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犯罪表示是什麼意思!?

犯罪表示即犯意表示,是指表達犯罪意思的行為。刑法上關於言論(辭)可以構成犯罪的規定,處罰的不是言論本身,而是發表言論的行為及其方式。比如侮辱罪、誹謗罪、傳授犯罪方法罪、教唆犯罪、煽動性質的犯罪等。把言論寫在私人日記上不讓別人看到,這只是思想;寫在紙上公佈於眾,是發表言論。發表言論如果僅僅停留在意志形成階段,也只屬於意思表示(包括犯意表示);如果更進一步,進入意志實現階段,如犯意表示的內容是煽動或教唆他人危害社會,則成為犯罪實行行為;如果找人商量如何實現除了煽動、教唆內容以外的犯罪意思,則屬於預備行為。從需要到動機到犯意形成(包括犯意表示),都屬於“思想”範疇,不受刑罰處罰。只有在犯意支配下積極或者消極地實現該犯意的外部行為出現,才受刑罰處罰。

四類犯罪是什麼意思

四類犯罪是指此次特赦的四類人:

一是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服刑罪犯。對這類罪犯予以特赦,目的在於突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週年的主題,體現本次特赦的歷史意義。

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服刑罪犯,但幾種嚴重犯罪的罪犯除外。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罪犯曾經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作出過貢獻,符合本次特赦目的。草案規定對上述罪犯中犯貪汙受賄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嚴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組織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

三是年滿七十五週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對這類人員予以特赦,既符合中國的歷史傳統,也符合國際上通行的人道主義赦免原則。我國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已體現了對75週歲以上老年人犯罪予以從輕處罰的精神。

四是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幾種嚴重犯罪的罪犯除外。對這類罪犯予以特赦,體現了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精神,能夠實現刑法的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目的。同時,考慮到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對他們中犯故意殺人、強姦等嚴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販賣毒品犯罪的罪犯,不予特赦。

當然,還有一個共同的條件,即這四類罪犯都改造良好,不再具備人身危險性,人民群眾的安全感也不會因這些罪犯的特赦而降低。

倫理犯罪是什麼意思

倫理犯罪,在不同語境下有不同的解釋。在文學作品中所講倫理犯罪,大多是指違反道德準則的犯罪,不能狹義的理解為家庭成員之間的“亂倫”。

1、倫理指人與人相處的各種道德準則。

2、從我國傳統文化角度講,倫理,就是人與人以及人與自然的關係和處理這些關係的規則。如:“天地君親師”為五天倫;又如:君臣、父子、兄弟、夫妻、朋友為五人倫。忠、孝、悌、忍、信為處理人倫的規則。從學術角度來看,人們往往把倫理看作是對道德標準的尋求。

3、從犯罪原因的研究中可以發現,人的犯罪往往是由違反倫理道德的行為演進而來。當這些有悖於倫理道德的行為危害到社會並觸犯到法律時,這種行為就變成了違法犯罪行為。我們認為,幾乎所有的違法犯罪都與其家庭相關,或是直接的,或是間接的,如家庭結構的破壞、家庭教育的不當、家庭倫理的失範、家庭功能的弱化、家庭環境的異常、不良家庭成員的影響等,都是造成違法犯罪的重要因素。

犯罪的含義

犯罪,是指對犯罪各種內在、外在特徵的高度、準確的概括,是對犯罪的內涵和外延的確切、簡要的說明。犯罪概念一般分為形式概念、實質概念、混合概念。中國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與實質相統一的犯罪混合概念,也就是指觸犯了法律。

犯罪行為具有以下特徵:

一、危害性

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徵。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是指犯罪對國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犯罪的本質特徵在於它對國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如果某種行為根本不可能對社會造成危害,刑法就沒有必要把它規定為犯罪;某種行為雖然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認為是犯罪。由此可見,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是質和量的統一。

二、違法性

刑事違法性是指觸犯刑律,即某一個人的行為符合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徵,是對犯罪行為的否定的法律評價。在罪刑法定原則下,沒有刑事違法性,也就沒有犯罪。因此,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徵。

刑事違法性之違法具有不同於其他違法行為的特殊性。在法理上,違法行為可以分為民事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和刑事違法行為,此外還有訴訟違法行為。違法行為的共同特徵違反法律規定,因此,法律規定是違法行為產生的法律原因。而法律規定是各種各樣的刑法行為其他部門法的制裁力量,其規範主要由假定與處理兩部分構成。例如,“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這一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的”是罪狀;“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是法定刑。罪狀就是刑法規範的假定部分,法定刑是刑法規範的處理部分。當行為符合刑法所規定的故意殺人這一假定性條件時,就應當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這一法定刑。在刑法理論上,刑法規範的假定部分規定的是犯罪構成要件。只有當行為人的行為符合這一犯罪構成要件時,其行為才構成犯罪並處以刑罰。因此,刑事違法性之違法並非是指對刑法規範中的假定性條件的違反,而恰恰是符合。顯然,刑事違法性之違法是指違反行為刑法規範前提的禁止性規定。例如,刑法關於故意殺人罪的規定,表明刑法禁止殺人。當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就是違反了刑法禁止殺人的規定。由此可見,刑法的禁止性規定是內在於刑法規範的,一個人的行為是否具有刑事違法性,應以其行為是否符合刑法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為根據。

三、侵害性

法益侵害性是指對於刑法所保護的利益的侵害。這裡所謂刑法所保護的利益,就是法益。刑法法益是關係社會生活的重要利益,對此,中國刑法第十三條關於犯罪概念的規定中作了明文列舉,這就是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上述法益,可以分為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和個人法益。這些法益被犯罪所侵害而為刑法所保護,因此,法益侵害性揭示了犯罪的實質社會內容。

法益侵害行為是刑法明文規定的,因此行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應以刑法規定為根據。在這個意義上說,刑事違法性是法益侵害性的前提。一個行為如果不具有刑事違法性,就不可能具有法益侵害性。因此,超越刑事違法性的法益侵害性是不被承認的,這也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必然要求。由此可見,法益侵害性雖然是對犯罪的實質社會內容的闡述,但它仍然受到犯罪的刑事違法性的限制。在這個意義上說,法益侵害性是刑事違法範圍內的法益侵害性。

法益侵害具有兩種情形:一是實際侵害,二是危險。實際侵害是指行為對法益造成的現實侵害,例如故意殺人,已經將人殺死,造成對他人生命法益的侵害。危險是指行為對法益具有侵害的可能,在......

違法不犯罪是什麼意思

違反法律,但沒有觸犯刑法,就是違法但不犯罪。比如你開車超速了,屬於違法行為,但不犯罪。如果你醉駕,那就既違法有犯罪了。

犯罪的概念是什麼?

犯罪是指違反法律規定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應受刑法處罰的行為。

特定犯罪人是什麼意思?

特定的職業的人犯罪 比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

犯罪嫌疑人是什麼意思

犯罪嫌疑人(suspect、crime suspect),又稱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對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訴的人,在檢察機關正式向法院對其提起公訴以前的稱謂。

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無罪推定的原則,除非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不然犯罪嫌疑人是無罪的。

犯罪的基本含義

1810年《法國刑法典》第一條:“法律以違警刑所處罰之犯罪,稱為違警罪;法律以懲治刑所處罰之犯罪,稱為輕罪;法律以身體刑所處罰之犯罪,稱為重罪。”犯罪的形式概念源於罪刑法定原則,是從罪刑法定原則引申出來的犯罪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注重的是行為的刑事違法性,將刑事違法性作為區分罪與非罪的唯一標準。犯罪的形式概念之所謂形式,是指從法律規範的意義上界定犯罪。因此,犯罪的形式概念又可以稱為犯罪的法律概念。法律相對於社會來說,是一種形式的東西,是對某種社會關係或者社會事實的認可。但法律這種形式又具有對於社會關係或者社會事實的規範作用,從而使這種社會關係或者社會事實法定化。在犯罪問題上,犯罪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社會事實,是社會根據一定的價值標準予以否定評價的行為。但在經刑法規定以前,這種行為尚不具有刑事違法性,不能成為刑法意義上的犯罪。正是通過刑法的規定,一定的行為才由社會否定評價的行為轉換為刑法上的犯罪行為。由此可見,犯罪的形式概念具有實體的法律內容。更為重要的是,犯罪的形式概念賦予犯罪以刑事違法性,從而為認定犯罪提供了法律標準,這對於保障人權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可以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 1922年《蘇俄刑法典》第六條:“威脅蘇維埃制度基礎及工農政權在向共產主義制度過渡時期所建立的法律秩序的一切危害社會的作為或不作為,都被認為是犯罪。”犯罪的實質概念不滿足於對犯罪的法律界定,而力圖揭示隱藏在法律背後的社會政治內容。犯罪的實質概念不是把犯罪當作一種單純的法律現象,而是首先把它視為一種社會現象,在與社會的關聯上揭示犯罪的性質。由於犯罪的實質概念突破法律形式理解犯罪,因而它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一種行為為什麼會被刑法規定為犯罪這一具有實質意義的問題。犯罪的實質概念的確立,將犯罪置於社會的視野中進行考察,分析了犯罪與社會結構的關聯性,揭示了犯罪之所以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根據,對於加深對犯罪這種社會現象的理解顯然具有重要意義。 1960年《蘇俄刑法典》第七條:“凡刑事法律所規定的侵害蘇維埃的社會制度、政治和經濟體系,侵害社會主義所有制,侵害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自由、政治權利和自由、勞動權利和自由、財產權利和自由及其他權利和自由的危害行為,都認為是犯罪”。在這個概念中,既指出了犯罪的形式特徵,犯罪限於刑事法律所規定的範圍,從而明確了犯罪的刑事違法性。更為重要的是,這個犯罪概念揭示了犯罪的實質內容,尤其是揭示了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因此,犯罪混合概念既不同於犯罪的形式概念,又不同於犯罪的實質概念。當然,犯罪的混合概念中,當形式與實質相一致的情況下,犯罪的認定問題是容易得到解決的。但是,當形式與實質相沖突,例如行為有刑事違法性而無社會危害性或者有社會危害性而無刑事違法性的情況下,是形式特徵從實質內容還是實質內容非從形式特徵,就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我國刑法第十三條對犯罪的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一般犯罪行為的含義是?

我國刑法理論中,一般只有“危害行為”的概念。危害行為是指由行為人意志支配下的對社會有害的身體動靜。主要有三個特徵:1、客觀上的有體性;2、主觀上的有意性;3、法律上的有害性。危害行暢主要有三種形式:1、作為;2、不作為;3、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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