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人員有什麼的權利?

General 更新 2024-05-17

涉密人員管理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關於涉密人員管理和權益保護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在涉密崗位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涉密人員),按照涉密程度分為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和一般涉密人員,實行分類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涉密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具有勝任涉密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一款規定涉密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涉密崗位”,是指在日常工作中產生、經管或者經常接觸、知悉國家祕密事項的崗位。日常工作中產生、經管或者經常接觸、知悉絕密級國家祕密事項的崗位為核心涉密崗位;日常工作中產生、經管或者經常接觸、知悉機密級國家祕密事項的崗位為重要涉密崗位;日常工作中產生、經管或者經常接觸、知悉祕密級國家祕密事項的崗位為一般涉密崗位。在上述崗位工作的人員分別為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和一般涉密人員。機關、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崗位涉密程度的不同,確定涉密人員類別。“分類管理”,是指對不同涉密崗位上工作的涉密人員,採取不同的管理措施。機關、單位應根據有關規定和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劃分標準和管理辦法。

第二款規定涉密人員上崗審查制度。任用、聘用涉密人員,應由用人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會同保密工作機構,依據涉密人員任職條件,進行嚴格任前審查。審查內容一般包括個人和家庭基本情況、現實表現、主要社會關係以及與國(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交往等情況。

第三款規定涉密人員的基本條件。政治素質方面,應當政治立場堅定,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認真落實各項保密規章制度;品行方面,應當品行端正,忠誠可靠,作風正派,責任心強;工作能力方面,應當掌握保密業務知識、技能和基本的法律知識。

第四款規定涉密人員權益保障制度。涉密人員由於工作崗位的特殊性,在就業、出境、學術成果發表等方面會受到一定限制,按照權利與義務相對等原則,在限制涉密人員合法權益時,應當依法保護涉密人員合法權益,給予相應補償,這體現了黨和國家對涉密人員的關心和愛護。

警察有權利隨意查詢國家涉密人員的基本信息麼 如果不能 請問觸犯

你這個問題邏輯就不對~

如果是國家涉密保護的人員,警方內部系統是查不到信息或有提示的~

所以,不是警察有沒有權力查,而是查之後才能知道到底是不是涉密

涉密人員在平時工亻和生活中有哪些要求

保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涉密人員是指在涉密崗位工作的人員。從定義可以看出,我國對涉密人員採取以崗定人的辦法,只要在涉密崗位工作就屬於涉密人員。涉密人員應當具備一定的基本條件:1.在身份條件方面,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不享有外國國籍和境外居留權。

涉密人員管理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關於涉密人員管理和權益保護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在涉密崗位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涉密人員),按照涉密程度分為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和一般涉密人員,實行分類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涉密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具有勝任涉密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一款規定涉密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涉密崗位”,是指在日常工作中產生、經管或者經常接觸、知悉國家祕密事項的崗位。日常工作中產生、經管或者經常接觸、知悉絕密級國家祕密事項的崗位為核心涉密崗位;日常工作中產生、經管或者經常接觸、知悉機密級國家祕密事項的崗位為重要涉密崗位;日常工作中產生、經管或者經常接觸、知悉祕密級國家祕密事項的崗位為一般涉密崗位。在上述崗位工作的人員分別為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和一般涉密人員。機關、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崗位涉密程度的不同,確定涉密人員類別。“分類管理”,是指對不同涉密崗位上工作的涉密人員,採取不同的管理措施。機關、單位應根據有關規定和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劃分標準和管理辦法。

第二款規定涉密人員上崗審查制度。任用、聘用涉密人員,應由用人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會同保密工作,依據涉密人員任職條件,進行嚴格任前審查。審查內容一般包括個人和家庭基本情況、現實表現、主要社會關係以及與國(境)外、組織、人員交往等情況。

第三款規定涉密人員的基本條件。政治素質方面,應當政治立場堅定,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認真落實各項保密規章制度;品行方面,應當品行端正,忠誠可靠,作風正派,責任心強;工作能力方面,應當掌握保密業務知識、技能和基本的法律知識。

第四款規定涉密人員權益保障制度。涉密人員由於工作崗位的特殊性,在就業、出境、學術成果發表等方面會受到一定限制,按照權利與義務相對等原則,在限制涉密人員合法權益時,應當依法保護涉密人員合法權益,給予相應補償,這體現了黨和國家對涉密人員的關心和愛護。

涉密人員脫密期有哪些保密要求

離崗涉密人員的管理

(一)、涉密人員調動或退休須及時移交所經管的涉密文件、資料及其它祕密載體,並簽訂《保密承諾書》(離崗人員)。經本部門驗證無誤後,方可予以辦理工作調動或退休手續。 (二)、離崗涉密人員實行脫密期制度,脫密期根據其接觸、知悉國家祕密的密級、數量、時間等情況確定。一般情況下,核心涉密人員為3-5年,重要涉密人員為2-3年,一般涉密人員為1-2年。脫密期自單位批准涉密人員離開涉密崗位之日起計算。 (三)、涉密人員在崗脫密期間,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出境。不得到境外駐華機構、組織或者外資企業工作;不得為境外組織人員或者外資企業提供勞務、諮詢或者服務。

保密人員能隨意告訴別人他是保密工作人員嗎

銀行工作人員不可以隨便告訴別人客戶信息。為儲戶保密,是銀行的義務,如果銀行洩露用戶信息,可以起訴索賠。

保密局的職權範圍?及相關問題~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的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保密工作由本市管理的其他單位以及公民,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保守國家祕密的工作,實行積極防範、突出重點、既確保國家祕密又便利各項工作的方針,堅持分級負責、嚴格管理、提高整體防範能力的原則。

第四條 市國家保密局主管全市的保守國家祕密工作,區、縣國家保密局在其職權範圍內主管本行政區域的保守國家祕密工作(市、區、縣國家保密局以下簡稱保密工作部門)。

市級國家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主管或者指導本系統保守國家祕密的工作。

工商行政、公安、國家安全、科技、新聞出版、統計、電信等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條 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祕密的單位應當建立保密工作組織,確定專職或兼職保密工作人員,管理本單位的保密工作。

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祕密的單位應當對本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進行保密教育,建立保密制度,完善保密設施,定期檢查保密工作。

第六條 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祕密的單位對其所產生的國家祕密事項,應當按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確定密級、保密期限,及時變更密級或者解密。

第七條 國家機關、單位發生或者發現洩密事件,應當在知悉洩密事件的24小時內報告保密工作部門,並立即採取補救措施。

第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公民發現國家祕密已經或者可能洩露時,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一) 拾獲屬於國家祕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應當及時送交有關機關、單位或者保密工作部門;

(二) 發現出售、收買屬於國家祕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應當及時報告保密工作部門或者公安、國家安全機關處理;

(三) 發現盜竊、搶奪屬於國家祕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應當立即報告保密工作部門或者公安、國家安全機關,並有權制止;

(四) 發現洩露或者可能洩露國家祕密的線索,應當及時向有關機關、單位或者保密工作部門舉報。

有關機關、單位接到前款第(一)項所列屬於國家祕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應當妥善保管,防止擴散,並將有關材料及時移送保密工作部門處理。

第九條 在對外交往與合作中不得洩露國家祕密。對方以正當理由和合作途徑要求提供國家祕密事項時,有關部門應當擬定提供方案,並經單位負責人和保密工作機構審查。屬於本機關、單位業務範圍內的事項,報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批,並向同級保密工作部門通報有關情況;屬於本機關、單位業務範圍外的事項,報有相應確定密級權的保密工作部門審批。

對方需要攜帶屬於國家祕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應當由提供單位到保密工作部門辦理《國家祕密載體出境許可證》。

對外提供國家祕密事項涉及多部門或者發生爭議的,由保密工作部門進行協調工作。

第十條 召開涉及國家祕密內容的會議,主辦單位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一)選擇具備保密條件的會議場所;

(二)會議召開前應當對會議場所進行保密檢查;

(三)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參加會議人員的範圍,對參加涉及絕密級事項會議的人員應當予以指定;

(四)對參加會議人員提出保密要求;

(五)依照保密規定使用會議設備和管理會議文件、資料;

(六)確定會議內容是否傳達以及傳達範圍。

第十一條 舉辦重大涉及國家祕密的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制定專項保密方案並報市保密工作部門;提供活動場所的單位,應當協助主辦單位做好保密工作。

保密工......

反間諜法中規定的國家安全機關權力有哪些

第二章 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的職權

第八條 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時,依照規定出示相應證件,有權查驗中國公民或者境外人員的身份證明,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詢問有關情況。

第十條

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時,依照規定出示相應證件,可以進入有關場所、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出示相應證件,可以進入限制進入的有關地區、場所、單位,查閱或者調取有關的檔案、資料、物品。

第十一條 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在依法執行緊急任務的情況下,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

國家安全機關因反間諜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或者依法徵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必要時,可以設置相關工作場所和設備、設施,任務完成後應當及時歸還或者恢復原狀,並依照規定支付相應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補償。

第十二條 國家安全機關因偵察間諜行為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察措施。

第十三條

國家安全機關因反間諜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驗有關組織和個人的電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設備、設施。查驗中發現存在危害國家安全情形的,國家安全機關應當責令其整改;拒絕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對依照前款規定查封、扣押的設備、設施,在危害國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後,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及時解除查封、扣押。

第十四條 國家安全機關因反間諜工作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提請海關、邊防等檢查機關對有關人員和資料、器材免檢。有關檢查機關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五條

國家安全機關對用於間諜行為的工具和其他財物,以及用於資助間諜行為的資金、場所、物資,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國家安全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凍結。

第十六條

國家安全機關根據反間諜工作需要,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反間諜技術防範標準,指導有關部門落實反間諜技術防範措施,對存在隱患的部門,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進行反間諜技術防範檢查和檢測。

第十七條 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反間諜工作職責獲取的組織和個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於反間諜工作。對屬於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

第十八條 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涉密人員應遵循哪些管理制度和國家法規

應當遵循刑法國家禁毒法的規定

國家保密人員普通派出所是否有權利抓取

有,只聽說過人大代表有豁免權(臨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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