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多久買保險?

General 更新 2024-05-17

勞動法規定上班多久必須籤勞動合同,必須買保險

1、入職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籤書面的勞動合同;

2、入職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3、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戶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勞動法規定什麼時候公司要開始為員工買保險。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中規定社會保險是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之一,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因此訂員工入職的當月,公司和員工都要按比例共同繳納社保。

勞動法有沒有規定入職多久開始買社保

用人單位何時為勞動者購買社保?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就勞動合同法立法精神而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事實上勞動關係之時,用人單位就要為勞動者購買社保。最遲應該在事實上勞動關係確立一個月內,為勞動者購買社保。    勞動法規定,一個月內用人單位應該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且勞動者從上班之日起就與用人單位建立起勞動關係,是單位的員工(那怕在試用期,沒有簽訂合同,也是單位員工,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都應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由此可知,用人單位最遲應在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係的第二個月,為勞動者繳納各種社會保險。

勞動法規定上班後什麼時候可以交保險。 明細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比如:你3月2日入職,那用人單位4月1日前辦理你的社保手續都是合法的。

但一般3月15日前辦的話,3月社保也要繳,否則從4月開始繳就可以了。

參考資料:因為知道,所以回答

勞動法規定多長時間必須為員工買養老保險

簽了勞動合同15天,而且必須是勞動局備案合同。

勞動法規定什麼時候公司要開始為員工買保險

你好,你的問題回答如下: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公司應該及時為員工交納社會保險,

2、所以,嚴格地說,員工進入公司上班的第一個月,公司就應該給員工交納社會保險;

3、那些過了試用期、轉正半年才給上社保的做法,都是違法的。

勞動法有規定什麼時候要給員工買社保嗎

簽訂了合同的在30日之內辦理繳納社保。

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總原則: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 ,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中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在人員上班幾個月內購買社保?勞動法第多少條有規定?

不超過3個月

如果簽了合同,這3個月也要算的

勞動法 規定 上保險時間從什麼時候算起?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俯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什麼時間給員工繳納保險

從明年7月1日正式實施的《社會保險法》規定:第七章 社會保險費徵繳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註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58條可以很好解決你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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