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權包括哪些權利?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人格權包括什麼。

人格權人格權不等於人格尊嚴,人身權利知識人格權的一部分。一般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全部人格利益為標的的總括性權力,主要包括人格尊嚴權、自由權和平等權。人格尊嚴權是指公民對自身價值的認識和他人、社會對其做人資格的評價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人格尊嚴權不是名譽權,名譽權是指民事主體享有對其個人表現獲得社會客觀評價及獲得評價不受侵害的權利。兩者的客體範圍不同)人格權具體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名譽權、榮譽權、名稱權、姓名權、肖像權、身份權、配偶權等等。是羅馬法中一個重要的概念,它是指為法律主體的自然人享有權利能力的資格,由自由權、市民權、家族權三種身份權組成。其中自由權在這三者中地位最高,如果三者缺一,那麼就會發生人格減等。

麻蝦皮是否管吃

蝦皮營養豐富,素有“鈣的倉庫”之稱,是物美價廉的補鈣佳品。據文獻記載,蝦皮還具有開胃、化痰等功效。現在向您介紹蝦皮的幾種食用方法如下:

1、 蝦皮炒冬瓜:

冬瓜500克去皮切片,蝦皮70克,香油、食鹽、花椒、蔥、味精各適量。用香油將花椒炸出香味,加蔥,冬瓜,蝦皮炒熟,調入食鹽,味精食之。有清熱、解暑、化濁、開胃等作用,對水腫、脹滿、痰喘、痔瘡、高血壓、動脈硬化有療效。

2、蝦皮炒韭菜:

韭菜250克洗淨切段、蝦皮60克,食鹽、香油、醬油、食鹽炒熟,再調入味精食用。有開胃健脾、補腎壯陽之功效,適用於食慾不振、陽痿早洩、精液稀薄等症。

3、蝦皮拌香菜:

香菜300克洗淨切段,蝦皮50克,加食鹽、食醋、味精各適量拌勻食用。清香爽口,別具風味。有補腎壯陽、祛風解毒之功效,對遺精、陽痿、消化不良、麻疹透發不暢等療效。

4、蝦皮拌青椒:

青椒350克洗淨切絲,蝦皮60克,加食鹽、香油、食醋、香油、味精適量拌勻食用。有開胃消食、補腎壯陽、祛風溼之功效,對消化不良、骨質疏鬆、軟骨症等有益處。

5、蝦皮蘿蔔絲:

白蘿蔔250克洗淨切絲,蝦皮50克,香菜洗淨切碎、食鹽、香油、料酒、蔥段,味精各適量。先用香油將蔥段炒香,加蘿蔔絲、蝦皮、香菜炒熟,然後調入食鹽、料酒、味精食用。有消脹、祛痰的功效,治食滯不化,並得於大便。

人格權的類型

[人格權是社會個體享有的一項基本人權],不僅私人之間會互相損害它,而且掌握著比私人大得多的強制力量的國家對它造成損害可能會更大,因此,對於人格權的保護不僅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民法的任務,也是限制國家權力的憲法的任務,相應的也就會產生民法上的人格權和憲法上的人格權,因其人格權所調整的社會關係不同,兩者應屬於性質不同的權利。當他們將人格權〉下一行[看作是自然人(和法人)針對其他私人所享有的權利時,它是一項民事權利];當他們將其看作公民個人對抗國家公權力的權利時,它是一項憲法權利。憲法上的人格權雖然與民法上的人格權名稱相同,但他們不能將兩者混同,前者作為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旨在保護公民免受國家強制力的損害,後者作為自然人(和法人)所享有的人格權旨在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發生損害的情形。在德國,對於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權,“聯邦憲法法院僅僅是認為,並不存在憲法層面上的反對民事司法判例的理由。”但是由於兩者有著同樣的名稱,這就隱藏著一種危險,“即在法律適用時忽略它們之間存在的差異”;而且兩者之間的區別在某種程度上正變得模糊,這是因為“一般人格基本權利被賦予了直接的輻射效力”,而且“他們拒絕承認具有這種直接的輻射效力,他們仍然可以通過下列方式影響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權,即根據憲法上的一般人格權,確立積極的給付請求權:要麼使用合憲性解釋的方法,要麼選擇清晰無比的法治國家途徑即修改法律”;當然,在許多情況下,“人們往往通過混淆侵權法上的一般人格權概念與憲法上的一般人格基本權利概念的方法,來達到後者的直接輻射效力”,這種情況一方面反映出所謂一般人格權的概括性片面性,另一方面沒有就實際的權力範圍予以肯定導致此類法外現象出現,但這種混淆概念的做法卻存在著下述危險:即法官法過分強烈的干預立法者的職責。因此,憲法上的一般人格權與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權性質不同,保持兩者的區別對於整個法律體系秩序的維護具有重要的意義,即堅持立法權與司法權的合理分立,有利於防止法官擁有過度的自由裁量權,以維護權利人私人領域的自治性。對於人格權而言,雖然可以將其區分為憲法上一般人格權與民法上一般人格權,但兩者又因為人權而發生必然的聯繫,即憲法基本權利通過其所體現的人權價值影響民法人格權制度的發展。這點在德國憲法法院在“路特案”的判決中表現得比較明顯。在該案的審理中,憲法法院認為,在基本權利中可以發現“客觀價值秩序”,這種價值秩序遍及全部的法律體系,特別強烈的影響那些以有約束力的規則代替當事人意志的法律領域;這些客觀價值對公共利益是根本性的,應該被保護防止不管來自何方——公的或私的侵害;在這裡,憲法法院不再宣稱基本權利的規定對私人關係具有直接效力,而是主張憲法秩序“影響而不是管制私法規範”。這裡所謂的“客觀價值秩序”實際上就是道德意義上的人權,憲法規範不能直接適用於私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只能通過其所體現的人權價值影響私法的解釋和適用。私人之間在彼此的交往時之所以必須相互尊重對方的生命、名譽與財產,並非是因為所有人都應受憲法基本權利拘束的結果,而是源自於人類共同生活的傳統常規,這個傳統常規是最基本的,連基本權利都要以它為基礎來建構;同時,“無論是根據基本權利的客觀法面向或其他方法,都舉不出堅強理由說明為何基本權利也可以在私法領域類推適用。只有支配整個法秩序,同時也表現在基本權利上的有關人類圖像(Menschenbild)的價值判斷,才能影響民法的立法者以及適用概括條款的民事法院的法官。”這裡的“傳統常規”、“人類圖像的價值判斷”實際上也是道德意義上的人權,它既影響憲法基本權利的發展也影響民法的制定。綜上所述,人格權作為人......

人格權包括什麼?

姓名權和身份權

我國民法的人格權是什麼?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自然人、法人享有人格權。

自然人的人格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信用、隱私等權利。法人的人格權包括名稱、名譽、榮譽、信用等權利。

第二條 自然人、法人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三條 自然人、法人的人格權與該自然人、法人不可分離,人格權不得轉讓、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因新聞報道等,可以合理使用自然人的姓名、肖像或者法人的名稱。

第五條 侵害自然人、法人人格權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支付精神賠償金等民事責任。

第六條 自然人死亡的,其配偶、父母、子女有權保護其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等權利。該自然人沒有配偶、子女或者父母已經死亡的,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權保護其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等權利。

第七條 其他法律對人格權的內容、保護等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章 生命健康權

第八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權

禁止非法剝奪自然人的生命、禁止侵害自然人的身體健康。

第九條 自然人可以將身體的血液、骨髓、器官等捐助,也可以將遺體等捐助。

自然人生前不反對前款捐助,死亡後,他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將遺體或者遺體的一部分捐助。

第十條 自然人的遺體、骨灰受法律保護,不得侮辱、損害遺體、骨灰。

第十一條 有關科研機構開發新葯或者新的治療方法,需要在人體上進行試驗的,經衛生等主管部門批准後,還應當向接受試驗的本人告知可能產生的損害,並經其同意。

第十二條 自然人因災害、事故等原因致使生命健康處於危險狀態,弗需搶救而不能立即支付醫療費用,有關醫療機構應當救助。

第三章 姓名權、名稱權

第十三條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變更自己的姓名。

自然人的筆名、藝名等,與姓名受同等保護。

第十四條 使用重名的自然人姓名時,應當採取適當方式,避免造成混淆、悟導。

第十五條 法人享有名稱權,有權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稱。

第十六條 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侵害自然人的姓名權或者法人的名稱權。

第四章 肖像權

第十七條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保護自己的肖像不受歪曲、侮辱。

第十八條 自然人有權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經許可,他人不得公開使用自然人的肖像,法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章 名譽權、榮譽權

第十九條 自然人、法人享有名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自然人、法人的名譽。

第二十條 自然人、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自然人、法人的榮譽稱號,詆譭自然人、法人的榮譽。

第六章 信用權

第二十一條 自然人、法人享有信用權。禁止用詆譭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法人的信用。

第二十二條 徵信機構應當客觀、公正地收集、記錄、製作、保護自然人、法人的信用資料。

徵信機構應當合理使用並依法公開信用資料。

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履行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的情況,可以建立執行法律文書檔案。

金融機構根據當事人借貸、還貸等情況,可以建立還貸記錄等檔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資信情況,可以建立資信檔案。

質量監督部門可以將檢查、抽查的結果公佈,並建立相應的質量檔案。

第二十四條 自然人、法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徵信機構涉及自身的信用資料,有權要求修改與事實不符的信用資料。

第七章 隱私權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

隱私權的範圍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人空間。

第二十六條 禁止以窺視、竊聽、刺探......

特別人格權包括哪些

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其中人格權包括生命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

身份權包括配偶權、親權、親屬權、榮譽權

人格權包括哪些內容,侵害人格權有什麼法

人格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信用、隱私等權利。法人的人格權包括名稱、名譽、榮譽、信用等權利1、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權禁止非法剝奪自然人的生命、禁止侵害自然人的身體健康。

2、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變更自己的姓名。自然人的筆名、藝名等,與姓名受同等保護。法人享有名稱權,有權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稱。

3、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保護自己的肖像不受歪曲、侮辱。

4、自然人、法人享有名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自然人、法人的名譽。

5、自然人、法人享有信用權。禁止用詆譭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法人的信用。

6、自然人享有隱私權。隱私權的範圍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人空間。

法律有:《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侵害人格權的民事責任】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人格權的特徵

一般人格權與具體人格權相比較,具有以下法律特徵:1、主體普遍性一般人格權的主體,是普遍主體。一般人格權僅自然人享有,法人或其他組織不享有一般人格權,且公民和公民之間之間一律[平等]。但必須注意的是,在法學學術的現實意義上,個體人格權與群體人格權分離並縝密剖析,個人與公民的人格權概念區分和個人與法人的人格權區分,他們在實質意義上沒有平等性。具體人格權應該從具體法律細則中探究或加以評測,而不能從抽象且不具體的人格權獨立、自由和尊嚴加以掩飾,這樣只會將現實法律與人格權疏遠,並且加劇社會個人主義彰顯和罪責形態的意識出現,事實上,人格權的實質並不能以高度概括和以“獨立自由尊嚴”的幌子的形式出現。2、權利內容極具廣泛性對此,學者有精闢的論述。德國學者拉倫茨認為,一般人格權具有概括廣泛性。萊普迪則認為一般人格權不僅涉及國家和個人關係,而且也涉及德國《民法典》第823條所包括的具體人格權,在我國,其實本質上應該採取具體人格權意識的表達涵義,即包含具體人格權權益意識的修飾。人格權法需要在現實的法律意義上大膽加以修飾、詮釋以及表達。而從法學角度,人格權法也不能以一般和具體形式加以闡述,人格權法的權力標的的本質應該是侵權法主體中的群眾和個體,以正向推動的條文需求及完善目的而加以詮釋和闡述是大勢所趨。3、人格權是人的基本權利一般人格權相對於具體人格權而言,是基本權利。一般人格權雖然對具體人格權有概括的作用,但它也是一個獨立的民事權利,是人身權中的基本權利。一方面,它決定著和派生著各種具體的人格權,另一方面,它更為抽象和具有概括性,成為人身權中最具抽象意義和典型性的基本人格權。 法學人格權的最終目的是將人權與人格權的意識形態完全詮釋和區分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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