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包裝的要求是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產品外包裝要求是什麼? 40分

基本要求

未包裝的產品應貯存於防雨、通風、乾燥的地方。並將產品墊好,以防止受潮、損壞。

產品必須經過質量檢查部門檢查合格,並附有產品合格證,包裝前產品必須經包裝檢查員檢查。

包裝前產品上的灰塵及其他髒物必須清除乾淨,整個包裝過程必須注意清潔,以保證包裝質量。防爆電器產品和電力傳動控制裝置須罩上塑料袋後再裝入包裝箱,外包裝採用簡易包裝的產品,須先用塑料袋包裝。

裝入箱內的產品必須可靠地固定,不應竄動。固定方式根據產品的結構選定,以螺栓固定或以木楞(塊)墊緊壓緊。在採用木楞(塊)固定產品時,嚴禁墊、壓產品的薄弱部位,例如:電控產品帶玻璃的門等。

當被包裝的產品質量在50kg以上或包裝木箱的體積在1m3以上時,在箱身檔的稜角處必須釘上鐵包角,對於端板為整塊板而無端檔的木箱、纖維板箱以及電力傳動控制設備的包裝木箱,在木箱封釘之後,必須用鋼帶釘牢於木箱四周,木箱兩端各釘一道。

自發貨之日起,在正常的儲運條件下,包裝箱的保護期限為1年。在此期間內,被包裝的產品應完埂無損。

參考資料:百科

產品包裝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哪些要求

摘 要:產品包裝是指在產品運輸、儲存、銷售等流通過程中,為保護產品,方便儲運,促進銷售,按一定技術方法而採用的容器、材料及輔助物包裝,並在包裝物上附加有關標識的總稱。產品包裝也可以指為達到上述目的而進行的操作活動。

產品質量包裝應符合哪些要求

《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所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這項規定包含兩方面的內容,一是要求生產者所生產的產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應當指出的是,這裡所說“危險性”不是指產品本身是否屬於危險產品,如煙花、爆竹、煤氣罐等,其本身就屬於危險品,而是指生產者所生產的產品在質量上存在瑕疵,從而有可能導致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結果的發生,即不論產品本身是否屬於危險產品,只有當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時,生產者才承擔責任。二是生產者所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這項規定同樣也包含兩方面的內容,一是要求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即產品必須具有其最基本的用途。二是允許產品存在使用性能上的瑕疵,但是這種瑕疵不論是否明顯必須加以說明,否則將要承擔質量責任。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通常產品的生產者都應當在其產品或者產品的外包裝上用文字註明該產品已經具備的標準、產品的主要成分、性能以及用途等質量狀況,如果生產者所生產的產品未達到該說明上表明的質量狀況,產品的生產者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其次,在產品的包裝上,產品的生產者應當達到新修訂的《產品質量法》所規定的要求。

新修訂的《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合格證明”是指產品的生產者及其檢驗機構或者檢驗人員,對其生產的產品在出廠時,經檢測認為合格後,附在該產品或者在其包裝上的證書。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是對產品質量的明示保證,不合格產品不能使用合格證明,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要用中文標明,不得單獨使用外文或者單獨使用漢語拼音。同時,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要求完整、準確,不得省略。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相應予以標明

。對於一些產品,如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儀器、儀表等,需要在其包裝上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以便消費者識別。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實效期。

限時使用的產品由於在質量上有很強的時效性要求,因此需要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實效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有警示標誌或中文警示說明。

這是對易損壞的產品,如玻璃器皿,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易燃、易爆、有毒等產品的特殊要求。

(六)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這項規定是對生產者產品標識義務的免除。

可以免除標識義務的產品有:1、裸裝的食品;2、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

此外,根據新修訂的《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毒、危險、易碎、儲運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產品,其包裝必須符合相應的要求,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標明儲運注意事項。

什麼是產品包裝標準

商品包裝上的執行標準與產品標準號是一個意思,只是叫法不同的。

產品包裝上有哪些是法律規定必須有的?

第一:具有生產權的必定是經過註冊的廠商《可查》

*必需要有《商標》(廠名、廠址、廠商準批商號、生產批號```)

第二:如有分廠

*必需註明總廠和生產該商品的分廠址

第三:國家衛生局發部了一系列法律,必需規定生產,其中對不同的商品有不同的生產標準《可查》

*必需有實地生產標準

第四:每種商品都必需經國家衛生局檢驗,合格才給予全格證,並有編號《可查》

油印合格證

第五:必需有檢驗人員印章和編號

第六:生產所用的材料,一一列出

第七:該商品的作用和功效

第八:該商品的用法和量

第九:適用人群

第十:生產日期

第十一:該產家的生產編號

其它標註廠家自定```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符合哪些要求?

《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1) 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2) 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3) 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4) 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 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應當符合哪些要求

所謂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是指生產者出具的用於證明產品質量符合相應要求的證件。合格證明包括合格證、合格印章等各種形式。合格證的項目內容,由企業自行決定。合格證一般註明檢驗人員或者其代號,檢驗、出廠日期等事項。一些不便於戴佩合格證的產品,可用合格章。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只能用於經過檢驗合格的產品上,未經檢驗的產品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得使用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出廠產品的檢驗,一般由生產自身設置的檢驗部門進行檢驗。對不具備檢測能力和條件的企業,可以委託社會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2.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所謂用中文標明,是指用漢字標明。根據需要,也可以附以中國民族文字。產品名稱是區別於此產品與他產品的文字語言標記。產品名稱一般能反映出產品的用途、特色、所含主要成份等最突出的特點。生產廠廠名和廠址是生產產品的企業名稱、稱謂和企業的主要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實際地址,是一個企業區別於其他企業的語言文字符號。企業的廠名和廠址在企業辦理營業執照時便已經確定,標註產品的生產廠廠名和廠址時應當與企業營業執照上載明的廠名和廠址一致。企業這樣做也是遵守了市場經濟活動中誠實信用原則,有助於消費者選擇和識別產品及來源,維護其合法權益。 3.需要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標註產品標識。這是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要求。該規定是一項概括性的規定,是生產者應當履行的義務。產品的規格、等級、成份、含量等標識的標註,應當按照不同產品的不同特點以及不同的使用要求進行標註。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規範性文件要求標明上述內容的,生產者就應當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對法律的上述規定必須遵守。例如食品,國家制定了食品標籤強制性標準,生產者應當履行法律規定的產品標識義務。對於一些可以分類規範的產品的標識,國家可以制定相應的法規,分別明確規定每類產品的標識要求。如對於彩電、空調機、電冰箱等耐用消費品,一般價格高,使用、操作複雜,這些產品應標明產品的維修保養方法,並附有中文使用說明書。 4.限時使用產品的標識要求。即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所謂限期使用的產品,是指具備一定使用期限,並且能夠在此期限內能夠保證產品質量的產品。例如食品、藥品、農藥、化肥、水泥、化妝品、飲料等產品,都應當具有一定的使用期限。所謂安全使用期,一般是泛指保證產品質量的期限。安全使用期包括保質期、保存期、有效期、保鮮期等。保質期是每時保持產品質量符合規定要求的有效期限。保存期是指產品最長的存放期限,在此期限內,保證產品不失效、不變質。需要說明的是,產品的保存期不同於保質期。在保存期的期末,產品的內在質量不一定能夠保持原來的質量。產品超過保存期,一般不宜再使用了。有效期是指產品保持原有效力、作用的期限。一般超過有效期限的產品,其效力、作用均有明顯下降或者失去原有的效力、作用。保鮮期是指保持產品的期限。超過保鮮期的產品,一般仍然可以使用,但不如保鮮期內那麼新鮮。對限期使用的產品,可以由兩種標註方法:一種方法是標註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兩者都不可缺少。另一種方法是可以僅標註失效日期,而可以不再標註生產日期、保存期、保質期等標識。需要強調的是,限期使用的產品,其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所謂顯著位置,是指易使人發現的明顯位置。所謂清晰,是指達到一般人能夠清楚地辨識的程度。在現實中,有的生產者故意將上述日期標在不容易使人發現的位置上,或者故意標得......

出口產品包裝有什麼要求

那就要看你如何選購包裝材料了,你像控制櫃 空壓機 一般是木箱包裝 而閥門 儀表電纜一般是紙箱包裝然後底下加托盤出口,

這裡要說的就是木箱 木托盤 一般出口的木質包材只有兩種,一種是免燻蒸的膠合板材料 ,這種材料是全世界通用,不需要尋找直接可以出口,也是先進運用比較廣泛的包材

還有一種就是原木包材,這個因為要出口,所以要經過燻蒸(作用是消毒 殺菌 防蟲蛀)才能出口,過海關時一般需要有木質包材供應商提供的燻蒸證書方可出口,比較麻煩,運用率比較少(精細產品運用相對廣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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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良好的包裝應具備哪些特點?

1.包裝要能保護商品,必須考慮並估計包裝本身的牢固程度。 2.在設計上要充分表現商品的內容及商品的性質,以達到包裝、商品同一化, 令人產生裡外一致的印象。 3.鮮明地標明商標的名稱和註冊商標的樣式,其形狀要易讀、易辨、易記。 4.包裝的外觀造型要具有獨特的風格,使購物者有新鮮的觀感。 5.與同類商品在市場上競爭時,具有比較鮮明的識別標誌,要有獨特的風格。 6.能刺激購買者的購買慾。 7.要具有陳列和展示的效果,對商品宣傳計劃有協調的作用。 8.色彩的處理要與商品的品質、類別、份量互相配合,達到統一與調和的效 果。 9.能充分考慮到運輸及儲藏時的條件標制。 文章出自 www.sogoodsheji.com

產品出廠包裝上需要寫哪些內容

不同行業的產品要求要根據行業規定做特殊的產品說明。通用標識內容主要是:產品名稱、規格、材料(原料)、製造商名稱、製造商地址、電話。具體主要根據國家“產品標識標註規定”。規定如下:

8 產品標識標註規定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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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產品標識,引導企業正確地標註產品的標識,明示產品質量信息,保護企業、用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產品標識是指用於識別產品及其質量、數量、特徵、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種表示的統稱。產品標識可以用文字、符號、數字、圖案以及其他說明物等表示。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產品,其標識的標註,應當遵守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產品標識的標註另有規定的,應當同時遵守其規定。

第四條 產品應當具有標識。裸裝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第五條 除產品使用說明外,產品標識應當標註在產品或者產品的銷售包裝上。

產品或者產品銷售包裝的最大表面的面積小於10平方釐米的,在產品或者產品銷售包裝上可以僅標註產品名稱、生產者名稱;限期使用的產品,在產品或者產品的包裝上還應當標註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規定的其他標識內容可以標註在產品的其他說明物上。

第六條 產品標識所用文字應當為規範中文。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或者外文,漢語拼音和外文應當小平相應中文。產品標識使用的漢字、數字和字母,其字體高度不得小於1.8毫米。

第七條 產品標識應當清晰、牢固,易於識別。

第八條 產品標識應當有產品名稱。產品名稱應當表明產品的真實屬性,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產品名稱有規定的,應當採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名稱;

(二)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產品名稱沒有規定的,應當使用不會引起用戶、消費者誤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稱或者俗名;

(三) 如標註“奇特名稱”、“商標名稱”時,應當在同一部位明顯標註本條(一)、(二)項規定的一個名稱。

第九條 產品標識應當有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註冊的,能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名稱和地址。進口產品可以不標原生產者的名稱、地址,但應當標明該產品的原產地(國家/地區,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進口商或者銷售商在中國依法登記註冊的名稱和地址。進口產品的原產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 於進口貨物原產地的暫行規定》予以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相應予以標註:

(一) 訂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對其生產的產品,應當標註各自的名稱、地址

(二) 依法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團公司的生產基地,對其生產的產品,可以標註集團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產基地的名稱、地址,也可以僅標註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

(三) 按照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相互協作,但又各自獨立經營的企業,在其生產的產品上,應當標註各自的生產者名稱、地址;

(四) 受委託的企業為委託人加工產品,且不負責對外銷售的,在該產品上應當標註委託人的名稱和地址;

(五) 在中國設立辦事機構的外國企業,其生產的產品可以標註該辦事機構在中國依法登記註冊的名稱和地址。

第十條 國內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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