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個人獨資企業有什麼特徵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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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的概念與特徵: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概念

個人獨資企業,簡稱獨資企業,是指由一個自然人投資,全部資產為投資人所有的營利性經濟組織。獨資企業是一種很古老的企業形式,至今仍廣泛運用於商業經營中,其典型特徵是個人出資、個人經營、個人自負盈虧和自擔風險。個人獨資企業法於1999年8月30日由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並公佈,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共6章48條。該法第2條規定的獨資企業的概念是: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特徵

個人獨資企業具有以下特徵:

1、投資主體方面的特徵。個人獨資企業僅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這是獨資企業在投資主體上與合夥企業和公司的區別所在。我國合夥企業法規定的普通合夥企業的投資人儘管也是自然人,但人數為2人以上;公司的股東通常為2人以上,而且投資人不僅包括自然人還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當然,在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場合,出資人也只有1人。

2、企業財產方面的特徵。個人獨資企業的全部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也稱業主)是企業財產(包括企業成立時投入的初始出資財產與企業存續期間積累的財產)的唯一所有者。基於此,投資人對企業的經營與管理事物享有絕對的控制與支配權,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干預。個人獨資企業就財產方面的性質而言,屬於私人財產所有權的客體。

3、責任承擔方面的特徵。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是在責任形態方面獨資企業與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本質區別。所謂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包括三層意思:

(1)企業的債務全部由投資人承擔;

(2)投資人承擔企業債務的責任範圍不限於出資,其責任財產包括獨資企業中的全部財產和其他個人財產;

(3)投資人對企業的債權人直接負責。換言之,無論是企業經營期間還是企業因各種原因而解散時,對經營中所產生的債務如不能以企業財產清償,則投資人須以其個人所有的其他財產清償。

4、主體資格方面的特徵。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儘管獨資企業有自己的名稱或商號,並以企業名義從事經營行為和參加訴訟活動,但它不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

(1)獨資企業本身不是財產所有權的主體,不享有獨立的財產權利;

(2)獨資企業不承擔獨立責任,而是由投資人承擔無限責任。

這一特點與合夥企業相同而區別於公司。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屬於獨立的法律主體,其性質屬於非法人組織,享有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夠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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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有什麼特點

個人獨資企業,簡稱獨資企業,是指由一個自然人投資,全部資產為投資人所有的營利性經濟組織。獨資企業是一種很古老的企業形式,至今仍廣泛運用於商業經營中,其典型特徵是個人出資、個人經營。個人自負盈虧和自擔風險。

個人獨資企業具有以下特徵:

投資主體方面的特徵  個人獨資企業僅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這是獨資企業在投資主體上與合夥企業和公司的區別所在。在這裡,自然人只限於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我國合夥企業法規定的合夥企業的投資人儘管也是自然人,但人數為2人以上;公司的股東通常為2人以上,而且投資人不僅包括自然人還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當然,在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場合,出資人也只有一人(法人或者自然人)。

企業財產方面的特徵  個人獨資企業的全部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也稱業主)是企業財產(包括企業成立時投入的初始出資財產與企業存續期間積累的財產)的惟一所有者。基於此,投資人對企業的經營與管理事務享有絕對的控制權與支配權,不矗任何其他人的干預。個人獨資企業就財產方面的性質而言,屬於私人財產所有權的客體。

責任承擔方面的特徵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是在責任形態方面獨資企業與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本質區別。所謂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包括三層意思:一是企業的債務全部由投資人承擔;二是投資人承擔企業債務的責任範圍不限於出資,其責任財產包括獨資企業中的全部財產和投資人的其他個人財產;三是投資人對企業的債權人直接負責。換言之,無論是企業經營期間還是企業因各種原因而解散時,對經營中所產生的債務如不能以企業財產清償,則投資人須以其個人所有的其他財產清償。此外,如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主體資格方面的特徵  個人獨資企業是一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經營實體,沒有自己的法律人格,其民事或商事活動都是以獨資企業主的個人人格或主體身份進行的。儘管獨資企業有自己的名稱或商號,並以企業名義從事經營行為和參加訴訟活動,但它不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其一,獨資企業本身不是財產所有權的主體,不享有獨立的財產權利;其二,獨資企業不承擔獨立責任,而是由投資人承擔無限責任。這一特點與合夥企業相同而區別於公司。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屬於獨立的法律主體,其性質屬於非法人組織,享有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夠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法律行為。

參考資料:baike.baidu.com/view/43440.htm

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是什麼意思 20分

個人獨資企業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不同的。

個人獨資企業,簡稱獨資企業,是指由一個自然人投資,全部資產為投資人揣有的營利性經濟組織。獨資企業交個人所得稅,其他稅收與其他企業相同。

個人獨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有什麼區別?

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一人有限公司利弊分析

一人公司由於股東享受有限責任待遇,這就給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合夥企業紛紛轉向一人公司提供了契機,但有時也會使一人公司成為債務人藉以規避債務的合法形式。現從法律角度對個人獨資企業及個體工商戶轉為一人有限公司利弊分析

個人獨資企業簡稱獨資企業,是指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全部資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或者家庭)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

個體工商戶是指生產資料屬於私人所有,主要以個人勞動為基礎,勞動所得歸個體勞動者自已支配的一種經濟形式。個體工商戶有個人經營、家庭經營與個人合夥經營三種組織形式。由於個體工商戶對債務負無限責任,所以個體工商戶不具備法人資格。

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出資全部歸屬於一個股東的公司。在一人公司的情況下,如果股東能證明自己的財產獨立於公司財產,是可以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但個體戶仍然要對其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時,個人獨資企業及個體工商戶辛辛苦苦掙了一百萬,有可能因為一次交易作賠了,就要把一百萬填進去。

設立一人有限公司應注意的事項主要有:

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

2、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不允許分期繳納。

3、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第59條)。

4、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註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第60條)。

5、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第61條)。

6、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完善財務制度,每年要進行一次審計,並應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否則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64條)

不難看出,設立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還是按照新公司法成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當事人的一種選擇,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選擇不同的企業形式。但其主要區別是個體工商戶與個人獨資企業要的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且設立時要求相對簡易。一人有限公司在符合公司法要求的情況下承擔有限責任,且設立及其他要求相對嚴格。主要是註冊資本為10萬元以上且一次繳足,有債權債務糾紛時應能證明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相獨立,且每年都有審計成本。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區別2007年03月07日

律師解答: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是個人投資可供選擇的三種不同法律形式,以下從幾個方面對這三種法律形式進行比較。

首先,法律地位不同。

根據我國法律,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可分為自然人和法人。

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不具有法人資格。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依法經核;隹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王商戶是一種我國特有的公民參與生產經營活動的形式,也是個體經濟的一種法律形式。個體工商戶可比照自然人和法人享有民事主體資格。但個體工商戶不是一個經營實體;

個人獨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是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雖然可以起字號,並可以對外以企業名義從事民事活動,但也只是自然人進行商業活動的一種特殊形態,屬於自然人企業範疇。

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

一人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的區別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種特殊形式。由於當公司只有一個股東時,複數股東之間的相互制衡不存在,股東很容易將公司財產和本人財產混同,為了保護公司債權人的權益,降低交易風險,我國《公司法》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在資本,對外公示等方面做了特別規定1資本制度更加嚴格。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人民幣高於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3萬元註冊資本金且實行實繳制。另外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即實“計劃生育”。2信息公開。即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表送交會計事務所審計。3法人治理結構和決策程序簡化。即不設股東會。4股東對公司財產的獨立性負舉證責任。即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如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的,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個人獨資企業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隸屬於不同的體制,企業制和公司制。不論從設立方式還是從其管理解散及最後的清算以及承擔的責任來說都不一樣。詳見個人獨資企業法和公司法。

個人獨資企業有哪些優缺點?

對個人獨資企業,沒有註冊資金的限制,前段時間流行的“1元公司”就是指的個人獨資企業(但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中是不能有“公司”字樣的)。

而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金是3萬元(要求2個以上股東),如果是1個股東創辦有限公司,則要求最低註冊資金是10萬元。若不考慮做假的話,很多創業者一下子都拿不出這麼多錢來。

因此,單從創業資金的門檻上來講,個人獨資企業更適合創業者一些。

且個人獨資企業管理更簡單,例如不需要建帳,稅種簡單(甚至有些地方的個人獨資企業可以申請定額稅),省去不少管理成本。而有限公司必須按公司會計制度建立健全的財務報表,管理非常麻煩,且繳稅的種類繁多且高(營業稅5%左右,企業所得稅33%以上)。

因此,對個人創業,建議先註冊個人獨資企業,等將來規模大了後,迫切的需要以公司形象對外經營時,再註冊為公司不遲。

實際上,很多知名企業,其創業前期都是個體戶(2000年以前沒有個人獨資企業,只有個體戶),例如用友軟件的創始人,最早是在中關村註冊的一個小個體戶,江民殺毒軟件的創始人,最早是在青島註冊的一個個體戶,重慶千葉眼鏡,最早是在重百商城租的一個櫃檯,註冊的也是個體戶,力帆摩托最早是在重慶兩路口租的一個門面賣組裝摩托車,註冊的也是個體戶

為什麼個人獨資企業不能稱為公司

1,公司的含義是公共管理的意思。

那麼,個人獨資企業為一個人作為管理者,自己運營,自己管理的企業,不具有公共管理的特徵。

2,個人獨資企業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符合名稱登記管理有關規定,並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

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

個人獨資企業的利弊?

獨資企業,是一個自然人投資並興辦的企業,其業主享有全部的經營所得,同時對債務負有完全責任。這種企業的規模都較小,其優點是經營者和所有者合一,經營方式靈活,建立和停業程序簡單。這些優點使這種組織形式的企業在發達資本主義國家佔有相當大的比重(主要是中小型企業)。這類企業的缺點是自身財力所限,抵禦風險的能力較弱。 獨資企業的優點   獨資企業是企業制度序列中最初始和最古典的形態,也是民營企業主要的企業組織形式。其主要優點為:   1)企業資產所有權、控制權、經營權、收益權高度統一。這有利於保守與企業經營和發展有關的祕密,有利於業主個人創業精神的發揚。   2)企業業主自負盈虧和對企業的債務負無限責任成為了強硬的預算約束。企業經營好壞同業主個人的經濟利益乃至身家性命緊密相連,因而,業主會盡心竭力地把企業經營好。   3)企業的外部法律法規等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決策、進入與退出、設立與破產的制約較小。   獨資企業的缺點   雖然獨資企業有如上的優點,但它也有比較明顯的缺點:   1)難以籌集大量資金。因為一個人的資金終歸有限,以個人名義借貸款難度也較大。因此,獨資企業限制了企業的擴展和大規模經營。   2)投資者風險巨大。企業業主對企業負無限責任,在硬化了企業預算約束的同時,也帶來了業主承擔風險過大的問題,從而限制了業主向風險較大的部門或領域進行投資的活動。這對新興產業的形成和發展極為不利。   3)企業連續性差。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高度統一的產權結構,雖然使企業擁有充分的自主權,但這也意味著企業是自然人的企業,業主的病、死,他個人及家屬知識和能力的缺乏,都可能導致企業破產。   4)企業內部的基本關係是僱傭勞動關係,勞資雙方利益目標的差異,構成企業內部組織效率的潛在危險。 決定企業組織形式的主要因素   企業組織形式反映了企業的性質、地位、作用和行為方式;規範了企業與出資人、企業與債權人、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企業與職工等內外部的關係。毫無疑問,它必須和我國的社會制度相適應,和我國的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同時要充分考慮到企業的行業特點。企業只有選擇了合理的組織形式,才有可能充分地調動各個方面的積極性,使之充滿生機和活力。在決定企業的組織形式時,要考慮的因素很多,但主要是以下幾方面:   (1)稅收。在西方發達國家,企業創辦人首先考慮的因素是稅收。在美國公司法中,也將這一因素稱為決定性因素。以我國為例,我國對公司企業和合夥企業實行不同的納稅規定。國家對公司營業利潤在企業環節上課徵公司稅,稅後利潤作為股息分配給投資者,個人投資者還需要繳納一次個人所得稅。而合夥企業則不然,營業利潤不徵公司稅,只徵收合夥人分得收益的個人所得稅。再對比合夥企業和股份有限公司,合夥企業要優於股份有限公司,因為合夥企業只徵一次個人所得稅,而股份有限公司還要再徵一次企業所得稅;如果綜合考慮企業的稅基、稅率、優惠政策等多種因素的存在,股份有限公司也有有利的一面,因為,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一般都是隻為股份有限公司所適用。例如,國稅發(1997)198號文規定,股份制企業,股東個人所獲資本公積轉增股東所得,不徵個人所得稅,這一點合夥制企業就不能享受;其次,在測算兩種性質企業的稅後整體利益時,不能只看名義稅率,還要看整體稅率,由於股份有限公司施行“整體化”措施,消除了重疊課徵,稅收便會消除一部分,這樣一般情況下要優於合夥制企業。如果合夥人中既有本國居民,又有外國居民,就出現了合夥企業的跨國稅收現象,由於國籍的不同,稅收將出現差異。一般情況下,規模較大企業應選擇股份有限公司,規模不大的企業,採用......

什麼是個人獨資企業,它有哪些基本特徵?

????????????????個人獨資企業,就是指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是企業三種基本形式中的一種,它有四個基本特徵,反映了它與其他企業形式的區別,也反映了這種企業形式的基本屬性。個人獨資企業的基本特徵是:????????????????1.個人獨資企業是由一個自然人投資的企業。這項特徵是要求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主體必須是自然人,投資形式是獨資即一個人的投資,非自然人的投資和兩個以上人的投資,都不符合個人獨資企業的基本屬性。????????????????2.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這項特徵是由前一項特徵所決定的,個人獨資形成的企業財產只應當為投資人個人所有,不應為其他人所有,這就確立了個人獨資企業的基本財產關係,並決定了其經營成果也歸屬於投資人個人。????????????????3.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是由於個人獨資企業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收益歸其個人,企業風險也應由其個人承擔;投資人投資於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和其他個人財產是不可分離的,這就都構成清償企業債務的基礎,從而這種責任形式成為個人獨資企業的重要特徵。????????????????4.個人獨資企業是一個人投資的經營實體。這就是要求它必須是一個實際存在的、從事生產經營的、能夠實際享有權利和承擔責任的主體,而不能是一個虛構的市場主體。????????????????以上四項基本特徵,使個人獨資企業與其他企業形式區別開來,當然還有其他的區別,但是這是基本的區分標準。

個人獨資企業的單位性質是什麼

性質應該如二樓所說,屬於企業非法人。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條規定的獨資企業的概念是: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紶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個人獨資企業具有以下特徵:

投資主體方面的特徵

個人獨資企業僅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這是獨資企業在投資主體上與合夥企業和公司的區別所在。我國合夥企業法規定的合夥企業的投資人儘管也是自然人,但人數為2人以上;公司的股東通常為2人以上,而且投資人不僅包括自然人還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當然,在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場合,出資人也只有一人(法人或者自然人)。

企業財產方面的特徵

個人獨資企業的全部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也稱業主)是企業財產(包括企業成立時投入的初始出資財產與企業存續期間積累的財產)的惟一所有者。基於此,投資人對企業的經營與管理事務享有絕對的控制權與支配權,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干預。個人獨資企業就財產方面的性質而言,屬於私人財產所有權的客體。

責任承擔方面的特徵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是在責任形態方面獨資企業與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本質區別。所謂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包括三層意思:一是企業的債務全部由投資人承擔;二是投資人承擔企業債務的責任範圍不限於出資,其責任財產包括獨資企業中的全部財產和投資人的其他個人財產;三是投資人對企業的債權人直接負責。換言之,無論是企業經營期間還是企業因各種原因而解散時,對經營中所產生的債務如不能以企業財產清償,則投資人須以其個人所有的其他財產清償。此外,如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主體資格方面的特徵

個人獨資企業是一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經營實體。儘管獨資企業有自己的名稱或商號,並以企業名義從事經營行為和參加訴訟活動,但它不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其一,獨資企業本身不是財產所有權的主體,不享有獨立的財產權利;其二,獨資企業不承擔獨立責任,而是由投資人承擔無限責任。這一特點與合夥企業相同而區別於公司。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屬於獨立的法律主體,其性質屬於非法人組織,享有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夠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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