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發食鹽需要什麼手續?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經營食用鹽需要辦什麼手續

食鹽專營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食鹽的管理,保障食鹽加碘工 作的有效實施,保護公民的身體健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對食鹽實行專營管理。

本辦法所稱食鹽,是指直接食用和製作食品所用的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食鹽 生產、儲運和銷售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以下簡稱國 務院鹽業主管機構)負責管理全國食鹽專營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 (以下簡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 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食鹽專營工作。 第二章 食鹽生產

第五條 國家對食鹽實行走點生產製度。非食鹽定 點生產企業不得生產食鹽。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 業主管機構提出,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審批。

第六條 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根據食鹽資源狀況和 國家核定的食鹽產量,按照合理佈局、保證質量的要求, 確定食鹽走點生產企業。

第七條 國家對食鹽生產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 食鹽年度生產計劃由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下 達,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組織實施。

第八條 嚴禁利用井礦鹽滷水晒制、熬製食鹽。

第三章 食鹽銷售

第九條 國家對食鹽的分配調撥實行指令性計劃管 理。 食鹽年度分配調撥計劃,由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 門下達,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條 國家對食鹽批發實行批發許可證制度。 經營食鹽批發業務,必須依法申請領取食鹽批發許 可證。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不得經營食鹽批發業務。

第十一條 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企業,由省、自治 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審查批准,頒發食鹽批 發許可證,並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備案。 食鹽批發許可證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統一製作。

第十二條 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註冊資本;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倉儲設施;

(四)符合本地區食鹽批發企業合理佈局的要求。

第十三條 食鹽批發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計劃購進食 鹽,並按照規定的銷售範圍銷售食鹽。

第十四條 食鹽零售單位和受委託代銷食鹽的個體 工商戶、代購代銷店以及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應當從當 地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購進食鹽。

第十五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批發企業、食鹽 零售單位和受委託代銷食鹽的個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 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食鹽價格。 第十六條 嚴禁將下列產品作為食鹽銷售:

(一)液體鹽(含天然滷水);

(二)工業用鹽、農業用鹽;

(三)利用井礦鹽滷水晒制、熬製的鹽產品;

(四)不符合國家食鹽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鹽產品;

(五)其他非食用鹽產品。

第四章 食鹽的儲存和運輸

第十七條 省、自治區、首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 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 鹽批發企業的合理庫存量,並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備 案。 ......

賣食鹽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辦理鹽業公司的特殊許可證。

食鹽配送需要什麼手續?

《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197號,1996年5月27日)第十八條第一款:“託運或者運輸食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有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或者其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核發的食鹽準運證。”

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5號,2006年4月28日)第二十條:“食鹽準運證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國家食鹽計劃統一發放至各有關省級鹽業主管機構。‘簽證單位’是國家發展改革委,‘開證單位’是各有關省級鹽業主管機構。”(一)需要辦證的情形: 1、國家和省級食鹽配送中心、鹽業分支公司和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調供省外、出口的經營單位,實施國家食鹽分配調撥計劃及省安排調供外省、出口執行計劃的運輸時。 2、省鹽業總公司產區分公司、省級食鹽配送中心實施國家食鹽分配調撥計劃及省食鹽專營執行計劃,收購定點生產企業食鹽後或以銷抵調的,調供省內食鹽配送中心、省鹽業總公司各分、支公司的食鹽運輸時。 3、按照省鹽業總公司、各食鹽配送中心、分公司調度安排或供應需要,從省級食鹽配送中心或分公司經營庫存內,調往各省級食鹽配送中心、分公司和甘孜、阿壩州的食鹽運輸時。

(二)不需用證的情況: 1、在省鹽業總公司分公司內各支公司(含跨市)、配送站內部間調運、銷售的食鹽,持發票、發鹽憑證運輸。 2、省鹽業總公司分公司內各支公司、食鹽配送中心對食鹽專營代理批發單位、零售商和加工用戶銷售的食鹽,以及在許可代理批發範圍內食鹽專營代理批發單位對零售商銷售的食鹽,持發票、發鹽憑證運輸。 3、在省鹽業總公司各分公司轄區內的幹線鐵路、水路運輸時,由存鹽倉庫至發運港站區間集散的食鹽,持發運憑證運輸。

賣鹽需要什麼手續

先去鹽業管理局辦理許可證,然後帶上許可證、本人身份證、營業場所證明材料、房屋租賃協議、照片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辦好營業執照後三十天內到稅務所辦理稅務登記證,這樣就可以了。

2017年個人賣食鹽要什麼手續

涉及食品:《食品流通許可證》/工商局;

涉及捲菸:《菸草零售許可證》/菸草專賣局;

涉及食鹽:《食鹽專賣許可證》/鹽業局或商務局;

涉及酒類:《酒類經營許可證》/商務局;

涉及小吃:《餐飲服務許可證》/衛生局;

涉及煙花爆竹:《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公安局;

憑以上證件到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時,才可以申請相關商品的經營。

另外,還得分別辦理國稅和地稅的《稅務登記許可證》/國、地稅局。

買賣食鹽要什麼手續

現在食鹽已經全部放開買賣,

但是有部分地區有保護政策,

使很多好的政策受到限制,

本來買賣食鹽 只要身份認證,

好的東一些人,破壞掉了

經營食用鹽去哪些部門辦理哪些證件

食用鹽屬於食品類,需要到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佈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複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佈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繫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食鹽批發許可證在哪辦

食品監管局

運輸一袋食鹽需要什麼手續

記得有 條文了。 食鹽 放開了。 不是鹽業公司 專營了。

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食鹽專營許可證的管理,根據《食鹽專營辦法》(1996年國務院第197號令)、《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1994年國務院令第163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是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負責食鹽專營許可證的審批、發放、監督管理工作。第三條 食鹽專營許可證分為以下三類:食鹽生產許可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包括正本和副本)食鹽批發[含轉(代)批發]許可證(包括正本和副本)食鹽準運證食鹽專營許可證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定製。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鹽生產、批發經營的企業和承擔食鹽運輸的單位、個人。 第五條 國家對食鹽實行定點生產製度,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不得生產食鹽。第六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發放。第七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後繼續經營者,需重新申領。第八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依法登記註冊成立的公司。(二)遵守國家的食鹽法規、法令,按照國家計劃組織生產和銷售。(三)結合行業結構調整需要,具備合理的生產規模。(四)達到《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質量管理技術規範》國家標準要求。(五)食用鹽質量達到GB5461國家標準;調味鹽、強化營養鹽等多品種食鹽達到行業質量標準;其它食鹽品種質量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提請國家鹽行業產品專業檢測機構對產品進行抽樣、檢測,出具當年的檢驗報告。(六)符合食鹽生產合理佈局和產銷基本平衡的原則。(七)按規定報送食鹽生產、銷售統計報表。第九條 各省鹽業主管機構於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有效期滿前當年的7月10日至31日,集中受理生產企業申請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文件,並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和原則進行初審彙總。國家發展改革委於當年8月1日至10日集中受理各省鹽業主管機構的申請文件,並自接到申領文件起,組織專家對申領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的企業按本規定條款和《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質量管理技術規範》國家標準進行評審驗收。根據評審結果,在十個工作日內確定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名單,並頒發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發證,但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第十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在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有效期限內發生變更,須經省級鹽業主管機構簽署意見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第十一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憑“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相關工商登記手續。第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每年組織對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計劃執行、經營管理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等情況進行檢查。第十三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由於各種原因達不到本規定第八條的,國家發展改革委給予警告或處以3萬元以下經濟處罰;情節嚴重者,取消定點資格。 第十四條 國家對食鹽批發實行批發許可證制度。經營食鹽批發業務,應依法申請領取《食鹽批發許可證》;經營食鹽轉(代)批發業務,應領取《食鹽轉(代)批發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的,不得經營食鹽批發和轉(代)批發業務。第十五條 領取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必須是符合《食鹽批發企業管理質量等級劃分及技術要求》國家標準的達標企業。第十六條 食鹽批發[含轉(代)批發]許可證由省級鹽業主管機構審核發放,並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具體核發辦法由各省級鹽業主管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食鹽專營辦法》、《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第十七條 各省級鹽業主管機構根據保障食鹽市場有效供應和有利於健全食鹽專營體系的實際需要,合理劃分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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