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應該注意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4-05-19

工作試用期內應該注意些什麼?

其實談到注意,我倒希望樓主不工太注意。順其自然地,做好該做的,盡力而為,我想沒有什麼是接受不了的。希望回答對樓主有所啟發!

簽訂試用期合同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第一,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但是一旦約定了,就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根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另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你可以對比一下,看自己屬於哪種情況,單位給你的試用期是否合理。  第二,實際上,有些企業與勞動者簽訂試用期合同是為了考察勞動者,經考察合格企業才會與之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企業這種做法並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為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換句話說,試用期合同在法律上就是正式的勞動合同,如果只約定試用期,那麼該試用期就是勞動合同的期限,也就意味著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因此,如果你所在單位給你的合同約定了試用期時間,過了試用期你要重新跟單位簽定正式的合同,在這段時間內,企業不能以正處在試用期內,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對你進行辭退。  第三,在試用期內,你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因此,你要注意合同裡對你此段時間提供的待遇,不合適的可以拒絕。  第四,試用期不能單方延長,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不能通過延長試用期繼續進行考察。

試用期辭職該注意些什麼

首先合同簽約兩年以下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這是勞動法規定的。

其次在試用期辭職,也最好按照正式辭職的做法:

1,向人事部門提交一份離職報告,寫明原因(最好是比如寫考研/出國留學等等,而非別的原因如換工作/跳槽之類)

2,同人事部門負責人及你的上級諮詢相關事宜,說明辭職的情況,沒有理由不放你走,只是不要讓人家產生找你要違約金的念頭(如果理由是考研/出國留學,則一般不會引起人家的猜疑,或者說大家都心知肚明,不說破罷了,面子上要過得去)

3,向上級彙報並取得結果後再去向人事部門諮詢你要問的問題,比如辭職的方式最好是讓人事部門打出的是“離職”而不是“辭職”,這樣離職單上有原因,也方便你找下一份工作;然後諮詢退工單等問題(其實退工單啊勞動手冊都不重要,辭職最需要了解的是你現在的檔案在哪裡,是單位保管還是單位委託當地人才市場託管;戶口問題(沒有則不問),以及五保一金之類的福利)

試用期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注意什麼?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勞動合同法》同時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四、在試用期中,除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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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員工管理應注意哪些問題

上班出勤要準時

公司關係要融洽

對待工作要積極、主動

懂得察言觀色,快速瞭解公司整個情況

團隊激勵寶全方位調動幹部員工積極性

在試用期時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1.注意個人形象:著裝整潔、語言和氣,舉止大方 2.人際關係的相處:儘快熟悉人員的姓名、職務、編制等,與人友好,給新同事留下好的第一印象。 3.努力工作:上班時間盡最大努力工作,不作與工作無關的事,領導交辦的任務及時完成。 4.特長或個性發揮:在特殊場合或時機展現自己多方面的才能。

試用期期間辭職有什麼需要注意的? 10分

首先,你們單位未和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存在違法之處,你可以要求雙倍工資。

其次,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你需要做的是提供提前三天通知單位的證據,即可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

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應該注意什麼

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的法律效果和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是一樣。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約定應注意的事項,見勞動合同法的以下規定:

第十九條【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試用期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八十三條【試用期違法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剛進職場,需要注意什麼?

職場新人進入企業,過渡過程越短,與企業融合的越快、發展的就越快。這個過渡過程時間的縮短,要靠新人們自己的努力,別人只能幫你,而不能替代你。所以,你要做好職場各門功課:

(一)熟悉自己的行業、企業、部門、崗位大學生就業

如果選擇去一個根本不瞭解的公司,這是一種冒險,不要輕易決定第一份工作,一般來說,新人的第一次職場體驗是相當重要的,它會使新人對職場產生一種固定印象,形成固定心理狀態,從而影響到今後的職業心態和職業規劃。所有後來產生的問題,癥結都可以歸結為對企業文化的不瞭解,這些往往就是企業的生存法則,最終決定了你以什麼形象出現在公司、用什麼樣的方式進行日常工作、怎樣與領導和同事們打交道。如果你是個有心人,就能及早適應新環境,在未來的生活中游刃有餘。

所以,入職前和入職後都要進行儘快探險:

(1)瞭解公司所在行業的發展狀況:該行業是朝陽產業,還是夕陽行業?這樣你就能知道幾年後自己積累的工作經驗,對職業發展有什麼幫助。如果轉入相關行業,還需要補充哪些技能,或自己可對哪些領域進行研究、謀求發展。你可以在工作中不斷關注行業評論,聽取前輩們的觀點,漸漸深化認識。

(2)瞭解公司在行業內的地位,關注公司的戰略發展,所在公司是屬於行業龍頭,還是面臨內憂外患、業績正在下滑等。這樣你就能知道自己能和公司一起走多遠,你的3-5年計劃也就有了雛形。即使公司在規模、盈利、薪酬等各方面都不算最好,但是對如一張白紙的新人來說,有足夠的東西可以學習是最寶貴的。工作技能、企業規章制度、企業管理、上崗培訓的知識積累,以及對職場禮儀、辦公室政治等職場潛規則的學習,都是職場生存的重要基礎。

(3)關注職業機會,熟悉公司內部的組織結構。包括公司有哪些部門,各個部門的職能、運作方式如何,自己所在部門在公司中的功能和地位,所在部門內同事的頭銜和級別,公司的晉升機制等。對公司整體框架有了概念,你就能初步明確自己在公司的發展前景,從而爭取主動、實施計劃。在做好本職工作、積累職場經驗的同時,還可以積極為下一份工作做準備。比如瞭解心儀職業的職業定義和應該具備的職業技能、核心競爭力,利用空餘時間提升自我。

(4)熟知工作程序和工作環境。與你工作相關的人和事必須在最短的時間內熟悉;熟知自己的工作性質和工作任務,你的崗位有些什麼要求,責任有多大,處罰如何規定,必須牢記在心;熟悉公司的業務範圍和與你崗位有關的客戶情況,這些方面的內容越詳細清楚,對你就越有幫助;瞭解前任在該崗位時的工作狀況,這樣就有一個比較。知道做到什麼程度會受賞識,出什麼差錯會被炒魷魚。

如果自己認同該企業文化,就要使自己的價值觀與企業倡導的價值觀相吻合,以便進入企業後,自覺地把自己融入這個團隊中,以企業文化來約束自己的行為,為企業盡職盡責。

(二)扎的住根,才會枝繁葉茂俗話說,“良好的開端是成功的一半”

你首先要學會適應。學會適應艱苦、緊張而又有節奏的基層生活。你缺少基層生活經歷,可能不習慣一些制度、做法,這時,你千萬不要用你的習慣去改變環境,而是要學會入鄉隨俗,適應新的環境。一是要有自信。自信是大學生其次做事要有耐性,要充分發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凡事要進行具體分析、具體對待,以腳踏實地的工作作風贏得同事的支持和信任。最後,就是要學會紮根基層。古代有一句名言叫“將帥必起於卒伍,宰相必起於州部。”降低就業期望值,也應該建立在大學生對自己的職業發展的明晰規劃的基礎上,在一個行業準備好從底層做起,不斷積累經驗提升能力,才有可能為今後的職業發展打下一個良好基礎,形成一個有延續性的......

試用期無過錯被辭退該注意什麼

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如果你的單位舉證你有上述情形就可以和你解除合同,而不用支付任何賠償,但應當向你說明理由。

但是如果你的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你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你每月支付二倍撫工資。這個工資是你的底薪。

或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你支付賠償金。即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這是指的你所在崗位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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