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為己有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什麼為己有的成語

據為己有 [jù wéi jǐ yǒu]

生詞本

基本釋義

將別人的東西拿來作為自己的。

出 處

明·馮夢龍《醒世恆言》:“我故倡為析居之議;將大宅良田;強奴巧婢;悉據為己有。度五弟素敦愛敬;決不爭競。”

例 句

把他人的東西~是不道德的行為。

近反義詞

近義詞

佔為己有

反義詞

公諸同好 祕而不宣 物歸原主

連更曉夜、

更待干罷、

灑心更始、

疏忽大意的構成要件中違反了注意程度是什麼意思

刑法關於犯罪概念的規定是對犯罪的性質和基本特徵所作的規定,犯罪概念揭示了犯罪所具有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應受懲罰性的本質特徵。但是刑法所規定的每一種具體犯罪行為,犯罪人在行為表現上應由哪些要素構成,尤其在主觀條件和客觀表現上應當具備哪些構成要件,從而體現出犯罪概念所揭示的本質特徵,這就是犯罪的構成要件所要研究的問題。刑法所規定的每一種犯罪行為,其主客觀表現形式都是不一樣的,每一種犯罪都有具體的目的、動機、手段和方法,比如殺人、放火、搶劫、盜竊等犯罪,犯罪人有不同的目的和行為,同樣是殺人罪,犯罪手段也不一樣。犯罪構成要件就是從各種不同犯罪行為的主客觀表現中抽象出共同的規律,研究犯罪在主客觀方面所具有的法定條件,解決構成犯罪的規格和標準問題。因而犯罪構成要件無論對立法還是司法都具有重要意義。

我國刑法規定有四百多種犯罪,從構成要件上進行分析,每一種犯罪都具備四個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客體。

(一)犯罪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每一種犯罪,都必須有犯罪主體,有的犯罪是一個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數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數人。根據刑法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犯罪的,構成單位犯罪,因此,單位也可以成為犯罪主體。

(二)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及其結果所具有的心理狀態。犯罪主觀方面的心理狀態有兩種,即故意和過失。比如犯盜竊罪,犯罪人希望將他人財物竊為己有;犯故意傷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體受到損傷的結果。有的犯罪是過失性質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狀態。在單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該單位對犯罪行為負有責任的人員也同樣具有主觀心理狀態。

(三)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犯罪行為的具體表現。比如犯詐騙罪,犯罪人具有虛構事實、欺騙他人的行為,販毒罪具有販賣毒品的行為,等等。

(四)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而被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係。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是不同的,犯罪對象是犯罪行為所直接針對的對象,如殺人罪、傷害罪,犯罪對象是具體的被害人,而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的公民人身權利不受非法侵害的這種社會關係.

什麼叫做嚴禁抄襲。抄襲是什麼意思?

一、竊取他人的作品當作自己的。包括完全照抄他人作品和在一定程度上改變其形式或內容的行為。

抄襲是一種嚴重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同時也是在著作權審判實踐中較難認定的行為。在確認抄襲行為中,往往需要與形式上相類似的行為進行區別:(1)抄襲與利用著作權作品的思想、意念和觀點。一般的說,作者自由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題、題材、觀點、思想等再進行新的創作,在法律上是允許的,不能認為是抄襲。(2)抄襲與利用他人作品的歷史背景、客觀事實、統計數字等。各國著作權法對作品所表達的歷史背景、客觀事實統計數字等本身並不予以保護,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利用。但是完全照搬他人描述客觀事實、歷史背景的文字,有可能被認定為抄襲。(3)抄襲與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作者利用他人作品的法律上的依據,一般由各國著作權法自行規定其範圍。凡超出合理使用範圍的,一般構成侵權,但並不一定是抄襲。(4)抄襲與巧合。著作權保護的是獨創作品,而非首創作品。類似作品如果是作者完全獨立創作的,不能認為是抄襲。

有的學者認為,判斷抄襲與其它行為的區別,可以從下面5個方面去分析:(1)看被告對原作品的更改程度;(2)看原作品與被告作品的特點;(3)看作品的性質;(4)看作品中所體現的創作技巧和作品的價值;(5)看被告的意圖。

二、也指考試中竊取他人答題內容。

三、軍事用語,也作“抄截”,繞到(包抄)敵人的背面或側面進行突擊。

對於抄襲(也稱剽竊,為簡略以下均稱抄襲)的認定標準,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早在一九九九年就作出了相關規定。

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如何認定抄襲行為給某某市版權局的答覆

權司[1999]第6號

某某市版權局:

收到你局關於認定抄襲行為的函。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著作權法所稱抄襲、剽竊,是同一概念(為簡略起見,以下統稱抄襲),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抄襲侵權與其他侵權行為一樣,需具備四個要件:第一,行為具有違法性;第二,有損害的客觀事實存在;第三,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係;第四,行為人有過錯。由於抄襲物需發表才產生侵權後果,即有損害的客觀事實,所以通常在認定抄襲時都指經發表的抄襲物。因此,更準確的說法應是,抄襲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發表。

二、從抄襲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動或者基本原封不動地複製他人作品的行為,也有經改頭換面後將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獨創成份竊為己有的行為,前者在著作權執法領域被稱為低級抄襲,後者被稱為高級抄襲。低級抄襲的認定比較容易。高級抄襲需經過認真辨別,甚至需經過專家鑑定後方能認定。在著作權執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級抄襲有:改變作品的類型將他人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獨立創作的作品,例如將小說改成電影;不改變作品的類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權保護的成分並改變作品的具體表現形式,將他人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獨立創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創作的電視劇本原創的情節、內容,經過改頭換面後當作自己獨立創作的電視劇本。

三、如上所述,著作權侵權同其他民事權利一樣,需具備四個要件,其中,行為人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這一原則也同樣適用於對抄襲侵權的認定,而不論主觀上是否有將他人之作當作自己之作的故意。

四、對抄襲的認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還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評、是否構成抄襲物的主要或者實質部分為轉移。凡構成上述要件的,均應認為屬於抄襲。

參考資料:......

見財思義什麼意思

【解釋】看到貨財,要想到道義。

電路板廠家或電子研發單位,把他人的委託試驗電子電路,以試驗不成功等理由竊為己有,委託人該怎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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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聖棄智,民利百信;絕仁棄義,民復孝慈;絕巧棄利,盜賊無有”是什麼意思?

現在通行的解釋是這樣的:“棄絕最高學問和淵博知識,有利於民眾百倍。棄絕仁義,民眾才會恢復慈孝。棄絕奸巧投機,才沒有盜賊。”。我看不妥,這樣解釋是對其嚴重的誤解,是要害人的。其誤就在”絕”字上,我個人的認為“絕”字的解釋應和《勸學》中“假舟楫者,非能水也,而絕江河。”的“絕”字同義。 是要人人成聖,人人成仁,人人有巧。這樣才能體現老子的真正用心。大家看呢?

"人人成聖,才能真正有利於民眾(社會)百倍;人人成仁,民眾(社會)才會真正恢復慈孝,人人有巧,(社會)才能沒有盜賊”。在《老子》第三章就指出:盜的出現是因為“貴難得之貨”,而難得之貨就是一些人的巧作。人人都有這種巧了,那麼那些巧作就沒那麼有價值了,才能打消人的貪慾。這樣解釋才能真正體現“絕”字的含義,也是老子對人類社會的終極期望……

老子是真正理解“道”和把握“道”的人,他是希望人人都能理解這個“道”和把握這個“道”,才有了《道德經》的問世。我希望回答這個問題的人首先明白老子“道”的含義,這樣才不會誤解……

古希臘神話中虛榮的人會得到什麼懲罰

指坦塔羅斯(Tantalus)。

坦塔羅斯是宙斯的兒子,他統治著呂狄亞的西庇洛斯,以富有而出名.

由於出身高貴,諸神對他十分尊敬.他可以跟宙斯同桌用餐,不用迴避神只們的談話.可是他的虛榮心又使他實在不配享有天上的福祉,於是,他開始對諸神作惡.他洩露他們生活的祕密;從他們的餐桌上偷取蜜酒和仙丹,並把它們分給凡間的朋友.他把別人在克里特的宙斯神廟裡偷走的一條金狗藏在家裡.坦塔羅斯窩藏髒物,拒不交出,將金狗竊為己有.

有一天,他邀請諸神到家中作客.為了試探一下神只們是否通曉一切,他讓人把自己的兒子珀羅普斯殺死,然後煎烤燒煮,做成一桌菜,款待他們.在場的穀物女神得默忒耳因思念被搶走的女兒珀耳塞福涅,在宴席上心神不定,只有她出於禮貌稍微嚐了一塊肩胛骨.別的神只早已識破了他的詭計,紛紛把撕碎的男孩的肢體丟在盆裡.命運女神克羅託將他從盆裡取出,讓他重新活了過來,可惜肩膀上缺了一塊,那是被得默忒耳吃掉的,後來只好用象牙補做了一塊.

坦塔羅斯因此得罪了神只.他罪惡滔天,被神只們打入地獄,在那裡備受苦難和折磨.

他站在一池深水中間,波浪就在他的下巴下翻滾.可是他卻忍受著烈火般的乾渴,喝不上一滴涼水,雖然涼水就在嘴邊.他只要彎下腰去,想用嘴喝水,池水立即就從身旁流走,留下他孤身一人空空地站在一塊平地上,就像有個妖魔作法,把池水抽乾了似的.

同時他又飢餓難忍.在他身後就是湖岸,岸上長著一排果樹,結滿了累累果實,樹枝被果實壓彎了,吊在他的額前.他只要擡頭朝上張望,就能看到樹上蜜水欲滴的生梨,鮮紅的蘋果,火紅的石榴,香噴噴的無花果和綠油油的橄欖.這些水果似乎都在微笑著向他招呼,可是,等他踮起腳來想要摘取時,空中就會颳起一陣大風,把樹枝吹向空中.

除了忍受這些折磨外,最可怕的痛苦則是連續不斷的對死神的恐懼,因為他的頭頂上吊著一塊大石頭,隨時都會掉下來,將他壓得粉碎.

坦塔羅斯過於虛榮,蔑視神祗,被罰入地獄,永無休止地忍受三重摺磨.

如何定論詐騙罪和非法侵佔他人財產罪

一、詐騙罪的特徵是製造虛假事實,騙取被害人作出錯誤的財產處理行為(財產所有權的處分)。例如虛假交易,提問者的情況是受害者並沒有作出財產處理的行為,你朋友的行為沒有使你進行處分財產的情況,所以不能認定為詐騙。

二、非法侵佔他人財產在刑法中為侵佔罪。侵佔罪的特點是將代為保管、拾得遺失物、不當得利等有合法取得管理權得財產佔為己有。

三、你將房產證、土地使用權證交給朋友保管的行為,是將證件交付保管,並不是將房子交付保管。保管你得證件,並不是保管你得財產;如果他不偽造委託書是不能將房產證予以變更的。所以,他不是代為保管你的房子,而是保管你的證件。(不太理解這些話的意義吧)。因為他沒有合法代管你的房產,只是代管證件,所以就不能構成侵佔罪!(很難理解是吧)

四、那麼叮的朋友是什麼行為?是盜竊!他利用管理證件的便利,偽造委託書,祕密將你的房子竊為己有。(不知道你是否知道許庭案,就是ATM機上多取錢的案子,也是盜竊,他也是利用ATM機的故障實施盜竊行為,最終定案為盜竊)。你朋友利用管理證件便利,竊取了你的房子。

五、這個事情你只要報案就好,一般如何認定是檢察院和法院的事情。我說的檢察院和法院也不一定認可。倒是被認定為侵佔罪的可能很大。呵呵。現在的法官都很有水平!哈哈

會計術語

假定某出納員將公款000元竊為己有,為了掩蓋貪汙公款的事實,便編造虛假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辦公費1000

貸:現金1000

借記(增加)的事費用,貸記(減少)的是現金資產(附的是虛開的發票),一借一貸,將貪汙行為掩蓋成為企業對該現金資產的耗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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