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權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什麼是行政提案權

行政提案權

國務院有權就以下事項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議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計劃執行情況;國家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必須唬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和廢除的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必須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任免;其他必須由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以法律規定的事項。行政提案權使國務院可以及時充分地向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反映在行政活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並就此提出建議和意見。

什麼是人大代表的行使提案權

議案是人大代表向國家權力機關即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事原案,也可以說,議案是人大代表討論、解決某一問題的辦法、措施、意見和方案。人大代表的提議案權就是人大代表具有依法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事原案的權利。

人大代表行使提議案權,首先要了解議案的形成應該具備的條件。一般地說,形成一個議案要具備三個條件:一是提出議案的主體要符合法定資格或法定代表人數。按照全國人大組織法的規定,除法律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外,一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大會提出議案;根據地方組織法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聯名、鄉級人大代表5人以上聯名,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二是所提議案的內容必須是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各級人大的職權範圍是由憲法確定的。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了全國人大的職權範圍;地方組織法第八條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的職權範圍;地方組織法第九條規定了鄉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範圍。三是議案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每次會議的主席團第一次會議上,都要對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日期作出決定,代表的議案,必須在議案截止日期以前提出。此外,對於議案還有書寫格式上的要求,即每個議案要有案由、案據和方案,如果提出的是法律案,還應當附有法律草案。

人大代表行使提議案權,需要重點把握的問題是所提出的議案必須是人大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如果屬於政府工作方面的事項,則不宜以議案的形式提出,而要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形式提出。從以往的情況看,有的人大代表對代表議案的性質和作用不太瞭解,以為不管什麼事,只要一用議案的形式提出,就會受到重視。因此,每年的代表大會上,都有相當多的議案實際屬於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經大會主席團討論通過後作為建議、批評和意見去處理。因此,代表提出議案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屬於人大的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而對依法應當由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司法機關或者其他組織處理的問題,如制定行政法規、調整行政區劃、申請經濟文化建設項目、增加勞動工資以及具體的司法案件等,不宜作為議案提出。

代表在提出議案時,還應當注意幾個具體問題:一是要一事一案。一件議案只就一個問題提出案由、案據和方案,不要把幾個問題放在一個議案中提出。二是要使用大會印發的議案專用紙。三是參加聯名提出議案的代表,要親筆簽名,並填寫清楚代表證號、郵政編碼和通信地址。在同一件議案中,代表不能重複簽名。議案是誰領銜,請提出議案的代表自己商定。以代表團名義提出的議案,需要由代表團全體會議的過半數通過,並由代表團負責人簽名。四是對列入本次大會審議的各項議案的意見,可以在有關會議上發表,也可以整理成書面意見直接送大會祕書處,不要作為議案提出。五是書寫要工整,字跡要清楚可認,以保證大會祕書處按照程序及時處理。

什麼叫做股東的提案權

“所謂股東提案權,是指股東可以向股東大會提出議題或議案的權利。從性質上看,股東提案權與表決權密切相關,當屬共益權之一。”[1] 一般而言,股東提案權有兩類形態,一是提出關於股東大會議題的事項,(例如,選任董事之事宜,股份分派之事宜等);二是就這種目的事項,提出議案的要點即具體的決議案,(例如,將金某選為董事)。股東可以就自己提出的議題提出議案,也可以預測公司所可能提出的目的事項,並據此行使議案提出權。在日本,將前者稱為“議題提議權”,後者稱為“議案提議權”。[2] 要正確認識股東提案權,還要和其他幾個相類似的概念區別開來。股東提案權與股東大會召集權請求權不同。在我國,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是指根據公司法第104條第三項的規定:“(三)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具有這些持有量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的董事會召集公司的臨時股東大會,這就是股東的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這個權利的相對方是董事會。根據公司法105條之規定,臨時股東大會也得把審議事項事前通知(公告)公司所有股東,此時公司的股東即實現了公司的股東提案權,又實現了股東的召集請求權。雖然股東的提案權也是對於公司董事會行使,但這兩種權利的差異在於內容:提案權是對公司在股東會上通過的決議的內容提出提案,而股東大會召集權是要求公司董事會召集股東會。 股東提案權與股東召集權也是有差別的。當股東行使召集請求權後,董事會不按照股東的請求召集股東會,則股東就享有了股東召集權。韓國的商法第366條第2款規定,已經有少數股東請求,但董事會不履行召集程序時,請求召集的股東可以經法院的許可直接召集大會。我國的公司法並沒有賦予公司股東享有股東會臨時召集權,因為根據《公司法》第104條第(三)款的規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股東只能夠“請求”董事會,至於是否得到允許就完全看董事會的決定,如果遭董事會拒絕,公司法也沒有作出規定,也沒有股東會的臨時召集權的規定。因此股東的正當權利就在現有法下似乎只能通過股東會召集請求權來實現。 由於股東提案權是公司股東向公司的董事會提出請求把自己的議案作為公司股東會決議的內容。一旦遭到公司董事會拒絕而可以行使股東召集權,則此時雖然股東的議題可以在股東會上作為議案,但是由於它不再是由公司股東向董事會提出的,因此本文認為股東在行使召集權時,就不再行使提案權了。 從某個意義上講,股東的提案權行使成本要比股東的召集請求權和股東召集權的行使要低。“因而僅當股東的目的不能通過提案權實現時,該股東方訴諸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和召集權”。[3]很遺憾的是,我國公司法中,不僅對於股東召集權沒有規定,而且對於公司的股東的提案權也沒有規定。

什麼叫做股東的提案權?

您好,希望以下答案對您有所幫助!

提案權是指股東有權就公司的經營管理問題提出自己的建議。

北京市道可特律師事務所

參考資料:《企業上市規劃師教程》

只有建議權,沒有決定權什麼意思?

就比如你參加領導幹部會議你只能說沒有表決權

審議通過提案是行使什麼權?

形成了正式提案,並由人大審議通過,體現了人大代表審議各項議案權和表決各項議案權

議案是什麼意思啊?

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或立法機關開會時列入議程、交付審議的有關國家和地方性重大事項的建議和方案。包括法律案、預算案、對內閣的不信任案、彈劾案等。英國還將議案分為公議案、私議案和混合議案3種。凡涉及全國各地並與政府政策有關的議案為公議案。涉及地方當局、某些團體、集團或某些個人的權力或利益的議案為私議案。兼有公私兩種議案特點的議案為混合議案。

議案,在人大《辦法》中給的定義是:“適用於根據法定程序,有關機構向人大及其常委會提請審議的事項”;在行政《辦法》中給的定義是:“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這兩個議案定義有一個共同特點:都是圍繞人大這個中心進行行文的文種。所不同的是,人大議案的行文主體是多元化的,適用範圍廣泛;行政議案的行文主體只政府一家,適用範圍單一。(節選自《應用寫作》雜誌2005年第3期,《試析議案的適用範圍及寫作要求》)

議案須經過議案的提出、初步審議、正式辯論、修正、表決、通過和公佈等過程。議案一般由享有提案權的機關或個人提出,所提內容必須是屬於議事機關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在西方國家,內閣或議員提出議案後,由議長安排和掌握議程。凡不符合議程的發言,議長有權制止,違反議程的決議無效。重要議案(主要是法律案)須經過“三讀”。“三讀”後由議院正式表決,以決定其是否成立。在中國,除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和本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提出議案外,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也可以提出議案。議案提出後,由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請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或交付議案審查委員會審查後提請人民代表大會討論,然後作出決定。

議案具有如下特點:

1 . 制發機關的法定性. 議案的制發機關只能是各級人民政府, 政府的職能部門無權制發.

2. 內容的特定性. 人民政府所提議案的內容,必須屬於該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有關事項.

3. 時效的規定性. 各級人民政府的議案, 應當而且必須在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規定的限期前提出, 否則不能列為議案. 超過期限提交的議案一般改作"建議"處理, 或移交下次人大會議處理. 提交大會審議的議案, 必須限期審議 表決 或提出處理意見.

4. 行文的定向性. 議案只能由各級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行文,不能向其他部門 單位行文. 主送機關也只有一個.

5. 事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適合提交人大議案審議的事項, 必須是重要事項, 符合人民群眾的意願和要求, 而且議案中提出的方案 辦法 措施, 也必須是切實可行的, 才有可能獲得通過.

議案的格式和寫法:

“議案”一般由公文常規的標題、正文和落款三部分組成,落款亦分上、下款。

1.標題。標題由發文機關、事由(提請審議事項)、文種三部分構成。如《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草案)的議案> 的議案》,發文機關是國務院,“事由”是“關於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草案)》”,“文種”即“提案”。

2.正文。從內容上看,由提請審議內容、說明(緣由、目的、意義、形成過程等)和要求組成。從形式上看,除多以“要求”結尾外,可以從提出審議事項開頭,然後加以說明;也可以在開頭說明議案的緣起或目的意義或形成過程,然後再提出審議事項,再結尾。

3.落款。上款,即收文機關,某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有的要寫明某次或第幾屆第幾次會議。下款,發文機關和行政首長簽名,另行寫提請審議的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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