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金如何約定?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合同違約金最多可以約定多少?

法律貴合同違約金的百分比沒有規定,只是規定了違約金要和違約造成的損失大致相當,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於損失或過高與損失是可以要求增加和減少的。法律規定如“經理”的回答。

合同中可否就不同違約行為約定不同的違約金條款

合同中可以就不同的違約行為約定不同違約金條款。

根據法律規定,合同內容由雙方當事人自由決定,對於違約責任條款,亦由雙方自由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就是合法有效的。

能否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事項?如何約定?

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約定。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合同違約金的標準是多少

違約金由雙方自行協商後確定,法律上沒有規定違約金的標準。但是,一般情況下,違約金的標準應當於一方違約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數額相當。如果違約金約定過高(超過損失金額的30%),人民法院可在一方請求調低違約金的情況下,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違約金數額進行調整;同樣的,如果違約金約定過低(低於實際貳失的30%),守約方也可以要求法院調高違約金數額。

合同約定違約雙倍賠償有效嗎?

你好,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但是,你可依法根據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來主張解除或變更該合同。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合同違約金規定不明確的違約金怎麼算

就沒有違約金。

如果亥方一定主張,那麼爭議不可避免。

“賠償另一方一切損失”,也是需要提交損失證據和證明,雙方認可為前提哈,還是要做協調和協商。

合同違約金怎麼賠償

沒有約定的話,按實際損失賠償。對方沒有租到店面的實際損失,可能包括為了開店而前期投入的而且沒法挽回的錢,定金雙倍返還的錢(如果商場收了他定金,違約是要雙倍返還定金的)等。

比如,如果是賣活鮮,沒了店面而導致的腐爛損失等,當然對方還是有義務把貨物處理掉以儘量減少損失的,沒能夠挽回的損失由你來陪。再比如,對方已經進貨,由於沒有店面需要推掉已經購買的貨物,那麼退貨時少退的錢也由你來賠。

對方的損失,需要他自己去舉證。你可以先調查一下他能舉證出什麼損失。如果對方證據充分,你可以主動找他協商,少賠點意思意思。如果對方沒啥證據,或者沒多大損失,你也可以不理他,讓他告去吧,多數情況下對方是懶得為一點小錢打官司的,所以你可能一分也不用陪。

勞動合同中有關違約金的約定問題

用人單位在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你在見習期內違約(是指你解除勞動合同吧),需要繳納違約金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只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另外,單位所說的見習期1年,應該是指大學生進入單位後見習期1年,見習期執行國家規定的見習工資,見習期滿轉正,執行轉正後的工資待遇。但是這個見習期,決不是勞動合同法講的試用期。試用期期限的限定是,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你對勞動合同法解釋是對的。任何規定都要絕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法是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是法律文件。新勞動合同法是從2008年1月1日貳實施。約定違約金違法。

你可以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勞動仲裁,維護你的合法權益。勞動仲裁是各地方勞動保障部門為解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而設立的專門機構。它會依法仲裁的。如果當事人對仲裁結果不服,可以到當地區人民法院起訴。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再說一下、見習期的事情,見習期只是你工作的熟習過程以及工資待遇的轉變過程,與勞動合同的試用期無關。

違約金約定過高如何認定和調整

”如何判定違約金過高,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解釋(二)》)明確: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在審判實踐中,由於對自由裁量權的理解與行使存在多種觀點,使得法官在處理這類問題時顯得較為棘手。 實踐中有以下幾種做法:一是參照最高院有關預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並以此為標準乘以4倍計算違約金。採用這種操作方法的觀點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對民間借貸的利率作出了一個最高額的限定,該限定與違約金過高的限定存在相近的法律價值取向,即對當事人自由約定利率或者違約金的強制性調整,防止高利貸或者過高違約金得利的情況產生。二是以守約方實際的損失來確定違約金的數額。這種觀點認為,違約金是一種違約的救濟手段,主要目的在於保證守約方的利益,使得守約方在利益受到侵害時能得到有效的賠償。三是以遲延給付一年的賠償額不超過欠付的本金為限予以調整。最高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是根據違約金的補償性,以當事人的直接損失為準,即參照中國人民銀行逾期貸款利率的規定。但是我們應當看到,如按照該批覆解決違約金過高調整的問題,事實上就不存在約定違約金的概念,無法體現違約金的懲罰性功能。因此,為充分保護守約方的利益,違約金賠償範圍應當包括守約一方除利息損失之外部分可得利益的喪失。四是以不超過造成損失的30%為調整標準。該裁量標準的法律依據為《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最高法院《解釋(二)》的出臺實施,是在國際金融危機的衝擊進一步蔓延,對實體經濟的影響可能進一步加深的經濟大環境下相應產生的。在審理各類合同糾紛的案件過程中,為了保障大局穩定,在企業遭遇經濟困境時,發揮司法穩定功能顯得尤為重要,這也就不難理解為何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法院可以適當予以減少這樣的司法解釋應運而生。然而,法律有其嚴肅性,在私法領域,一向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契約自由的理念。筆者認為,法律的調整功能不應過多的干預。對違約金過高的調整應當採取抗辯權發生說,法院不應當主動審查違約金條款。根據民訴法“不告不理”的原則,法院審理案件時根據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和被告提出的答辯意見進行審理,對當事人沒有主張的訴訟請求或者反駁意見,應當視為權利人自願行使處分權,放棄其應有的權利。同時,一般情況下,違約金條款是當事人自願達成的約定,因違約金過高而請求法院調整是當事人的一項抗辯權,法院一般不應直接代權利人行使權利,主動審查違約金條款。當然,在違背社會公德,或者約定的違約金明顯有違法律的公平原則等情況下,法院可以主動進行調整以維護經濟的正常運轉。 司法實踐中,往往會出現只要違約方提出調整請求,法院即對違約金進行調整的情形。需要明確的是,當事人應當舉證證明因其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的範圍,從而證明約定的違約金過高,即提出違約金過高而要求法院予以調整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負舉證責任。約定違約金的積極意義在於對損失的預定,免除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對損失進行舉證的繁瑣。當事人對違約金進行調整時,該當事人就應當承擔起對違約損失進行舉證的責任。以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為參考,才能正確得出約定的違約金是否過高的結論。

合同中違約金按什麼標準,沒註明違約金的情況下,怎麼維護利益。

首先,違約金的適用要以約定為前提。

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當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由違約方支付給對方一定金額的貨幣。《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因此,違約金的適用是以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為前提的,如果合同中沒有對違約金作出相關約定,一方違約,另一方在仲裁請求中主張違約金的,仲裁庭不予支持。

此外,《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也就是說,即使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數額或計算標準,該標準如果與實際損失有差異,仲裁過程中也可以請求仲裁庭予以調整。

合同中未約定違約金的情況下,當事人怎樣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主張相應的利息作為補償,利息的計算標準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這種主張必須在仲裁請求中明確是利息損失,不要與違約金混淆,申請人的仲裁請求對於主張違約金還是主張利息損失不明確的,仲裁員可以行使釋明權,要求當事人明確仲裁請求,同時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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