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準國家工作人員?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哪些人

關於國家工作人員的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在總則第93條規定:“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對此規定,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加以理解。(一) 關於國家機關的理解本條中,“國家機關”是指從事國家管理和行使國家權力,以國家預算撥款作為獨立活動經費的中央和地方各級組織。包括權力機關,即全國與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及其各部委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種管理機構;各級司法機關、軍隊系統的各級機構。(二)、關於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理解本條中,“國有公司”是指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國有投資主體共同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國有企業單獨作為發起人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國有企業”是指財產屬於國家所有的,從事生產、經營或者服務活動的經濟組織。“國有事業單位”是指受國家機關領導,不實行經濟核算,所需經費由國家劃撥的部門或單位。如公立學校、醫院、科研機構等。“人民團體”是指由若干成員為了共同目的而自願組成的,經過政府核准登記並由政府劃撥經費的各種社會組織。(三)、關於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理解本條中,“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是指不佔國家編制、不由政府劃撥經費、依法成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社團組織。(四)、關於從事公務的理解從事公務是國家工作人員的本質特徵。“從事公務”是指對公共事物的管理活動,即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務行為以及其他辦理國家事務的行為。“公務”的特徵表現為:一是具有管理性,即對公共事務進行管理,它既可以是國家事務,也可以是社會事務和集體事務。二是具有國家代表性,即這種活動是代表國家進行的。三是公務的職務性,即它是基於一定的職位或授權而派生的職能。四是公務的合法性,即該項職能的行使是法律授予的權力。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國有公司的董事、經理、監事、會計、出納人員等管理、監督國有財產等活動,屬於從事公務。那些不具備職權內容的勞務活動、技術服務工作,如售貨員、售票員等所從事的工作,一般不認為是公務。關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93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兩類:一類是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另一類是“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國家工作人員,可稱為準國家工作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包括三部分人員:第一,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第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第三,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刑法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有什麼區別

根據1997年刑法典第93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兩類:一是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另一是“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國家工作人員,可稱為準國家工作人員。依照這一規定,結合新刑法典分則中的某些具體犯罪規定,在國家工作人員問題上就出現了三個概念:即國家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準國家工作人員。在刑法分則中,有的條文使用國家工作人員,有的條文使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以我們應當準確理解這幾個概念的邏輯關係。國家工作人員是上位概念,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準國家工作人員是下位概念。國家工作人員中包含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所有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是國家工作人員,但國家工作人員卻不一定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在理解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邏輯關係時,應當避免這樣的一種錯誤認識,即從刑法第93條規定看,國家工作人員就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國家工作人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同一概念。從條文的邏輯分析,這樣理解是正確的,但是從實際情況看,卻不能做這樣的理解。例如,在實踐中處理玩忽職守罪時,刑法第397條規定玩忽職守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若認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是同一概念,那麼國家工作人員所包括的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也可以是玩忽職守罪的主體。這樣認識是出於對國家工作人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邏輯關係上的混亂得出的,顯然是不對的。

國家工作人員範圍有哪些?

關於國家工作人員的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在總則第93條規定:“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對此規定,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加以理解。

(一) 關於國家機關的理解

本條中,“國家機關”是指從事國家管理和行使國家權力,以國家預算撥款作為獨立活動經費的中央和地方各級組織。包括權力機關,即全國與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及其各部委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種管理機構;各級司法機關、軍隊系統的各級機構。

(二)、關於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理解

本條中,“國有公司”是指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國有投資主體共同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國有企業單獨作為發起人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國有企業”是指財產屬於國家所有的,從事生產、經營或者服務活動的經濟組織。“國有事業單位”是指受國家機關領導,不實行經濟核算,所需經費由國家劃撥的部門或單位。如公立學校、醫院、科研機構等。“人民團體”是指由若干成員為了共同目的而自願組成的,經過政府核准登記並由政府劃撥經費的各種社會組織。

(三)、關於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理解

本條中,“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是指不佔國家編制、不由政府劃撥經費、依法成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社團組織。

(四)、關於從事公務的理解

從事公務是國家工作人員的本質特徵。“從事公務”是指對公共事物的管理活動,即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務行為以及其他辦理國家事務的行為。“公務”的特徵表現為:一是具有管理性,即對公共事務進行管理,它既可以是國家事務,也可以是社會事務和集體事務。二是具有國家代表性,即這種活動是代表國家進行的。三是公務的職務性,即它是基於一定的職位或授權而派生的職能。四是公務的合法性,即該項職能的行使是法律授予的權力。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國有公司的董事、經理、監事、會計、出納人員等管理、監督國有財產等活動,屬於從事公務。那些不具備職權內容的勞務活動、技術服務工作,如售貨員、售票員等所從事的工作,一般不認為是公務。

關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93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兩類:一類是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另一類是“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國家工作人員,可稱為準國家工作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包括三部分人員:

第一,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第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

第三,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如何正確界定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34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包括黨的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黨的工作人員,是指黨的各級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和黨的基層組織中專職、兼職從事黨內事務的黨員。對國家工作人員和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人員的認定,依照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以及司法解釋執行。本條例對具體如何界定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未做詳細說明;但正確界定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對於我們的案件的定性與處理,具有重要的意義。本文將依照我國法律、法規、司法實踐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以及司法解釋,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加以具體闡述。 一、國家工作人員的法律界定1997年刑法典第93條規定:“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根據這一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兩類:一是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另一是“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國家工作人員,可稱為準國家工作人員。這樣,在國家工作人員問題上就出現了三個概念:國家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準國家工作人員。我們應當準確理解這幾個概念的邏輯關係,即國家工作人員是上位概念,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準國家工作人員則是下位概念。二、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範圍界定依據我國憲法第三章關於國家機構的規定和198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的規定,我國的國家機關就是指國家的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事機關;在上述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就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權利機關,就是全國與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家行政機關,就是國務院及其各部委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各種管理機構。國家審判機關,就是各級人民法院。國家檢察機關,就是各級人民檢察院。軍事機關,就是對國家武裝力量實行管理的各級機構,如國家軍事委員會、四總部等。從我國的政體和國情看,中國共產黨的各級組織在我國的政治、經濟、社會生活各領域中發揮著領導作用,但從其性質上看,它畢竟是一個政黨,而不是國家機構,所以還是不把中國共產黨的各級組織視為國家機關為宜。至於目前在我國存在的所謂名為總公司實為國家行政部門的機構,更不應視為國家機關。所以在中國共產黨的各級組織中以及在原為行政機關而現在為總公司的組織中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如供電公司、菸草公司,顯然應屬於準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不應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範圍。三、準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界定所謂準國家工作人員,是指現行刑法典中所規定“以國家工作論”的人員。根據1997年刑法典第93條的規定,準國家工作人員包括三種:第一,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第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第三,其它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是指公司財產完全屬於國家所有的公司。包括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國有投資主體共同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國有企業,是指財產完全屬於國家所有的,從事生產、經營或者服務活動的非公司化經濟組織。國有事業單位是指受國家機關領導,所需經費由國家劃撥的非生產經營性部門或單位,如醫院、科研機構、體育、新聞、廣播、出版等單位。人民團體,是指......

“國家工作人員”具體指哪些人員?

關於國家工作人員的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在總則第93條規定:“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對此規定,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加以理解。

(一) 關於國家機關的理解

本條中,“國家機關”是指從事國家管理和行使國家權力,以國家預算撥款作為獨立活動經費的中央和地方各級組織。包括權力機關,即全國與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及其各部委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種管理機構;各級司法機關、軍隊系統的各級機構。

(二)、關於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理解

本條中,“國有公司”是指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國有投資主體共同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國有企業單獨作為發起人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國有企業”是指財產屬於國家所有的,從事生產、經營或者服務活動的經濟組織。“國有事業單位”是指受國家機關領導,不實行經濟核算,所需經費由國家劃撥的部門或單位。如公立學校、醫院、科研機構等。“人民團體”是指由若干成員為了共同目的而自願組成的,經過政府核准登記並由政府劃撥經費的各種社會組織。

(三)、關於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理解

本條中,“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是指不佔國家編制、不由政府劃撥經費、依法成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社團組織。

(四)、關於從事公務的理解

從事公務是國家工作人員的本質特徵。“從事公務”是指對公共事物的管理活動,即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務行為以及其他辦理國家事務的行為。“公務”的特徵表現為:一是具有管理性,即對公共事務進行管理,它既可以是國家事務,也可以是社會事務和集體事務。二是具有國家代表性,即這種活動是代表國家進行的。三是公務的職務性,即它是基於一定的職位或授權而派生的職能。四是公務的合法性,即該項職能的行使是法律授予的權力。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國有公司的董事、經理、監事、會計、出納人員等管理、監督國有財產等活動,屬於從事公務。那些不具備職權內容的勞務活動、技術服務工作,如售貨員、售票員等所從事的工作,一般不認為是公務。

關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93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兩類:一類是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另一類是“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國家工作人員,可稱為準國家工作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包括三部分人員:

第一,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第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

第三,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哪些人員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過去在《刑法》中有明確規定。如198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規定:“本決定所稱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各級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各級司法機關、軍隊、國營企業、國家事業機構中工作的人員,以及其他各種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根據上述規定,國家機關主要包括四大類,即:一是國家權力機關,即各級人大;二是各級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和地方各級政府;三是司法機關,包括各級法院、檢察院;四是軍隊,即各級軍事機關。上述規定和憲法關於國家機關的規定是一致的。因為憲法規定的國家機關就是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法院、檢察院、軍事機關,沒有規定其他的國家機關。刑法修改後,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一直沒有明確。200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門作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瀆職罪主體立法解釋》),實際上是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解釋。根據《刑法》規定的精神以及《瀆職罪主體立法解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除了上述四類人員以外,還包括以下五種情況:1.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行政處罰法》第17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近年來,隨著機構改革的深入進行和政府部分權力的下放,一些法律、法規授權某些非國家機關的組織在某些領域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如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不屬於國家機關,但是《證券法》賦予了其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的職責,包括行政處罰的權力。還有保險監督委員會,也不屬於國家機關,但是按照《保險法》的規定,也是行使了國家行政管理職能。像這些不屬於國家機關,但是法律、法規賦予其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應當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2.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這種情況比較多,因為政府機構改革後,過去很多屬於機關性質的組織,現在都改成事業單位了。雖然編制變了,過去是行政編制,現在是事業編制,但其職能實際上沒有變化。《行政處罰法》第18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託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所以這種委託也是合法有效的。在處理河南洛陽歌舞廳失火案中,就涉及瀆職罪的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認定問題。洛陽市管理文化場所的是文化局所屬的文化市場管理辦公室,它是事業單位,但是行使著文化市場的管理職責,包括文化娛樂場所的審批、管理、檢查。實際上是受文化局的委託,代表文化局行使了行政管理職權,所以這一部分人也要按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待。還有一些地方的衛生防疫站。衛生防疫站一般是事業單位,它受衛生局的委託,行使食品衛生的檢查、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當他們從事上述行政管理職責時,也要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3.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這些人不屬於國家機關的正式編制,但由於臨時借調、聘用等關係實際上在國家機關中行使了國家機關的職權。最高人民法院對此專門出臺了司法解釋,公安機關聘用的合同制民警,包括監獄裡聘用的獄警,他們不是正式的民警,是合同制的,但實際上行使了看守罪犯等監管職責,與正式的公安人員沒有差別,所以這些人員也應當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4.在鄉鎮以上共產黨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共產黨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認定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這是由中國共產黨的性質決定的,共產黨是執政黨,實際上在國家生活中處於領導地位,這在憲法中也有規定,因為憲法規定了四項基本原則,有一條就是堅持黨的領導,也就是確認了中國......

刑法中關於國家工作人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定義和區別

根據刑法的規定,我國的國家工作人員可以劃分為兩大類:一是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可簡稱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這是嚴格意義上的國家工作人員;二是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者,亦稱準國家工作人員。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那麼,哪些人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呢?要搞清這一問題,首先必須搞清楚什麼是國家機關及其範圍。所謂國家機關,是指國家為行使其職能而設立的各種機構,是專司國家權力和國家管理職能的組織。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級組織。從國家學說上講,國家機關,即國家政權機關,它包括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隊中的各級機關。在我國,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憲法明文確定了共產黨在國家事務中居於領導一切的地位。因此,從廣義上講,中國共產黨的各級機關應納入國家機關的範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我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愛國統一戰線組織,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實現同各民主黨派及其他民主團體和愛國人士進行政治協商的機關。從嚴格意義上講,人民政協不是國家機關。但由於人民政協主要擔負著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的職能,它同國家權力機關的活動有著十分密切的聯繫,可以直接左右或影響權力機關的決策與活動。所以,從這一意義上講,人民政協不同於人民團體。因此,人民政協各級機關中的專職工作人員,亦可以列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範圍內。 綜上所述,在我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指以下幾類人員: 1、中國共產黨各級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2、國家各級權力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全國與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行政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國務院及其所屬部、委、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管理機構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4、審判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5、檢察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6、軍隊各級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7、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機關中專職從事公務的人員。 此外,在行政機構改革中,一些原為國家行政部門的機關被撤銷或改變體制而組成的“公司”,若靠國家行政撥款,主要擔負行政管理工作的,亦應納入國家行政機關的範圍。在這些“公司”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亦應視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二)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者,即準國家工作人員。 根據刑法第93條第2款的規定,準國家工作人員包括以下三類: 1、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是指公司財產屬於國家所有的公司及國家控股的股份公司。國有企業,是指財產屬於國家所有而從事生產性、經營性的企業。國有事業單位,是指國家投資興辦、管理從事科研、教育、文化、體育、衛生、新聞、廣播電視、出版等單位。人民團體,是指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各級青、工、婦等人民群眾團體。 2、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委派”,是指委任和派出。受委派從事公務的人員,無論其先前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只要具有合法被委派的身份,即應視為是“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者。 3、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這類人員是指除上述兩類人員外,其他一切依照法律規定在國家機關、國有單位職能管轄,管理範圍內從事公務的人員,如:非國家工作人員因受國家機關、國有單位的合法委託而從事公務的人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原本不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代表,如原本是工人、農民、演藝員、運動員、專職教師、專職科技人員、個體經商......

什麼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

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行自身職務所賦予的權利、職責時,應當遵守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保持自身廉潔情操的基本性質。

具體的講,有以下制度:重大事項集體決策、程序公開、結果公示備案、決策失誤責任追究制度;重點部門和重點崗位內部權力制衡、人員定期輪崗、定期審計制度;行政審批、財務審批、重大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配監督制度;幹部選拔任用公開、民主、用人失察責任追究制度;領導幹部定期述職述廉、個人重大事項報告、收入和境外存款申報、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領導幹部任職迴避、廉政談話、引咎辭職制度。

人民利益無小事。破壞這種制度的行為,輕重都將給黨和國家的事業、人民群眾的利益帶來損失,影響黨群關係和幹群關係,降低黨的凝聚力和政府的感召力。其自身輕則受到紀律處分,重則受到法律制裁。

什麼是機關工作人員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鄉(鎮)以上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政協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綜上所述,在我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指以下幾類人員: 1.中國共產黨各級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2.國家各級權力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全國與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行政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國務院及其所屬部、委、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管理機構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4.審判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5.檢察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6.軍隊各級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7.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機關中專職從事公務的人員。   此外,在行政機構改革中,一些原為國家行政部門的機關被撤銷或改變體制而組成的“公司”,若靠國家行政撥款,主要擔負行政管理工作的,亦應納入國家行政機關的範圍。在這些“公司”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亦應視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另說明一下國家工作人員   包括在國家各級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各級司法機關、軍隊、國營企業、國家事業機構中工作的人員,以及其他各種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國有企業中的管理工作人員,公司、企業中由政府主管部門任命或委派的管理人員,國有企業委派到參股、合營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能的人員和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   刑法上的國家工作人員   國家工作人員論者,即準國家工作人員。   根據刑法第93條第2款的規定,準國家工作人員包括以下三類:   1.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是指公司財產屬於國家所有的公司及國家控股的股份公司。國有企業,是指財產屬於國家所有而從事生產性、經營性的企業。國有事業單位,是指國家投資興辦、管理從事科研、教育、文化、體育、衛生、新聞、廣播電視、出版等單位。人民團體,是指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各級青、工、婦等人民群眾團體。   2.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委派”,是指委任和派出。受委派從事公務的人員,無論其先前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只要具有合法被委派的身份,即應視為是“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者。   3.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這類人員是指除上述兩類人員外,其他一切依照法律規定在國家機關、國有單位職能管轄,管理範圍內從事公務的人員,如:非國家工作人員因受國家機關、國有單位的合法委託而從功公務的人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原本不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代表,如原本是工人、農民、演藝員、運動員、專職教師、專職科技人員、個體經商戶等人民代表;人民法院的陪審員、人民檢察院的特邀檢察員、監察部門的特邀監督員等。   司法實踐中,在界定“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的範圍時,應當緊緊地扣住這類人員必須具備的三個基本條件,凡具備這三個條件,且不屬於刑法第93條第1款和第2款列舉的前兩種情形的人員,即可以納入“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範圍。

認定國家工作人員是身份論還是職權論

認定國家工作人員需要將身份論和職權論結合起來。

以什麼標準界定是否是國家工作人員是當前極具爭議的問題。一種觀點認為國家工作人員犯罪是一種職務性犯罪,所以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具有國家工作人員或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者的資格身份,這是其從事公務的前提,故主張在界定國家工作人員範圍時應以行為人是否具有上述資格身份來確定。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從事公務是國家工作人員的本質特徵,主張在確定行為人是否是國家工作人員時,應以其是否從事公務來界定,無論行為人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只要是依法從事公務者,即應視為國家工作人員之列。

在1995年12月25日頒佈了《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中規定:公司、企業中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這是典型的“身份論”,得到了理論界部分專家、教授的贊同和支持。由於“兩高”的司法解釋不同,不僅進一步導致了人們思想認識上的混亂,而且嚴重地影響了執法的統一。

“身份論”和“公務論”都各有一定的道理。“身份論”的最大優點在於可以防止人為地將國家工作人員範圍擴大化,與新刑法第93條縮小國家工作人員範圍的規定精神較吻合。而“公務論”的好處在於有利於打擊犯罪,與當前犯罪的實際情況較為貼切。但無論從理論上講還是從司法實踐中的情況來看,片面地強調“身份”或“公務”,都難免有失偏頗。因為事實上“身份”和“公務”是構成國家工作人員或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者的兩大要素,二者是難以截然分開的有機整體。從理論上講,國家工作人員或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者首先應具有一定的資格身份。這種資格身份在大力推進人事制度和用人制度改革的今天不能片面地理解或強調為是僅指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而言,它還應包括依法取得從事公務的一種資格。而這種資格身份儘管有長期性的,有臨時性的,其取得的方式也各異,如通過任命、聘任、委任、派出或者依據法律規定被選舉、被任命或根據法律的規定而取得等,但都有一個客觀存在和依法取得的問題。如果行為人根本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或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身份”,從事公務便無從說起。換句話講,“身份”是從事公務的資格,沒有國家工作人員或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者的身份便沒有資格去從事公務。而“從事公務”則是國家工作人員的本質屬性,如果抽去這一實質性問題,國家工作人員或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者亦不復存在。可見在國家工作人員問題上,“身份”和“公務”是相輔相成,密不可分的有機整體。再者,從法律的規定上看,刑法第93條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和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規定中亦是將“身份”和“公務”融為一體的。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顯然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理應是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過去叫“幹部”,現時稱國家公務員),這是不言而喻的問題。在國家機關中工作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如工人、勤雜人員等,其從事的事務也不可能是“公務”,故不能將他們納入國家工作人員之列。第2款規定的是“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範圍也就是“準國家工作人員”的問題,包括以下三類人員:(一)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三)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從法條規定的精神來看,上述“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者也是“身份”和“公務”相融的有機整體。首先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者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身份,他們或是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或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單位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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