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如何提議案?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人大代表的議案怎樣確定

人大的議案共有兩類:

一類是有關機關的議案。在全國人大,主席團、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全國人大提出屬於全國人大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在地方人大,地方各級人大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人大常委會、人大各專門委員會、本級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級人大提出屬於本級人大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人大會議審議,或者並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表決。

另一類是人大代表的議案。在全國人大,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全國人大提出屬於全國人大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並將主席團通過的關於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印發會議。在地方人大,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聯名,鄉鎮人大代表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本級人大提出屬於本級人大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根據提案人的不同,人大的議案就分成了上述兩類,即一類是有礌機關提出的議案,一類是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從實際情況來看,人大會議審議的議案絕大多數是由有關機關(主要是人大常委會和政府)提出的。這符合憲法關於國家機構的制度安排,符合實際需要。

代表議案是人大會議審議的議案的來源之一和重要組成部分,是人大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一種重要行為。如果用一句話概括,代表議案就是法定數量的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即人大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內容屬於本級人大職權範圍內的,要求列入本級人大會議議程進行審議的議事原案。

人大代表提交的是提案還是議案

提案與議案差別很大。

提案多用於政協,審議後無法律效力。

議案多用於人大代表,人大代表“提出議案”

為什麼人大代表的叫議案,政協委員的叫提案

政協委員和人大代表向政協和人大提出議案都叫提案。只有列入人大會議議程的內容才叫“議案”。議案要經過表決,要通過或者不通過。政協只能“參政議政”,只能對人大的議案進行“審議”,說白了也就是學習,當然,也可以提出一些意見。政協會議只能對自己內部的工作報告進行表決,對提案的執行情況進行審查。

政協提案不同於人大議案,主要表現在:(1)性質不同。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權力機關,人大議案具有法律的約束力,起法律監督作用,承辦單位必須執行。而人民政協是統一戰線組織,根據其職能,政協提案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2)產生的過程和處理方式不同。人大議案須由法律規定的單位以及一個代表團或者達到法定人數的代表提出,經過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審議後表決通過;政協提案是由參加政協的各黨派、人民團體、專門委員會、委員個人或委員聯名提出,經政協的工作機構提案審查委員會或者提案委員會審查立案。(3)內容不同。人大議案必須是屬於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而政協提案的內容範圍較寬。

人大代表建議的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依法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建議,是代表執行職務,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參加行使管理國家事務等的一項重要工作,是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主要渠道。如何提高代表議案、建議質量,需要人大代表和人大工作者共同思考。下面,就什麼是議案、建議,為什麼要提出議案、建議,如何提高議案、建議的質量,這三方面的問題和大家一起來探討學習。

一、什麼是代表議案和建議

(一)關於議案的概念和內容

所謂議案,“議”是商量、討論的意思,“案”是為解決某一問題的意見、辦法、措施。代表議案,就是指人民代表大會法定代表和法定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進行審議的,屬於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需要作出決定的議事原案。

1、代表議案的主要特徵

一是政治性。各級人大代表,都是由人民選舉產生,為人民信賴的人。代表提出的議案,具體反映了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是為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務的,因而具有鮮明的政治性。

二是民主性。議案又是民主政治的產物,充分體現了集中的人民意願,參與提議案的代表,要經過調研討論,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提出議案。代表聯名提出議案,領銜代表應當向參加聯名附議的代表提供議案文本,經附議人認真審閱同意後,再簽名附議。經議案審查委員會過半委員審查同意,在全體代表大會上進行表決,並以半數以上的贊成票方能成立。

三是權威性。提議案,是法律賦予代表的一種權利,是代表行使管理國家事務權力的集中體現。議案經法定程序審議通過後,就具有一定的法律強制力和約束力,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和執行。因而,具有法律規定的權威性。

2、代表議案的基本要素和程序

第一,要達到法定人數才能提出議案。根據《憲法》、《組織法》的有關規定,達到法定人數,人大代表才能提出議案。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會議期間,10人以上代表聯名,有權向本級人大提出屬於本級人大職權範圍內的議案;鄉級代表大會會議期間,鄉級代表5名以上聯名,有權提出屬於本級人大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第二,要按照規定的時間提出議案。由於我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時間都比較短,為了對議案進行及時的處理,會議主席團都對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作出規定。代表議案必須在主席團規定的時間內提出。

第三,議案的內容必須是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需由人大處理的。地方各級人大代表提出議案的範圍和內容主要是:(1)關於在本行政區域內執行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決議的事項。(2)關於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財政預算事項。(3)關於本行政區域內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重大事項。(4)關於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規的建議。(5)關於加強和改進本級國家機關建設的重要建議。(6)關於罷免由本級人代會選舉產生的人員和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人員的事項。議案一經過大會審議通過即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地方組織法對縣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職權的規定,縣級人大代表議案的範圍不包括以下方面:(1)全國、省、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省、市人民政府職權範圍內的事項;(2)應當由鄉鎮(街道)人民代表大會及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處理的地方性事務;(3)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審判權、檢察權範圍內的事項;(4)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事務;(5)其他不屬於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第四,對代表議案的形式要求。代表法規定,代表提出議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案由,提出一件議案的理由,內容要簡要、具體、明確,包括所提議案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緊迫性。案據,所提議案的基本......

人大代表怎樣寫建議

第一個問題:什麼是人大代表的提議案權?

議案是也就是我們平常說的代表議案,即人大代表討論解決某一問題的辦法、措施、意見和方案。

人民代表的提議案權就是人大代表具有依法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事原案的權利。依法提出議案是代表的一項重要工作,也是代表的一項重要權利。從實質上看,人大代表提議案如同審議政府工作報告一樣,既是發表自己政見的過程,也是衡量一個代表的議政水平高低,參與管理國家事務能力大小的重要標尺。

“憲法”、“地方組織法”和“代表法”對人大代表提出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的權利的規定。

《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分別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雖然《憲法》在對全國人大代表依法提出議案的權利作明確規定之時尚未對地方各級人大代表提出議案的權利作規定。但《地方組織法》卻依據《憲法》原則彌補了這一點。

如《地方組織法》第十八條第二款就明確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此外,《地方組織法》第十九條還對縣以上各級人大代表向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情況也作了明確規定。

而《代表法》第九條和第十八條則對全國各級人大代表依法向本級人大提出議案和向本級人大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利作了同樣明確的規定。

從上述可見,我們作出這樣的回答:由於法律規定了人大代表提出議案和建議是“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的,所以我們把人大代表提議案和建議的權利稱之為“人大代表的提議案權”。

第二個問題:議案的形成要具備哪些條件?

一般的說,形成一個議案要具備三個條件:

1、從提出議案的主體來說,要具備提議案的法定資格或符合法定的代表聯名人數。這裡所說的法定資格是指必須是人大代表。

符合法定的代表聯名人數是指縣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0人以上聯名、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5人以上聯名,也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2、從議案的內容來說,所提議案的內容必須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必須符合法律關於各級人大職權的規定,否則就不能列為議案。議案一經會議審議通過,即具有法律效力。

那麼,怎麼理解人大代表議案的內容“必須屬於本級人大的職權範圍”這句話?通過查資料上看,人大代表議案範圍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四點:

(1)、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2)、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各項議案和報告的事項。

(3)、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

(4)、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事項。

如果屬於政府工作方面的事情,則不應該以議案的形式去提出,而要用建議、批評和意見形式去提出。實踐中,由於“屬於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內容不易把握,因而每年召開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都有數量相當多的議案實際上是屬於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因此,每次大會上經過大會主席團討論通過,都要把人大代表提出的很多議案轉為建議、批評和意見去處理。例如:朝陽區今年2月份召開的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代表聯名提出19件議案,最後經議案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只有4件被列為議案,其餘15件均轉為建議。我鄉今年召開的人大三次會上,代表提出議案5件,經議案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均全都轉為建議。

3、從議案提出的時間來看,所提議案必須符合法定時間要求......

人大代表議案格式的案由什麼意思

7、代表議案案由案據和方案

2006-02-15 10:15:51  代表議案必須具備的要件。(1)案由。提出一件議案要有簡要的、較為具體明確的理由,案由的主要內容包括所提議案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緊迫性。(2)案據。提出議案的基本依據。議案的依據應在佔有大量客觀事實材料的基礎上提出,才具有說服力,使人信服。案據可以是對問題的分析,對事實的闡述,也可以是對主、客觀條件的概括,內容必須具體。(3)方案。一件議案,在有了案由、案據之後,還應有對所提問題的答案,即解決問題的基本思路、觀點和切實可行的方法。只有訂提出了題目(案由),又提出了問題(案據),同時又提出瞭解決問題的辦法,才可以成為一個合乎要求的、完整的議案。

人大代表必須提議案嗎

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人大代表無法向大會提出議案,只能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是,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向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第十八條 ……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  …… 第四十六條 ……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可以向本級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在兩會期間人大代表會提出各種“建議”、“議案”、“提案”這三個名詞具體定義是什麼呀?

建議是人大代表提出自己在一些領域的看法或觀點。

議案是將其中一些人大代罰的建議拿出來大家討論。

提案是議案經人大代表通過後送將相關職能部門的議案。

怎樣寫人大議案和建議

人大代表怎樣寫建議

人大代表在會議期間,一般要提議案或代表建議批評意見。

對於議案,要求比較嚴格,一般地說,形成一個議案要具備三個條件:

1、從提出議案的主體來說,要具備提議案的法定資格或符合法定的代表聯名人數。縣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2、從議案的內容來說,所提議案的內容必須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

3、從議案提出的時間來看,所提議案必須符合法定時間要求。

以上三個條件,是對議案的最基本要求,工作中習慣稱為“硬件”。此外,對於議案還要有書寫格式上的要求,即每個議案要有案由、案據和方案,不能光列一個題目,提一個要求。

對於代表建議批評意見,則沒有嚴格規定,只是要求言之有物即可。

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或立法機關開會時列入議程、交付審議的有關國家和地方性重大事項的建議和方案。包括法律案、預算案、對內閣的不信任案、彈-劾案等。英國還將議案分為公議案、私議案和混合議案3種。凡涉及全國各地並與政府政策有關的議案為公議案。涉及地方當局、某些團體、集團或某些個人的權力或利益的議案為私議案。兼有公私兩種議案特點的議案為混合議案。

議案,在人大《辦法》中給的定義是:“適用於根據法定程序,有關機構向人大及其常委會提請審議的事項”;在行政《辦法》中給的定義是:“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這兩個議案定義有一個共同特點:都是圍繞人大這個中心進行行文的文種。所不同的是,人大議案的行文主體是多元化的,適用範圍廣泛;行政議案的行文主體只政府一家,適用範圍單一。(節選自《應用寫作》雜誌2005年第3期,《試析議案的適用範圍及寫作要求》)

議案須經過議案的提出、初步審議、正式辯論、修正、表決、通過和公佈等過程。議案一般由享有提案權的機關或個人提出,所提內容必須是屬於議事機關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在西方國家,內閣或議員提出議案後,由議長安排和掌握議程。凡不符合議程的發言,議長有權制止,違反議程的決議無效。重要議案(主要是法律案)須經過“三讀”。“三讀”後由議院正式表決,以決定其是否成立。在中國,除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和本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提出議案外,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也可以提出議案。議案提出後,由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請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或交付議案審查委員會審查後提請人民代表大會討論,然後作出決定。

議案具有如下特點:

1 . 制發機關的法定性. 議案的制發機關只能是各級人民政府, 政府的職能部門無權制發.

2. 內容的特定性. 人民政府所提議案的內容,必須屬於該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有關事項.

3. 時效的規定性. 各級人民政府的議案, 應當而且必須在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規定的限期前提出, 否則不能列為議案. 超過期限提交的議案一般改作"建議"處理, 或移交下次人大會議處理. 提交大會審議的議案, 必須限期審議 表決 或提出處理意見.

4. 行文的定向性. 議案只能由各級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行文,不能向其他部門 單位行文. 主送機關也只有一個....

什麼是人大代表的行使提案權

議案是人大代表向國家權力機關即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事原案,也可以說,議案是人大代表討論、解決某一問題的辦法、措施、意見和方案。人大代表的提議案權就是人大代表具有依法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事原案的權利。

人大代表行使提議案權,首先要了解議案的形成應該具備的條件。一般地說,形成一個議案要具備三個條件:一是提出議案的主體要符合法定資格或法定代表人數。按照全國人大組織法的規定,除法律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外,一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大會提出議案;根據地方組織法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聯名、鄉級人大代表5人以上聯名,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二是所提議案的內容必須是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各級人大的職權範圍是由憲法確定的。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了全國人大的職權範圍;地方組織法第八條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的職權範圍;地方組織法第九條規定了鄉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範圍。三是議案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每次會議的主席團第一次會議上,都要對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日期作出決定,代表的議案,必須在議案截止日期以前提出。此外,對於議案還有書寫格式上的要求,即每個議案要有案由、案據和方案,如果提出的是法律案,還應當附有法律草案。

人大代表行使提議案權,需要重點把握的問題是所提出的議案必須是人大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如果屬於政府工作方面的事項,則不宜以議案的形式提出,而要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形式提出。從以往的情況看,有的人大代表對代表議案的性質和作用不太瞭解,以為不管什麼事,只要一用議案的形式提出,就會受到重視。因此,每年的代表大會上,都有相當多的議案實際屬於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經大會主席團討論通過後作為建議、批評和意見去處理。因此,代表提出議案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屬於人大的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而對依法應當由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司法機關或者其他組織處理的問題,如制定行政法規、調整行政區劃、申請經濟文化建設項目、增加勞動工資以及具體的司法案件等,不宜作為議案提出。

代表在提出議案時,還應當注意幾個具體問題:一是要一事一案。一件議案只就一個問題提出案由、案據和方案,不要把幾個問題放在一個議案中提出。二是要使用大會印發的議案專用紙。三是參加聯名提出議案的代表,要親筆簽名,並填寫清楚代表證號、郵政編碼和通信地址。在同一件議案中,代表不能重複簽名。議案是誰領銜,請提出議案的代表自己商定。以代表團名義提出的議案,需要由代表團全體會議的過半數通過,並由代表團負責人簽名。四是對列入本次大會審議的各項議案的意見,可以在有關會議上發表,也可以整理成書面意見直接送大會祕書處,不要作為議案提出。五是書寫要工整,字跡要清楚可認,以保證大會祕書處按照程序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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