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死應不應該合法化?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辯論賽:安樂死是否應該合法化!!

論安樂死在中國的合法化

來源: 作者: 日期:07-02-13

在人類文明漫長的發展史中,人類對死亡的觀念在不斷地發展演變著。從最初盲目畏懼死亡發展到消極平靜地接受死亡,最後發展到積極主動地規範死亡,人類對死亡這一自然法則的心理軌跡,反映了人類對生命價值理解的昇華和對生命保護力度的加強。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所要做的不是是否接受死亡,而是如何接受。“安樂死”這一社會問題正是順應時代發展而出現的。然而安樂死畢竟是一個涉及到醫學、倫理、道德、法律、社會學、哲學等諸多領域的複雜的綜合性社會問題。從它一出現,就不可避免地引起了一場曠日持久的爭議。這場爭議在國外已有幾十年的歷史,而且已進入了我國並日益引起社會關注。安樂死問題在我國作為一個新生的社會問題,其本身還存在諸多問題需要妥善解決,才能推動其合法化。本文以此為宗旨,對安樂死的實質、安樂死的立法理由及立法步聚、內容進行論述,以期促進安樂死在我國早日立法。

一、安樂死問題的實質

安樂死一詞源於希臘文Euthanasia,其原意為“沒有痛苦的死亡”。而安樂死的現代含義則是指“對於現代醫學條件下無可挽救其生命的瀕死病人,醫生在患者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真誠委託的前提下,為減少病人難以忍受的劇烈痛苦而採取適當措施,提前結束病人生命的行為”。

根據這一概念,筆者認為,安樂死問題實際上是接受死亡法則的生命處置問題。這類行為實質上是以生命終結法則為基礎的針對生命終結方式的處置。故可以將安樂死的實質界定為“生命終結的處置行為”,而不能將涉及生命處置行為作為研究對象,安樂死主要針對如何選擇生命終結方式,而不是針對生命處置方式。因為生命處置方式包括的兩層意思:一者為挽救生命,一者為終結生命。而安樂死不是在生命處置方式這一層面上去選擇是挽救還是終結生命。它僅僅是在已無法挽救生命的前提下去選擇採用何種最佳方式去終結生命。因此安樂死的實質是“生命終結的處置行為”,甚至可以說是一種“優死”行為。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明確以下幾個觀點:第一,安樂死是一種死亡狀態,不是死亡原因,故它不能與自然搐亡、病理死亡和意外死亡這三種死亡原因並列為第四種獨立的死亡原因;第二,安樂死的對象是當代醫學上無可挽救其生命的痛苦的瀕死者;第三,安樂死是人工控制的死亡狀態,其目的重在使病人“安樂”,不在使病人“死亡”。

二、安樂死在中國合法化的必要性及可能性

(一) 安樂死在中國合法化的必要性

1、 國際安樂死運動的不斷壯大 安樂死作為一種零星的社會現象古已有之,但作為一個社會問題被提出和研究,卻是在進入現代社會,隨著科技和社會的進步才開始的。並在以後的歲月中愈演愈烈,發展成為一項新的人權運動-安樂死運動。

從20世紀30年代起,西方國家就有人開始要求在法律上允許安樂死,並由此引發了安樂死應否合法化的大論戰。從30年代到50年代,儘管英國、美國、瑞典等一些國家有人發起成立了“自願安樂死協會”或向國會提出允許安樂死的議案。但是,由於對安樂死問題的認識不清,並且擔心被人利用而導致“合法殺人”,社會上絕大部分民眾反對安樂死。二戰以後,隨著時代的發展、科技的進步、觀念的更新,贊成安樂死的觀點開始呈上升趨勢,有關安樂死的民間運動和立法運動也日益增多。1967年美國建立了安樂死教育學會。1969年英國國會辯論安樂死立法法案。1976年日本舉行了“國際安樂死的討論會”,宣稱要尊重人“尊嚴的死”的權利。1993年2月,荷蘭通過了一項關於“沒有希望治癒的病人有權要求結束自己生命”的法案,成為世界上第一個通......

安樂死應不應該合法化正方一辯稿

安樂死在我國早晚是要實行的,但是現在還存在思想觀念、文化認同和法律方面的諸多障礙。估計還需要相當長的時期也可能出臺相應的法律。

當今中國是否應該將安樂死合法化,為什麼?

不可能的,沒到那一步呢,現在醫療糾紛還那麼多,將來出事搞不定的

安樂死應不應該合法化國際大專辯論賽

什麼立場?

有關是否應當將安樂死合法化的辯論賽

安樂死源於希臘文,原意是“快樂的死亡”或“尊嚴的死亡”.英文解釋為:無痛苦處死患不治之症而又非常痛苦者和非常衰老者.而中國學者們給安樂死下的定義則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危重瀕死狀態時,由於精神和軀體的極端痛苦,在病人或家屬的要求下,經過醫生的認可用人為的方法使病人在無痛苦狀態下度過死亡階段而終結生命全過程.應當說,從上個世紀30年代以來,關於“安樂死是否應該合法化”的爭論,在全世界就從來沒有停止過.可是到目前為止,也只有荷蘭、比利時等少數幾個國家,在國家的法律上完全承認了安樂死的合法化……

安樂死不應該合法化

肯定不會合法化的,國人太多,造成需求太多

安樂死目前在中國應不應該合法

目前在中國,安樂死尚未合法化。如果實施該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安樂死,是否應當合法化呢?

從法律角度分析:我們應該尊重人權,所以病人有這個要求我們應該尊重.但涉及到這樣幾個問題,是否病人是一時衝動,是否家屬同意並支持.是否有人利用安樂死的合法化加害他人.以此觀之,弊大於利,不應該合法化.

醫學角度看,如果病人病危,已經無救起的希望,再拖下去也只是浪費醫藥資源,注射安樂死未嘗不是一個很好的解決途徑.但如果遇到家屬的一意堅持,我們可以對次做較高收費,定製這種行為.合法化還談不上,只是做一個特殊規定.

倫理道德上講,安樂死合法化也是不正確的。每個生命體都有存在的價值,不應該由個人的意識將其剝奪.

急求辯論賽開場白,關於安樂死應不應該合法化,我們是反方,不應該,有四個辯手。

一辯:生於憂患,死於安樂

二辯:求生不得,悶悶不樂

三辯:罔顧生命,與誰同樂

四辯:尊重規律,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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