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責任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屬於單位負責人的有哪些,詳細

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這是對單位負責人含義的界定。

單位負責人主要包括兩類人員:一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即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國有工業企業的廠長(經理)、公司制企業的董事長、國家機關的最高行政官員等;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等。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單位負責人並不是指具體負責經營管理事務的負責人,如公司制企業的總經理等。

建設單位的責任和義務有哪些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部分內容給你,供參考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進行招標。

第九條 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

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第十條 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條 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託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並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四條 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採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第十五條 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並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有哪些?

主要負責人的具表現形式很多,根據習慣,凡是在公司負主要責任的領導在法律上統稱為公司主要負責人。不過,如何理解主要負責人的涵義,只能本單位的性質,以及本單位的實際情況來具體確定主要負責人。這個名詞具體所指的對象會因所在的行業的差異有細微的區別,所以應該參照該領域的法律和行業不成文的規則或是本單位的規定。

示例

1、建設部在《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暫行規定》明確說明

本規定所稱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對本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員,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理、企業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經理等。

2、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指對本單位生產經營負全面責任,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員,具體指的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礦長投資人等

3、《會計法》第五十條規定:“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單位負責人主要包括兩類人員:一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也稱法人代表),即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國有工業企業的廠長(經理)、公司制的董事長、國家機關的最高行政官員等;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即是指依法代表非法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等。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單位負責人並不是指具體負責經營管理事務的負責人,如公司制企業的總經理等。

建築工程項目的參與單位有哪些?分別有哪些職責?

參與單位有工程設計方,負責專業設計建築工程項目的結構、電氣、管線等方方面面的內容,出具設計藍圖,如遇設計變更,相應修改圖紙資料,並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給予一定的技術支持。

工程總承包方,負責工程統籌施工管理,制定科學合理的施工組織設計,按圖施工、按進度計劃施工、安全施工,規範施工,對業主負責,保質保量按時竣工。

工程分包方,負責工程分包項目施工,但一般需得到業主同意。

工程監理方,負責工程安全、質量、進度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對業主負責釘整理工程資料,並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給予一定的技術支持,協助業主進行工程竣工驗收。

工程建設方,又稱業主,負責協調處理工程所有參與單位的關係糾紛,掌控工程施工進度、質量、安全等重要環節,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包括哪些單位

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包括哪些單位

你問的是: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中的責任主體?

答:

第一條 為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提高質量責任意識,強化質量責任追究,保證工程建設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是指承擔建築工程項目建設的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  建築工程開工建設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簽署授權書,明確本單位項目負責人。  第三條 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是指參與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工程項目負責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  ‍

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是什麼?

一、單位負責人負有哪些會計責任

依據《會計法》的規定,單位負責人負有的會計責任概括起來主要有:

1.領導本單位會計工作,並承擔單位會計行為責任主體的責任;

2.必須依法設置會計帳簿,並保證其真實、完整的責任;

3.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4.組織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和其它人員嚴格遵守《會計法》各項規定,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的責任;

5.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名並蓋章,且保證真實、完整的責任;

6.建立、健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並保證有效實施的責任;

7.支持和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的責任;

8.對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提交的書面報告,應當及時答覆或作出處理決定的責任;

9.如實向受託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會計資料和有關情況,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示意出具不實的審計報告的責任;

10.接受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等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資料和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的責任;

11.依法任用具有會計從業資格的會計人員,配備合格的會計機構負責人,健全會計機構,加強會計人員教育和培訓的責任。

12.對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人員進行表彰獎勵,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法會計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責任。

13.依法辦理會計工作移交和保管會計檔案資料的責任;

單位負責人如果違反以上法定的會計責任,就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單位負責人怎樣負起會計責任

《會計法》明確單位負責人為本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並不是要求單位負責人事必躬親,直接代替會計人員辦理會計事務,而是要求單位負責人加強自身建設,增強法律意識和法律責任,組織有關人員或部門建立健全內部約束機制和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的方法和措施,督促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和會計工作其它相關人員依法做好會計工作。因此,單位負責人應從以下四個方面入手做好工作。

1.建立健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加強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建設是單位負責人負起會計責任的有效保障。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是指一個單位為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保證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避免或降低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率,實現單位經營管理目標而制定和實施的一系列相互聯繫、相互制約的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建立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首先要考慮既定目標:一要保證單位經營方針和管理目標的實現,二要保護單位各項資產的安全完整,三要保證會計記錄的可靠性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四要保證單位各項經濟活動效益最大化,五要保證單位各項經濟活動在法定範圍內進行。其次要符合建立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基本要求:第一、必須明確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相關人員的職責權限;第二、應當明確重大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程序;第三、應當明確財產清查的範圍、期限和組織程序;第四、應當明確內部審計的方法和程序。最後要遵循合法、適用、規範和科學的原則。建立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僅制定制度是不夠的,還必須健全、切合實際、有效執行。因此,單位負責人應當加強單位內部管理,重視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建設,根據管理需要和實際情況,從有效管理和控制的要求出發,指導和督促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內部約束機制、內部控制盯度、會計核算制度和其它基礎管理制度,明確會計工作相關人員的職責權限、工作規程和......

企業性質有哪些分類,怎麼分的?

標準企業性質分類:國有企業 集體企業 聯營企業 股份合作制企業  私營企業 個體戶 合夥企業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是指生產資料屬於私人所有唬主要以個人勞動為基礎,勞動所得歸個體勞動者自已支配的一種經濟形式。個體工商戶有個人經營、家庭經營與個人合夥經營三種組織形式。由於個體工商戶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所以個體工商戶不具備法人資格。外商投資企業:是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各種方式在中國境內投資,並依法律設立的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分為: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中外合資企業。私營企業:是指由自然人投資設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僱用勞動為基礎的營利性經濟組織。另外還有以前登記的企業,現在已不能登記這種性質的企業:全民所有制企業:指生產資料歸全體人民所有,由國家作為代表行使所有權,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以營得為目的的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指生產資料或財產歸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勞動群眾共同勞動,實行按勞分配為主、適當分紅為輔、提取一定公共積累企業。

企業承擔環保責任有哪些要求

企業承擔環保責任有哪些要求:

1、實現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

2、開發可再生資源

3、完善考核體系

4、加強日常監控

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應當履行的職責有哪些

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應當履行職責有:

(一)制定防範和應對處置恐怖活動的預案、措施,定期進行培訓和演練;

(二)建立反恐怖主義工作專項經費保障制度,配備、更新防範和處置設備、設施;

(三)指定相關機構或者落實責任人員,明確崗位職責;

(四)實行風險評估,實時監測安全威脅,完善內部安全管理;

(五)定期向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報告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城鄉規劃、相關標準和實際需要,對重點目標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運行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組織實施城鄉規劃,應當符合反恐怖主義工作的需要。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組織、督促有關建設單位在主要道路、交通樞紐、城市公共區域的重點部位,配備、安裝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等防範恐怖襲擊的技防、物防設備、設施。

)規定的技防、物防設備、設施。

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值班監看、信息保存使用、運行維護等管理制度,保障相關係統正常運行。採集的視頻圖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九十日。

對重點目標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它單位、場所、活動、設施,其主管部門和管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責任。

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的責任和義務有哪些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並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於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採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並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樑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安全警示標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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