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罹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什麼是不動產請求權,如何行使不動產請求權維護權利

不動產請求權,是一種物權請求權,指物權人基於不動產而產生的請求權,即物權人於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時,得請求恢復物權圓滿狀態或防止侵害之權利。1、利用行政法維權登記錯誤而產生的請求權,產生了國家賠償的義務,這裡的請求權由於行政違法行為引起的,其產生的請求權適用國家賠償法上的訴訟時效制度,即時效為兩年(《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2、民法中的相關規定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或者成立要件),登記是契約生效(或者成立)的一個要件,所有人有義務將不動產物權進行變動登記,不進行變動登記的,不發生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效力。在形式主義立法例下,當契約雙方作成債權合意時,債權契約成立,另須作成物權契約合意,並經過登記方完成不動產物權的交易。如果債權契約不成立,或者物權契約的意思表示錯誤使不動產物權變動不能,其產生的請求權與登記無關。當契約雙方作成債權契約和物權合意時,卻沒有進行登記,其買方當事人(包括已經取得佔有)還沒有取得不動產物權,所有權仍然屬於賣方當事人。此時產生的請求權原因在於物權契約,登記作為物權契約的一部分(物權合意是另一部分),沒有登記則物權行為還沒有完成,其請求登記應該不罹滅於時效。但是債權契約將罹滅於時效(我國為2年《民法通則》第135條),當債權時效完成以後,此時,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物權合意仍然有效,但是其不動產的移轉後又會產生不當得利的債權(另有不同學說觀點認為產生物上返還權——物上請求權,一般認為此也罹滅於時效,但此與登記也無關),它也將罹滅於時效(我國為2年《民法通則》第135條)。也就說,當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債權契約罹滅於時效時,其物權契約仍然有效,但是又產生了新的債權——不當得利——此與登記無關,將罹滅於時效 ,或者產生物上返還權,通說也認為罹滅於時效。在折衷主義立法例下,登記是成立(或者生效)要件,但是其沒有嚴格的獨立出物權契約,因此登記的時效將隨同債權罹滅。在意思主義的立法例下,登記屬於對抗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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