式。

3、電報、電傳、傳真也屬於書面形式,大量的合同通過這三種形式訂立。

書面形式的定義

通過文字或書面材料成立意思表示的法律行為形式。包括法律文件、信函、電函和其他書面材料。書面形式具有意思表示準確、有據可查、便於預防糾紛的優點。根據現代各國的法律,書面形式是法律行為成立的基本形式; 其中某些重要的法律行為依法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

勞動合同法中的“書面形式”是什麼意思?

如何理解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書面形式”

一, 《合同法》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它適不適用勞動法的規定值得商榷;

二,手機短信、傳真件、電子郵件及網頁證據等的認定。

1,手機短信,將短信內容、發給收信(件)人、可通過電訊終端查詢發信時間、發信手機持有人、發信內容等。但只能認定有此事實存在,一但對方提出疑異,不可做為證據使用。例如;試用期勞動者A提前三向用人單位一管理職工B發送手機短信,明確表示解除合同,而用人單位管理職工B,因事手機沒開。沒有正常收到A手機短信。A以電子數據交換方式向B用人單位提前三天提出解除合同,B用人單位拒絕為由,要求B用人單位經濟補償。B用人單位以沒有收到A書面形式申請、真正是不是本人發的手機短信無法確認、用人單位一管理職工B沒有義務天天開機為由,拒絕經濟補償。本案中,明顯A的理由不能成立。

2,電子郵件:包括髮件人、收件人及郵件提供人,上述人員與案件當事人的關係,郵件的生成、接收時間及郵件內容。在合同案件中,糾紛一般產生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這種以郵件形式訂立的合同,一般時間較長,空間較大,最後產生合意。但勞動合同中,“書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是一種依法告知,並非需要達到合意,只要符合法定期限,以“書面形式”告知即為成立。由此可見,二者是有明顯差別。

綜上所述,在處理勞動合同、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以“書面形式”中包含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只有在當事人雙方無爭議情況下,方可採信。對於有爭議的數據電文,應認定無較。

筆者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意思表示的表示方法

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核心要素,所以民事法律行為形式,就是意思表示形式。民法通則第56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即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發表的載體,可分為明示和默示兩種形式。區分明示與默示的法律意義,在於若非法律特別規定,以民事法律行為處分權利的,須經當事人明示始得成立。明示明示是使用直接語彙實施的表示行為,除常見的口頭語言、文字、表情語彙外,還包括依習慣使用的特定形體語彙,如舉手招呼出租汽車,即表示有租用該車之意。(1)口頭形式。口頭形式即口頭語言形式,如以口頭語言洽談並訂立的合同,以口頭語言委託代理人,以口頭立遺囑。口頭形式的優點是便捷,但也具有不易保留證據的缺點。(2)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即書面語言形式,主要指文字(文件、信函、電報)、圖表、照片、技術工程用圖、電子數據等形式。書面形式的特點是煩難不便,但卻有鄭重莊嚴和“白紙黑字,鐵案如山”的優點。書面形式又分一般書面形式和公證、登記等特別書面形式。公證形式即以公證書對民事法律行為加以證明的形式。民事法律行為除法定必須公證的以外,是否辦理公證,應依當事人意思決定。登記則是國家主管行政機關對於民事主體資格和物權變動等事實通過實質審查,予以確認並在專門登記簿上加以登錄的管理手段。設立法人和個體工商戶、取得和變更不動產物權、結婚等民事法律行為,依法必須登記。凡法定登記行為,只有依法完成登記才能發生效力。默示形式默示形式是含蓄或者間接表達意思的方式。默示所包含的意思,他人不能直接把握,而要通過推理手段才能理解。因此,默示形式只有在有法律規定或交易習慣允許時才被使用。默示,指由特定行為間接推定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推定,即行為人用語言外的可推知含義的作為間接表達內心意思的默示行為。所謂可推知,是從該行為中,一般人能夠容易地推知其意思的內容。例如租賃合同屆滿,承租人繼續交付租金併為出租人接受,便可推知其表示要延展租賃期間。例如甲在自助早餐店,自取三明治,置錢於櫃檯。與默示意思表示不同,應予以區別的是沉默。沉默,是指單純的不作為而言,即當事人既未明示其意思,也不能借他項事實,推知其意思。沉默原則上不具有意思表示的價值,其例外得作為意思表示的情形有二:(1)當事人約定,以沉默作為意思表示的方法。(2)法律於特定情形對於沉默,擬製其為意思表示,或為不同意,或為同意。 如下面的例子。沉默,即行為人依法或者依約以不作為間接表達內心意思的默示行為。不作為即緘默、沉默不語。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的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合同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的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繼承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受遺贈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等,都屬法定沉默形式。此外,當事人可以約定以沉默作為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適用方式

意思表示分明示和默示 1、明示。明示是使用直接語彙實施表示行為。

(1)口頭形式。口頭形式即口頭語言形式。

(2)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即書面語言形式,主要指文字(文件、信函、電報)、圖表、照片、技術工程用圖、電子數據等形式。

書面形式又分一般書面形式和公證、登記等特別書面形式。公證形式即以公證書對民事法律行為加以證明的形式。

2、默示形式。默示形式是含蓄或者間接表達意思的方式。

(1)推定,即行為人用語言外的可推知含義的作為間接表達內心意思的默示行為。

(2)沉默,即行為人依法或者依約以不作為間接表達內心意思的默示行為。

什麼是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行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法律上“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是什麼意思

書面形式是以口頭形式相對應的,通過寫信、寄函等方式就是書面形式,這還有什麼疑問嗎

辨析:要約的意思表示,只有書面形式具有法律效率。

根據合同法規定,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同時,合同法規定,合同有兩種形式,一是書面合同,二是口頭合同,即除了法律規定的要式合同必須以書面訂立外,都可以採取口頭的形式。由此可見,要約與承諾也都不必侷限於書面形式,所以,認為要約的意思表示只有書面形式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斷是錯誤的認識,是對合同法的誤解。

意思表示的三種形式是哪三種

意思表示的三種形式可以從複雜和簡單兩個方面去理解:

一、複雜的意思表示:

1、明示形式

明示是使用直接語彙實施的表示行為,除常見的口頭語言、文字、表情語彙外,還包括依習慣使用的特定形體語彙,如舉手招呼出租汽車,即表示有租用該車之意。

(1)口頭形式。口頭形式即口頭語言形式,如以口頭語言洽談並訂立的合同,以口頭語言委託代理人,以口頭立遺囑。口頭形式的優點是便捷,但也具有不易保留證據的缺點。

(2)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即書面語言形式,主要指文字(文件、信函、電報)、圖表、照片、技術工程用圖、電子數據等形式。書面形式的特點是煩難不便,但卻有鄭重莊嚴和“白紙黑字,鐵案如山”的優點。

2、默示形式

默示形式是含蓄或者間接表達意思的方式。默示所包含的意思,他人不一定能夠理解,而要通過推理手段、生活習慣使用方式、與對方約定的方式(比如麻將活動時的約定)、還有沉默不語作為意思表示的方法。

3、第三人形式

通過對話人雙方都熟悉的第三人,進行的表達意思的方式。這種方式可以是單方面、也可以雙方面的;其最大的益處是在:在當事人處於僵持的狀態、中斷溝通的狀態起到一方意願表示的結果。

二、簡單的意思表示

肯定、否定、中立的直接意思表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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