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證到期怎麼辦?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土地使用證到期了怎麼辦?

首先,

房地產權屬包括,房屋建築本身的所有權,和所佔土地的使用權。

房屋建築本身的所有權,是終身享有的,可繼承的。

土地的使用權是有期限的,一般所說的使用年限,指的就是土地的合用權

如果土地使用權到期,沒有辦理繼期,如果動遷,只會補償房屋所有權的錢(75%)左右,沒有土地使用權的補償(25%)左右

2006年出臺的物權法規定。

住宅性質的土地使用權70年到期後,自己續期,也就是你不用管,也不用辦,就自己續期了

對於商業性質的(40年使用權)到期後是要從新辦理的。可能會有機關費用,物權法的解釋是按當時的相關規定執行,現無現行標準。

對於其它性質的,如工業,教育,旅遊等(50年使用權)與商業性質的相同。

買房國有土地使用證50年到期後怎麼辦呢?

樓主對這樣的問題無需太過於敏感,,依據《土地管理法》,住宅立項的,土地使用權到期後,自動續期,需要繳納一定的土地出讓金。而《物權法》,對於土地使用權期滿後,自動續期,是否有償續期,並未說明,所以到目前也是一個爭議,樓主的土地使用權是50年,所以可以斷定是商業立項。像樓主這樣的問題諸多人都會面對。而且有的土地使用權比樓主更早就會到期,到那時候國家一定會出臺相關的政策,明確究竟該如何處置。50年,樓主,隨著城市化步伐加快和財富的增加,現在住或者持有10年房產的人都很少了,樓主的房子50年內發生什麼都是未知數,比如房屋買賣,拆遷,徵用等。

另外,請樓主不要匿名,不給懸賞分也就罷了,但是對於這樣的問題,樓主無需匿名。謝謝!

買好房子後才知道房子的土地使用證快要過期了,怎麼辦呢?

土地證到期後是可以續期的,但這房產證和土地證耽都還是原來房主的名字我怎麼續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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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到當代國土資源局 辦證大廳辦理過戶手續 國土資源局的工作人員會告訴你過戶需要什麼東西的

土地證到期後市可以續期的 但是要補交土地出讓金

土地證年限到期怎麼辦

《國有土地使用證》到期後將自動續期,自動續期手續由國土資源局的工作人員在局裡的計算機系統裡操作,不需要業主往返奔波。

土地使用證到期換證費用如何收取

各個地方收取的標準不同,到當地國土資源局一問便知

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怎麼解決

1、《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一條規定說明,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使用者要繼續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請繼續使用。

2、《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按照國家規定,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自取得該地的土地使用權之時算起。工業用地50年;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等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40年。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時限是從開發商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時間開始算起。

1、上面的年限指的是該地塊的國有土地的使用年限,並不是房屋所有權的年限。

2、國家規定,城鎮建設用地土地實行國有,個人和企業可以有償使用以及交易使用權。

3、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從該地塊取得之日起算。而所購買的房產只要擁有合法的產權證,就是個人的私有產,只要房產還存在,個人就擁有該房產的所有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2、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國有土地使用證到期了該怎麼辦

1、允許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於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於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至於再次申請的期限,不應該超過30年。

2、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築物,對業主進行補償。

3、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通過調查瞭解第一種方法得到大家的普遍認可,也有一部分人認為房子根本就住不到70年就會拆遷。

按照新頒佈的《物權法》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合同,並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土地使用權到期怎麼辦

1、《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一條規定說明,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使用者要繼續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請繼續使用。   2、《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按照國家規定,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自取得該地的土地使用權之時算起。工業用地50年;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等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40年。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時限是從開發商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時間開始算起。   1、上面的年限指的是該地塊的國有土地的使用年限,並不是房屋所有權的年限。   2、國家規定,城鎮建設用地土地實行國有,個人和企業可以有償使用以及交易使用權。   3、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從該地塊取得之日起算。而所購買的房產只要擁有合法的產權證,就是個人的私有產,只要房產還存在,個人就擁有該房產的所有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2、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國有土地使用證到期後怎麼辦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和原使用土地單位到轄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共同申請,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將依法辦理;如原用地單位已不存在,住房戶可和該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現在實際使用原單位土地的單位,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共同申請;如果住房由居委會管理,住戶可和居委會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共同申請。《國有土地使用證》是證明土地使用者(單位或個人)使用國有土地的法律憑證,受法律保護。

商品房住房土地"土地使用證"的辦理:由住房戶和開發商共同到所在轄區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住房戶需要提交的資料包括:房主身份證複印件、售房合同或單位售房證明或房產證。

如果城鎮居民的工作單位或房屋開發商沒有給房屋產權人辦理住房"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人可向工作單位或開發商提出要求。仍不辦理的,可向所在轄區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舉報。《土地使用證》是非常重要的物權,不按合同辦出《土地使用證》就是開發商違約和對業主"權利"的侵犯。

首先土地使用者應當清楚的知道自己的土地使用權到期日,以便在即將到期時及時續辦手續。在實際操作中,一些土地使用者在到期後或到期後很長時間才辦理續期手續,延誤了續期時間,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出讓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這就要求出讓人在土地使用權到期前一年就要辦理續期手續。出讓人在辦理續期手續之前,應當先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諮詢土地是否符合城市規劃,辦理城市規劃手續,持新辦理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才能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續期手續。

先行辦理城市規劃手續是因為,法律規定除社會公共利益需要不得批准續期一般應當批准續期,辦理城市規劃手續也就是證明該宗土地繼續由政府出讓給土地使用者使用不會妨礙社會公共利益。

不符合城市規劃,政府不可能將不符合城市規劃的土地繼續出讓給土地使用者使用,所以辦理續期手續的土地使用者必須要先辦理城市規劃手續。

到期后土地使用者不辦理續期手續: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前一年至屆滿時,土地使用者沒有提出續期申請,則視為土地使用者放棄申請續期的權利,不需要繼續使用出讓土地,那麼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並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其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應當保持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土地使用者使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如果土地使用者仍繼續使用不交還土地,則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其交還土地,並處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罰款。目前我市還沒有對這種情形實際操作過。

到期后土地使用者申請辦理續期但未經批准: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按照法律規定期限提出續期申請,但因為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未獲得批准,則其土地使用權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出讓人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殘餘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目前我市還沒有對這種情形實際操作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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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證到期怎麼辦》

到國土部門按照規定或者土地使用合同辦理延期手續,重新發放不動產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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