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的意思是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判刑一是什麼意思

緩刑,不是刑罰的種類,只是刑罰執行的一種制度,他是指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拘役(管制除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認罪、服罪、悔罪表現,認為原判刑罰可以暫緩執行,規定一定期限的考驗期,在考驗期內沒有發生法定的撤銷緩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執行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宣告緩期執行的先決條件是必須被判處刑罰,而且必須是犯罪情節輕微,沒有個人危險性,不致危害社會的被判處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其基本特徵是:判處刑罰,同時宣告緩刑,但保持在一定期限內執行所判刑罰的可能性。即如果犯罪分子在人民法院規定的緩刑考驗期內沒有被查出有漏罪,也沒有發出有新罪,考驗期滿,撤銷緩刑,原判刑期不再執行,如果在緩刑考驗期內查出有漏罪或者犯有新罪,也應當撤銷緩刑,按數罪併罰的規定執行刑罰,考驗期不計算在刑期內,如果在考驗期內發現緩刑人具有收監執行的法定條件,如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接受監督等情形,也要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刑期,執行的考驗期不計算在刑期內。

判決是什麼意思

判決,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經過對案件審理,就案件的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判決具有穩定性、強制性兩個特點,

穩定性,指任何機關、團體或個人,都無權變更或撤銷,如有錯誤,只能由人民法院按法律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糾正。

強制性,指判決生效後,執行部門有按照判決執行的義務,當事人必須堅決服從,不能抗拒。

判刑的時候緩刑是什麼意思?

首先得提醒樓主有個問題搞錯了。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並不是緩刑,只是延期2年執行死刑。

因為緩刑並不是刑罰的種類,只是刑罰執行的一種制度。而且緩刑的適用條件是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認罪態度良好,認為原定刑罰可以暫緩執行,對罪犯可以進行一段考驗期,考驗期滿了如果沒有其他違法行為或者違反緩刑規定的行為,就不執行原定刑罰的一種制度。

實際上就是說,判緩刑的人他如果表現良好就可以不坐牢了。但是前提必須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對於累犯,是不適用緩刑的。

其實緩刑是一個很好的制度,因為有些犯罪分子,他們的罪行並不是非常嚴重非常惡劣,如果直接將他們關進監獄,一是加重了國家負擔,二是監獄畢竟近墨者黑,很多人本性並不是非常壞有時候都學壞了。所以儘可能地給這些人一次機會,這是一舉多得的。

判刑收監是什麼意思

對於判決收監,是指經人民法院依法定罪處罰,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並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定罪處罰" 是什麼意思

定罪就是指法院以判決形式認定被告人從事了依耽律規定所觸犯的罪名的行為,處罰就是量刑,可以是實體刑,可以緩刑,也可以免處,但前的是被告人是有罪的。

判緩刑是什麼意思?

我舉例給你說明吧。比如說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就是說判刑後不用到監獄坐牢,就在社會上正常生活,兩年之內要遵守相關的緩刑規定,比如要定期到司法局報道、學習法律知識,出遠門要報告等。兩年之內沒有在犯罪或者嚴重違反規定的情形,等到兩年之後就沒事了,就跟普通人一樣了,就相當於刑滿釋放了。不知道這樣解釋你懂了嗎?不懂可以再問我。

定罪的罪是什麼意思

基本字義

犯法的行為:犯~。~人。認~。有~。~惡。~名。~魁。~行。~證。~責。~孽(迷信的人認為應受到報應的罪惡)。~不容誅。

判刑一年,緩刑一年,什麼意思

判一年緩一年,就是說判處一年的實體刑,暫不執行,先給予一年的考驗期。

在考驗期內沒有犯罪的,實體刑不再執行。考驗期內犯罪的,立即執行實體刑;考驗期內犯罪的,實體刑與新判刑罰數罪併罰。

在看守所裡關押的時間屬於羈押時間。羈押一天的可以折抵實體刑一天,而不可以折抵考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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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判刑所說的"緩刑"是什麼意思 ?

緩刑,是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了,在其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在一定的考驗期間內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制度。

什麼是緩刑

緩刑

緩刑,是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了,在其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在一定的考驗期間內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制度。

緩刑的適用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緩刑適用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超過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於他們的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不適宜放在社會上執行,所以不能適用緩刑。

2、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悔罪表現比較好,放在社會上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3、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累犯不能適用緩刑。這是因為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

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還判處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應當執行,而不受主刑緩刑的影響。

緩刑的考驗期限,是指對受緩刑宣告的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1年。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時間,不能折抵緩刑的考驗期限。

緩刑犯的考察和處理有三種情況:

第一,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又犯新罪,或者發現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刑法第9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第二、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第三,緩刑犯在緩刑骸驗期限內如果沒有上述情況,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並且應當公開予以宣告。

我國刑法中對軍人違反職責罪還有特別緩刑的規定,即在戰時,對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判刑後的緩刑幾年是什麼意思?

大概意思 (個人理解) 在緩刑期內,不再犯錯,緩刑期到後就不用判刑了。 比如判你死 刑,緩刑2年, 那麼在這2年裡你不再犯錯,2年後你就變無期了。 川假如你被判了有期2年, 緩刑1年, 那麼你這1年也不用待監獄, 過了一年, 你也不用蹲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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