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的含義?

General 更新 2024-05-18

警察的含義

在古代文獻記載中,早就有“警”、“察”下幾種二字的記載。“警”有以下幾種含義:1、戒備,特指軍事上的戒備。《左轉·宣公十二年》中有:“軍衛不徹警也。”2、需要戒備的情況或消息。方苞《左忠毅公逸事》中有:“每月警,輒數日不就寢。”3、警告、告誡。方苞《獄中雜記》中有:“是以立法以警其餘。”4、機警、敏銳。《三國志·魏武帝記》中:“太祖少機警,有權數。”“察”有以下幾種含義:1、觀察,細看。《易·繫辭》:“俯以察於地理。”2、考核調查。《論語·衛靈公》:“眾惡之,必察焉。”3、選拔、推薦。4、精明、明察。“水至清則無魚,人至察則無徒。”總之,在我國古字的意義上,先事戒備謂之“警”,見微知著謂之“察”。警察二字連用含有偵查、緝拿之意。如《金史·百官志》記載:“諸京巡警院使一員,正六品,掌平理獄訟,警察別部,總判院事.”這裡的警察就有偵查、檢察的意思。  西方國家的“警察”一詞,最早起源於古希臘,其最初的含義是指城市統治方法及城市管理活動。14世紀的歐洲,在德國、法國等國際,“警察”一詞的含義指良好秩序,用以泛指國家的整個政策,將警察作為國家政務活動的總稱。包括政治、軍事、司法和宗教等方方面面。17世紀以後,警察一詞逐漸變窄,警察與軍事和司法逐漸分離,警察專指國家“內務行政”。現代意義的警察的確立最早始於英國。無論是西方國家,還是東方國家。最早的警察組織和警察人員,雖然在稱謂上有所不同和履行的職能與現代社會警察的職能不完全相同,但是都有現代意義警察職能的屬性  在中國,在警察發展史上,警察一詞始於宋代。現代意義警察制度,創於清朝光緒年間。最初稱警察為巡捕,後又改稱警察為巡警。《清朝續文獻通考》所釋:警察乃內治安要政,且是專門之學,自奉旨辦,挑年輕敏者,認真教訓。這是我國近現代意義上有關警察概念的最早的解釋。  《現代漢語詞典》中:警察是家維持社會秩序和治安的武裝力量。也指參加這種武裝力量的成員。《辭海》說:“警察是為武裝性質的維護社會秩序的國家公職人員。綜合起來警察的概念形成了多種含義。第一,從社會力量的角度來看,警察是指警察機關及其執行警察人任務的人員。第二,從社會功能的角度來看,警察是指警察作用。警察的作用在於依法維護公共秩序和社會治安,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並以指導、服務、強制、懲戒等為手段的國家作用。第三,從社會行為的角度來看,警察是指警察行為。警察是基於國家憲法和法律的刑事、行政職權的規定,以維護社會秩序,防止危害社會為目的,依法實施警察刑事、行政行為的。  綜上所述,警察是指國家及其統治者,根據國家和統治者階級的意志,按照確定標準設置的警察機關及其警務人員。一般指按照具有武裝性質的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在警察機關中行使警察職權,履行警察職責的國家公職人員。公務人員乃直接或間接從事國家及公共團體事務或政務的人員。警察人員是執行警察任務的公務人員。警察人員則為執行警察任務,即依法維持社會治安秩序、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國家、危害社會行為的發生。懲治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一切違法犯罪分子。警察專門執行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職能。其行為是依靠國際強制力保障實施的。

警察的含義是什麼

你好,警察的含義: 警察是具有武裝性質的維護社會秩序、保衛國家安全國家行政力量。 警察的產生的條件。第一,生產力的發展、私有制的產生,是警察產生的經濟條件。第二,階級矛盾和統治階級內部矛盾的不可調和性,是警察產生的階級條件。第三,維護統治秩序與懲罰犯罪的客觀需要,是警察產生的社會條件。第四,國家機器的形成,是警察產生的政治條件。 近代警察與古代警察有以下幾點區別:第一,近代警察的職能是獨立的,警察職能主要集中於警察機關。第二,近代警察從中央到地方形成專職的警察隊伍,成為國家龐大的專政工具之一,行使專門職權。第三,近代警察強調了法制。第四,近代警察有統一的制式服裝,古代警察則沒有專門的服裝。 警察的本質。警察是國家政權中按照統治階級意志,依靠暴力的、強制的、特殊的手段維護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的武裝性質的行政力量。 警察本質的特點有:第一,鮮明的階級性。第二,手段的多樣性。第三,任務的廣泛性。 警察的基本職能。警察的職能,是指警察的社會效能和作用。警察的政治鎮壓職能和社會管理職能,構成了警察的基本職能。 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這是公安機關的階級屬性,也是它的根本屬性。 公安機關的基本職能,是專政職能和民主職能,它集中反映了公安機關作為人民民主專政工具這一根本屬性的要求。 公安機關的專政職能,是指公安機關對危害國家安全的敵對勢力、敵對分子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進行鎮壓、制裁、改造和監督的社會效能。 公安機關的宗旨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是國家治安行政和刑事執法機關,擔負著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的重要職責。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國家的一切權利屬於人民。公安機關是人民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的權利是人民賦予的,它執行人民的意志,維護人民的利益。因此,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公安機關性質的必然要求。 公安機關的任務,是指公安機關在國家法律所確定的管理範圍內,為實現一定的目標所進行的工作內容。 公安機關的基本任務:一、維護國家安全;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三、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四、保護公共財產和個人合法財產;五、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公安機關的職責。公安機關的職責,是公安機關依法在管轄範圍內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警察和公安四個字的含義一樣嗎??

公安 (Police或Public Security) 社會整體(包括社會秩序、公共財產、公民權利等)的治安,“公安”意思同“警察”或“警政”。維護公共治安就叫公安,警察也包括公安的意思。包括我國在內,世界上有少數國家這樣稱呼,國際上一般統稱"警察"。 而公安機關是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的行政機關,同時它又擔負著刑事案件的偵查任務,因而它又是國家的司法機關之一。公安機關是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依法管理社會治安,行使國家的行政權,同時公安機關又依法偵查刑事案件,行使國家的司法權。公安機關的性質具有雙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公安機關(警方)的職責是: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防範、打擊恐怖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管理交通、消防、危險物品;管理戶口、公民身份證、國籍、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管理集會、遊行和示威活動;監督管理公共信息網絡的安全監察工作;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公安:含義著什麼?怎麼理解?

公安(英文:Police或Public Security),維護公共治安就叫公安,警察也包括公安的意思。包括中國在內,世界上有少數國家這樣稱呼,國際上一般統稱“警察”。

“警察”與“公安”並沒有任何實質意義上的區別,之所以造成兩名稱並行的情況有著歷史和現實的各種因素。 我黨歷史上第一次出現“公安”的名稱是在1939年2月,為了從名稱上與偽政權警察機關有所區別,在中央書記處發佈的《關於成立社會部的決定》中,要求各邊區行署設公安局或保安處,在各縣設公安局。

公安機關是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的行政機關,同時它又擔負著刑事案件的偵查任務,因而它又是國家司法體系的一部分。公安機關是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依法管理社會治安,行使國家的行政權,同時公安機關又依法偵查刑事案件,行使國家的司法權。公安機關的性質具有雙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由於法律的明確規定,“公安”僅僅被用於機構的名稱,對公安機關個體成員準確的稱呼應為“警察”,“公安”、“公安人員”等都是不規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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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的含義是什麼???

中國的警察包括武警和人民警察兩大類。

“公安”廣義上是指人民警察,分為公安部門管理的公安警察(即狹義“公安”,包括治安、戶籍、刑偵、交通等)、國家安全部門管理的國家安全警察、及法院檢察院系統的司法警察三大類。

人民警察是國家公務員,實行警監、警督、警司、警員的警銜制度,服裝以藏黑為主色調。

武警全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一部分,是擔負國家賦予的安全保衛任務的部隊,受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雙重領導。

警察的肩章上的圖案表示什麼意思和意義

警銜: 從高到地:總警監(警察局局長) 橄欖加類似的星狀的東西 警監(大約位置是副局長)、 警督(分三級二槓加1、2、3星)、警司(分三級,一杆加1、2、3星)、警員,(分三級,只有星星,沒有槓)

警察的意義是什麼

警察 軍人 知道了我當了兵之後 才知道含義· 我是屬於雙重性質的隊伍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 中國公安邊防警察 唉 一言難盡啊 ··那時候我的臉都不值錢了· 我們直接面對的是人民 啊· 我們是什麼國家 人民共和國 人民是國家的主人 啊· 人民不對 我們怎麼去對人民啊 · 可人民是怎麼對我們的呢···拳腳相加 惡意毆打 .........................我都不想去想了·· 如果沒有命令 只能忍受 ····

警察警銜的含義

1992年9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04號發佈 根據1995年5月16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00年8月18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民警察佩帶的警銜標誌必須與所授予的警銜相符。

第三條 人民警察的警銜標誌:總警監、副總警監警銜標誌由銀色橄欖枝環繞銀色國徽組成,警監警銜標誌由銀色橄欖枝和銀色四角星花組成,警督、警司警銜標誌由銀色橫槓和銀色四角星花組成,警員警銜標誌由銀色四角星花組成。

第四條 警銜標誌佩帶在肩章上,肩章為劍形,分為硬肩章和軟肩章。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為藏藍色,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為藍灰色。

人民警察著常服、執勤服時,佩帶硬肩章;著作訓服、制式襯衣時,佩帶扣式軟肩章;著多功能服時,佩帶套式軟肩章。

第五條 總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一枚橄欖枝環繞一週的國徽,副總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一枚橄欖枝環繞半周的國徽。

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一枚橄欖枝,一級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三枚四角星花;二級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二枚四角星花;三級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一枚四角星花。

警督警銜標誌綴釘二道橫槓,一級警督警銜標誌綴釘三枚四角星花;二級警督警銜標誌綴釘二枚四角星花;三級警督警銜標誌綴釘一枚四角星花。

警司警銜撫志綴釘一道橫槓,一級警司警銜標誌綴釘三枚四角星花;二級警司警銜標誌綴釘二枚四角星花;三級警司警銜標誌綴釘一枚四角星花。

警員警銜標誌綴釘四角星花,一級警員警銜標誌綴釘二枚四角星花;二級警員警銜標誌綴釘一枚四角星花。

第六條 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警銜標誌的綴釘、佩帶辦法與擔任行政職務的相同銜級的人民警察相同。

第七條 人民警察的晉升或者降低警銜時,由批准機關更換其警銜標誌;取消警銜的,由批准機關收回其警銜標誌。

第八條 人民警察的警銜標誌由公安部負責製作和管理。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製作、仿造、偽造和買賣、使用警銜標誌,也不得使用與警銜標誌相類似的標誌。

第九條 本辦法由公安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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