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後幾天算安全?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肇事逃逸要幾天

情節不同,判刑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後逃逸屬情節加重犯,刑法將此規定了較重的量刑.需要提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交通肇事因逃逸緻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故意殺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

肇事逃逸後交警多久結案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規定,肇事逃逸後交警一般在三個月內要結案。相關法律依據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七條 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四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鑑定報告複印件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檢驗、鑑定。重新檢驗、鑑定應當另行委託檢驗、鑑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鑑定機構另行指派鑑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鑑定報告複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鑑定以一次為限。

第四十四條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五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之日起五日內,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

第五十八條 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依法應當吊銷駕駛人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後,由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同時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同時依法作出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

第六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並於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相關知識延伸閱讀:出了交通事故找誰賠

1、對事故後果負直接責任的駕駛員,駕駛員本身就是車主,就由駕駛員負責賠償。

2、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駕駛員在執行機動車所有人交付的交通運輸任務時,因違章行駛引發事故,那麼駕駛員一般只承擔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不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應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賠償,但是道路交通事故是由於駕駛員違章駕駛而造成的,由於違章行為的違法性以及駕駛員的主觀過錯,所以規定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在賠償損失後,可以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全部費用。

請問怎樣的交通事故才算是肇事逃逸???

一、什麼是交通肇事逃逸?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70號令)》規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後,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肇事逃逸的構成條件主要有:(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

如果行為人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的發生而離開現場,則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如〈案例1〉:孫某駕駛兩輪摩托車馱載其朋友劉某(二人均喝酒過量)超速行駛時,因路上顛簸,劉某從摩托車上跌落頭部著地,致顱腦損傷而當場死亡。而當時孫某對此一無所知,仍然繼續駕車狂奔,直至被人發現將其截獲。本案中,孫某雖然離開了現場,但因其主觀上對劉某墜地身亡這一交通事故並不“明知”,故不宜認定其“交通肇事後逃逸”,只能認定其構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強調的是,我們這裡所說的“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如果行為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造成交通事故而裝作不知道,逃離事故現場的,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2)主觀上是為了逃避事故責任,逃避法律的追究;實踐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數人是因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親友及其他圍觀群眾的毆打而逃跑,這些人往往在逃離現場後,很快通過報告領導或報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處理。顯然,這些人的主觀惡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認定時加以區分,以保證準確適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縱。如〈案例2 〉:司機宋某違章駕車,將一行人於某撞死,正當宋某對於某進行搶救時,於某的親友及當地群眾聞訊趕到,持械對宋某進行毆打。宋某被逼無奈,駕車逃離現場,直接到當地公安派出所報案。本案中,宋某的逃跑行為就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當然,需要說明的是,行為人出於正當目的逃離現場後,必須及時向有關機關報案,接受法律處理,否則, 如果行為人一逃便杳無音信,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3)客觀上實施了逃離事故現場,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

這裡有爭議,有人認為僅僅將其限定為逃離“事故現場”,而實踐中大多數並不拘泥於“事故現場”,而是與“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一併來考慮的,總之,要看具體情節。

二、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行為:

近日,天津市交管局出臺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定性標準,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責任而駛離現場、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等 8種情況將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繫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三、哪些情況不構成肇事逃逸?

6種情況不構成肇事逃逸:

除了哪些情況可以被認定為肇事逃逸外,交......

輕微肇事逃逸處理多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肇事逃逸幾天內打電話有效

只要跑了一般就會被定性為肇事逃逸,然後如果你自己去自首的話定罪會清點的。不存在幾天打電話有效

肇事逃逸後多久能知道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1.事故發生經過:

吳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二輪摩托車(登記車主為林某,事後,《摩托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的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與同向由張某駕駛的無號碼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張某受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發生交通事故後,吳某駕車逃離事故現場。

2.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當事人吳某的交通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駕駛機動車,因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第五十一條“機動車行駛時,……,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及第七十條第一款“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之規定。

無證據證明當事人張某的交通行為對該事故的發生也有過錯。

3.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綜上所述,當事人吳某發生交通事故後駕車逃逸且無證據證明當事人張某的交通行為對該事故的發生也有過錯。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款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認定當事人吳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張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附:摩托車登記車主為林某,摩托車已買交強險,林某借車給吳某;案發當時,車上還坐著呂某,肇事逃逸過程當中,呂某遮蓋車牌號碼。)

《法醫學屍體檢驗意見書》:

檢驗意見:推斷張某為鈍性暴力致顱腦損傷合併創傷性休克死亡。

《摩托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檢驗結論:不合格

《痕跡檢驗意見書》:

檢驗意見:送檢摩托車右側與電動車左側之間有對應的碰擦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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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要看受害者何時報警了當時報警一小時內就可能發到網上,如果沒有當時報警就難說了!

交通肇事逃逸後多長時間可以排查到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1.事故發生經過:

吳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二輪摩托車(登記車主為林某,事後,《摩托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的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與同向由張某駕駛的無號碼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張某受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發生交通事故後,吳某駕車逃離事故現場。

2.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當事人吳某的交通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駕駛機動車,因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第五十一條“機動車行駛時,……,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及第七十條第一款“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之規定。

無證據證明當事人張某的交通行為對該事故的發生也有過錯。

3.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綜上所述,當事人吳某發生交通事故後駕車逃逸且無證據證明當事人張某的交通行為對該事故的發生也有過錯。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款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認定當事人吳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張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附:摩托車登記車主為林某,摩托車已買交強險,林某借車給吳某;案發當時,車上還坐著呂某,肇事逃逸過程當中,呂某遮蓋車牌號碼。)

《法醫學屍體檢驗意見書》:

檢驗意見:推斷張某為鈍性暴力致顱腦損傷合併創傷性休克死亡。

《摩托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檢驗結論:不合格

《痕跡檢驗意見書》:

檢驗意見:送檢摩托車右側與電動車左側之間有對應的碰擦痕跡。

交通肇事逃逸就應負事故全部責任嗎?

交通肇事逃逸就應負事故全部責任嗎?  【交通事故律師解答】  這是交通肇事逃逸後事故認定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的規定,解答如下:  第一,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有逃逸行為,應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第二,如果確有證據證明行人橫穿馬路有過錯的,可以減輕當事人的事故責任。  【原因分析】  交通肇事逃逸後事故認定在實踐中比較複雜,通常有如下幾種情況:  (2)交通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調查結果是雙方均無過錯,即意外事故,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  (3)交通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調查結果是逃逸方有違法行為或駕駛有重大過錯,他方沒有過錯,逃逸方負全責;  (4)交通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調查結果是事故當事人雙方均有責任,在確定過錯比例的基礎上適當減輕逃逸方的責任。  從上面責任劃分看,對交通肇事方的責任是加重的,只有在對方當事人確實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才可以減輕逃逸當事人的事故責任。立法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種極其惡劣的行為,也是立法、司法、執法都著重打擊的行為。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深度解答】  很多交通事故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後消極等待,而不是積極協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把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調查清楚,準確確定事故各方當事人的責任。等到了事故認定做出後,一切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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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1.事故發生經過:

吳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二輪摩托車(登記車主為林某,事後,《摩托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的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與同向由張某駕駛的無號碼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張某受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發生交通事故後,吳某駕車逃離事故現場。

2.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當事人吳某的交通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駕駛機動車,因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第五十一條“機動車行駛時,……,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及第七十條第一款“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之規定。

無證據證明當事人張某的交通行為對該事故的發生也有過錯。

3.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綜上所述,當事人吳某發生交通事故後駕車逃逸且無證據證明當事人張某的交通行為對該事故的發生也有過錯。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款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認定當事人吳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張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附:摩托車登記車主為林某,摩托車已買交強險,林某借車給吳某;案發當時,車上還坐著呂某,肇事逃逸過程當中,呂某遮蓋車牌號碼。)

《法醫學屍體檢驗意見書》:

檢驗意見:推斷張某為鈍性暴力致顱腦損傷合併創傷性休克死亡。

《摩托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檢驗結論:不合格

《痕跡檢驗意見書》:

檢驗意見:送檢摩托車右側與電動車左側之間有對應的碰擦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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