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述民法意思自治原則?

General 更新 2024-05-19

民法基本原則中的意思自治原則具體體現在哪些方面

意思自治的核心是當事人的自治,是自由實現的主要法律形式。民事立法對意思自治的規定體現在許多方面:一是可以提供選擇的機會,增加自由選擇的功效,即用共同規則的形式,預先為民事者設定可供選擇的行為模式,以規範民事者的自由民事為;二是為民事者自由意志的外化,排除人為的不正當障礙,以保證民事行為的自由開展;三是把自由上升為受國家強制力保護的客體;四是在具體民事活動中,法律保護民事者可以自由的選擇合作伙伴、合作形式、合作內容等。同時,意思自治還表現在民法領域的各個方面,如在所有權領域,則表現為所有人得依法任意處分其財產;在契約領域,則表現為契約內容、契約形式、契約對象等方面之充分選擇自由;在婚姻家庭繼承領域,則表現為結婚自由、離婚自由、遺囑自由等;在民事責任領域,則表現為自己責任,即每個人都應當對自己行為所產生的責任自己獨立承擔。但意思自治最主要的還是體現在合同領域,表現為合同自由。

民法的基本原則中的意思自治原則怎麼舉個例子

自願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有權依自己的意願從事民事活動。當事人從事民事活動必須自主自願,任何民事主體都不能借助於經濟優勢或行政權力強迫他人進行某種行為或不進行某種行為。

這一原則的具體內容為:第一,民法在規範民事主體的行為方面,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第二,民事主體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係,他人不得非法干預。第三,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實施民事行為由當事人自願協商。

為什麼意思自治作為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

意思自治原則在現行法律上的根據,首先是民法通則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其次是合同法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再次,在民通與各民事基本法中,法律對於意思自治原則也從不同之角度進行為規定,進而形成了民法的這一基本理念與原則。

意思自治原則的存在與實現,以平等原則的存在和實現為前提,並由此派生出新的民法的基本原則。在民法原則的體系中,最為首要的是私權神聖原則,正因為每一個民事主體的私權神聖,才致使他們在交往過程中具有平等主體地位。而正是由於主體地位平等,才有不同民事主體在意志上的獨立,任何一方當事人才不受他方意志支配,才能實現意思自治。隨著私權神聖和意思自治的超度發展,給社會結構與體系帶來了諸多不利因素。由此人們以交易行為中的誠實信用,合乎公序良俗與禁止權利濫用之新型民法原則對私權神聖與意思自治加以限制。從而使整個民法原則之體系內部達到了一種權利制衡之理想狀態,共同支撐與構建民法理論之龐雜體系。

簡述民法的基本原則

一、民法基本原則的地位

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法的宗旨,是基本準則,是制訂、解釋、執行和研究民法的出發點。民法的基本原則貫穿於整個民法制度和民法規範之中,從根本上體現了民法所調整的商品經濟關係和其他社會關係的本質要求,是民法精神實質之所在。

民法的基本原則具有三方面的主要作用:

(一)民法基本原則是立法準則

民法基本原則是制訂民法具體規範的依據,它確定了民事立法的指導思想,確定了民事法律規範統一的價值取向,從而避免民法具體規範之間的矛盾,實現民法內部體系的和諧,保證民法調整功能的正常發揮。

(二)民法基本原則是行為準則

民法基本原則與民法各項具體規定之間是一般與個別的關係,基本原則抽象,具體規定則具體確切。所以,在民事活動中,民事主體首先應當以民法的具體規定為其行為準則。但民法的基本原則是具體規定的來源和根據,因此,民事主體在遵守具體規定時,同時也在遵守基本原則。而當具體規範缺乏、不清晰或自相矛盾時,民事主體的活動應直接以民法的基本原則為行為準則。

(三)民法基本原則是司法準則

民法基本原則對於民事審判工作具有指導性作用,它不僅是法官解釋民法具體規範的依據,而且是補充法律漏洞的基礎,尤其是在現行法律缺乏相應的具體規定時,法院可以直接適用民法基本原則裁判案件。這就表明,民法基本原則具有授權法官進行創造性司法活動的功能。

二、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

(一)平等原則

民法上的平等原則,是指在民事活動中,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於另一方。

平等原則集中反映了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係的本質特徵,尤其是集中表現了作為民法主要調整對象的商品經濟關係的客觀要求。從民事活動的角度看,平等原則要求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必須遵循自願協商的原則。從立法的角度來看,平等原則要求立法者必須奉行“行為立法”的原則(即以主體的行為為制定法律規範的出發點),而不能採用“主體立法”(即以主體的不同身份為制定法律規範的出發點),亦即一切民事主體,無論其經濟能力如何(大公司或小企業),所有制性質如何(國有企業或私營企業),其行為均應遵循同樣的準則,其權利在法律上應得到同樣的保護。

(二)意思自治原則

意思自治原則指民事主體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自由地創設其權利義務,任何機關、組織或個人均不得非法干涉。意思自治原則在合同制度中的表現即合同自由原則,其賦予合同當事人以訂立合同的自由、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以及選擇合同形式及合同相對方的自由。

意思自治原則是市場經濟客觀要求的法律表現,它反映和保護了市場主體人格的獨立、財產和責任的獨立,是對民事關係(尤其是合同關係)一般法律準則的高度概括。我國民法確立這一原則,有利於清除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權力本位”、“官本位”的法律觀念,有利於彌揚尊重民事主體合法權利之風,促進我國具有充分開放度和自由度的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意思自治原則表現了民事主體的個人意志在經濟活動領域內依法獲得的最大限度的自由,而法律有關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稱“公序良俗”)的規定,則是對這一自由的法律限制。

意思自治排除了他人對當事人自由意志的不法干預,也排除了不當行使的國家權力對民事權利的侵犯,集中反映了民法之私法的性質。

(三)誠實信用原則

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都分別對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必須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作出了規定。

對於“誠實信用”一詞,不能僅從其字義去理解,認為它僅指“恪受信用,不搞欺詐、脅迫”。歷史上,“誠實信用”作為法律用語,是根......

簡述民法基本原則特徵

民法基本原則:

1、平等原則

2、私法自治原則(意思自治原則)

3、公平原則

4、 誠實信用原則?

5、公序良俗原則

特徵:1、平等原則,民事主體權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主體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體權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

2、私法自治原則,民法在規範人們的民事行為方面自願原則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民事主體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民事法律行為的內容和形式由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意願決定。

3、公平原則,民事主體應依據社會公認的公平觀念從事民事活動,以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

4、誠實信用原則,不為欺詐行為,恪守信用尊重交易習慣;不規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條款;正當競爭,反對壟斷;尊重社會利益,不得濫用權利。

5、公序良俗原則,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時應當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不得違反社會一般道德準則和國家的一般利益。

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的案例及其分析??

意思自治原則: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在法定範圍內的廣泛範圍內的行為自由,並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產生、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係。

在很多地方都可以查得到意思自治得很多東西,我就從法理上說一下,你要說意思自治原則是沒有案例的,因為法律原則是隻能體現的,如法無明文禁止即為自由。也就是說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國家就不得對其進行干預。行政機關也不得限制和干預民事主體依據民事基本法律享有的財產自由和人身自由。也就是在平等主體之間不違反法律的任何約定都是可以的,這也體現法的一個價值——自由,因為法官斷案是不會動不動就用原則來做依據的,要先適用規則,除非到了無法救濟的層面上,才會適用原則。但原則也是立法本意的體現,為平等主體之間提供了更廣闊的空間,也更有利於社會經濟的發展。

如何理解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

民法基本原則的關係

民法的基本原則

1、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是由民法調整的市民社會關係的平等性決定的,是指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適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法律平等地位,是指權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平等(相同),法人有與其自身活動相應的權利能力(不相同),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適用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保護是指法律對民事主體的保護規定是相同的,適用法律時不能區別對待,是由法律地位平等,適用法律平等決定的。

憲法第12條第1款“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應修改為“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2、自願原則

自願是指在民事活動中體現當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強迫,欺詐及其他不當影響和壓力自己作主。這一原則也是由市民關係的平等性決定的。我國民法的自願原則主要表現為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遺囑自由。

3、遵守社會公共道德原則

社會公共道德,就是廣大市民公認的道德準則,與共產主義道德有區別。調整市民社會關係的民法,必然以市民的公共道德為準則。這是由道德和法律的一致性決定的。民法與市民道德精神一致,民事立法、執法、適用法律均不能違背公共道德。在法無規定的情況下,道德可以成為民法的淵源,成為解決法律糾紛的依據。

4、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按照誠實不欺、信守諾言的道德準則平衡當事人之間及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的原則。

此項原則要求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實事求是,自覺履行義務,也賦予法官一種解釋法律及法律行為的裁量權,即以一個誠實信用人的理解進行解釋。

5、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權利濫用,是指民事主體在行使權利時超出權利本身的目的和社會所容許的界線。此種行為是違法的,故為法律所禁止。

行使權利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專以侵害他人為目的,以絕小瑕疵拒絕對方給付,違背權利目的等,均為法律所禁止。

《民法通則》中的民法主體與意思自治原則的矛盾?

意思自治不是絕對的,就像自由也不是絕對的,意思自治不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能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我國不允許將遺產留給寵物,所以該部分無效,直接適用法定繼承。

我國不允許將遺產留給寵物,但是外國部分國家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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