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罰是指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4-05-18

什麼是能力罰?它的主要表現形式是什麼?

能力罰是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政相對方,所採取的限制或者剝奪特定行為能力的制裁措施,是一種比較嚴厲的行政處罰。能力罰的主要表現形式是: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新《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稅務部門有行使責令限期改正、提請吊銷營業執照的權力。

行政處罰包括哪些?

包括警告、罰款稜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吊銷許可證照、行政拘留、勞動教養、責令停產、停業、通報批評。

財產罰,人身罰,行為罰是什麼意思

財產罰即以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財產權為內容的行政處罰,包括:

(1)罰款。行政機關依法強制違法公民在一定期限內向國家交納一定數量的貨幣的處罰形式。

在認定罰款這種處罰形式時,值得注意的問題是區分作為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的罰款即執行罰與行政處罰的罰款的區別。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第1款規定:受罰款處罰的人應當將罰款當場交公安人員或者在接到罰款通知或者裁決書後5日內送交指定的公安機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交納的,可以按日增加罰款1—5元。拒絕交納罰款的,可以處15日以下拘留,罰款仍應執行。行政處罰法第51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上述條文規定的“按日增加罰款1—5元”和“3%加處罰款”,雖然也使用了“罰款”一詞,但屬於執行罰,而不是行政處罰。

(2)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具有懲罰的作用,屬於行政處罰的範疇。

人身罰的特點在於行政機關通過使行政相對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即短時間內失去人身自由的方式實施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人身罰僅指行政拘留。即以公民人身權的限制或者剝奪為內容的行政處罰。主要包括警告、通報批評和行政拘留三種。其中,行政拘留只能由承擔警察職能的行政機關採取。

行為罰亦稱能力罰,是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政相對方所採取的限制或剝奪其特定行為能力或資格的一種處罰措施。行為罰包括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執照兩種形式。即責令公民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處罰形式,如“責令停產停業”,即行政機關依法命令企業在一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經營活動。行政機關可以通過附條件或者附期限兩種方式實施責令停產停業的處罰。所謂附期限,是指行政主管機關命令受處罰人在一定的期限內治理、整頓,達到法定的生產經營條件和標準的,可以在期限屆滿以後恢復生產經營。所謂附條件,是指行政機關命令企業停產停業,而不明示期限,由行政機關視其治理、整頓情況,重新作出准予開始生產經營的決定。

什麼是行政處罰事項

你好甘孜縣公安局徐馳為你解答: 一、行政處罰的概念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行政處罰的原則 行政處罰的原則有以下幾項: (一)處罰法定原則 處罰法定原則是行政合法性原則在行政處罰行為中的集中體現。主要內容是: 1.處罰依據是法定的; 2.實施處罰的主體是法定的; 3.實施處罰的職權是法定的; 4.處罰程序是法定的。 (二)處罰公正、公開原則 處罰公正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在行政處罰中必須依法裁判,公平地處罰違法行為人。既不能同等情況給予不同處罰,也不能不同情況給予相同處罰。另外,還不能違反公正的程序。 處罰公開原則是指行政處罰的依據及處罰中的有關內容必須公開。 (三)處罰與違法行為相適應的原則 實施的行政處罰,必須與受罰人的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亦即行政處罰的種類、輕重程度及其減免均應與違法行為相適應。 (四)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行政處罰是法律制裁的一種形式,但又不僅僅是一種制裁,它兼有懲戒與教育的雙重功能。處罰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過處罰達到教育的目的。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罰的適用中應當始終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 (五)不免除民事責任、不取代刑事責任原則 行政相對方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法行為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已給予行政處罰而免於追究其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因為行政制裁與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性質及對象等是不同的。 (六)救濟原則 在行政處罰中必須提供充分的救濟,才能真正保障相對方的權利。相對方對行政主體給予的行政處罰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相對方因違法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提出賠償要求。 (七)處罰追究實效原則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不再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 行政處罰的種類,主要是指行政處罰機關對違法行為的具體懲戒制裁手段。 根據《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的行政處罰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一)人身罰 人身罰也稱自由罰,是指特定行政主體限制和剝奪違法行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人身罰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 1.行政拘留。也稱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體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公民,在短期內剝奪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 2.勞動教養。是指行政機關對違法或有輕微犯罪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且又具有勞動能力的人所實施的一種處罰改造措施。 (二)行為罰 行為罰又稱能力罰,是指行政主體限制或剝奪違法行為人特定的行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僅次於人身罰的一種較為嚴厲的行政處罰措施。 1.責令停產、停業。這是行政主體對從事生產經營者所實施的違法行為而給予的行政處罰措施。它直接剝奪生產經營者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只適用於違法行為嚴重的行政相對方。 2.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這是指行政主體依法收回或暫時扣留違法者已經獲得的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或資格的證書。目的在於取消或暫時中止被處罰人的一定資格、剝奪或限制某種特許的權利。 (三)財產罰 財產罰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違法行為人給予的剝奪財產權的處罰形式。它是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行政處罰。 1.罰款。指行政主體強制違法者承擔一定金錢給付義務,要求違法者在一定期限內交納一定數量貨......

通報批評、警告等屬於行政處罰中的什麼處罰?

通報批評、警告屬於行政處罰中的申誡罰,又稱精神罰、聲譽罰。

一、行政處罰的概念。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一、人身自由罰:包括行政拘留。

二、學理上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人身罰

人身罰也稱自由罰,是指特定行政主體限制和剝奪違法行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人身罰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

行政拘留。也稱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體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公民,在短期內剝奪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

(二)行為罰

行為罰又稱能力罰,是指行政主體限制或剝奪違法行為人特定的行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僅次於人身罰的一種較為嚴厲的行政處罰措施。

1.責令停產、停業。這是行政主體對從事生產經營者所實施的違法行為而給予的行政處罰措施。它直接剝奪生產經營者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只適用於違法行為嚴重的行政相對方。

2.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這是指行政主體依法收回或暫時扣留違法者已經獲得的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或資格的證書。目的在於取消或暫時中止被處罰人的一定資格、剝奪或限制某種特許的權利。

(丹)財產罰

財產罰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違法行為人給予的剝奪財產權的處罰形式。它是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行政處罰。

1.罰款。指行政主體強制違法者承擔一定金錢給付義務,要求違法者在一定期限內交納一定數量貨幣的處罰。

2.沒收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將違法行為人的部分或全部違法所得、非法財物包括違禁品或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收歸國有的處罰方式。

(四)申誡罰

申誡罰又稱精神罰、聲譽罰,是指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譴責和警戒。它是對違法者的名譽、榮譽、信譽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損害的處罰方式。

1.警告。指行政主體對違法者提出告誡或譴責。

2.通報批評。是對違法者在榮譽上或信譽上的懲戒措施。通報批評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並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行政處罰的概念??

行政處罰是調整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組織與行政違法相對人之間行政處罰的關係的法律規範。

行政處罰法有廣義和狹義的行政處罰法專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義的行政處罰法泛指一切有關行政處罰的行政法律、法規和規章。

根據我國的立法體制,行政處罰法可以表現為以下幾種類型:

⑴法律

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頒佈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僅次憲法。法律可以分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基本法律之外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就是法律。我國許多現行法律都對行政處罰作了規定,成為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重要依據。

⑵行政俯規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依據憲法和法律在其職權範圍內發佈的有關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次於憲法和法律。由於行政管理工作的複雜性,行政法規涉及到各個方面,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等。大多數行政法規成為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最廣泛的法律依據。

⑶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支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和頒佈的僅適用於本行政區域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低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是我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許多地方性法規都對行政處罰作了具體規定。因此,地方性法規也是行政處罰的重要依據。

⑷規章

規章是特定行政機關依照行政程序制定的僅適於本部門或本行政區域的規範性法律文件。部委規章是國務院部、委員會依法制定的僅適於本部門的規範性文件;地方政府規章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規章。規章作為行政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大量涉及行政處罰的內容。如《關於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因此,規章也是行政處罰的重要依據。

行政處罰法除了以專門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形式表現以外,大量的是以這些規範性法律文件之中的行政處罰條款和行政處罰專章的形式存在的。

行政處罰的處罰種類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二、根據《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國的行政處罰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一)人身罰

人身罰也稱自由罰,是指特定行政主體限制和剝奪違法行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人身罰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

1.行政拘留。也稱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體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公民,在短期內剝奪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

2.勞動教養。是指行政機關對違法或有輕微犯罪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且又具有勞動能力的人所實施的一種處罰改造措施。

2013年11月15日公佈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廢止勞動教養制度。

2013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這意味著已實施50多年的勞教制度被依法廢止。決定規定,勞教廢止前依法作出的勞教決定有效;勞教廢止後,對正在被依法執行勞動教養的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剩餘期限不再執行。

2013年12月底,北京市所有勞教所均已摘牌,所有勞教人員也均已被釋放。

(二)行為罰

行為罰又稱能力罰,是指行政主體限制或剝奪違法行為人特定的行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僅次於人身罰的一種較為嚴厲的行政處罰措施。

1.責令停產、停業。這是行政主體對從事生產經營者所實施的違法行為而給予的行政處罰措施。它直接剝奪生產經營者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只適用於違法行為嚴重的行政相對方。

2.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這是指行政主體依法收回或暫時扣留違法者已經獲得的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或資格的證書。目的在於取消或暫時中止被處罰人的一定資格、剝奪或限制某種特許的權利。

(三)財產罰

財產罰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違法行為人給予的剝奪財產權的處罰形式。它是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行政處罰。

1.罰款。指行政主體強制違法者承擔一定金錢給付義務,要求違法者在一定期限內交納一定數量貨幣的處罰。

2.沒收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將違法行為人的部分或全部違法所得、非法財物包括違禁品或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收歸國有的處罰方式。

(四)申誡罰

申誡罰又稱精神罰、聲譽罰,是指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譴責和警戒。它是對違法者的名譽、榮譽、信譽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損害的處罰方式。

1.警告。指行政主體對違法者提出告誡或譴責。

2.通報批評。是對違法者在榮譽上或信譽上的懲戒措施。通報批評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並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執照,拘留。

行政處罰的種類

《行政處罰法》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如何區分行政處罰中的行為罰與行政強制措施

兩種是完全不同的。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有以下五條: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在實踐中,行政強制措施手段多種多樣,可以分為限制人身自由,處置財物,進入住宅、場所3類。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行政處分的含義是什麼?有哪些具體類別?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國的行政處罰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學理上:

人身罰

人身罰也稱自由罰,是指特定行政主體限制和剝奪違法行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人身罰主要是指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也稱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體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公民,在短期內剝奪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

行為罰

行為罰又稱能力罰,是指行政主體限制或剝奪違法行為人特定的行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僅次於人身罰的一種較為嚴厲的行政處罰措施。

1.責令停產、停業。這是行政主體對從事生產經營者所實施的違法行為而給予的行政處罰措施。它直接剝奪生產經營者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只適用於違法行為嚴重的行政相對方。

2.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這是指行政主體依法收回或暫時扣留違法者已經獲得的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或資格的證書。目的在於取消或暫時中止被處罰人的一定資格、剝奪或限制某種特許的權利。

財產罰

財產罰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違法行為人給予的剝奪財產權的處罰形式。它是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行政處罰。

1.罰款。指行政主體強制違法者承擔一定金錢給付義務,要求違法者在一定期限內交納一定數量貨幣的處罰。

2.沒收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將違法行為人的部分或全部違法所得、非法財物包括違禁品或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收歸國有的處罰方式。

申誡罰

申誡罰又稱精神罰、聲譽罰,是指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譴責和警戒。它是對違法者的名譽、榮譽、信譽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損害的處罰方式。

1.警告。指行政主體對違法者提出告誡或譴責。

2.通報批評。是對違法者在榮譽上或信譽上的懲戒措施。通報批評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並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法條中:6類以列舉方式全部列出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執照,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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