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是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什麼是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是公安(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院的程序,為揭露犯罪、證實犯罪、攻罰犯罪所進行的活動

解釋:刑事訴訟是什麼意思?

刑事訴訟是指審判機關(人民法院)、檢察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偵查機關(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等)在當事人以及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訴訟活動。

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有什麼區別

刑法:主要規範什麼行為是犯罪?什麼罪法定刑是多少?哪些情況可以從輕或減輕或免除處罰?哪些情況應該從重處罰?哪些情況雖然是犯罪,但可以不承擔責任?等等實體上的問題,也就是理論上的問題。

刑訴:主要規範從立案偵查到交付執行之間的一個過程,應該按照什麼程序,如何組織等等程序上的問題。也就是實踐操作的問題。

什麼叫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為解決犯罪的人的刑事責任問題而根據刑事法規定的程序進行的訴訟活動。具體包括偵查機關立案、偵查、採取扣留、逮捕等強制措施,移送審查起訴、審查起訴、審判、宣判、執行等程序。具體涉及的機關是公安機關、檢察院的公訴部門、法院,訴訟參加人有當事人(被告人、被害人,刑事自訴案件的原告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訴訟參與人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記錄人員、辯護人等。

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訴訟制度,其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案件的性質不同。行政訴訟審理的是行政案件,被告是因行使行政權而與相對一方當事人發生爭議的國家行政機關;刑事訴訟所審理的是刑事案件,被告是被指控觸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2)提起訴訟的主體不同。行政訴訟是由不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訴訟;刑事訴訟一般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少數自訴案件,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3)審理的目的和結果不同。審理刑事案件的目的是為了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以懲罰犯罪,保護人民,其結果是宣告被告無罪或有罪而處以一定的刑罰;審理行政案件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審理的結果是維持或撤銷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或判決行政機關作出一定的行政行為,給予或不給予相對人行政賠償等。(4)審判的依據不同。行政訴訟的審判依據是行政訴訟法、行政實體法和行政程序法規範;刑事訴訟的審判依據則是刑事訴訟法和刑事實體法規範。

刑事訴訟的法庭程序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法庭審理的程序由5個階段組成:

① 開庭。法庭審理的開始,是為從實體上審理案件作好準備。開庭時,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宣佈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上述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

② 法庭調查。法庭審理的中心環節。在這一階段,法庭要在公訴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核對,以查明案情,從事實方面為正確判決奠定基礎。開始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之後,審判人員審問被告人。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可以向被告人發問。審判人員、公訴人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要如實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應負的法律責任。當事人和辯護人可以申請審判長對證人、鑑定人發問,或請求審判長許可直接發問。審判長認為發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時,應當制止。審判人員應當向被告人出示物證,讓他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鑑定人的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並且聽取當事人和辯護人的意見。

③ 法庭辯論。法庭經過調查,如果認為案情已經查清,當事人也沒有再提出需要補充調查的事實和證據,即由審判長宣佈法庭調查結束,開始法庭辯論。辯論應當首先由公訴人發言,被害人發言,然後由被告人陳述和辯護,辯護人進行辯護,並且可以互相辯論。

④ 被告人最後陳述。審判長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⑤ 評議、判決和宣判。當被告人最後陳述完畢,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的什麼罪、適用什麼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判決。合議庭進行評議的時候,如果意見分歧,應當少數服從多數,並將少數人意見寫入筆錄。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

刑事訴訟的任務問題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 正確應用法律, 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 以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刑事辯護律師

王迎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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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審查起訴的內容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六十七條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有什麼區別?

民事訴訟法,是國家規定的關於辦理民事案件(包括經濟糾紛案件)程序的法律。為了使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得到正確處理,不僅要有各種民事法律、經濟法律等實體法,而且要有一個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和制裁民事違法行為的法律。這個法律,便是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是國家規定的關於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法律。訴訟,就是俗稱的打官司。我國的刑事訴訟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揭露犯罪事實,查獲並懲罰犯罪分子的活動。 區別: 一是訴訟主體不同。刑事訴訟法涉及公、檢、法等數家司法機關,當事人為自訴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而民訴法僅有人民法院一家訴訟主體,當事人有原告、被告及第三人。 二是訴訟原則不同。刑事訴訟法的特有原則如:未經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為有罪、辯護、依法不予追究等的原則;不同於民事訴訟法特有的處分、調解、支持起訴等的原則。 三是證據制度不同。兩大法在舉證責任的規定上各不相同,刑事訴訟法規定舉證責任在控方;民事訴訟法則規定“誰主張誰舉證”。 四是強制措施的種類不一 五是訴訟程序複雜程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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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民間刑事訴訟

雖然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刑事案件也可以公民代理,可是與之配套的規定並沒有完善,公民代理在刑事案件中受到很大的限制,另外,非律師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也會有很多律師的權利享受不到,也許會導致訴訟不利,建議還是找律師代理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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