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05-17

主合同與從合同有哪些

太多,多的說不完、寫不完。如果A合同的存在是以B合同的存在為基礎,那麼A合同就是從合同。

什麼是債務主合同

根據《合同法》規定,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有聯繫的合同之間,按相互間的主從關係可以將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所謂主合同,就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獨立存在的合同。例如對於貸款或民間借款而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簽訂的設立主債務的合同即貸款合同或借款合同,相對於擔保人與債權人簽訂的抵押擔保合同而言,設立主債務的貸款合同或借款合同就是主合同,抵押擔保合同就是從合同。

希望採納

誰能給我關於一個主合同與從合同的例子?

譬如借款閥同和擔保合同,其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擔保合同是從合同.主合同如果無效或終止,從合同自然無效或終止,從合同是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擔保的.

合同中!主合同,從合同怎麼區分,什麼 主合同,什麼又是從合同?舉例說明?謝謝

根據合同之間的主從關係,可以將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

主合同是指能夠獨立存在,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前提的合同,從合同又稱附屬合同,是指不具有獨立性,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前提的合同,如定金合同、保證合同。

區分主合同與從合同的意義在於:主合同與從合同的關係適用“從隨主”原則,從合同須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主合同不成立,從合同也不能成立;主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從合同也將失去效力{主合同被懈除,從合同亦隨之消滅。由於主合同並不以從合同為存在的前提,故從合同不成立或無效的,並不影響主合同的敏力。

例如,A向B借款,C 為擔保人。那麼,A與B簽署的借款合同就是主合同,A\B\C之間簽署的擔保合同就是從合同。

什麼是主債權合同

主債權是相對於債權中附隨債權而言的,比如說擔保債權。債權的履行期間是指應當在某個時間段內(即期間)履行的閥權。結合起來,你就該知道了

合同的類別都有哪些????

合同的類別有8種,分別是下面8種合同:

第一,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根據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分擔方式,可把合同分為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骸務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如買賣、互易、租賃、承攬、運送、保險等合同為雙務合同。單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權利,另一方只承擔義務的合同。如贈與、借用合同就是單務合同。

第二,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根據當事人取得權利是否以償付為代價,可以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有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權利而不償付任何代價的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償的,如買賣、互易、租賃等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無償的,如贈與等合同;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如委託、保管等合同。雙務合同都是有償合同,單務合同原則上為無償合同,但有的單務合同也可為有償合同,如有息貸款合同。

第三,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可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諾成合同,又叫不要物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

第四,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

第五,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根據訂立的合同是為誰的利益,可將合同分為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是指僅訂約當事人享有合同權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訂約的一方當事人不是為了自己,而是為第三人設定權利,使其獲得利益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締約人,也不通過代理人蔘加訂立合同,但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權利,可直接基於合同取得利益。如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保險合同。

第六,主合同與從合同。根據合同間是否有主從關係,可將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賴其它合同而能夠獨立存在的合同。從合同,是指須以其它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

第七,本合同與預約合同。根據訂立合同是否有事先約定的關係,可將合同分為本合同與預約合同。預約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就是指將來應訂立的合同。

第八,定式合同。定式合同,又稱定型化合同、標準合同,是指合同條款由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對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當事人要麼整體上接受合同條件,要麼不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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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子合同

子雞對於母而言,母生子,所子合同是母合同派生出來的,一般是對母合同中的某一項或多項約定進行具體明確深入約定的合同。

主合同和主體合同是一個合同嗎? 不是的話,主合同是什麼合同,主體合同是什麼合同

一般法律術語當中不包括“主體合同”這個概念,倒是存在“合同主體”。

主合同就是隻約定了基本的權利義務的合同。相關還有一個從合同概念,從合同依附主合同存在,主合同的無效、撤銷會影響到從合同效力。最簡單的主從合同就是借貸合同(主合同)以及保證合同(從合同)。

合同主體,就是指合同締結的當事人。

如果硬要說主體合同,我知道的就是在建築工程中,對工程主體部分訂立的建築施工合同。

合同的補充協議和附件有什麼區別?

從效力上來說,無論是合同附件還是補充協議均具有法律效力。但兩者還是有區別的,附件一般指在主合同中已經約定見附件幾,其實是主合同的組成部分。但補充協議不一樣,補充協議如果和主合同約定有衝突或矛盾的,一般以叮充協議為準,相當於對主合同的變更。所以要看你們的意圖,是想通過補充協議變更原來的主合同的內容還是單單隻想增加主合同的內容,如果是後者我倒是覺得無論籤哪個都問題不大。僅供參考。

合同類型包括那些? 5分

合同有哪些類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由總則、分則、附則三個部分構成;共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條;僅在分則當中,就有十五大類合同。合同作為法律形式的存在,其類型由於合同內容的多樣化和複雜化而各不相同。這裡只根據我國《合同法》的一般規定,簡單予以介紹:

一、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

根據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分擔方式,可把合同分為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Bilateral contract),是指當事人雙方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如買賣、互易、承攬、運送、保險等合同等為雙務合同。又如租賃合同,出租人負有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的義務,享有收取租金的權利,承租人享有使用租賃物的權利,負有支付租金的義務。

單務合同(Unileteral contract),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權利,另一方只承擔義務的合同。如贈與合同就是單務合同。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承擔交付贈與物的義務,受贈人享有受領贈與物的權利,受贈人對贈與人沒有債務關係。

二、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根據當事人取得權利是否以償付為代價,可以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Contract with consideration),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規定的權益,必向對方償付相應代價的合同。

無償合同(Contract with out compensation),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規定的權益,不必向對方償付任何代價的合同。

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償的,如買賣、互易、租賃等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無償的,如贈與等合同;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如委託、保管等合同。雙務合同都是有償合同,單務合同原則上為無償合同,但有的單務合同也可為有償合同,如有息貸款合同。

三、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根據法律是否設有規範並賦予一個特定名稱為標準,合同可分為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有名合同(Famous contract),又稱典型合同,是指法律設有規範,並賦予一定的名稱的合同。如我國《合同法》規定的買賣、借款、租賃等15大類合同均為有名合同。

無名合同(Nameless contract),又稱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別規定,未賦予一定名稱的合同。合同法信奉合同自由原則,在不違反社會公德和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強制規範的前提下,允許當事人訂立任何內容的合同。隨著社會的不斷髮展變化,交易活動日益複雜,當事人往往需要在法定合同類型之外,另創新型態的合同,以滿足不同需要。非典型合同產生以後,經過一定的發展階段,具有一定的成熟性和典型性時,合同立法就將適時規範,使之成為典型合同。

此種區分的法律意義在於,對於有名合同,由於專門法律對其有詳細的規定,因而首先適用這些規定;沒有規定的,才適用一般的原則性規定。對於無名合同,只能在適用我國《合同法》總則的同時,根據合同的性質,比照適用近似的有名合同的規定。

四、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可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諾成合同(Promises the contract),又稱不要物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這種合同雙方意思表示達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不需要其他形式和手續,也不需要以物的交付為成立條件。如僱用合同。

實踐合同(Practice contract),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換句話說,這種合同是在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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