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舉證不是共同債務?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怎麼舉證不是共同債務

公公在與婆婆結婚期間向外借了20萬債務用於做生意,因婆婆一直反對公公做生意,所以是瞞著婆婆的,婆婆毫不知情。後公公與婆婆離婚後又再娶了,再婚時和女方說明有這筆債務,女方表示不在意,說看中的是公公的人,但是現公公去世,人家來討債,那個女的說承認債務,但不同意用公公的遺產來還,說即使還也只是還一半,另一半要讓婆婆(公公的前妻)來還,說是他們的共同債務。公公去世後,那女的和公公在世的時候就完全不一樣了,凡是債務一律不管,凡是錢就拼了命的拿,不屬於她一個人的也拿著不放,現在又把婆婆扯進去,真是很氣憤!

怎麼證明丈夫的個人債務而非夫妻共同承擔?

正確認識和理解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個人債務

確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屬於夫妻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判斷標準: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之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 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為共同債務。 夫妻是否分享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儘管夫妻事先或事後均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後,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其為共同債務。 參照上述判斷標準,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可以大致分為如下幾類:(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話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債務: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夫妻從事正當的文化、教育、娛樂活動,從事體育活動等所負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夫妻共同從事生產、投資經營,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形。 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夫妻協商確定共同負擔的債務,即使該債務帶來的利益並非婚姻共享,也應納入夫妻共同債務。

二、夫妻個人債務的認定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約定為個人負擔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無關家庭共同生活時所產生的債務。下列債務可以認定為個人債務:

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債務;

(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投資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

(4)遺囑或贈與合同或者協議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臺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於共同債務,約定有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但是這種約定不能當然的及與債權人,對債權人沒有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或者事後追認該約定。

(6)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7)其也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正確認識和理解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個人債務的區別,有助於我們準確把握夫妻債務的合理範圍,既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又能確保家庭財產關係的穩定。

可根據上述夫婦個人債務中的第三條來證明

應舉哪些證據證明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3特徵

編輯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4相關問答

編輯

·什麼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夫妻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負的債務。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支付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婚前一方貸款購置的住房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物的,為購置財物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由雙方共同負擔的債務。

·什麼是夫妻共同經營所負的債務?

夫妻共同經營所負的債務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業或農村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在這些生產、經營活動中欠繳的稅款等。這裡的共同經營既包括夫妻雙方一起共同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

如何舉證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

目前,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當由承擔義務方舉證。這種觀點認為,“債務與財產在某種程度上是相對應的,是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就應由承擔義務的一方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由主張共同債務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這種觀點認為,夫妻一方舉債,另一方不認可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他方不承擔償還義務,除非舉債人能證明該款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或他方利益。上述第一種觀點認為應當由承擔義務方舉證,而承擔義務方到底是哪一方?不夠明確。但從其表述中可以看出,是主張個人債務的非舉債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對於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該論者認為“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這實際上是說夫妻一方舉債,非舉債的另一方不能證明是舉債者的個人債務,就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我們認為,要非舉債方去證明舉債方的舉債資金是否用途家庭共同生活,是十分困難的;由非舉債方承擔舉不能的法律後果,顯然也是不公平的。這樣,容易助長另一方惡意舉債。從維護夫妻共同生活的安定性和夫妻共同財產的安全性出發,防止一方惡意舉債,對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之爭,原則上應有主張共同債務者舉證,不能舉證者,應認定為舉債一方的個人債務,他方不承擔償還義務。因而,我們原則上同意後一種觀點。 但從現實生活來看,夫妻債務並非都是單方舉債,也有共同舉債的情況。同時,夫妻債務也並非只有個人債務與共同債務之爭,有時也可能互相主張屬於對方的個人債務,以及一方承認曾有債務,但認為債務已還等情形。遇到上述情況,應如何確定舉證責任和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對待: 1、 單方舉債的舉證責任 對於夫妻單方舉債的,原則上由舉債方舉證。即舉債者認為屬於共同債務,而另一方認為屬於舉債者個人債務,應當由舉債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債者不能證明屬於共同債務,則應當認定為舉債者個人債務。但對下列情況,其舉證責任分配和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則可有例外:(1)、舉債方認為是夫妻另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主張是共同債務,由主張是另一方個人債務的舉債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債者不能證明是另一方個人的債務,可以認定為共同債務。不宜認定為舉債者的個人債務。因為另一方承認是共同債務,可視其對共同債務的自認,按其自認確定為共同債務。(2)、互相認為是另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都應舉證。由舉證不能的一方承擔不利後果。雙方都不能舉證證明屬於對方對方個人債務的,由舉債者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即由舉債者個人承擔債務。這實際上就是由舉債方承擔舉債不能的責任。 2、 共同舉債的舉證責任 對於夫妻共同舉債的,原則上應認定共同債務。如果有相反主張者,由提出相反主張者舉證。(1)、一方主張是共同債務,另一方主張是個人債務,由主張個人債務者舉證,並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即主張個人債務者不能證明屬於另一方個人債務,應認定為共同債務。(2)、互相認為是對方個人債務的,雙方都承擔舉證責任。如果一方舉證不能,另一方能夠證明屬於對方個人債務,由舉證不能者承擔不利後果。雙方都無法證明屬於對方個人債務時,應認定為共同舉債者的共同債務。 3、 一方承認曾有債務,但認為債務已還清的舉證責任 一方承認曾有債務,但認為債務已還清,對此,不發生舉證責任轉換或倒置問題,仍應由主張債務存在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實踐中,有人認為,既然承認債務存在,實際是對債務的自認。那麼,債務是否償還,就應轉換給主張債務已償還清者舉證,即應由其提供償還債務證明。我們認為,這是錯誤的。主張債務已還清者,只是承認原來......

怎樣舉證某筆債務不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開支?

原告應承擔借貸關係成立並生效的舉證責任。舉證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需要針對對方所述借款用途提出反駁依據。你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4年第12期(總第218期)第28頁至30頁

上海長寧區法院 2013年4月19日判決“趙某與項某等民間借貸糾紛案”。該案確立瞭如下原則:

一、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惡意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構婚內債務嫌疑的,該夫妻一方單方自認債務,並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對借貸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事實應承擔的舉證責任。

二、借款人配偶未參加訴訟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確表示放棄該配偶可能承擔的債務份額的,為查明案件事實,應依法追加與案件審理結果具有利害關係的借款人配偶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以形成實質性的對抗。

三、出借人僅提供借據佐證借貸關係的,應深入調查輔助性事實以判斷借貸合意的真實性,如舉債的必要性、款項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借款交付事實的,應綜合考慮出借人的經濟狀況、資金來源、交付方式、在場見證人等因素判斷當事人陳述的可信度。對於大額借款僅有借據而無任何交付憑證、當事人陳述有重大疑點或矛盾之處的,應依據證據規則認定“出借人”未完成舉證義務,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如仍有疑問,可追問,滿意請採納!

怎麼向法院舉證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而是個人債務

為什麼不是讓對方舉證這筆借款是共同債務呢?讓對方證明這筆借款用於共同事務可能對你更省事、有利。

怎麼舉證夫妻之間債務沒有用於共同生活 55分

一、《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依此規定,若債權人主張共同債務,需證明債務人夫妻是否合意舉債或該筆債務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現實生活中,債權人可以通過要求債務人夫妻共同簽字來確認債務人夫妻是否合意舉債,但對於一方舉債後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則毫無辦法,債權人對此很難舉證,造成很多共同債務無法認定,法律在此喪失了應有的公正性。

二、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此規定將該債務是否用於債務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債務人夫妻,並且已明確表示出債務人夫妻無舉債合議。根據舉證責任規則,這一規定適用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雙方均無法證明該筆債務是否用於債務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債務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或債務人能夠證明該債務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直接適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即可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如果此時還機械地堅持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那麼債務人不但要證明該筆債務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還要證明夫妻雙方沒有舉債合意,明顯違背立法本意,顯失公平。

怎麼向法院舉證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而是個人債務

從以下方面舉證證明,一是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如借條、借款合同約定;二是證明夫妻約定婚姻期間財產約定自所有的,第三人知道的;三是證明借款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怎樣舉證夫妻一方隱瞞借貸不是共同債務

共同債務需要對方舉證,你反證即可。

如何證明夫妻一方所借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根據高法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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