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可以籤半年嗎?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勞動合同能半年一簽嗎

如果說是否可以籤半年,是可以的。如果說是每半年一簽,是有問題的。因為自2008年後,連續簽訂兩次勞動合同後,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有籤半年的嗎?

合法。

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公司可以只籤半年合同的嗎?

你公司明顯違法。

1.在你3月底入職工作後一個月內未簽訂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你可以依法要求公司支付從4月底到5月底的雙倍工資。

2.公司在5月底簽訂了試用期合同,未包括正式合同,所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這份試用期合同就算正式合同。你可以依法要求公司支付正式工資,而不是試用期工資。

3.公司不續簽應當支付你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可以籤一年零幾個月嗎

可以,合同遵循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由,大多數是整年,但不是必須是整年

勞動合同法的簽約期限有半年的嗎

看來你確實不懂,不懂就容易被欺騙呀!

1、勞動合同的期限並非必須是最短一年,只要雙方同意,完全可以簽訂為期半年甚至更短的時間。

但即使時間再短,也是簽訂的一次合同,合同到期後只要再續簽,就是第二次了,勞動者即已經具備了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資格,如果不準備長期使用勞動者的用人單位,就會很注意或計較合同的簽訂了。

2、你的勞動合同到期後,是否續簽並不取決於你是否在工作中犯過錯誤,而是單位是否還想再繼續使用你,不想再繼續留用時,就可以不再續簽合同,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係解除,但需要根據勞動者已提供服務的年限,支付3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1年1個月工資)。

3、別輕信單位的胡扯,續簽合同與否不存在開後門問題,不續簽合同,需支付3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續簽合同時不存在所謂的半年考察期。

且在單位不與你續簽合同但繼續讓你工作的情況下,雙方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從第二個月起需支付《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二倍的工資。

此時單位辭退你,還需要額外支付0.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和公司簽了三年的勞動合同,但是隻做了半年就想辭職,這樣行不行啊?

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應該有這樣一條:合同的續訂與解除

甲方應於合同到期前30日內通弗乙方,由甲乙雙方協商決定。

乙方若需提前解約,需提前30日通知甲方,否則將扣罰違約金*** 元;甲方如需裁員,也需提前30日通知乙方,並需作出相應補償,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除外。

按照合同辦理交接工作屬於正常辭職。

首次勞動合同籤兩年,第二次可以一年嗎

可以的啊,如用工單位非要你籤2年的話你卻非要籤1年,說明雙方沒有就合同事宜達成一致,你只能拿到2個月的補償金另謀高就了

簽訂一年勞動合同,試用期多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簽完一份勞動合同一年 在這之間還能再次簽約嗎

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在合同期限內,只要與單位協商一致,那麼可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而且可以提結工資,提待遇的要求。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以確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勞動合同變更的一個重要事由。

所謂“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主要是指:

(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必須以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前提。如果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修改或者廢止,合同如果不變更,就可能出現與法律、法規不相符甚至是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導致合同因違法而無效。因此,根據法律、法規的變化而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是必要而且是必須的。

(2)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或者根據市場變化決定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等。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或者根據市場變化可能會經常調整自己的經營策略和產品結構,這就不可避免地發生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有些工種、產品生產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銷,或者為其他新的工種、崗位所替代,原勞動合同就可能因簽訂條件的改變而發生變更。

(3)勞動者方面的原因。如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勞動能力部分喪失、所在崗位與其職業技能不相適應、職業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級等,造成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繼續履行原合同規定的義務對勞動者明顯不公平。

(4)客觀方面的原因。這種客觀原因的出現使得當事人原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這時應當允許當事人對勞動合同有關內容進行變更。主要有:①由於不可抗力的發生,使得原來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義。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戰爭等。②由於物價大幅度上升等客觀經濟情況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的履行會花費太大代價而失去經濟上的價值。這是民法的情勢變更原則在勞動合同履行中的運用。

籤勞動合同可不可以有半年的試用期

可以的,但只能是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長六個互,也就是半年。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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