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存款保險制度?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什麼是存款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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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點說,現在國家允許銀行破產,那銀行破產以後儲戶存在銀行裡錢本來是由國家來負擔賠償,但是現在出來了存款保險制度以後,就是銀行通過交納一定的保費來得到保險公司的保障,萬一發生破產,由保險公司來負責賠償。不過按照現在的意見來看限額為50萬,也就是說儲戶在銀行的存款超過50萬以上的部分是不予理賠或者部分理賠,所以只要超過了50萬的存款是有損失是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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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條例》已經2014年10月29日國務院第6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規範存款保險制度,依法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統稱投保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投保存款保險。投保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以及外國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適用前款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之間對存款保險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存款保險,是指投保機構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交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存款人償付被保險存款,並採取必要措施維護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制度。第四條 被保險存款包括投保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但是,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投保機構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保險的其他存款除外。第五條 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償付限額,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執行。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併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後,即在償付金額範圍內取得該存款人對投保機構相同清償順序的債權。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存款的償付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四)其他合法收入。(二)制定和調整存款保險費率標準,報國務院批准;(八)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職責。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由國務院決定。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開業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辦理投保手續。本條例施行後開業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投保手續。第九條 存款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費率標準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存款結構情況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的累積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調整,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投保機構的經營管理狀況和風險狀況等因素確定。第十條 投保機構應當交納的保費,按照本投保機構的被保險存款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確定的適用費率計算,具體辦法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要求定期報送被保險存款餘額、存款結構情況以及與確定適用費率、核算保費、償付存款相關的其他必要資料。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規定,每6個月交納一次保費。第十一條 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流動、保值增值的原則,限於下列形式:(三)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第十二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自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編制存款保險基金收支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並編制年度報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佈。存款保險基金的收支應當遵守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並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銀行存款保險制度意味著什麼?

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相當於給中小儲戶繫上一條安全帶。

意味著國家對銀行業的管理越來越市場化,換句話說:中國的銀行以後“有資格死亡”了。

中國銀行業正面臨三個新情況:一是利率市場化,二是對民營資本開放,三是互聯網金融的攪局。

銀行業將出現三大變化:第一,銀行數量急劇增長,中小銀行越來越多;第二,行業競爭將空前激烈,利差越來越小,資金成本越來越高;第三,中小銀行經營風險越來越大,一招不慎、滿盤皆輸將成為可能。也就是說,銀行破產的機率大增。

民營資本的中小銀行如果出現經營風險,國家不可能全部兜底。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建立一整套制度,防範可能出現的風險。也就是說,國家需要為銀行業建立一套“喪葬制度”。

所謂“生前遺囑”,就是銀行在沒有遇到危機的時候,就需要制定一套預案,交代清楚,如果出現破產風險的時候,應該按照什麼樣的步驟救助,按照怎樣的方案來清理其資產。遺囑中一般會包括:激勵性薪酬怎麼樣回吐,紅利回撥或限制分紅制度,業務的分割與恢復,機構的處置與處理。

僅有“生前遺囑”是遠遠不夠的,因為這很難給儲戶帶來更為可靠的利益保護。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相當於給中小儲戶繫上一條安全帶。

目前存款的注意事項:

慎重選擇在中小銀行存款。很多中小銀行,特別是金融風險、房地產風險比較高的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小型民營銀行,輕易不要將資金放進去。這些銀行是最脆弱的,一筆大的貸款出現問題就可能翻船。所以,輕易不要被人情或者高息所左右,把錢存入不靠譜的小銀行。

如果存款量大,最好分散到多家銀行。根據媒體的報道,將來存款保險保障的上限,大概是每人50萬元人民幣。也就是說,如果銀行破產,50萬以下的儲戶可以在保險的幫助下全額拿回存款。超過50萬的部分就很難說了,也許都拿不回來,也許只能拿回來一定比例。

銀行出現問題的時候,50萬元以下存款是有絕對保障的,但理財產品不屬於存款,不在存款保險保護範圍,所以以後理財產品還是要慎重選擇,銀行的理財產品利率都比較低,如果再不受保護,那還真不如網貸平臺來的放心。

存款保險制度有哪些作用?

1、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會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當實行該制度的銀行資金週轉不靈或破產倒閉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時,按照保險合同條款,投保銀行可從存款保險機構那裡獲取賠償或取得資金援助,或被接收,兼併,存款人的存款損失就會降低到儘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護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險制度雖然是一種事後補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卻在事前也有體現,當公眾知道銀行已實行了該制度,即使銀行真的出現問題時,也會得到相應的賠償,這從心理上給了他們以安全感,從而可有效降低那種極富傳染性的恐慌感,進面減少了對銀行體系的擠兌。 2、可有效提高金融體系的穩定性,維持正常的金融秩序。由於存款保險機構負有對有問題銀行承擔保證支付的責任,它必然會對投保銀行的日常經營活動進行一定的監督,管理,從中發現隱患所在,及時提出建議和警告,以確保各銀行都會穩健經營,增加了一道金融安全網。同時由於這一制度對公眾心理所產生的積極作用,也可有效防止銀行擠兌風潮的發生和蔓延,從而促進了金融體系的穩定。 3、促進銀行業適度競爭,為公眾提供質優價廉的服務。大銀行由於其規模和實力往往在吸收存款方面處於優勢,而中小銀行則處於劣勢地位,這就容易形成大銀行壟斷經營的局面。而壟斷是不利於消費者利益的,社會公眾獲得的利益就會小於完全競爭狀態下的利益。存款保險制度是保護中小銀行,促進公平競爭的有效方法之一。它可使存款者形成一種共識,將存款無論存入大銀行還是小銀行,該制度對其保護程度都是相同的,因此提供服務的優劣,將成為客戶選擇存款銀行的主要因素。 4、存款保險機構可通過對有問題銀行提供擔保,補貼或融資支持等方式對其進行挽救,或促使其被實力較強的銀行兼併,減少社會震盪,有助於社會的安定。

存款保險制度的實行有哪些重要意義

對於四大行和交行這些國有銀行來說,存款保險制度幾乎無法帶來任何信譽的增加,因為他們的信譽已經到頂了。

對於其他的中小銀行來說,存款保險制度可以在某種程度上增加攬儲的砝碼。但無論對誰來說,這都是實打實支出的成本。雖然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小銀行的存儲安全,但是利率上浮和相對高存保費率都增加了小銀行的成本,相應提高了他們的風險,促使小銀行追求風險增加槓桿,反而引起自身的經營不善導致儲戶存款不安全。

推出存款保險是中國金融改革的里程碑,在推進金融業特別是銀行業市場化方面,存款保險的象徵意義大於實際作用。市場化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利率市場化、匯率市場化、經營市場化等一系列基礎制度的配合,這也是存款保險制度遲遲沒有推出的原因。

存款保險制度還帶來了一個問題,就是本來就已經很多頭的交叉監管又多了一個頭。存款保險機構附加的監管職能尚不知其具體範圍,但多頭監管帶來的弊病無疑更大了,本來存款就有存貸比、偏離度、保障金等一系列監管指標作為約束,每個約束都是對銀行利潤的侵蝕,如果存款保險再變成各機構爭奪監管權的工具,那就離市場化更遠而不是更近了。

總的來說就是銀行也想市場化邁進的重要一步。

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險制度應著重哪幾個方面

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提高公眾的風險意識

新中國成立後,我國長期實行的是計劃經濟體制,包括銀行在內的許多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部門都是公有和國營,所以在公眾心裡形成了銀行為國有和官辦的認識,只要國家和政權存在,銀行就不會賴賬更不會倒閉。因此,公眾到銀行存款,不存在任何風險,把錢存到銀行,就是把錢放進了保險箱。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逐步實現了政企分離,企業已經成為市場主體。就銀行而言,也已打破了國有銀行一統天下的壟斷局面,國有控股銀行、混合所有制銀行、民營銀行並存的多元格局初步形成,各類銀行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自主經營、自擔風險。在計劃經濟時代,公眾的風險意識受到弱化。到了市場經濟時代,公眾的風險意識需要得到強化。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在提高公眾風險意識方面,將具有標誌性的意義,它宣告銀行用國家信用做保證的時代已經結束,可讓公眾認識到,當銀行存款都不能零風險的時候,個人投資面臨風險將成為新常態。這對於解決理財糾紛、打擊非法集資等都將起到推動作用,讓公眾在投資時做到理性選擇。“股市有風險,入市須謹慎”已成為股民的共識,“賠付有額度,存款應選擇”也應成為儲戶的理念。

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提高公眾的法律意識

如同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公眾的風險意識淡薄一樣,長期伴隨高度計劃經濟造成公眾難以形成強烈的法律意識。這是因為計劃經濟主要採用行政手段配置資源,也就是政府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作用,經濟活動基本不需要法律來規範,因此公眾在經濟活動中既不善於運用法律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也不習慣運用法律解決遇到的矛盾和問題,至今社會上還不時出現群眾被經濟詐騙後到各級政府上訪的情況。深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必然要求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作用,經濟活動主要依靠法律來規範,所以有人稱市場經濟為法制經濟,但公眾法律意識不強是制約市場經濟走向成熟的重要因素。雖然我國法律體系已經形成並不斷完善,法律宣傳工作也在不斷加強,但在全社會形成依法辦事的濃厚氛圍還任重道遠。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對提高公眾的法律意識將大有裨益。我國是目前世界上儲蓄率最高的國家,存款是居民家庭最主要的財產之一,存款的安全性必然牽動每個儲戶的神經,儲戶關注存款保險法規,這無異於一次法規教育活動,而且具有很大的普及性和自覺性。公眾法律意識的提高,就是要依靠那些與公眾利益息息相關的法律法規的不斷制定和實施,使公眾生活與法律法規親密接觸,深度融合。

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提高公眾的投資意識

我國居民儲蓄率為世界最高,這與我國的國情有關。一方面長期以來沒有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人們有錢不敢花,把錢存起來是一種自我保障;另一方面過去個人投資渠道比較狹窄,許多領域對民間資本並不開放,儲蓄成為人們理財的主渠道。高儲蓄曾經被當作優勢和美德,在支持間接融資和提倡勤儉節約方面具有積極意義,但同時也要看到其消極作用。首先,高儲蓄抑制即期消費。拉動經濟增長主要依靠“三駕馬車”,與投資拉動和出口拉動相比,我國消費拉動相對比較薄弱,還有很大空間和潛力,動員人們擴大消費是拉動經濟增長的有效手段。其次,高儲蓄限制直接融資。在培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我國一直努力增加直接融資的比例,從而降低社會融資成本和銀行體系風險,目前直接融資有了很大發展,但與間接融資相比仍然處於弱勢,擴大直接融資還需要從間接融資中進行分流。應當創新針對居民個人的投資渠道和理財產品,鼓勵人們投資多元化,讓人們在投資中賺錢,在理財中生錢,在消費中花錢,形成良性循環的態勢。儲蓄只是一種傳統的理財方式,雖然它仍然是大多數居民理財的首選,但已不是唯一......

存款保險制度包括農村信用社嗎

存款保證金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統稱投保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投保存款保險。

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其真正目的是什麼呢?

放開金融,減輕國家對銀行的風險,過去銀行破產都是由國家全額賠償,憑什麼呢

存款保險制度的理論分類

國際上通行的理論是把存款保險分為顯性存款保險和隱性存款保險兩種。 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國家以法律的形式對存款保險的要素機構設置以及有問題機構的處置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 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優勢在於: 明確銀行倒閉時存款人的賠付額度,穩定存款人的信心; 建立專業化機構,以明確的方式迅速、有效地處置有問題銀行,節約處置成本; 事先進行基金積累,以用於賠付存款人和處置銀行; 增強銀行體系的市場約束,明確銀行倒閉時各方責任。 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則多見於發展中國家或者國有銀行佔主導的銀行體系中,指國家沒有對存款保險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銀行倒閉時,政府會採取某種形式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眾對存款保護的預期。 截至2013年底,中國尚未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但實際上存在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即以國家和政府的信用對存款類金融機構的商業行為進行擔保。隱性存款保險制度符合中國使用行政手法對市場問題進行調控的一貫作風,是由中國的具體國情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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