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不是行政主體?

General 更新 2024-05-18

我國行政主體有哪些

首先應明確:我國的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職權,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國家行政職權,做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本身擔責的組織。

在我國,行政主體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1、行政機關包括中央行政機關和地方行政機關。

中央行政機關:國務院及國務院所屬各工作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國防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教育部、科學技術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公安部、國家安全部 、監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 、鐵道部、水利部、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衛生部、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

地方行政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各工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如專員公署、區公所、街道辦事處、駐外地辦事處等。

2、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例如: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申請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商標評審委員會、消防機構、自治組織、公安派出所等。

行政主體指的是什麼?具體點

行政主體  1 、 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並能獨立地承擔因此而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組織。國家行政機關是最主要的行政主體,此外依照法定授權而獲得行政權的組織,也可以成為行政主體。

?? 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行政主體不等於行政機關,除行政機關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也可成為行政主體。

3 、行政主體與公務員。行政主體與公務員聯繫緊密,不可分割。儘管行政活動是由公務員代表行政主體具體實施的,但公務員並不是行政主體。

4 、行政主體的職權與職責:是國家行政權的轉化形式,是行政主體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資格及其權能。行政職責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國家賦予的行政職權,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過程中,所必須承擔的法定義務。行政職責的核心是”依法行政”。

行政主體的概念與特徵

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管理活動並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

行政主體具有下列三個特徵:

1.行政主體是享有國家行政權力,實施行政活動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與其他國家機關、組織的區別所在。

2.行政主體是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內部的組成機構和受行政機關委託執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務的組織的區別。

3.行政主體是能夠獨立對外承擔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具體表現,也是—個組織成為行政主體的必備條件。

在我國,行政主體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我國行政主體部門有哪些?

行政主體定義: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並能獨立地承擔因此而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組織。國家行政機關是最主要的行政主體,此外依照法定授權而獲得行政權的組織,也可以成為行政主體。

一、國務院

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在我國,國務院掌理全國行政事務,所以它實際上是權力最大的行政主體。

二、國務院的行政機構

根據《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1997年8月3日實施)第6條的規定,國務院行政機構根據職能分為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務院辦事機構、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和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

國務院組成部門包括各部、各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審計署等,其依法分別履行國務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職能,故又叫國務院的職能部門。根據第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國務院除辦公廳外設28個部、委、行、署。各部、委的性質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執行機關的執行機關。

國務院直屬機構是指國務院設立的主辦各項專門業務的行政管理部門,它主管國務院的某項專門事項,具有獨立的行政管理職能。因其級別低於國務院各部委,又直屬於國務院領導,故稱國務院直屬機構。

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同時又在國務院的統一領導下,管理本轄區內的各項行政事務。我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其性質、地位和作用可以劃分為:一般地方人民政府;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特別行政區地方人民政府三類。

(一)一般地方人民政府

一般地方人民政府是指各省、直轄市、市、縣、鄉、鎮等地方各級人民政攻。我國根據地域和層級關係共劃分為四級人民政府:第一級是省人民政府,包括省級人民政府和中央直轄市人民政府;第二級是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包括省轄市人民政府、各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第三級是縣級人民政府,包括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省轄市的區人民政府;第四級是鄉級人民政府,包括縣、市下屬的鄉、鎮人民政府。(二)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

根據我國憲法、地方組織法及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是我國境內各少數民族自治區、自治州(盟)、自治縣(旗)、自治鄉的人民政府,是民族區域自治機關的組成部分,是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

(三)特別行政區人民政府

我國政府已分別於1997年7月1日、1999年12月20日分別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並享有高度自治權,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於中央政府管轄外,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及終審權。

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

派出機關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必要時,經有權的上級政府批准設立的行政機關。派出機關在我國實際行政生活中發揮著一級政府的作用,它們自然具有行政主體的地位。

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

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情況下,設立若干工作部門。這些工作部門在省級通常稱廳、局、委員會,在市、縣通常稱局。上述工作部門在性質上屬於各級政府組成部分,但法律、法規卻明確授權他們就專門事項以自己名義進行管理的權力,所以,它們具有當然的行政主體資格。

六、地方政府職能部門的派出機構

派出機構是指享有獨立對外進行行政管理職權的各級地方政府職能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在一定行政區域設置的管理某項行政事務的機構。派出機構是否具有行政主體的地位,在我國爭論已久。《最高人民......

怎樣區分哪些機構是行政機關,哪些不是

人事正義仲裁委員叫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一般般隸屬於勞動局,主要解決勞動糾紛,他有行政部門的性質!

其他的仲裁委員會不一定隸屬於行政部門,,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設立以仲裁的方式,獨立、公正、高效地解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常設仲裁機構。他是民間組織,它的組成主要是取得執業資質的“仲裁員”。

哪些屬於行政機關?

縣市一級的工商局、財政局、林業局、國土局都屬於行政機關,當然有公務員

什麼是行政主體

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公共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並能獨立地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通常具備下列特徵:

1、行政主體是一種組織,而不是個人。2、行政主體是依法享有公共行政權力的組織。

3、行政主體是能以自己名義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

4、行政主體是能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組織。

(見《行政法學》,鄭傳坤主編,法律出版社,2007版,56頁)

參考資料:(見《行政法學》,鄭傳坤主編,法律出版社,2007版,56頁)

哪些非行政機關可以成為行政主體

行政主體取代行政機關以後,行政機關就不再是一個法學概念,而成為一個其他用語。雖然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有關聯,但二者存在著本質區別。這些區別右以概括為三個“並非所有”:

並非所有的行政機關都能成為行政主體。行政機關只有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成為行政主體。某個組織可能是行政機關,但它並不一定就是行政主體。

行政機關中的辦公廳、研究室、機關事務管理局之類的內設機構,雖然是行政機關,但僅負責管理、協調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並不對外行使職權,因此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舉例:市稅務稽查大隊 國務院法制辦

內設機構也屬於行政機關,可以對外實施行政行為,但它們不是以自己的名義而是以所隸屬行政機關的名義,所以,也不是行政主體。

派出所是行政主體嗎?它的行政相對人是哪些?

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違反該法的行為,派出所只能對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罰款具有決定權。因此,派出所作為縣級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有時候是行政主體。它的行政相對人就是受它處罰的違法者。

下列哪些屬於行政機關的行政司法行為

所謂 司法 其實就是 法的適用 ,帶有裁決糾紛的性質 ,行政複議是因為行政相對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提起,因此屬於就相對人和下級行政機關之間糾紛的解決,行政裁決是雙方相對人之間就某些涉及行政事務的權利發生爭議,因此行政機關介入解決雙方的糾紛 行政調解類似於行政裁決 只不過是採取調解的方式 而監督檢查是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屬於行政機關內部的事務,不涉及與相對人的糾紛問題

行政主體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行政行為,按對象分為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是針對不特定行政管理對象實施的行政行為,包括行政立法,決定,命令等;具體行政行為是針對特定對象和特定行為的行政決定。

具體行政行為構成要件,包括:

一 主體要件,必須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1 實施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工作人員具有行為能力;

2 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在自身法定的權限分工的範圍內作出的決定。

二 內容要件

行政行為的內容是涉及設立、變更和消滅對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且合法、適當、真實、明確。

三 程序和形式要件 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定程序和具備法定的形式。

1 除即時作出的行政決定外,規定有聽證程序,聽證程序開始前,行政機關要履行告知;

最後決定正式作出,例如:《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聽證程序開訂之前,行政機關往往告知行

2 行政決定告知,告知是通過送達的方式完成。告知成立的時間以告知到達併為相對人受領的時間為準。

四 期限要件,

具體不作為的行政行為成立, 要具備期限要件。

有法定期限的,期限屆滿即成立;無法定期限的,60日期滿即成立;緊急情況的,即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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