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認筆錄屬於什麼證據?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刑事案件可以用指認筆錄嗎

刑事案件的指認筆錄也是證據的一種,並且在法庭上證據效力很高。

沒有證據兩人指認算嘛

證人證言也是證據的一種,這不能說是沒有證據。刑訴法規定:

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事案件現場指認未簽字能作為證據嗎

現場指認作為證據使用的有二種情況,一是指認錄相,二是指認 筆錄,後者應當屬於被告人供述的一種,如果沒有本人的簽字是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

行政案件現場指認筆錄格式,最好有範例。多謝!

一、犯罪嫌疑人在事發第二天的筆錄中說:事發當晚到派出所說了事情經過。實際情況是:事發當晚公安人員根據群眾和雙方提供的情況帶走了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內的兩名保安,當晚他們就被其老闆擔保出來。卷宗中沒有其當晚的筆錄。

出了刑事案件,公安機關依法是應該及時立案偵查的。根據一般的辦案規程,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後,自然是要詢問(或訊問)並製作筆錄的。但是,《刑事訴訟法》以及公安部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並沒有第一次詢問必須製作筆錄的限制規定。

二、我在做辯認的同時,公安人員就找我做了筆錄,不僅僅是辯認筆錄,還有一份關於指認具體情況的筆錄。可我除了矗醫院照顧我的家人,沒有其他人證明了。

當然可以。不僅是可以的,而且是必要的。找到辦案警官後,如果該警官證實確實做了筆錄(你若能對其錄音最好),你即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出示該證據。如果公安機關拒絕出示,你可以向檢察機關反映,要求其調取,即使最終仍不提供,你也可以對你的第一次陳述筆錄有了一個可以解釋的理由了

如何製作公安現場指認筆錄

一、犯罪嫌疑人在事發第二天的筆錄中說:事發當晚到派出所說了事情經過。實際情況是:事發當晚公安人員根據群眾和雙方提供的情況帶走了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內的兩名保安,當晚他們就被其老闆擔保出來。卷宗中沒有其當晚的筆錄。出了刑事案件,公安機關依法是應該及時立案偵查的。根據一般的辦案規程,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後,自然是要詢問(或訊問)並製作筆錄的。但是,《刑事訴訟法》以及公安部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並沒有第一次詢問必須製作筆錄的限制規定。二、我在做辯認的同時,公安人員就找我做了筆錄,不僅僅是辯認筆錄,還有一份關於指認具體情況的筆錄。可我除了在醫院照顧我的家人,沒有其他人證明了。當然可以。不僅是可以的,而且是必要的。找到辦案警官後,如果該警官證實確實做了筆錄(你若能對其錄音最好),你即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出示該證據。?詞棺鈧杖圓惶峁??鬩部梢遠閱愕牡諞淮緯率霰事加辛艘桓隹梢越饈偷睦磧閃

開庭時被告人所做的筆錄和指認同案犯的證據會當庭公開嗎?

應該當庭公開接受質證的。

被告人指認拋物現場錄像屬哪類證據

一、(一)物證、書證; (二)證人證言; (三)被害人陳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五)鑑定結論; (六)勘驗、檢查筆錄; (七)視聽資料。 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屬於第七種:視聽資料。

聚眾鬥毆案中受害人指認和當事人作證可以作為證據嗎

對方10個人,這起案件應該好查,警察只需攻破對方2個人就行了。你方現有的兩個人的筆錄也基本可以定罪。打人者16歲,符合取保條件。法律規定,如果最終找不到下狠手的主犯,你方的損失要對方所有參與人共同賠償。

在刑事案件中可以讓被害人直接辨認做案工具做為證據嗎?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指認作案工具只能作為視聽證據,對案件的定性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現行刑事訴訟法將刑事證據種類定為七類,分別為:(1)物證、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5)鑑定結論;(6)勘驗、檢查筆錄;(7)視聽資料。但在司法實踐中,辨認、指認筆錄因其直觀性、準確性和固定性,被偵查機關在刑事案件中普遍採用,以增強證據的證明力,有效揭露和證實犯罪。

但是,對辨認、指認筆錄的證據效力、屬性,是言詞證據,還是書證抑或勘驗檢查筆錄,因尚無法律予以規定,因而在法學界及司法實踐中分歧較大。而且,司法實踐中由於偵查部門對辨認、指認筆錄的收集、製作程序的不規範,以及辨認、指認筆錄的歸類不清,導致庭審舉證程序、法律文書製作和卷宗裝訂順序的混亂,降低了其應作為證據的證明效能。在此,筆者就辨認、指認筆錄的證據效力、屬性及如何規範辨認、指認筆錄的收集、製作程序淺談一點拙見。

一、辨認、指認在偵查活動中的運用

司法實踐中,偵查機關為了對與犯罪有關物品、文件、場所的真實性以及對死者的身份情況和犯罪嫌疑人是否為作案人予以辨別、確認,對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後如實交代犯罪事實,但不能說清犯罪時間和作案地點進行查實、固定,以及對被隱藏、掩埋或丟棄的屍體、作案工具、重要贓、物證予以追查、提取等,往往通過辨認、指認偵查活動,為偵查工作提供線索,收集證據,查明案情,迅速偵破案件提供重要依據。鑑於辨認、指認在刑事案件中普遍運用,且辨認、指認又是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公安、檢察機關均對其作了不同程度的法律規定,旨在規範辨認、指認過程,促進偵查活動合法化,規範化。因此,通過辨認、指認筆錄的記載既考量整個偵查活動的合法、規範性,又還原部分案件事實概貌,與其他證據相鏈接,形成翔實的證據鎖鏈,從而能夠有效地避免錯案、漏案發生。

二、辨認、指認筆錄的效能和屬性

辨認、指認筆錄一直是法學界和司法實踐中爭議的焦點。證據的效力和屬性,直接關乎該項證據資格的認定。筆者認為,辨認、指認筆錄作為適格證據有其合法的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證據有下列七種:……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只要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具有合法性、關聯性、真實性,就能作為證據。辨認、指認筆錄法律雖未明文具體規定在證據種類內,但不能否定其本身真實發現、證據間的相互制約、保障訴訟正義的效能和懲罰犯罪、保障無辜的人不受追究的作用,即作為證據的獨立價值,以及補強言詞證據和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間鏈接的輔助價值,只要偵查部門依法採集的,均應當作為證據來使用。

對辨認、指認筆錄的屬性,筆者認為,應當將辨認、指認筆錄歸屬於言詞證據,其有別於書證:書證是純客觀的存在物,是截至到發案之前所自然生成的客觀物,不受案發後人為的影響;有別於勘驗、檢查筆錄:勘驗、檢查筆錄是對純客觀物的一種客觀事實的記載,即書證與勘驗均屬於實體客觀的證據(證物)。實質上,辨認、指認是辨認人和指認人通過自身的感覺器官去識別、鑑別辨認、指認對象,是由主觀(辨認人的思想記憶)到客觀(物品、場所等)的一個過程,具有強烈的指向性,並由此可發現書證、物證和衍生勘驗、檢查筆錄等其他證據。

鑑於此,筆者認為,辨認、指認筆錄的定性歸屬於言詞證據類,根據辨認、指認人的不同身份確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認、指認的,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辨認、指認的,作為被害人陳述;證人辨認、指認的,作為證人證言。但就其......

販毒被抓,被人指認的就筆錄跟一個通話記錄,指認的能被定罪不?

定罪都需要靠多項證據,僅靠一項孤證是無法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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