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綠燈損壞哪個部門管?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設置紅綠燈 哪個部門管?

特別是南門城門口的不亮還是好的 就怕亮了亂跳 紅燈變綠燈1秒不到又跳回了紅燈 經常被闖紅燈了 不知道電子眼會不會照相 查看更多答案>>

紅綠燈歸誰管?

紅綠燈是城市交通設施,歸城市的公安交警大隊管理。

城場公安交警大隊,一般下設設施管理大隊,設施管理大隊是負責道路設施建設的職能科室。 負責制定城市交通安全設施建設規劃,負責市區交通標線的施劃和信號燈、交通護欄、交通標誌、標牌等交通安全設施的安裝與維護維修。

紅綠燈也就是交通信號燈,在十字路口,四面都懸掛著紅、黃、綠、三色交通信號燈,它是不出聲的“交通警察”。紅綠燈是國際統一的交通信號燈。紅燈是停止信號,綠燈是通行信號。

紅綠燈壞了找誰投訴

交警部門有專門負責紅綠燈維修的設施部門,一般紅綠燈壞了,交警會主動聯繫設施部門維修的。投訴的話,打110即可。

紅綠燈由哪個部門管理.紅綠燈由哪個部門管理

路政部門,具體的我也說不清楚,但我給你幾個反映的途徑,希望對你有幫助。

1、通過黃頁查找主管部門,可能會找得到。

2、通過提供新聞線索的方式向你們當地電視臺新聞類欄目反映。效果會很不錯。

3、通過你們當地網站了解分管路政的副市長,然後往市長郵箱裡發郵件反映情況。受理率基本上是100%。

4、再就是向當地報社提供新聞線索。

紅綠燈壞了找那個部門修,舉報電話是多少 5分

1,交通設施管理部門

2,應該在3個工作日內修理完

3,請新聞媒體來幫忙!

道路上的紅綠燈歸那個部門?

道路上的紅綠燈歸交通管理局管理。

十字路口的紅綠燈如果發現有故障,應該撥打哪個部門? 30分

交通事故電話 122

打進去後會有事故報警和擁堵報警。你選擇後者即可。

其實這屬於路政設施,也屬於交通設施,你打電話去路政,他會叫你找交警,你打電話去交警,他會叫你去路政,然後沒人理,然後等出了事,他們就會一起出現了

交通燈屬於哪個部門管理

當然是交警部門

紅綠燈壞了打哪個部門電話報修呢?

路政管理部門 屬於交通局下屬

公路上的交通標誌,標線紅綠燈設施建設是屬哪個部門負責主管的?

公路交通標誌、標線及交通信號燈管理若干問題在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中,經常會遇到與公路交通標誌、標線及交通信號燈有關的問題。但是,由於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得不明確,再加上不同的管理主體對現有規定理解不一,處理起來往往頗費周折。 一、公路交通標誌、標線問題 曾有報道稱,鄭汴快速路建成後半個小時可到達開封,滎陽、中牟融入大鄭州後10多分鐘即可到達,這標誌著鄭州的快速發展。但是曾有一段時間,相關部門不斷接到一些司機的投訴,稱在鄭州市區的道路上行駛的速度為60公里,出了城區後道路寬闊了,卻到處都是40公里的限速標誌,交巡警也據此對超速司機進行罰款。之所以會發生這種情況,主要是因為《公路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都沒有明確規定公路交通標誌的管理主體。 《國務院關於改革道路交通管理體制的通知》(國發[1986]94號)規定:公安機關對全國城鄉道路交通依法管理,包括交通安全宣傳教育、交通指揮、維護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和車輛檢驗、駕駛員考核發牌發證、路障管理以及交通標誌、標線等安全設施的設置與管理等。但《關於研究道路交通管理分工和地方交通公安機構幹警評授警銜問題的會議紀要》(國務院辦公廳國閱[1993]204號)中規定:公安部門將公路標誌、標線的設置和管理連同原劃撥的專項經費一併移交給交通部門。 所以交警部門是不可以任意設置包括限速標誌在內的公路交通標誌的。同時,根據《公路法》及《路政管理規定》,任何單位未經交通主管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許可,也不得設置非公路標誌。但是現實生活中卻有大量的由公安部門設置的各種標誌,且沒有經過公路管理機構許可,很多地方是採取相對曖昧的態度來處理路政和交警的關係。這裡面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修改《公路法》和出臺《道路交通安全法》時都沒有將國務院辦公廳國閱[1993]204號會議紀要中關於公路標誌、標線設置職權轉移的內容給予立法上的明確。 另外,對公鐵立交路段的交通標誌、標線的設置,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得也都不明確。目前,只有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下穿鐵路橋樑、涵洞的道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設置車輛通過限高標誌及限高防護架。城市道路的限高標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設置並維護;公路的限高標誌,由公路管理部門設置並維護。限高防護架在鐵路橋樑、涵洞、道路建設時設置,由鐵路運輸企業負責維護。”對限高標誌以外的其它指示標誌、警示標誌以及立面標記等標線的設置都沒有規定。而且鐵路橫跨公路的公鐵立交橋下,往往設有橋墩及其防護墩,如果交通標誌、標線設置不健全,更容易留下安全隱患。法律的不健全直接導致了鐵路設施管理和公路管理職能劃分不清,結果出現了標誌、標線設置主體不一、設置標準不一的情況。 因此,建議有關部門在修改相關法律法規時,明確規定交警部門是否負有標誌標線的設置和管理義務,並進一步明確鐵路設施的所有者與公路管理者在公鐵立交路段的標誌、標線及防護設施的設置和管理責任。 二、公路交通信號燈問題 隨著公路事業的快速發展,交通信號燈這個原本在公路交通管理中並不十分顯眼的問題逐漸凸顯了出來。現在,許多地方的公路平交道口因為交通流量大,亟需設置交通信號燈。但是,關於公路交通信號燈的管理工作應當由哪個部門負責法律上卻沒有明確規定。有人認為,《公路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公路服務設施”和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公路附屬設施”應當包括公路交通信號燈。還有人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既然由公安部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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