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設計專利是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外觀設計專利 怎麼查詢

外觀設計專利查詢,可以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查詢窗口進行查詢:

epub.sipo.gov.cn/gjcx.jsp

外觀設計專利是專利權的客體,是專利法保護的對象,是指依法應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它與發明或實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觀設計不是技術方案。中國《專利法》第二條中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可見,外觀設計專利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⑴是指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的設計;

⑵必須是對產品的外表所作的設計;

⑶必礎富有美感;

⑷必須是適於工業上的應用

什麼是外觀專利?

外觀設計是指工業品的外觀設計,也就是工業品的式樣。它與發明或實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觀設計不是技術方案。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中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可見,外觀設計專利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是指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的設計; (2)必須是對產品的外表所作的設計; (3)必須富有美感; (4)必須是適於工業上的應用。更多的樓主可以去英特普羅知識產權諮詢一下,這樣會更專業!

外觀設計專利權中設計要點指什麼

設計要點是指與現有設計相區別的產品的形狀、圖案及其結合,或者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或者部位。

外觀設計專利中說的成套產品是什麼 10分

外觀設計專利中的成套產品定義: 成套產品是指由兩件以上(含兩件)屬於同一大類、各自獨立的產品組成,各產品的設計構思相同,其中每一件產品都具有獨立的使用價值,而各件產品組合在一起又能體現出其組合使用價值的產品。 如成套餐具,包含碗、盤、勺等產品,產品屬於同一大類,即07類,每個套件產品都可以單獨使用,各套件產品組合在一起又能體現出其組合使用的價值。 外觀設計專利中的成套產品的構成條件: 成套產品的三個構成要件包括:各產品屬於同一大類;成套出售或使用;各產品的設計構思相同。三個條件均為必要條件,缺一不可。

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判定是什麼???

功能性的判定和產品形狀的判定,侵權必選是具有相同或相近似功能的兩個產品,這是前提,在前提下,外觀相似或相同就判定了侵權。

在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被控侵權產品對比時,一般應依據專利公告的圖片或者照片定義的六面視圖分別對比。對比判斷是否相同或相近時,一般以要部觀察和整體觀察,但對立體產品而言,六個面並不一定都是設計的要部,不易見到的部位一般不作為判斷的要部。所謂要部,是指某些產品存在著容易引起一般消費者注意的部位,該部位稱作該產品的要部。要部的確定,應結合該產品的使用狀態、在先同類或者相近似產品常見的外觀設計形式以及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加以確定。

外觀設計專利的侵權判定方法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直接對比法  直接對比法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將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的圖片或照片直接進行比較。採取這一方法應特別注意在作比較時直觀的效果較差,特別是用筆畫的專利圖片,與做成產品後的視覺效果有一定差異,不能把這些圖片視覺效果的差異看成是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的差異。二是將專利權人或被許可人生產的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直接與被控侵權產品比較,這種比較的效果最佳,也最易作出是否相同或近似的判斷,但需注意的是專利權人或被許可人所生產的產品是否與申請專利時的圖片或照片完全一樣。許多企業申請專利後,不斷完善產品設計,實際生產的產品與申請專利時的產品往往有些變化。因此,用產品作直接比較時,應剔除與專利文件不相同或變化之處,因為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範圍是以申請批准文件中的圖片或照片為準。

交叉對比法  交叉對比法一般較適用於與公知公用產品有密切關聯的外觀設計專利。在現實的生活中,許多產品設計者,總是在借鑑已有的公知公用產品基礎上進行產品設計。當幾個人或幾個企業都參照某個產品進行新的創新設計時,後來設計的產品或多或少總是與在前的公知公用產品有許多相同或相似之處。在這種情況下,判斷他人的產品是否構成侵權,應作一交叉比較。具體方法是先將被控侵權產品與已有公知公用產品作一比較,然後再將其與專利產品作比較,如果被控侵權的產品更接近與公知公用產品則不構成侵權。通過這種交叉比較來剔除公知公用產品部分造成的相同。否則,對於被控侵權者是不公平的。

視角對比法  市郊對比法是指從不同的視線角度去比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的異同。外觀專利的視圖通常有六個面,如果對稱的另一面相同,可省略其中一面,實際使用時不易見的底部或背部也可省去。因此,有的圖片可能只有四個面或五個面。在比較異同時,首先應看主視圖,然後比較側視圖或府圖,對許多產品俯視與仰視的異同一般不是很重要,但對於較小的產品,如玩具手槍,其所有視圖都屬於易見部位,往往無主次之分,則應從各個視角綜合判斷其異同。

對一些透明或半透明的產品,還應注意其透明狀態下的視覺效果。外觀形狀相同,但另一產品採用的全透明的設計,其視覺效果可能差異很大,從而使兩件形狀相同的產品不易混淆,不易區別,此時不能輕易作出相同的判定。

對一些在使用中有多種變化狀態的產品,亦應注意其不同狀態下的視覺對比效果,不能僅憑一種狀態下的近似就作出侵權的判斷。

另外還可以從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部分進行比較,設計要點往往是其與眾不同的創新點。設計要點相同或相似,而其餘部分也無明顯區別的,應認定為侵權。

在判斷外觀設計產品是否侵權時應多從幾個視角去觀察比較,最後作出是否相同或近似的綜合判斷。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需要提供什麼資料?

一、 請提供 1、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全稱)、地址、郵編; 2、申請人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個人身份證複印件; 3、發明人(自然人)的姓名、地址、郵編; 4、辦理該發明專利申請的聯繫人的電話、傳真、聯繫地址。二、 辦理委託手續(單位蓋公章或自然人簽名)。三、提供該外觀設計圖片或照片(最好是用數碼相機拍的) 圖片或照片是指該外觀設計產品的六面正投影視圖(即:前視圖、後視圖、左視圖、右視圖、俯視圖、仰視圖)和立體圖。如果視圖上無設計要點,可以省略;如果視圖是對稱的,可以省略一幅視圖。 上述圖片或照片中的視圖尺寸比例要一致,圖片或照片的尺寸大小應當在3cm×8cm與15cm×22cm之間。 圖片或照片的背景應是單色,該背景不得有與本外觀設計無關的其它物品或圖案。同時照片必須沒有強光與陰影等影響圖像效果的因素。 要求保護色彩的外觀設計, 要同時提交彩色和黑白圖片或照片各一份。 如果不熟悉圖片或照片的製作要求,代理機構可以代為製作申請所需的圖片或照片4、簽署委託合同,支付專利申請費用:專利申請費用包括兩部分:官方費用和代理費用

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分類

根據 《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人應當寫明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類別,未寫明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所屬類別或者所寫的類別不確切的,由專利局予以補充或者修改。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審查指南》對外觀設計分類的內容、分類的依據、分類號的確定等作了相應的說明。 外觀設計分類應當以申請人提交的圖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產品為依據。為保證分類的準確性,申請人應當提供產品類別及其所屬領域等信息。記載在請求書中的“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及簡要說明中寫明的“所屬領域、用途、使用方法或使用場所”等信息可以對圖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產品的類別起解釋或限定作用,可以作為分類的依據或參考。在請求書中記載的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與外觀設計圖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產品不一致的情況下,分類審查員應當根據外觀設計圖片或者照片給出分類號,並且對此情形進行標註。在申請人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給出外觀設計產品的類別的情況下,在確定該產品的類別時一般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但申請人給出的類別不準確或者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審查員可以依職權對該類別進行修改,給出準確的分類號;在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未給出外觀設計產品的類別的情況下,審查員可以依職權給出產品的分類號;在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審查過程中,由於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修改等原因需修改分類號的,應當由審查員重新進行分類。 在確定一項外觀設計產品的類別時,應當根據產品的用途確定其在外觀設計分類表中的大類和小類。相同用途的產品應當被分入外觀設計分類表中相同的大類和小類。一項外觀設計產品的類別應當被分到外觀設計分類表中的包含該產品用途的上位概念的小類;沒有包含該產品用途的上位概念的小類的,應當被分到包含該產品用途的上位概念的大類中的雜項類;沒有包含該產品用途的上位概念的大類的,應當被分到分類表的雜項類。分類號由大類號和小類號組成。大類號和小類號分別用兩位阿拉伯數字表示;不足兩位數的,在數字1至9之前加0;大類號和小類號之間用破折號連接。例如,電視機的分類號為14-03。此外,對於多類別產品,多個分類號之間用分號分隔。一單一用途產品的分類一項外觀設計產品或者成套產品具有單一用途的,給出一個分類號。二多用途產品的分類一項外觀設計產品為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用途的產品的組合體時,審查員可以給出與其用途相應的多個分類號(一般為兩個)。以該產品的主要用途所確定的分類號為主分類號,以次要用途確定的分類號為副分類號。一般來說,以體現在產品外觀的主要部分或較大部分的用途為主要用途,以體現在產品外觀的次要部分或較小部分的用途為次要用途。例如,對於帶收音機的鬧鐘,如果產品外觀的主要部分或較大部分的用途為鬧鐘,產品外觀的次要部分或較小部分用途為收音機,則其主分類號為10-01、副分類號為14-01。三分類補正通知書申請人未寫明產品的所屬類別,並且沒有在簡要說明中寫明所屬領域、用途、使用方法或使用場所的,或者簡要說明中所記載的所屬領域、用途、使用方法或使用場所不確切的,審查員可以發出分類補正通知書,要求申請人對該產品的所屬領域、用途、使用方法或使用場所作出說明。必要時,還可要求申請人提交該產品的使用狀態參考圖。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分類補正通知書後一個月內答覆,期滿未答覆或答覆後仍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依據申請文件給出分類號。

哪些項目可以申報外觀設計專利?

我國《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對外觀設計的定義是:“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並在《專利法》第二十三條對其授權條件進行了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於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中。”,相對於以前的專利法,最新修改的專利法對外觀設計的要求提高了。

外觀設計與發明、實用新型有著明顯的區別,外觀設計注重的是設計人對一項產品的外觀所作出的富於藝術性、具有美感的創造,但這種具有藝術性的創造,不是單純的工藝品,它必須具有能夠為產業上所應用的實用性。外觀設計專利實質上是保護美術思想的,而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是技術思想;雖然外觀設計和實用新型與產品的形狀有關,但兩者的目的卻不相同,前者的目的在於使產品形狀產生美感,而後者的目的在於使具有形態的產品能夠解決某一技術問題。例如一把雨傘,若它的形狀、圖案、色彩相當美觀,那麼應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如果雨傘的傘柄、傘骨、傘頭結構設計精簡合理,可以節省材料又有耐用的功能,那麼應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對象,是產品的裝飾性或藝術性外表設計,這種設計可以是平面圖案,也可以是立體造型,更常見的是這二者的結合,授予外觀設計專利的主要條件是新穎性。

商標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有哪些區別?

從法律保護的角度來看,外觀設計與商標雖同屬知識產權的範疇,但是它們分屬專利法和商標法的保護,兩者的主要區別是:1 二者有形載體不同。外觀設計和註冊商標雖然都是法律授予權力所有人或持有人的無形財產權,但作為這些無形財產權的有形載體是不同的。作為載體的外觀設計必須是固定形狀的產品,並能直接體現它的價值和使用價值,而註冊商標則是文字、圖形或者其結合形成的商品標識,其載體是商品。2 保護內容不同。外觀設計專利是直接保護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它們的組合物,專利權人享有對該產品的製造、銷售、出口權。註冊商標則是通過保護商標專用權來維護商品生產者或者經銷者的信譽及其商品質量,並接受廣大消費者的監督,祈禱廣告宣傳,開闢市場,促進對外貿易,引起消費的功能。3 對新穎性的要求不同。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新穎性是外觀設計被授予專利權的一個基本條件;而核准註冊的商標只要在申請日前同他人在同一類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已經初步審定的商標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即可,未經註冊的商標不論其何時開始使用不影響註冊商標的審查和核準。4 二者的保護期限不同。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限為10年,期限屆滿時權利人不申請續展,保護期屆滿或專利權失效,有效期屆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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