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屬於獨立法人嗎?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分公司是法人嗎?分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嗎?

分公司是攻法人經濟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分公司是本公司的一種代理機構,它以自己的名義在總公司的營業範圍內開展營業活動.

法人在與其簽定合同時需要看該分公司的營業執照,看營業執照中關於總公司關於對該分公司的授權.分公司進行營業活動的法律後果是由總公司承擔.

與分公司簽定的合同是無效合同,因為其不是法人.所以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雙方首先應當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分公司進行的簽定合同的行為屬於無效的民事行為.

分公司是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分公司沒有獨立法人資格,只是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但是在民訴中分公司可以作為主體

分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嗎??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具有法人資格的所謂“分公司”就叫子公司啦!

分公司是否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

我國《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就是說,分公司不能自行參加民事訴訟,它不具有法人資格。

分公司和分支機構是一回事嗎,若不是,有何區別

子公司(分子機構)與分公司的區別

(一)分公司

分公司與總公司的關係雖然同子公司與母公司的關係有些類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與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分公司是總公司下屬的直接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雖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樣,但它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因為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子公司(分子機構)

子公司是與母公司相對應的法律概念。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是子公司與分公司的重要區別。

母公司、子公司各為獨立的法人並且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實際控制。根據股東會多數表決原則,擁有股份越多,越能夠取得對公司事務的決定權。母公司控制子公司通常就是基於股權的佔有或控制協議。母公司對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擁有實際上的決定權,其中尤為重要的是能夠決定子公司董事會的組成。另外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過訂立某些特殊契約或協議而使某一公司處於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關係。

(三)稅收角度的區別

設立分公司還是通過控股形式組建子公司,在納稅規定上就有很大不同。由於分公司不是一個獨立法人,它實現的盈虧要同總公司合併計算納稅,而子公司是一個獨立法人,母、子公司應分別納稅,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稅後利潤中才能按股東佔有的股份進行股利分配。一般說來,如果組建的公司一開始就可盈利,設立子公司就更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況下,可享受到當地政府提供的各種稅收優惠和其他經營優惠。如果組建的公司在經營初期發生虧損,那麼組建分公司就更為有利,可減輕總公司的稅收負擔。

子公司與分公司是現代大公司企業經營組織的重要形式。一家公司為什麼安排它的某些附屬單位作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屬單位又作為分公司?這恐怕最主要要從稅收籌劃的角度來分析,因為在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條件下,一切合法的有利於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措施均是企業考慮的重點,而選擇有利於納稅優惠的組織形式,正是達到這一目標的重要途徑之一。

世界各國(包括我國)對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稅收待遇等方面有著許多不同的規定,這就為企業或跨國公司設立附屬企業的組織形式提供了選擇空間。

1、設立子公司的好處:

(1)在東道國同樣只負有有限的債務責任(有時需要母公司擔保);

(2)子公司向母公司報告企業成果只限於生產經營活動方面,而分公司則要向總公司報告全面情況;

(3)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其所得稅計徵獨立進行。子公司可享受東道國給其居民公司提供的包括免稅期在內的稅收優惠待遇,而分公司由於是作為企業的組成部分之一派住國外,東道國大多不願為其提供更多的優惠;

(4)東道國運用稅率低於居住國時,子公司的累積利潤可得到遞延納稅的好處;

(5)子公司利潤匯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靈活的多,這等於母公司的投資所得、資本利得可以持留在子公司,或者可經選擇稅負較輕的時候匯回,得到額外的稅收利益。

(6)許多國家對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規定減徵或免徵預提稅。

2、對設立分公司的好處

(1)分公司一般便於經營,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也比較簡單;

(2)分公司承擔成本費用可能要比子公司節省;

(3)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就流轉稅在所在地繳納,利潤由總公司合併納稅。在經營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現虧損,但其虧損可以衝抵總公司的利潤,減輕稅收負擔;

(4)分公司交付給總公司的利潤通常不必繳納預提稅;

(5)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的資本轉移,因不涉及所有權變動,不必負擔稅收。

上述可見,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稅收利益存在著較大差異,公司企業在選擇組織形式時應細心比較、統籌考......

為什麼分公司就是非法人,而子公司就是法人

其實從概念上就可以理解。

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擁有或通過協議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實際控制的公司。也就是說,子公司實際上是一家獨立核算的獨立的公司,只不過因為被別的公司投資控股,才成為了別的公司的子公司。對於這樣一個本身就具有獨立性質的公司,自然是法人單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分公司是總公司下屬的直接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分暢機構或附屬機構。雖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樣,但它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從性質上講,它只是上級公司的下設機構,非獨立核算,所以它不具備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分公司也有獨立法人,這是什麼意思

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分公司的特徵具體表現為: ①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佔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②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後即可成立。 ④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 ⑤分公司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後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因此要區分一個公司是否屬於分公司,可以從以上特徵進行區分,而不能從名稱上簡單區分。

如果無法確認是否是獨立法人,建議申請仲裁或起訴時以直接總公司為被告。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區分。

子公司是指母公司出資設立並且控股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司。一般母公司在子公司都擁有相當一部分股權,有很強的控制力,但是子公司本身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如果母公司控股比例達到50%以上,稱為“絕對控股”;如果子公司的股東較多,其中母公司控股比例在所有股東中最高但又不超過50%,稱為“相對控股”。分公司則屬於公司依法設立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但可以獨立經營的分支機構。

由於分公司與子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同,其作為民事活動主體參加民事活動的法律意義也大相徑庭。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設立方式不同。子公司一般由兩個以上股東發起設立,是獨立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在其自身經營範圍內獨立開展各種業務活動;分公司由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部門依法設立,設立時不要求註冊資金,屬於總公司的分支機構,雖然也可以獨立開展業務活動,但應在公司授權範圍內進行。一般而言,這種授權以申請設立分公司的方式為表現。也就是說,在工商部門申請設立分公司,就視為公司授權分公司開展公司經營範圍以內的活動。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能超過總公司的經營範圍。

(2)工商登記方式和名稱不同。子公司在工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分公司則領取《營業執照》。企業的名稱上,也有很大不同。子公司的名稱最後都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名稱最後都是“×××有限公司×××分公司”。

(3)訴訟中的法律效果不同。子公司由於是獨立法人,只能就其自身資產追究民事責任,除出資人(即子公司的各股東)出資不實或出資後抽逃資金的情況之外,不能清償的部分也不能向出資人追償;而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業務開展過程中出現不能履行債務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總公司承擔清償義務。在訴訟中,可以直接把總公司列為共同被告要求承擔責任。

(4)承擔債務的方式不同。子公司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分公司則先以自有資產承擔,不足部分由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分公司為獨立分支機構時,有註冊資金嗎?

你海的是 財務制度 獨立核算

可以在分公司所在地納稅,開設基本戶。申請稅控機

只要是分支機構都不需要註冊資金的

除非是子公司 母公司出注冊資金在某地以法人股的身份註冊公司 那種屬於子公司

子公司為什麼是法人而分公司是非法人

1、子公司是獨立的公司,具有法人資格。而分公司是不是獨立的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

2、分公司是與總公司或本公司相對應的一個概念,子公司是與母公司相對應的法律概念。

(1)子公司是指一定數額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協議被另一公司實際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擁有自己所有的財產,自己的公司名稱、章程和董事會,以自己的名義開展經營活動、從事各類民事活動,獨立承擔公司行為所帶來的一切後果和責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決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要由母公司決定。

(2)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屬於分支機構,在法律上、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僅僅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名稱、章程,沒有自己的財產,並以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3、相關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14條第1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自認,其民事責任有公司承擔。”領取了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參加訴訟,但無力承擔責任時,要由公司承擔。因此A公司要為分公司承擔民事責任。

《公司法》第14條第2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母、子公司儘管有控制,被控制的關係,但各是法人,各自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互不連帶。所以A公司要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不能牽連到某生物化學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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