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述意思自治原則?

General 更新 2024-05-19

簡述我國在哪些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中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

找的一個考題的答案,我也不太明白,你自己看看吧,希望能夠幫到你。 論述題(15分) 1、什麼是意思自治原則?我國涉外合同法律對這一原則的適用有哪些特點。 意思自治原則是指涉外合同應適用當事人協議選擇的法律。現已成為大多數國家確定涉外合同準據法的首要原則。(2分)依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法院審理涉外合同糾紛,應該適用合同當事人合意選擇的法律,在當事人未作選擇或所作選擇無效的情況下,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繫國家的法律。(3分)這表明,在涉外合同領域,同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一樣,我國也把意思自治原則作為確定涉外合同準據法的首要原則。但在這一原則的適用上卻又有一些特點:1)法律選擇的方式必須是明示的(2分)2)法律選擇的時間和範圍(2分)3)不適用意思自治的例外(4分)4)當事人選擇法律的適用範圍(2分) 還找到一些lib.hzu.edu.cn/q.htm?170778 論涉外合同案件法律適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則內容摘要: 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是世界各國確定國際合同準據法的基本原則.我國法律也允許當事人在涉外合同領域根據自己的意志自主決定適用於他們之間合同的法律.但是,當事人選擇的法律在哪些情況下能夠得以適用、哪些情況下會受到限制以及受到哪些限制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因此,審判實踐中尚有諸多問題有待進一步明確和解決.本文通過回顧意思自治原則的形成歷史、發展過程和理論學說,就意思自治原則的內涵、具體適用與限制等問題進行深入探討,指出以選法自由和適當限制為主要內容的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符合國際民商事關係當事人的主觀願望,也符合國際民商事交往的客觀要求,並且有著不同於其他法律適用原則的特殊優點,因而對國際民商事法律衝突問題的解決有著獨特的意義.同時,結合審判實踐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在中國的適用提出了幾點立法建議.

如何理解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

簡述意思自治原則在我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適用哪些法律關係。

《法律適用法》將意思自治提升為一項重要原則。《法律適用法》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可以明示選擇涉外民事關係適用的法律。”根據該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通過“明示”方式選擇法律。在《法律適用法》中共有15個條文涉及意思自治,除第三條外,還涉及14種民事關係,現總結如下:第三條治法系法律適用法

一、可由當事人自由選擇的民事關係(9種):

委託代理、信託、仲裁協議、動產物權、運輸中的動產物權發生變更、合同、侵權責任、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知識產權的轉讓和許可使用;

二、只能在一定範圍內選擇的民事關係(3種):

1、夫妻財產關係: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

2、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

3、知識產權的侵權責任:當事人可以在侵權行為發生後協議選擇適用法院地法律。

三、只能由一方當事人在一定範圍內選擇的民事關係(2種):

1、消費者合同:消費者選擇適用商品、服務提供地法律,適用商品、服務提供地法律。

2、產品責任:被侵權人選擇適侵權人主營業地法律、損害發生地法律,適用侵權人主營業地法律或者損害發生地法律。

(摘自學法網)

試述我國關於涉外合同法律適用的規定和實踐。

我國《合同法》第126條規定:“涉外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當事人沒有 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國家的法律。《民法通則》第145條1款規定:”涉外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只有在法律另有規定時不使用的原則。法律對某幾類涉外合同以及合同某些有關問題的法律適用另外做了規定。

我國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應用:

1、當事人選擇的法律來處理合同爭議,包括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成立的實踐、合同內容的解釋,合同的履行,違約責任合同的變更、中止、轉讓、解除中止。

2、當事人選擇的法律可以使中國法、港澳地區法和外國法。

3、當事人作出的法律選擇必須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

4、選擇的方式必須是明示的。

5、選擇的時間是訂立合同起直到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之前。

問幾個簡單的民法問題

D 只要父母都沒死,未成年人的當然法定監護人就是其父母,無論離婚和誰一起住,父母的親權都不會喪失。

處分行為主要是物權行為,關鍵看實體權利發生了轉移;負擔行為是債權行為,只產生給付義務與債權,而實體權利尚未發生轉移。《合同法》51條講的當然是合同嘍,所以不考慮物權問題,所以這裡的處分討論的是廣義的,所白了就是把人家的東西給賣了的,賣了時產生的合同效力問題。所以這裡的合同的簽訂是一種負擔行為。至於第三者夠不夠成善意取得而得到物權,那是基於法律的規定而不是當事人的民事法律行為(意思自治)

法律行為有內心的效果意思和外在的表示行為就成立;但是生效與否還得看這個法律行為是不是符合法律的規定,受到法律的認可,只有合法成立的法律行為才能成為民事法律行為

前面已經說過處分和負擔行為啦,其實你只要分清楚負擔行為主要產生請求權,處分行為直接完成權利轉移;和處分行為要有處分權(狹義的)而負擔行為不要就好;關鍵在於法理的剖析,沒什麼實質意義

最後一個可多了去了,只要想想整個合同法大都都是意思自治的產物就好,合同就是典型的民事行為(分清和民事法律行為的區別) 其他的嘛:協議離婚 遺囑 不也是意思自治的產物嘛

其實有些東西得自己研究研究才能深刻理解,貼個光光的問題讓別人來答其實是不利於民法學習的,理論的總是最基礎的,民法尤為重視理論哦 上述答案只是一個線索,僅供參考

簡述民法的基本原則

一、民法基本原則的地位

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法的宗旨,是基本準則,是制訂、解釋、執行和研究民法的出發點。民法的基本原則貫穿於整個民法制度和民法規範之中,從根本上體現了民法所調整的商品經濟關係和其他社會關係的本質要求,是民法精神實質之所在。

民法的基本原則具有三方面的主要作用:

(一)民法基本原則是立法準則

民法基本原則是制訂民法具體規範的依據,它確定了民事立法的指導思想,確定了民事法律規範統一的價值取向,從而避免民法具體規範之間的矛盾,實現民法內部體系的和諧,保證民法調整功能的正常發揮。

(二)民法基本原則是行為準則

民法基本原則與民法各項具體規定之間是一般與個別的關係,基本原則抽象,具體規定則具體確切。所以,在民事活動中,民事主體首先應當以民法的具體規定為其行為準則。但民法的基本原則是具體規定的來源和根據,因此,民事主體在遵守具體規定時,同時也在遵守基本原則。而當具體規範缺乏、不清晰或自相矛盾時,民事主體的活動應直接以民法的基本原則為行為準則。

(三)民法基本原則是司法準則

民法基本原則對於民事審判工作具有指導性作用,它不僅是法官解釋民法具體規範的依據,而且是補充法律漏洞的基礎,尤其是在現行法律缺乏相應的具體規定時,法院可以直接適用民法基本原則裁判案件。這就表明,民法基本原則具有授權法官進行創造性司法活動的功能。

二、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

(一)平等原則

民法上的平等原則,是指在民事活動中,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於另一方。

平等原則集中反映了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係的本質特徵,尤其是集中表現了作為民法主要調整對象的商品經濟關係的客觀要求。從民事活動的角度看,平等原則要求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必須遵循自願協商的原則。從立法的角度來看,平等原則要求立法者必須奉行“行為立法”的原則(即以主體的行為為制定法律規範的出發點),而不能採用“主體立法”(即以主體的不同身份為制定法律規範的出發點),亦即一切民事主體,無論其經濟能力如何(大公司或小企業),所有制性質如何(國有企業或私營企業),其行為均應遵循同樣的準則,其權利在法律上應得到同樣的保護。

(二)意思自治原則

意思自治原則指民事主體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自由地創設其權利義務,任何機關、組織或個人均不得非法干涉。意思自治原則在合同制度中的表現即合同自由原則,其賦予合同當事人以訂立合同的自由、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以及選擇合同形式及合同相對方的自由。

意思自治原則是市場經濟客觀要求的法律表現,它反映和保護了市場主體人格的獨立、財產和責任的獨立,是對民事關係(尤其是合同關係)一般法律準則的高度概括。我國民法確立這一原則,有利於清除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權力本位”、“官本位”的法律觀念,有利於彌揚尊重民事主體合法權利之風,促進我國具有充分開放度和自由度的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意思自治原則表現了民事主體的個人意志在經濟活動領域內依法獲得的最大限度的自由,而法律有關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稱“公序良俗”)的規定,則是對這一自由的法律限制。

意思自治排除了他人對當事人自由意志的不法干預,也排除了不當行使的國家權力對民事權利的侵犯,集中反映了民法之私法的性質。

(三)誠實信用原則

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都分別對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必須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作出了規定。

對於“誠實信用”一詞,不能僅從其字義去理解,認為它僅指“恪受信用,不搞欺詐、脅迫”。歷史上,“誠實信用”作為法律用語,是根......

試論我國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權的相關規定

確定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原則要考慮到維護國家主權、以減少衝突為目的的管轄權國際協調、便利管轄法院審理和當事人意思自治等因素。 (一)屬地原則 屬地原則主張以案件的事實和當事人雙方與有關國家地域聯繫作為確定法院涉外司法管轄權的標準,強調一國法院基於領土主權的原則,對其所屬國領域內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法律事件和行為具有管轄權限。訴訟中的案件事實和雙方當事人與法院國的地域上的聯繫包括:當事人的住所、訴訟標的所在地、被告財產所在地等作為對法院管轄權具有決定意義的連接點。美國、德國、奧地利和北歐國家都是以此作為確定涉外民事管轄權的基本原則。 我國民事訴訟法也確認了屬地管轄原則。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引起的訴訟,凡該訴訟與我國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實際聯繫的,我國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如當事人所在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等在我國,都屬於與訴訟有實際的聯繫,上述地點即是與法院所在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 (二)屬人原則 屬人原則主張以當事人雙方與有關國家的法律聯繫作為確定法院涉外司法管轄權的標準,強調一國法院對本國國民有管轄權限。屬人原則側重於以當事人的國籍作為確定管轄權的標準。在法國和意大利等拉丁法系國家,當事人國籍則對法院管轄權有決定作用。如法國法規定,在涉及合同債務的案件中,如果原告和被告是法國國民,由法國法院管轄;但是如果當事人雙方都是外國人,則一般都排除法國法院的管轄權。不過,意大利法規定,外國人相互之間的訴訟,原則上並不排除意大利法院的管轄權。 (三)專屬管轄原則 專屬管轄原則主張一國法院對與其本國利益有密切聯繫的特定涉外民事案件具有管轄權,排除其他國家對該涉外案件的管轄權。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規定,對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專屬管轄權,是維護國家主權原則的突出表現。 (四)協議管轄原則 協議管轄原則是指允許當事人合意選擇確定內國或者國外的管轄法院,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在涉外民事訴訟中的具體體現。協議管轄原則是目前國際民事訴訟中普遍採用的一項原則。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也確認了協議管轄原則。南寧在線律師免費諮詢 www.9ask.cn/nanning/

往年的西政民商法入學試題

沒有07年的 上邊是05年的 這個是06年的 民法學部分(100分) 一、判斷題(判斷下列各題,將答案分別以“正確”或者“錯誤”寫在答題紙上,每題1分,共10分)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實際上是我國民法典的總則。 2.享有民事權利能力的民事主體均可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3.某合夥組織至2004年2月時負債4萬餘元。此時合夥人甲提出退夥,並按比例分擔了其應承擔的合夥債務,但全部債務仍超出合夥財產8000元。按法律規定甲對此8000元合夥債務仍須負連帶責任。 4.拾得遺失物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 5.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所附的條件,必須是當事人選定的事實,法律事實不能作為條件。 6.訴訟時效期間均可適用有關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 7.佔有推定中的權利推定適用於一切形式的佔有,包括惡意佔有、瑕疵佔有。 8.甲盜竊乙的一個玉墜,丙不慎將玉墜摔碎,甲、丙二人可能承擔不真正連帶債務,但不承擔連帶債務。 9.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只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10.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的效力僅在於暫時中止履行合同債務。 二、多項選擇題(下列五個備選項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選項是正確的,請將正確選項的字母寫在答提紙上,多選或者少選不得分。每題2分,共20分) 1.民事主體所享有的形成權包括: A.追認權 B.免除權 C.撤銷權 D.解除權 E.抵消權 2.下列意思表示中,屬於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是: A.懸賞廣告 B.債務免除 C.代理權授予 D.立遺囑 E.撤回要約 3.甲應於2002年7月10日償還債權人乙借款5萬元,直至2004年4月中旬一直不理,乙深感焦慮。此時乙的債權可以因( )而中斷訴訟時效。 A.乙通知甲履行債務 B.乙請求甲履行債務 C.乙催告甲履行債務 D.甲死亡而其繼承人尚未確定 E.甲喪失行為能力 4.有限責任公司從其性質上說,屬於哪類法人? A.社團法人 B.財團法人 C.企業法人 D.事業單位法人 E.營利法人 5.一般情況下,委託代理人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轉委託他人代理的,在下列哪些情況下,復代理人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擔? A.委託代理人事先通知被代理人 B.委託代理人事先通知被代理人,被代理人表示不同意的 C.委託代理人事先徵得被代理人同意的 D.委託代理人事後及時通知被代理人的 E.委託代理人事後通知被代理人並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 6.按照我國《擔保法》的規定,可以作為權利質押客體的財產權利包括: A.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B.依法可轉讓的普通債權、股權 C.依法可轉讓的知識產權 D.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E.依法取得的公路橋樑等公用建築設施的收益權 7.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範圍包括下列人身權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到侵害的: A.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B.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 C.自然人的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D.自然人的監護權、親屬權 E.外國人的肖像權、隱私權 8.乙向甲借款5萬元,丙又欠乙貸款5萬元,經過協商由丙直接向甲償還,下列表述甲、乙、丙相互關係及性質的選項哪些是正確的? A.如果甲、乙之間訂立協議,再通知丙,為債權轉移 B.如果乙、丙之間訂立協議,再得到甲的同意,為債務承擔 C.如果甲、丙之間訂立協議,再得到乙的同意,為債務承擔 D.如果甲、丙之間訂立協議,再通知丙乙,為債務承擔 E.如果甲、乙、丙之間訂立一個協議,對甲與乙為債權轉移,對甲與丙及乙與丙為債務承擔 9.甲將2間私房出租給乙居住,租期3年。1年之後,甲為得到更多的租金,對乙慌稱......

南通:試論民事再審中是否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民事訴訟過程中常常出現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民事再審程序中亦不例外。我國民事訴訟法對當事人在再審中變更訴訟請求的情況未有相關規定,導致司法實踐中對此問題出現了不同的處理意見,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曾對再審中當事人能否變更訴訟請求的情況組織了專門的調查,結果顯示,大多數審監法官認為即使在再一審程序中當事人也不可以變更訴訟請求,但同時也有不少審監法官認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筆者認為,在一般的再審程序中,當事人不可以對訴訟請求提出新的變更,理由有四個方面:1、我國設立再審制度的宗旨決定了再審程序中當事人不得變更訟訴請求。我國設立再審制度的宗旨是通過再審程序在兩審終審制基礎上糾正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裁判。再審程序審理的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它的目的是保證法院裁判的正確性和合法性,是改正生效裁判錯誤的補救措施,所以在進入再審程序後,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包括原告提出追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請求等,不屬於糾錯的對象和範疇。再審審理範圍限於提起再審的法定事由所依據的事實、法律範圍,其程序意義在於通過依法對提起再審法定事由的審理來評價原生效裁判所確定的訴訟結果是否正確,若再審中變更、增加訴訟請求,屬於超越原生效裁判的請求範圍,不應也不可能作為評價原生效裁判正確與否的依據。允許當事人在再審程序中變更和增加訴訟請求,均將導致變更和增加訴訟請求後的結果必然動搖原裁判的穩定性,這也會給惡意纏訴者謀取不正當程序利益提供可乘之機。2、再審程序的特有屬性決定了再審程序與普通一審和二審程序有本質上的區別,即使是在再一審中,當事人也不能變更訴訟請求。訴訟程序的安定性是訴訟的價值取向,訴訟程序的有序性和不可逆性則是訴訟程序安定性的基本內容。程序中某一環節一旦過去,或整個程序一旦結束,就不能再回復,或者重新啟動。訴訟每經歷一個過程都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這些後果對訴訟主體產生作用和制約,對訴訟結果產生影響。在這個過程中,程序的逐漸展開以獲得具有既判力的決定為目標且有強烈的不可逆性質。再審程序的各個訴訟環節必須保持一定的次序,即有法定的時間要素和空間要素加以控制,而不能使程序處於無序的狀態。這種不可逆性不僅表現在對當事人的拘束上,也表現在對法官的拘束上,即到了一定的階段後,當事人提出的新的事實和證據以及變更訴訟請求的主張可以被禁止,法官也不能宣稱已經完成的程序不算數而要求從頭再來。3、按照我國在再審制度中確立的有限再審的原則,對當事人變更訟訴請求的情況理應限制。我國現行再審制度存在諸多弊端,歸根到底是無限性的弊端。解決無限再審,建立有限再審模式,是再審程序改革的關鍵。而建立有限再審模式的首要條件,就是要摒棄過去“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再審指導思想,確立有限再審的指導原則。再審程序的有限性,是指再審程序的引發與進行應當受到限制的特性。這種限制不僅表現在再審的主體上,而且在再審的事由、管轄、次數和時限上均應給予限制,同樣的,在當事人在再審中變更訴訟請求時也應給予限制。再審程序是針對既判力案件而事後適用的複核審理程序,是為糾正司法錯誤而特殊適用的法律補救程序。我國的再審制度有必要對當事人申請再審作出適度的限制性規定,這並不違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雖然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包括尊重當事人的自由意志的內涵, 但實際上, 在各國的國際私法實踐中, 對“意思自治”的適用從來都是加以限制的。可以說, 在存在當事人選擇法律自由的場合, 便同時存在著對這種自由的限制。如果當事人在再審程序中可以任意變更訴訟請求,這實際上會造成訴訟範圍的任意擴大,訴訟結果與原審相比必......

相關問題答案
試述意思自治原則?
論述民法意思自治原則?
意思自治原則的功能?
公司法中的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在我國的適用?
殿試的意思?
你來試試的意思?
膜是什麼意思政治?
躍躍欲試的意思並造句?
自控是什麼意思自控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