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財產保全多久查封?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申請財產保全期限是多久?

財產保全的期限的有關法條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

(法發(92)22號)

108、人民法院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後,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在財產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109、訴訟中的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在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注:“第136條、第205條、第206條、第240條至第253條、第299條”於2008年12月24日法釋〔2008〕15號文件廢止。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法釋[2004]15號)

第四條 訴訟前、訴訟中及仲裁中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進入執行程序後,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並適用本規定第二十九條關於查封、扣押、凍結期限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 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第三十二條 財產保全裁定和先予執行裁定的執行適用本規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

(法發[2004]5號)

為保證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依法及時執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現就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十一、人民法院對土地使用權、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期限屆滿可以續封一次,續封時應當重新制作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續封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再續封的,應當經過所屬高級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續封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查封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繼續查封手續的,查封的效力消滅。

二十八、人民法院進行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時適用本通知。

三十、本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實施。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註冊商標權進行財產保全的解釋》

法釋〔2001〕1號

為了正確實施對註冊商標權的財產保全措施,避免重複保全,現就人民法院對註冊商標權進行財產保全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 一條 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需要對註冊商標權進行保全的,應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發出協助執行 通知書,載明要求商標局協助保全的註冊商標的名稱、註冊人、註冊證號碼、保全期限以及協助執行保全的內容,包括禁止轉讓、註銷註冊商標、變更註冊事項和辦 理商標權質押登記等事項。

第二條 對註冊商標權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過六個月,自商標局收到協助執行通知書之日起計算。如果仍然需要對該註冊商標權繼續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前向商標局重新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繼續保全。否則,視為自動解除對該註冊商標權的財......

申請財產保全多久能把被告的資產查封?

可以申請。

如果情況緊急四十八小時。

與查封價值相當。

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後幾個工作日查封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前,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而向財產所在地基層法院申請,法院採取的一種保全措施。

保全裁定與起訴期限:

一、裁定期限: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做出裁定。

二、起訴期限:1、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訴前保全措施後應當在30日內起訴或申請仲裁。2、逾期不起訴或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並可能引起申請人的賠償責任。

保全的解除:在下列兩種情況下,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保全措施:1、沒有起訴或申請仲裁。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申請財產保全後需要多長時間可以執行

執行時間與申請保全時間無關,在判決生效後可鼎即申請強制執行。至於實際執行的時間,關鍵是看法院的執行力度以及被執行人是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申請財產保全要用多長時間生效

財產保全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訴中)財產保全,而執行是以生效的裁判文書為前提的可能你想問的是從申請財產保全到法院作出裁定的時間。對於訴前財產保全,人民法院必須在48小時內裁定,而對於訴訟財產保全,只有情況緊急的,法院才必須在48小時內裁定。

是否可以解決您的問題?

申請財產保全後,申請人提供的擔保什麼時候歸還申請人?

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必須提供擔保。並且要在法院採取保全措施的十五日內起訴,過期不起訴的,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因財產保全而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失,由申請人予以賠償。

申請財產保全您應該提出書面申請,並按照一定比例繳納申請費用。法院認為需要提供擔保的,申請人提供的數額應與保全的財產數額相等。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做出財產保全的裁定;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做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該立即開始執行。如果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申請人不需要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

提出車輛保全後多久法院開始執行查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九十四條 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第九十五條 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第九十六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32、當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後沒有在法定的期間起訴,因而給被申請人造成財產損失引起訴訟的,由採取該財產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

98、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規定,在採取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時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

99、人民法院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採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保存價款;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予以變賣,保存價款。

100、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採取查封、扣押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當事人、負責保管的有關單位或個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該項財產。

101、人民法院對不動產和特定的動產(如車輛、船舶等)進行財產保全,可以採用扣押有關財產權證照並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的財產保全措施;必要時,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該項財產。

102、人民法院對抵押物、留置物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抵押權人、留置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103、對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拆的案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為,必須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審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採取。第一審人民法院製作的財產保全的裁定,應及時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104、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到期應得的收益,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關單位協助執行。

105、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第三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

108、人民法院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後,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在財產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109、訴訟中的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在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110、對當事人不服財產保全、先予執行裁定提出的複議申請,人民法院應及時審查。裁定正確的,通知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民事訴訟立案到財產保全需要多長時間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適用普通一審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財產保全有訴前保全,即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後,申請人應當在15日內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希望可以幫到你

向法院申請查封被告房屋需要多長時間?

48小時以內。但得符合5個條件。

1.案件必須具有給付內容。採取訴訟保全,是對財物實行保全,因此案件必須具有財產給付內容,也就是必須是給付之訴。確認之訴、變更之訴不能採取保全措施。

2.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將來作出的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即存在實施財產保全的客觀需要。這種可能性是有一定事實根據的,而不是主觀推測。“由於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是指當事人一方擅自將爭議的標的物轉移、隱匿、毀損或者出賣等行為。“其他原因”是指客觀上的某些原因,如爭議的財產不易保存,需要變賣後保存價款等。

3.必須是法院受理案件後、作出判決前。在一審或二審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審結,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如果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只能申請強制執行,不能申請財產保全。

4.當事人提出申請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當事人包括民事訴訟中的原告和被告,人民法院只有在必要時才能成為財產保全制度的發動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財產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交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只有在訴訟爭議的財產有毀損、滅失等危險,或者有證據表明被申請人可能採取隱匿、轉移、出賣其財產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職權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5.人民法院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財產保全措施的適用可能會給被申請人造成經濟損失。為了平等地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本法規定,申請人申請訴訟中財產保全,人民法院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申請人應當提供。這與訴前保全有所區別,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訴訟中財產保全是在人民法院責令時才提供擔保。是否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由人民法院視情況決定,因為在訴訟中提起的財產保全,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經過審查已有一定的瞭解。對於不需要當事人提供擔保的,可以不責令,但是一旦人民法院責令申請人提供,申請人就必須提供擔保,否則,人民法院可以駁回其申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規定,在採取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時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

以上五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訴訟保全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對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財產保全的裁定,應當以書面裁定形式作出。

財產保全可以保全多長時間

除具備《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的條件外,申請執行保全的財產須在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生效後。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第101條的規定,財產保全分為訴訟中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此外,在知識產權法中還規定了訴前行為保全制度。

第一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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