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反訴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什麼是刑事訴訟中的反訴?反訴有哪些條件?

刑事訴訟中的反訴,是指自訴案件的被告人作為被害人控告自訴人犯有與本案有聯繫的犯罪行為,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要求人民法院合併審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訴訟行為。提起反訴必須具備4個條件:

(1)反訴的對象只能是本案的自訴人;

(2)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行為;

(3)反訴的案件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範圍;

(4)反訴最遲在自訴案件宣告判決以前提出。

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反訴一經成立,人民法院即可與自訴案件合併審理。在這種互訴案件中,雙方當事人既是自訴人,又是被告人,享有同等的訴訟權利。如果自訴或反訴一方申請撤回起訴,法庭在同意一方撤回起訴後,對未申請撤回的訴訟應繼續審理。如果對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判處刑罰,應根據各自應負的罪責分別判處,不能互相抵消刑罰。

刑事訴訟中的反訴

1 對於公訴的案件,只有另外起訴,不能當場反訴。

2 對於自訴的,可以反訴。 自訴的反訴可以先調解,在一審中調解失敗的,可以判決。二審中調解失敗的,通知另外起訴。

什麼是刑事訴訟中的反訴

你好, 對於公訴的案件,只有另外起訴,不能當場反訴。

對於自訴的,可以反訴。 自訴的反訴可以先調解,在一審中調解失敗的,可以判決。二審中調解失敗的,通知另外起訴。

刑事訴訟中的反訴具體有哪些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 2、刑事訴訟中的反訴,是指自訴案件的被告人作為被害人控告自訴人犯有與本案有聯繫的犯罪行為,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要求人民法院合併審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訴訟行為。提起反訴必須具備4個條件:(1)反訴的對象只能是本案的自訴人;(2)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行為;(3)反訴的案件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範圍;(4)反訴最遲在自訴案件宣告判決以前提出。 3、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反訴一經成立,人民法院即可與自訴案件合併審理。在這種互訴案件中,雙方當事人既是自訴人,又是被告人,享有同等的訴訟權利。如果自訴或反訴一方申請撤回起訴,法庭在同意一方撤回起訴後,對未申請撤回的訴訟應繼續審理。

什麼是刑事訴訟中的反訴?反訴有哪些條件?

在刑事案件中可以提起反訴的情況是刑事自訴案件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反訴是指在一個已經開始的訴訟(訴訟法上稱為本訴)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案的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關的獨立反請求。反訴是被告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它是被告用來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種特殊手段,旨在消滅先遣隊本訴,讓自己的主張得到成立。反訴和本訴同時存在,法院一般將反訴和本訴合併審理,但是分別審查和判處。由於本訴和反訴的同時存在,使這個案件中的每一方當事人既是原告,又是被告,既享有原、被告的權利,又承擔原、被告的義務。提起反訴是有條件的有以下幾點: 1、反訴必須針對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提起。比如說張三告你將其打傷,你可以反訴張三把你也打成輕微傷,但是如果你說張三老婆打你就不是反訴。2、只能向審理本訴的法院提起。張三在甲法院起訴你,你跑去乙法院起訴他,不成立反訴。 3、提起的時間,必須在本訴起訴之後至合議庭評議之前。如果庭審都結束了,你突然想起要反過來告張三打你,那就只能作為新的訴訟來審理了。 4、反訴提出的問題必須與本訴有牽連。比如,你打張三、張三打你都是一個事情中發生的。張三起訴你大人,你卻說張三欠你錢,這就完全不相干了。

反訴是被告的權利,如果被告不主張的話就不會發生。不是每個案件都有反訴。

刑事訴訟中的反訴有什麼規定

對於公訴案件的刑事訴訟沒有反訴的說法,刑事訴訟中的反訴,是指自訴案件的被告人作為被害人控告自訴人犯有與本案有聯繫的犯罪行為,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要求人民法院合併審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訴訟行為,反訴與自訴的訴訟規則一致,兩訴合併審理,自訴撤訴不影響反訴審理。提起反訴必須具備4個條件:

(1)反訴的對象只能是本案的自訴人;

(2)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行為;

(3)反訴的案件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範圍;

(4)反訴最遲在自訴案件宣告判決以前提出。

在刑事訴訟中,為什麼被告人不得向公訴人提出反訴?

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不得向公訴人提出反訴是由國家法律及刑事訴訟的性質決定的。

反訴是指在正在進行的訴訟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提起的訴訟。其存在的目的在於:通過反訴與本訴合併審理,減少當事人訟累,降低訴訟成本,便於判決的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本訴的被告可以向本訴的原告提起反訴。反訴只適用於民事訴訟法,因為雙方的訴訟地位是平等的。

在刑事訴訟沒有反訴的規定,並且刑事訴訟公訴人與被告的地位是不對等的。公訴人代表國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理論上講象徵正義,不容置疑的。

如果被告對指控犯罪不服,可以在法庭上進行辯護,如果對判決不服,可以向上訴。法律判決後可以申訴。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什麼是反訴?

反訴,是指在已經提起的訴訟中,被告針對與原訴有聯繫的行為,提起獨立訴訟請求的行為。

反訴,是被告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它是被告用來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種特殊手段。但提起反訴是有條件的,其條件是:(1)反訴必須針對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提起。(2)只能向審理本訴的法院提起。(3)提起的時間,必須在本訴起訴之後至合議庭評議之前。(4)反訴提出的問題必須與本訴有牽聯。如原告起訴離婚,被告提出反訴,請求法院確認婚姻關係本來就是無效;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按買賣合同交貨,被告提起反訴,說合同本身無效,要求依法撤銷。等等。反訴的目的,在於抵銷、吞併本訴,使本訴失去作用,這樣會使原告的起訴失去實際意義。如果兩種事實沒有牽聯,如原告起訴,請求法院確認被告居住的房屋所有權是他的,被告又要求原告,必須償還欠款。這兩問題沒有聯繫,被告提出還債問題不是反訴,如有必要,應另案起訴。

被告提出反訴後,原告提起的訴訟為本訴。反訴和本訴同時存在,可合併審理,但應分別審查、判處。每一方當事人,既是原告,又是被告,既享有原、被告的權利,又承擔原、被告的義務。

除了民事案件、經濟案件中的被告有權提起反訴外,刑事自訴案件中的被告人也有權提起反訴。

反訴與答辯有根本區別。答辯,是指民事(包括刑事附帶的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的被告或被上訴人,針對原告或上訴人向人民法院遞交的起訴狀或上訴狀中提出的問題,依據事實和法律所進行的辯駁。被告和被上訴人提出答辯,這是民事、經濟和行政訴訟中的必經程序,也是一項重要訴訟權利。人民法院應當保證他們能正確地行使這一權利,使當事人在訴訟中權利平等。至於當事人拒絕答辯,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依法審理。

什麼是反訴呢?跟抗訴有什麼區別嗎

反訴,是指在已經提起的訴訟中,被告針對與原訴有聯繫的行為,提起獨立訴訟請求的行為。

被告提出反訴後,原告提起的訴訟為本訴。反訴和本訴同時存在,可合併審理,但應分別審查、判處。在合併審理的訴訟中,除第三人外,每一方當事人,既是原告,又是被告,既享有原、被告的權利,又承擔原、被告的義務。

除了民事案件、商事案件中的被告有權提起反訴外,刑事自訴案件中的被告人也有權提起反訴。

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或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提請人民法院再審判的活動。它是人民檢察院監督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一種重要形式。

關於反訴的詳細規定

1、反訴首先必須符合民訴法起訴的條件

注:   第一百零八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反訴的其他條件

(1)反訴只能是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3)反訴與本訴必須是適用同種訴訟程序。   (4)反訴不能是其他法院專屬管轄。   (5)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參考資料:baike.baidu.com/view/196872.htm#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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