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結案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06-16

零口供的定罪原則

口供作為一種法定的證據形式,被稱為“證據之王”,對證明案件事實確實具有獨特的證據價值。在相當長時期的刑事司法實踐中,辦案人員曾存在輕信口供的錯誤證據觀,甚至為追求口供採取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使口供的證據價值得以重新定位。 “慎重”在常義中是指行為處事的態度,將其作為“零口供”定罪的基本原則,是“零口供”案件自身特徵的需要,也符合現代刑事訴訟的價值取向。“零口供”案件的客觀真實存在兩種現實可能:一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確實沒有實施犯罪行為,無供可錄。二是雖然中國刑訴法沒有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權,相反明確規定其對訊問有如實供述的義務,但一些已實施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出於各種原因,如抱有僥倖或頑抗的心理,不如實供述或拒不供述,呈現“零口供”的情形。正是由於“零口供”案件存有這兩種可能,且對第二種情形中被告人定罪必須依賴“確實充分”的其他類別證據,因此對“零口供”慎重定罪,不僅是審判人員辦案的基本態度,也是判定此類案件罪與非罪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其次,“零口供” 定罪慎重原則符合平衡實現打擊犯罪與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權的現代刑事訴訟價值取向。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秩序與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權實質是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選擇,現代刑事訴訟理念追求兩者的平衡,甚至以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權為前提和基礎,這也是成熟法治社會對刑事訴訟應有的價值取向。因為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的目的是為社會的整體利益,實現國家的法治,其最終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而法治理念在刑事訴訟中的落實就是最大限度維護每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權利。因此,“零口供”案件應嚴格貫徹定罪慎重原則。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證據確實充分原則是“零口供”定罪的應有之義。定案證據“確實充分”,也是中國現行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具體內容。中國現行刑事訴訟依然採用“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該標準不僅提出刑事訴訟證據質的要求“確實”,也要求證據在量上須達到“充分”的標準,二者缺一不可。具體而言,對“零口供”定罪的訴訟證據,一是要求據以定罪的證據均已查證屬實,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得以合理排除,且根據已認證的證據對案件作出的判定結論具有唯一性;二是案件的每一節事實都需要有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和固定,沒有證據的事實不能認定。

"零口供推理定罪"????

零口供推理定罪實際上是指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認有犯罪事實或不回答偵查人員的任何問題,法院可以憑其它偵查獲得的犯罪證明認定某人構成犯罪.這個規定是很嚴格的.不僅是推理的問題,主要還是證據.

只有間接證據的零口供案件如何定案

“零口供”案件,是指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只作無罪的辯解,或保持沉默、緘口不言的情形。而“零口供”案件又分為兩類:一類是有直接證據的零口供案件;如有被害人或目擊證人的證言能夠直接指認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直接、全面地反映犯罪行為整個過程,這類證據在某種程度上起到了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作用,此時被告人的“零口供”只是其抱有僥倖、頑抗心理的表現,對證據體系的形成影響不大。而另外一類是隻有間接證據的“零口供”案件,此類案件需要有間接證據之間相互拼接、環環相扣,重新“塑造”出主要案件事實,因此對證據本身及其證明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只有間接證據的“零口供”案件大量湧現,使得認定案件的證據要求越來越高,筆者認為,此類案件的成案,需要運用如下證據規則:    堅持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指導偵查。“零口供”案件的層出不窮,迫使我們在偵查中應更加註重口供以外的其他證據的採集和固定。而為保證取得的證據最終能夠成為定案的依據,必須杜絕非法證據的產生。因此,在調取證據過程中,一方面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並對調取證據的每一步採取相應的方式予以固定,對證據的形成過程做詳盡的描述和記載;另一方面,很多證據的形成和滅失具有其自身的規律,如被破壞的現場、已變質的物證、已消逝的痕跡等,即使留下了一些痕跡或者與案件有關的物證,其證明力也已大大減弱。因此,每一份證據都應注重取得的時機和程序,保證證據本身和取得的合法性。

運用相互印證的證據支撐每一個“片段事實”。“片段事實”是指組成犯罪構成要件的每一部分事實,“片段事實”的真實,是“案件事實”真實的前提,而要達到“片段事實”的真實有相互印證的證據支撐,犯罪嫌疑人的每一句陳述或辯解都有可能成為相關證據的佐證,因此不能因為犯罪嫌疑人不認罪,就放棄對其訊問。

形成完整的證據體系。每一份查證屬實的證據及每一個認定的“片段事實”是整個案件事實認定的“零件”,而要“零件”之間及“零件”與案件事實之間能夠排除矛盾,相互支撐,形成完整的證據體系,則不僅要在量上達到每一“片段事實”均有證據予以證實,還要在質上達到所有的證據形成沒有脫節、環環相扣的證據鎖鏈。這種證據鎖鏈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聯繫方式又分為兩種,一種是與案件事實呈“串聯狀”,即每份間接證據之間互為因果,互為前後,排在前面的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並無直接的聯繫,此證據與彼證據之間一環接一環,最終推導出犯罪嫌疑人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事實。這種方式的證據體系要求我們在偵查中要更加註重證據之間的聯繫性,不能出現證據鎖鏈的斷裂,否則整個證據體系將完全崩潰;另外一種是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聯繫呈“並聯狀”,每個間接證據之間沒有直接的聯繫,但各自均與案件事實有確定的聯繫,能夠單獨證實案件事實的某一個方面。這種方式的證據體系,要求犯罪構成要件的每一個事實均應得到證據的證實,但是某一要件證據的缺失不影響其他要件的認定。

如何處理零口供,零直接客觀證據的性侵案件

1、“零口供”可以為將來規定沉默權的情況下,指控犯罪提供經驗,做好準備。 2、“零口供”有利於保護人權。它的最大意義在於喚醒人們的權利意識,即尊重犯罪嫌疑人說話的自由。 3、有利於防止冤假錯案。口供具有虛假性和易變性特點。如果審查起訴時,主要依據口供,那麼在審理時被告人往往翻供。這時其它證據也往往出現漏洞,因訴訟時限制約,容易出現冤假錯案。“零口供”可以淡化口供的作用,避免口供對公訴人的錯誤誘導,可以提高公訴的準確性,最大限度地保證案件的真實性。 4、可以有效遏制當前屢禁不止的刑訊逼供現象,促使偵查人員積極收集證據,提高偵查人員的水平。 5、可以解決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難問題,偵查階段辦案人阻撓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大多因為正處於逼取口供的施壓時期,怕律師介入犯罪嫌疑人不供或怕律師代替犯罪嫌疑人向有關機關控告刑訊逼供,揭發刑訊逼供現象。“零口供”是沉默權與現實刑事訴訟法律制度的折衷表現形式。

刑事案件沒有口供不能認定有罪對不對這句話對不對

顯然不對。司法實踐中,任何案件的認定最終是依靠證據,而不是口供,零口供也可以認定的。因為重口供或者只認口供,容易導致頂包發生。尤其傷害,殺人,車禍等。

結案後同案有一個在逃抓住口供不一樣會怎樣

如果證據確鑿,抓住後一句子不說,零口供也能判刑。

傷害案件,怎麼辦

1、僅憑他一個人的口供,派出所可以定這個傷害案是我所為麼?

答:不要認為派出所只掌握這個證人的證言才算作證據!至少派出所是掌握著現場勘查、傷情鑑定意見、被害人陳述的,即使不加上這個人的證人證言,只要所掌握的證據能夠統一地形成證據鏈條,仍有認定你為犯罪嫌疑人的可能性!

2、請問我這個事情,能否不承認了?

答:不承認是你的自由和權利!但是如果派出所掌握的證據確實充分的話,仍可認定你犯罪!我國雖然不認可沉默權,但是零口供定罪的案件仍然大量存在!從目前的情況來看,不能判定派出所是否掌握了充分的證據,所以不知道你不承認能否達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但是有一點是明確的,如果你主動投案,那麼千萬不要否認實施犯罪的主要情節,否則,如果有充分的證據認定你有罪,那麼你的投案行為將不會被認定為自首情節!

3、你說證人那個人根本就沒有看清我長什麼樣子,那麼公安機關會進行辨認的,如果通過辨認,能夠認定證人當天見到的犯罪嫌疑人就是你的話,我覺得這個證據可就足夠充分了!你的朋友既然可以打聽出你會被上網追逃,那麼他能否打聽出派出所掌握了哪些證據呢?我要說明的是,如果上網追逃,是需要以先行決定刑事拘留為前提的,如果派出所沒有一定的證據是不可能決定對你刑事拘留的!

犯案人員不認罪案件就到不了檢查院嗎

取決於證據鏈是否能夠證明有相關事實存在。

故意傷害案 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認,還能破案嗎

只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即使沒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也可以零口供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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