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退出機制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小股東退出公司有哪些方法?

一、通過股權轉讓退出公司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了兩種股權轉讓的方式,即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

1、公司內部股東之間轉讓公司股東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轉讓給公司另一股東,且不需要徵得其他股東的同意。

2、股東向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對外轉讓需要履行一定的內部程序,即:①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②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③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二、通過行使異議股東股權回購請求權退出公司

《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通過解散公司退出公司

1、依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決議而解散公司《公司法》第181條規定了公司解散的事由,其中有兩項事由即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和股東會決議解散。因此,小股東在加入公司時應重視公司章程關於股東退出機制的設置,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確約定股東退出公司的方式。

2、特定條件下提起司法解散公司訴訟根據《公司法》183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2008年5月19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對《公司法》的規定作了詳細的解釋,其第一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三)當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四)經營管理髮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上市公司退出機制有幾種 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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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完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徵求意見稿)

為完善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有效發揮退市機制的優勝劣汰功能,促進本所藍籌股市場健康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本所制定了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

本次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在總結已有的上市公司退市實踐經驗和問題的基礎上進行的。方案設計堅持積極穩妥、統籌兼顧的原則,以建立明晰、合理、有效的退市機制為方向,重點從兩個方面對現行退市制度進行了調整。一是為提高退市制度的完備性和可操作性,增加相關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指標,細化相關標準,明確恢復上市的條件,完善退市程序;二是為進一步保護投資者權益,提出風險警示板、退市整理板、退市公司股份轉讓服務、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銜接安排。

一、增加退市指標,豐富退市標準體系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了多項退市指標,可分為業績指標、市場指標、合規指標、主體資格存續指標等4類。總體而言,現有指標存在類型比較單一、標準不夠清晰等不足。從實踐看,對於退市指標的完善,在適度增加退市指標的同時,應著眼於提高退市指標的可操作性,減少退市指標的規避空間。

(一)增加淨資產指標

本所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年末淨資產為負數的,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最近兩年年末淨資產均為負數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二)增加營業收入指標

本所上市公司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均低於1000萬元的,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最近三年營業收入均低於1000萬元的,其股票應暫停上市;最近四年營業收入均低於1000萬元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三)納入審計意見類型指標

本所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的年度財務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最近兩年均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其股票應暫停上市。

本所上市公司因淨利潤、淨資產、營業收入或審計意見類型觸及規定的標準被暫停上市後,其後一年的財務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四)增加市場指標(不適用於僅發行B股的上市公司)

本所上市公司出現最近連續120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500萬股或連續30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於股票面值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五)擴大適用未在法定期限內如期披露年報的指標

本所上市公司因淨利潤、淨資產、營業收入或者審計意見類型等財務指標觸及規定的標準被暫停上市後,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最近一年的年度報告,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六)納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指標

本所上市公司因淨資產指標被予以退市風險警示,或者因淨利潤指標被暫停上市後,其後一年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淨利潤孰低者為負數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二、完善退市程序,提高退市效率

完善退市程序,提高退市效率,減少恢復上市程序中的主觀判斷,明確恢復上市申請的審核期限。

(一)簡化退市程序

上市公司出現終止上市情形的,本所在該情形出現後5個交易日內對股票做出終止上市決定。

上市公司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公司認為其不存在終止上市情形,且證據確鑿的,可以向本所提出恢復上市申請。本所上市委員會根據終止上市的標準對其進行審核。本所上市委員會認為上市公司不存在終止上市情形的,本所對其作出恢復上市的決定。本所上市委員會認為上市公司存在終止上市情形的,本所對其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

上市公司對本所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根據本所相關規定向本所複核委員會申請複議。

(二)明確恢復上市的審核期限

恢復上市申請人提供補充說明及相關材料的期限累計不得超過30個......

風險投資的退出方式有哪些?

目前,世界上風險投資的退出方式主要有四種:(一)首次公開上市退出(IPO)首次公開上市退出是指通過風險企業掛牌上市使風險資本退出。首次公開上市可以分為主板上市和二板上市。採用首次公開上市這種退出方式,對於風險企業而言,不僅可以保持風險企業的獨立性,而且還可以獲得在證券市場上持續融資的渠道。(二)併購退出併購退出是指通過其他企業兼併或收購風險企業從而使風險資本退出。由於股票上市及股票升值需要一定的時間,或者風險企業難以達到首次公開上市的標準,許多風險資本家就會採用股權轉讓的方式退出投資。雖然併購的收益不及首次公開上市,但是風險資金能夠很快從所投資的風險企業中退出,進入下一輪投資。因此併購也是風險資本退出的重要方式。(三)回購退出回購退出是指通過風險企業家或風險企業的管理層購回風險資本家手中的股份,使風險資本退出。就其實質來說,回購退出方式也屬於併購的一種,只不過收購的行為人是風險企業的內部人員。回購的最大優點是風險企業被完整的保存下來了,風險企業家可以掌握更多的主動權和決策權,因此回購對風險企業更為有利。(四)清算退出清算退出是針對投資失敗項目的一種退出方式。風險投資是一種風險很高的投資行為,失敗率相當高。據統計,美國由風險投資支持的風險企業大約有20%~30% 完全失敗,60%左右受到挫折,只有5%~10%的風險企業可以獲得成功。對於風險資本家來說,一旦所投資的風險企業經營失敗,就不得不採用此種方式退出。儘管採用清算退出損失是不可避免的(一般只能收回原投資的64%),但是畢竟還能收回一部分投資,以用於下一個投資循環。因此,清算退出雖然是迫不得已,但卻是避免深陷泥潭的最佳選擇。清算有三種方式:解散清算、自然清算和破產清算。

股權眾籌退出機制都有哪些方式

①首次公開發行IPO

首次公開發行股份是眾籌投資人和創業者最樂於見到的退出方式。由於證券市場的槓桿作用,公司一旦上市,股票價值將會得到巨大提升,公司價值也隨之大幅度上漲,投資人所持有的股票可以獲得爆炸性的增值,一旦拋出即可獲得高額的資本收益。對於創業者來說,IPO的優勢還不侷限於股票增值,更重要的是企業進行IPO,表明了資本市場對企業良好經營業績的認可,可以使企業獲得在證券市場上持續融資的渠道,取得企業進一步發展所需的僅憑眾籌投資人無法提供的大量資金。但是由於眾籌投資對象多為中小企業,當資本退出時,企業的發展往往還未能夠達到公開上市的標準,同時由於各國證券法往往對上市股票的發起人所持股票的轉讓有一定限制,無法實現短期之內一次性退出。儘管首次公開招股對於投資人而言可能是最有利可圖的退出方式,在發達國家公司準備上市的可能性很小,在發展中國家這種可能性更小。大多數公司從來沒有以此類方式退出,通常在其出售股份之前,公司已經被收購了。一般認為上市公司的報告和備案規定很煩瑣。因此,以IPO的方式實現退出的投資人在數量上並不佔主要地位。

②併購

如果企業的業績尚未能夠得到資本市場的認可,或者投資人不願意接受IPO的種種煩瑣手續和信息披露制度的約束,則可以採用併購的方式實現退出,據統計,在退出方面,66%的初期投資人通過併購退出,併購依然是眾籌投資最主要的退出方式。這種方式不僅可以省去IPO的種種煩瑣手續,而且可以一次實現所有股權的轉讓,在價格上也會有相當高的收益,因此深受投資人的喜愛,是投資最主要的退出途徑。併購者一般都是專業的風險投資機構,或者是該創業企業所在行業內發展較好的大公司。

③回購

如果採用回購方式退出,原則上公司自身是不能進行回購的,最好由公司的創始人或實際控制人進行回購;採用股權轉讓方式,原則上應當遵循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回購是指按照投資協議的規定,在投資期限屆滿之後,由被投資企業購回投資人所持有的公司股權。這種退出方式儘管比不上IPO所實現的投資收益,但是由於其方式簡單快捷,風險較低,在讓投資人的投資收益有所保障的同時,也可以讓創業者在公司進入正常發展階段後重新收回公司的所有權和控制權,因此受到投資人和創業者的歡迎,近年來發展很快。此種退出方式需要注意在出資入股時就在協議里約定清楚具體的受讓價格,比如前文所說的有的眾籌項目在入股協議里約定,發生這種情況時由所有股東給出一個評估價,取其中的平均值作為轉讓價,也有的約定以原始的出資價作為轉讓價。

在上述三種主要的退出方式之外,如果公司經營狀況不好並且難以扭轉時,投資人與創業者只好選擇進行破產清算。一旦選擇破產清算,投資人和創業者都將承受較大的損失,乃至血本無歸。這是一種長痛不如短痛的解決方式。由於創業的高度風險性,雖然投資人並不情願,但這也是在初期投資中經常出現的一種退出方式。

目前大部分股權眾籌的退出方式主要是領投方帶領退出,具體渠道集中在企業上市、被收購兼併、股轉系統流通等。而針對早期項目,往往需要5到7年的時間才能有機會上市後退出,且面臨著不確定性大的困擾。

國企如何建立員工退出機制

國有公司員工退出機制缺失的問題,就是沒有把員工退出管理納入正常的人力資源師管理系統,導致員工能進不能出,管理人員能上不能下,員工隊伍缺乏危機意識和競爭意識,各項管理制度難以發揮應有的功效,出現很多弊病,如考核流於形式,考核結果與職位調整、薪資調整不掛鉤,職責與報酬不對等,員工士氣低落,人才流失等問題。國有公司要實現可持續發展,就必須對公司人員隊伍進行整體優化。國企人員退出的主要途徑當前,國有公司人員退出主要有以下幾種途徑:◆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或稱買斷工齡)。根據協商自願的原則,職工退出工作崗位,解除與公司的勞動關係,公司根據員工工作年限支付絕對的補償金。◆主輔分離、改制分流。公司將非主業資產、閒置資產和關、停或破產公司的有效資產改製為面向市場、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法人經濟實體,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取得部分改制資產作為補償,成為新公司的股東。◆提前退休計劃。員工取得絕對的經濟補償,提前退出工作崗位,享受退休待遇。◆改革勞動用工關係。公司將賓館、飯店等服務行業的員工轉變為社會化勞務用工,通過支付絕對的經濟補償解除與員工的勞務關係。◆分離公司轉辦社會職能。公司將所承擔的社會職能,如學校、醫院、社區,資產和人員全部移交給地方政府,實現員工的身份轉變。◆人員退出。公司利用勞動合同管理手段,對違規違紀的員工作出對應的處罰。性質和情節嚴重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予以退出。建立退出機制要點公司人員退出機制的建立須從公司發展戰略的高度來開展工作,確立公司人才退出標準、強化理念的整合和疏導、開展有效的績效考核、制定嚴密規範的實施程序、開闢寬闊的職業通道、營造良性的公司文化,這些工作都與人員退出機制的建立密切相關。◆確立公司人才退出標準和程序,並在招聘時向新員工介紹這些政策。這一環節的主要目的是為公司以後執行人才退出政策疏通渠道。因為公司招聘到的都是接受這一政策的人員,這樣就避免了將來在實施退出政策時,遇到員工方面的阻撓和勞資糾紛。◆強化理念的整合和疏導。公司的人員只要流動起來,才能像江河湖溪一樣煥發勃勃生機,使公司保持活力,增強創新才能。◆公平、公開的績效考核,並根據員工的考核結果做好人才退出的緩衝工作。這一環節如果做得好,就能夠從退出機制中獲益,如果做得不好,不但不會起到應有的作用,而且還會影響員工士氣和忠誠感。◆制定嚴密規範的實施程序。人員退出無論是對公司還是對員工,都是很敏感的一件事情,因此,許多公司為了避免這種尷尬的局面,把人員退出這一環節做得很隱蔽,有時間一個員工從被告知到離開公司只要3~4個小時;有些公司甚至在員工離開之際扣發工資獎金。據調查,一個被退出的員工可能會把這種負面信息傳遞給致少25個以上的人,而每一個被傳遞的人又會繼續傳播。這樣管理給公司造成的形象損失是無法估量的。因此,人性化和柔性化的人員退出操作是一個公司管理成熟的標誌。◆開闢寬泛的職業通道,以寬泛的職業發展道路留住需要的人才。如果公司中的員工只能進不能出、能升不能降,所以員工的職業通道將非常狹窄。沒有人才退出機制,部分才能、績效低下的員工始終佔據某些職位,而才能較高的員工卻沒有機會接觸這些職位,不能發揮他們的優勢,這勢必造成公司效率低下、人力資源師浪費。◆建設優秀的公司文化,在公司內部營造競爭氣氛,提高員工的工作士氣。人員退出機制使員工處於流動狀態,如果績效不佳,就面臨著降職、降薪、調崗甚至人員退出的危機,這就使員工不斷地為實現高績效而努力,並保持較高的工作士氣。退出機制的支持系統建設人員退出機制作為人力資源師管理系統的一個環節,與人力資源師管理其他活動......

什麼是市場化退出機制

論我國股市退出機制建設的幾個重要問題

我國股市的封閉型特徵嚴重製約了證券市場的規範成熟,建立健全退出機制已成為股市進一步發展的必然選擇。雖然,PT水仙已開退市先河,但這並不能說明退市機制就此啟動,首家退市企業更多的是出於市場義憤。人們常常認為企業退市的困難在於股市本身不規範,法規不健全,證監部門難下決心等等,其實,這只是一種表面現象。要真正建立股市的退出機制,還必須解決好以下幾個深層次的重要問題。

一、建立股市退出機制必須解決企業退市的成本機制問題

我國股市退出機制建設的第一個重要問題是建立企業退市的成本。成本是指個人或組織為獲得所需要的資源而付出的代價,它相對於收益而定義。上市企業的退市不是無代價的,正是這種代價的大小及其與收益的關係決定了股市能否形成有效的退出機制。如果企業、股市和社會為一個企業的退市所付出的代價遠遠超出了它們為之所獲得的收益,退市就會中止;反之,則得到施行。確切地說,上市企業退市與否,取決於退市成本與退市收益的比例,用公式表示:TI》TC或TC≤TI,式中,TI表示退市收益,TC表示退市成本。這一關係式表達了企業退市成本機制的核心。正是這一機制從根本上制約了股市退出機制的建立。

(一)退市成本與收益因素考察

企業退市會對企業、股市和社會產生不同的影響,這種影響包括成本和收益兩個方面。

從成本方面考察,主要有以下因素:第一,退市企業的會計成本。這是會計師在帳薄上記錄下來的成本,它反映使用資源的實際貨幣支出。企業退市,首先碰到的是從會計帳目上要支付多少代價的問題。如果一個企業因退市而破產,那麼清償過程中償債額便是退市的企業會計成本。第二,退市企業的機會成本。企業退市,失去上市特權和融資資格,等於企業放棄了在股市低廉籌措資本的機會,構成了退市的機會成本。第三,企業退市的社會相關成本。相關成本是作出決策過程中使用和發生的費用支付。它的核心在於與決策緊密相關,不發生決策就可能是隱含的。一個企業退市,在股市買賣該企業股票的投資者因不能再有機會在市場交易該股票,可能造成持有股票的價格縮水。這種股票的縮水部分屬於社會付費,因為交易市場的活動與企業自身的運行是分離的,股市的責任由社會承擔。可見,社會相關成本是由退市決策引發的。第四,企業退市的社會增量成本。增量成本是因作出某一特定決策而引起的全部成本的變化,與相關成本具有同一屬性,但它發生於特定決策的情況下。第五,企業退市的社會軟成本。這主要包括企業退市乃至破產需要社會各方為之付出的各種難以直接用貨幣衡量的費用。如社會的穩定,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政府出臺有關退市的優惠政策、社會的責任等等。

從收益方面考察,主要有以下因素:第一,會計收益。企業退市破產如發生會計成本,則社會就產生會計收益,兩者均為清償額。第二,機會收益。它等同於退市的企業機會成本。因為一個企業退市付出的機會成本也同時為另一個企業的上市提供了機會,使其產生機會收益。第三,社會收益。這主要是企業退市給股市和社會經濟運行的規範發展所產生的社會效益。它屬於一種軟件收益,很難進行量化。但它又是退市收益的真正價值所在。

(二)現行體制下的退市成本機制考察

在退市成本的構成要素中,企業會計成本和機會成本可以概括為私人成本,屬於企業本身的付費;社會相關成本和增量成本及軟成本可以概括為社會成本,屬於社會的付費。這兩大成本的大小及其相互關係從根本上決定著退市成本機制的形成和運行。在現行體制下,它們呈現出量增價高的擴張態勢。第一,私人成本畸高。一是股市的長期封閉運行,積澱了一批劣質企業,資不抵債......

新三板的退出機制有哪些?

樓主應該是諮詢新三板股權的退出方式,本文參考“投三板 ”的新三板問答

一 當企業達到創業板要求可以選擇轉板退出

二當企業在新三板上市後,可以選擇合適的股票價格退出

投資退出機制的退出機制方式

公開上市(Initial Public Offering,簡稱“IPO”),是指將風險企業改組為上市公司,風險投資的股份通過資本市場第一次向公眾發行,從而實現投資回收和資本增值。首次公開發行上市(Initial Public Offering,簡稱IPO)作為國際投資者首選的投資退出方式,在我國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外商同樣可以通過股份上市的方式退出在華投資,而且已為一些投資者所採用。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實踐,就股份上市的退出機制而言可以採用境外控股公司上市、申請境外上市和申請國內上市三種途徑。1.境外控股公司上市 在國際投資的實踐中,投資者通常不會直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投資,而是首先在一些管制寬鬆的離岸法區如百慕達、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美國特拉華州和香港等地註冊一家控股公司,作為一個項目公司進行對華投資,而投資者通過該控股公司間接持有在中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投資者設立一家控股公司進行投資的目的一方面是通過法人制度規避投資風險,另一方面是為日後該控股公司的上市和重組做好準備。以控股公司的形式申請上市是國際上通行的上市模式,為國際上大部分國家和證券交易所所接受,如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和創業板均接受控股公司的上市。深圳金蝶軟件公司在1998年引入了美國國際數據公司(IDG)的風險投資,為了在香港聯交所創業板上市,金蝶在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了控股公司金蝶國際軟件集團有限公司 ,作為金蝶上市的主體;金蝶國際軟件集團(HK. 08133) 2001年在香港創業板上市時,根據公司披露的資料顯示,美國國際數據公司(IDG) 通過其子公司美國IDGVC持有金蝶國際軟件集團(HK. 08133)20%的股份,作為管理層股東,在經過12月的禁售期後,可以出售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而退出在金蝶的投資。對於境外投資者而言,通過境外控股公司上市而退出對華投資,是最為理想的退出方式之一。2.申請境外上市 申請境外上市,是指外商投資企業通過重組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後,經國務院證券監管部門批准,直接申請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和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中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境外上市主要有發行H股、N股、S股和L股等 .就外商投資企業而言,根據中國證監會1999年發佈的《關於企業申請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審批與監管指引》的相關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經過重組後以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申請到境外主板或創業板上市並沒有法律障礙。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境外上市中和上市後,可以通過兩種方式退出在該股份公司的投資,即在股份發行的時候發售一部分現有股份和公司上市後向其他投資者轉讓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但該等出售或轉讓須遵守有關法律和交易所上市規則的的規定和履行相關的法律程序。3.申請國內上市 申請國內發行上市包括髮行A股和B股,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1)B股上市 發行上市前屬於中外合資企業的B股公司在國內已經比較多,並且就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問題,中國證監會及外經貿部先後於2000年[14]、2001年[15]和2002年[16]發出了三份《通知》。根據這些《通知》中的規定,凡發行上市前屬於中外合資企業的B股公司,應就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的問題徵求原中外合資企業審批部門的意見,在獲得原審批部門同意後,向中國證監會報送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的申請方案;經中國證監會核准,B股公司外資發起人股,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後,可以在B股市場上流通;外資非發起人股可以直接在B股市場上流通。2001年2月20日,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和深交所的安排,由大中華有限公司持有的......

股東怎麼退股

《公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這是基於公司穩定性方面的考慮。但這並不是說公司股東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退出公司,新《公司法》規定了有限公司股東的退出機制,有利於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有利於公司的健康發展。 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通過股權轉讓、退股兩種方式退出公司。另外,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東也可在依法履行相關清算程序後分配公司財產,因而股東同樣可以獲得實際上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分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具體退出方式。 一、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退股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通過股權轉讓方式退出公司。股權轉讓方式包括股東之間轉讓和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兩種方式。 1、股東之間轉讓股權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2、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3、公司章程對股份轉讓的規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申請退股的法定情形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股必須符合《公司法》所規定的股東申請退股的三種法定情形。《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確認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退股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此可見,股東要行使其退股的權利,必須符合上述三種法定情形之一。上述三種情形都屬於公司存續期間很難出現的情形。除上述三個法定退股情形外,在現行法律框架下股東想退股是沒有相關法律依據的。 三、解散公司而退股 從公司法的規定分析,股東在公司解散的情形下等同於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效果。 1、 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議決議而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依據該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公司可以解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可見,當公司在依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議決議而解散的情況下,公司股東實際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 2、特殊情況下股東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該條款的設置目的在於保護小股東的利益。但是在實踐中該法條的解釋和適用很難把握,必然會遭遇如何解釋和適用該法條的問題。如,什麼樣的情形才能算“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什麼情形才符......

有限合夥的成立與退出機制問題

第一條 應該需要到基金業協會備案 從而使有限合夥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資質 銷售的話不需要了 反正你們有合作方代銷

第二條 應該是可以非貨幣退出的 沒見過有任何硬性法律規定一定要實現貨幣退出 不過具體的操作流程不太清楚

相關問題答案
公司退出機制有哪些?
公司註銷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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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監督機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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