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言論自由的意義?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言論自由的理論意義

一種理論認為:言論自由是民主制度的關鍵,因為候選人的公開討論是使競選期間選民知道如何選擇的根本要素。藉由言論,人民得以影響政府決策,而且,足以使政府官員下臺的批評能確保政府官員對其行為負責。在紐約時報與蘇利文案中,美國最高法院認為批評政府及政府官員的權利是該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核心意義”。然而“縱使對一個健全政府的政治性表達或對公共事務評論是重要的,對言論及新聞的保障非指政治性表達及對公共事務的評論是不可加以限制、碰觸的。”(時報企業與希爾案)論者以為:當公民因懼於反擊而不去表達其不滿時,政府對公民即不會有所反應,從而,政府對於其行為所應負起之全部責任即隨之減少。言論自由的擁護者通常斷言政府壓制言論自由的主要原因就是為了規避責任。另外,有人立論:對言論自由施加的某些限制,在保護民主制度來講是不衝突的或必要的,例如,在戰後的德國,對支持納粹的思想加以限制即使前述立論合理化。 保障言論自由作為一種基本權最經典的立論為:其是發現真理的根本。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荷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曾在判決中寫道:“對一個念頭是否為真理最好的測試,即憑其力量在競爭市場中為人接受,並且惟有基於這樣發現的真理,才能穩固地達成他們的願望。”(阿布拉姆與美國聯邦政府案)荷姆斯大法官是以很高明的比方——“想法的市場”來解釋他的說法。以想法的市場來闡述言論自由招致學者的批評,他們立論:以為各種想法都會進入想法的市場是錯的,縱使各種想法都出現在想法的市場上,某些因有較佳資源以響亮宣傳使每個人都能聽見的想法也會掩蓋過其他想法。另一個論點是:假設真理必然贏過謬誤是錯的,我們透過歷史可知人們可能會受情緒的左右而非受理性的控制。就算真理終將被維護,過渡期間內可能會發生巨大的傷害。總歸來說,對上述批評的迴應是-承認“想法的市場”這個論點是有問題的;然而堅持把決定真相及審查謬誤的決定權交給政府可能更糟。 另一個基本理論是:言論自由是人格及自主性最必要的方面。貝克教授說:“自願地從事發言行為即從事自我定義或表達。一個反越戰人士可能解釋:當她在示威行動中反覆地呼喊口號“立即停戰”時,她這麼做並沒有期望她的言論會影響戰爭的持續。倒不如說她參加及呼喊口號吟誦是為公開地定義她自己對這場戰爭的反對。反戰者提供了一個生動的例子來說明:用於自我表達的言論,不依賴於與他人的有效的交流、為自我成就及自我實現的重要性”。保障言論因其有助於政治進程或推進真理強調錶達的工具性價值之搜尋。美國大法官塗谷·馬歇爾(Thurgood Marshall)寫道:“憲法第一修正案不僅服務政治的需求,並且服務人類需要自我表達的靈魂之需求”。(普羅康尼珥與馬丁尼茲案)崇尚自主性的激烈表達者認為,言論自由做為基本權利才能彰顯人的自我,並認為這是建立秩序的必要。常用的說法是“錯誤的言論也有表達的自由”,有人反對言論自由是為了尋求真理,在他們看來言論自由促成真理的發現只是額外長出的果實。並確定言論自由的原則之一是:言論的內容是中性的,與真理無關。批評本觀點者爭論,比起無數其他可被認為屬自我的一部分或能促進自我滿足的活動,並沒有內在的理由判定言論是一個基本權利。 另一個解釋是:言論自由是構成我們社會的基本價值“容忍”所不可或缺的。李寶靈(Lee Bollinger)教授是本觀點的支持者,並且主張“自由言論原則涉及一種特別的行動即:為傑出的自制開拓出一個社會互動的領域,其目的是以發展及證明社會對控制被許多社會遭遇所喚起感覺的容納度”。自由言論原則被留下與關於幫助形成“社會的智識性格”一模一樣。這個主張是在說:容忍就算......

簡述傑斐遜的新聞自由觀,它對以後西方新聞理論有何影響

托馬斯·傑斐遜(Thomas Jefferson,1743—1826)是《獨立宣言》的主要起草者、美國第三任總統、資產階級革命家。1775年第二屆大陸會議上傑斐遜執筆起草了《獨立宣言》,成為北美殖民地人民反英鬥爭的旗幟,它在歷史上第一次以政治綱領形式宣佈了民主共和國的原則,被馬克思譽為“第一個人權宣言”。

(1)傑斐遜的新聞自由觀

獨立戰爭後,傑斐遜在同聯邦派的鬥爭中,捍衛《獨立宣言》規定的人民民主權利,就出版自由和漢密爾頓進行了激烈的辯論。傑斐遜的觀點是:

①新聞自由在行使民主監督方面的作用。他認為:世界上每個政府都有人類的弱點和腐化墮落的胚芽,為了防止政府的蛻化,必須由人民來監督。民意是政府存在的基礎,為了防止犯錯誤,就必須通過報紙讓人民充分了解公共事務。雖然他們有時也會被引入歧途,但將會迅速糾正自己。

②確立了報紙自由批評政府的原則。傑斐遜認為言論出版自由與政府的秩序是一致的,除非對公民的名譽造成損害,否則不能限制言論自由,如果報紙批評政府,批評錯了不必承擔責任。

③深刻闡述了新聞自由對探索真理的意義。傑斐遜認為,我們的第一個目標是給人們打開所有通向真理的道路;迄今為止,找到的最好的辦法是新聞自由。

④提出並積極努力為新聞自由立法。傑斐遜認為,人權法案沒有明確宣佈言論自由,實在是令人不能容忍的疏漏,必須在今後的立法中予以修正。

傑斐遜關於新聞自由的名言至今仍被人們廣為流傳:“如果由我來決定選擇一個沒有報紙的政府,還是要沒有政府的報紙,我會毫不猶豫地選擇後者。”

最終,1789年美國國會通過了憲法前lO條修正案,其中第一法案規定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剝奪人民言論或出版自由;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請願的權利。

(2)對西方新聞理淪的影響

傑斐遜力促言論、出版自由載入了憲法,成為美國新聞自由的基石,對西方新聞自由理論產生巨大影響:

①傑斐遜的新聞自由觀發展了彌爾頓的自由主義思想,並且直接推動了美國資產階級民主制度的建立。對推動廢除新聞集權主義,確立新聞自由主義有著不可磨滅的作用和影響。

②傑斐遜的新聞自由觀更多從發揮報刊媒介監督政府、啟迪民智的作用出發的,他力圖對報刊媒介的新聞自由權利進行有力保障,並使之脫離政府的過分限制和干涉,確保公眾輿論得到自由表達,從而使政府的行為、政策能夠得到報刊媒介的臨督,以便更好的行政。

③傑斐遜所維護的新聞出版自由,不僅是客觀地報道新聞事件和發表正確意見的自由,而且還包括說假話,造謠和誹謗的自由。他重視新聞出版自由權利而先於國家存在和國家權力,個人的新聞自由在與國家權力發生衝突時不得受到侵害。

④傑斐遜認為新聞出版自由是其他自由得以實現的前提,公共輿論將會糾正報刊對其自由的濫用。他提出的對新聞自由濫用的限制,是社會責任理論的起源。

⑤就今天來看,傑斐遜的新聞自由觀對世界各國仍有著借鑑意義。當今各國在實現現代化的進程中,應該通過立法,保障公民的新聞自由權利;應該認真發揮新聞自由在民主監督中的作用;應該通過實施新聞自由,為人們營造探索真理的良好環境。

簡述韜奮精神內涵幾其現實意義

那種報務精神便是韜奮精神.新聞界人士認為,韜奮的文章從來不畏權勢,勇於一貫地講真話,他批評時弊不怕得罪人,力主言論自由的精神就是韜奮精神.政論家認為,韜奮之所以在輿論界獨樹一幟,是他在抗戰前國民黨對日本妥協時期,他不避個人安危,力主抗日,在抗戰以後,他所辦的刊物和書店,一直高舉著抗日的大旗,他的愛國思想正是韜奮精神.這些說法都是概括了韜奮一生所從事的事業,自然都是對的,但是他從事的事業遭受著無數次的挫折,他依然百折不撓,始終堅守著他的信念,反動派將他辦的刊物一個個封閉,他一個個重新建立,又將他創辦的生活書店全數封閉,脅迫他與國民黨書店合併,他嚴詞拒絕,表示“寧為玉碎,不作瓦全”,最後他受國民黨迫害而被迫流亡,但他一直到停止呼吸時仍為他的理想而奮鬥不息.這種為真理而戰鬥不屈的精神,才是我們要永遠學習和記取的韜奮精神.

按照他一貫的與壓迫者周旋的歷史檢驗,在思想言論上,他決不肯做仰人鼻息的傳聲筒,他只會仗義執言地講真話;他也決不會去參與那些賣友求榮的勾當,而寧肯以生命去保護同一戰壘中的忠實的朋友;他更不會在高壓下去作低三下四以致搖尾乞憐的檢討,他剩下的是隻要一息尚存,便藐視著群小,昂首闊步地往前走去.

這個假設對不對呢?還有些人,我不敢作那種假設,對於韜奮,我認為只能作這種斷然的假設.

韜奮曾嚮往過蘇聯的民主,他有大量的海外通訊中最關注的是蘇聯,他的《萍蹤寄語》第三集都是寫蘇聯的政治與社會生活的,對蘇聯的政體他表示了讚賞.抗戰期間,他又翻譯了英國人斯隆寫的《蘇聯的民主》一書,他的翻譯介紹也正是表現了他的一種推崇.然而這種民主是專制體制下的裝飾性的秩序,專制導致了個人專斷,民主只能成為裝飾品,在那個年代,只為世上別一些人士如安得烈、紀德和羅曼羅蘭等人所識別而未為韜奮所識別.不過,在實際生活中,韜奮的民主意識也是極力反對那種專制政體的,我們只要看他在1945年在香港寫的《抗戰以來》這本書,便可知道他對獨夫蔣介石的評價是如何的犀利,國民黨反動派奉蔣介石為中國的命運的主宰者,他們鼓吹《領袖腦殼》論,意思是國家大事都取決於領袖腦殼的轉動,他的腦殼想什麼,中國就成為什麼.韜奮對這種極荒謬的獨夫政治十分痛恨,他在書中對它批駁得體無完膚.他在現實政治的體察中,感覺到的民主應該是什麼.倘若那時候他能夠再來回顧一下他在海外通訊中所寫的蘇聯的一切,恐怕也會重新作一番深長的思考的.

韜奮辦刊物,辦書店,就會與眾多的文化界人士聯繫與交往,他接觸到許多專門家,有哲學家、經濟學家、歷史學家、文學家、法學家、自然科學家等等.韜奮在閱讀他們的著作時有所感受,從心底裡對他們表示尊敬.我曾聽到過當年在他身邊工作的一位朋友說,韜奮有時不免要想到他自己到底算什麼家,在抗戰期間的重慶,有一次韜奮看到周恩來,言談中談起這事,韜奮說,應當迎頭趕上去學一門專業,可惜現在忙於這許多事,恐怕很難做到了.周恩來隨即很輕鬆地對他說,你怎麼不是“家”呢,你是一位別人無可替代的政治鼓動家!說罷,引起了韜奮一陣的哈哈大笑.

韜奮的待人接物十分寬厚和誠懇,對共事的人關懷備至,他在辦《大眾生活》的時候,一位共事的工作人員名叫王永德,對工作有極度的責任心,不辭勞累地加班工作,韜奮曾再三勸阻而不能禁,最後終致病倒而英年早逝.韜奮為此十分痛心,深責自己關心不足,為此寫了一篇悼文發表在刊物上.抗戰後,生活書店的同事工作於各地,有的病歿,有的因受反動派迫害而亡,韜奮對之無不深切的關懷,盡力優撫死者親屬,並在書店的內部刊物上親自著文哀悼.

生活書店經理徐伯昕,在韜奮出國期間因工作過於繁忙,不久發現患有肺病,只......

簡述義務教育發展中的基本特點與矛盾

1、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有哪些特點?

答:(1)基本權利是由憲法律規範所確定的一種綜合性的權利體系,所謂基本權利是指憲法賦予的、表明權利主體在權利體系中重要地位的權利。基本權利作為憲法調整的權利形態,在整個權利體系中處於核心與基礎地位,其基本特徵表現在:

第一,基本權利表明公民的憲法地位。基本權利的行使與基本義務的履行構成公民在一國中的憲法地位。憲法地位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實現其主體意志的基礎,是公民行為的合憲性的依據。不享有基本權利或者不能充分享有基本權利則意味著憲法地位的不穩定。因此,憲法上確定基本權利的首要意義在於使公民行使基本權利獲得合憲性的基礎。

第二,基本權利是一國權利體系的基礎。如前所述,權利是有機組成的體系,包含著不同層次、不同形態的權利要素,其中具有母體性的權利則構成基本權利。這種權利客觀上具有不可取代性,是公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普通法所規定的權利是基本權利的具體化,即是從母體性權利中派生出來的。權利體系中的這一母體性與派生性之間的關係實際上構成了規定基本權利的憲法與規定普通權利的普通法律之間的區別,表明法律體系的不同等級。

第三,基本權利是穩定的權利體系。對於一個公民來說,基本權利既是最重要、最根本的權利,同時也是從事社會活動的最低限度的權利。在多樣化的權利形態中被納入到基本權利的範疇的一般是國家有能力給予保護並實現的具有現實基礎的權利,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增加新的基本權利或者取消原有的基本權利都要經過慎重的選擇與判斷。從憲法運行的基本過程而言,基本權利具有適應社會發展變化的功能與能力,以不同形式推動社會發展。因此,社會發展的變化不輕易改變基本權利的結構與內容,這也是憲法保持其穩定性的基礎。基本權利的穩定性是確立公民憲法地位的重要因素,從而保證社會關係的穩定。

第四,基本權利一般具有不可轉讓性。基本權利是確定公民憲法地位的權利形態,是公民不可缺少的權利。由於基本權利反映了國家保護的公民基本的權利要求,是人的主體意志的體現,與做人的資格有密切聯繫。當國家通過憲法賦予公民基本權利時,這一權利通常成為公民專有權利,不得將其權利轉讓給別人,否則會失去基本權利的性質。在政治生活領域這一特點表現得尤為突出。如公民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言論自由、人身自由、出版自由等基本權利公民可以放棄或者依法選擇適宜的方式行使,但不得以任何理由轉讓其基本權利。

第五,基本權利具有綜合性。基本權利作為憲法上的最高價值規範,在權利體系上具有綜合性,即概括了公民在社會生活領域中應享有的最基本的權利,涉及政治領域、經濟領域、文化領域與社會領域。在主要的、基本的社會生活領域中憲法確定了基本權利的範圍,以保障公民憲法地位。有關基本權利的綜合性將在基本權利體系中作進一步的分析。

總之,基本權利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權利,表明了公民的憲法地位,反映了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相互關係,是一個國家政治制度運行的基礎。

(2)基本義務是指憲法規定的公民必須履行的法律責任。在社會生活中公民需要履行不同形式的法律義務,其中對於國家來說具有首要意義的義務,即對公民生活產生重大影響的義務構成憲法規定功義務。公民的基本義務決定著公民在國家生活中的政治與法律地位。憲法規定的基本義務特徵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第一,基本義務表明公民的憲法地位。基本義務是公民作為統治對象而負擔的義務,是公民憲法地位的直接體現。

第二,基本義務具有制度保障或法律保留的性質。憲法規定的基本義務是具體立法的憲法依據,通常具有一種倫理的、宣言的效尤基本義務是公民憲法地位的高度概括,籂頂焚......

簡述現代憲政觀念的基本原則

在經歷了一個世紀的風雨洗禮之後的中國,憲政主義思潮正伴隨著市場經濟和公民社會的成長而悄然興起,再度引起人們的普遍關注。“憲政是一切現代國家的根本大法,實施憲政是所有現代國家的必由之路”,(1)正在成為愈來愈多的人們的共識。不言而喻,一個國家制訂和頒佈了憲法,並不等於就施行了憲政。憲政是一整套政治哲學、政治理念、政治文化和制度安排的集成。而憲政主義就是憲政在觀念形態上的體現。因此搞清什麼是憲政主義,對於培育和建設憲政,意義自不待言。本文擬從憲政主義的基本原則的層面論述憲政主義的內涵,以期為我國的憲政建設貢獻綿薄之力。

一、以憲法和法律為最高權威

以憲法和法律為最高權威是憲政主義的第一原則。這一原則的實質是真確立憲法和法律至高無上的地位,奉行法治。現代的憲政主義是以法治的精神為基礎的,因而特別強調憲法和法律的權威性與至上性,就字義而言,“法治“意味著法律的統治。從廣義上說,法治意味著人民應當服從法律,接受法律的統治。但是在憲政理論中,法治的含義較為狹窄,它主要是指政府應受法律的統治,遵從法律。(2)法治具有多層含義:首先,“它意指所有的權威機構,立法、行政、司法及其它機構都要服從於某些原則。這些原則一般被看作是表達了法律的各種特徵,如正義的基本原則、道德原則、公平和合理訴訟程序的觀念,它含有對個人的至高無上的價值觀念和尊嚴的尊重。”(3)其次,它是指在治國方式上奉行“以法治國”的準則,它“至少意味著法律對社會的全面控制,這個意義上的法律,便是全社會的‘調節器’,這是講它的範圍;就其效力而言,在法治社會裡,只有法才最有權威,一切機構和個人都要受法律的約束,也就是說,沒有任何人或集團能夠凌駕於法律之上。”(4)政府必須依照憲法和法律進行統治,所有國家機關和政黨都必須嚴格地依據法律進行活動,不能有超越法律之上或法律以外的任何特權。政府對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的管理,包括經濟、政治、文化、教育、科學、技術、國防、環境以及對外關係,都要依據法治精神和法律規定去做。對於違反法律的行為,必須依法追究,給予懲處。其三,法治原則不僅確認個人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而且要求建立使人格得以充分發展的社會、經濟、教育和文化條件;不僅要對制止行政權的濫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能有效地維護法律秩序,藉以保證人們具有充分的社會和經濟的生活條件;不僅要確保司法獨立和律師業自由,而且要努力實現司法公正,執法公平,嚴格依法辦事。

根據法治原則,現代國家無不將憲法置於最高的法律地位,主張任何其他法律、國家機關和個人的行為都必須符合憲法,以此實現憲法和法律的最高權威,以有效地保護人的權利、人的自由和人的尊嚴,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只有真正確立憲法和法律的最高權威,才能有效地限制惡政、壞政、專制、腐敗的滋長,促進社會的良性發展;只有真正確立憲法和法律的最高權威,才能建立和維護市場經濟的正當秩序,使公民的財產權利得到保障,使公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得以不斷提高,在不尊重憲法和法律的權威、權力大於法律的社會裡,即使有成文憲法,有各種名目的法律條文,也不可能確立真正的憲政主義,憲法和法律條文則會成為形同虛設、有名無實的奢侈品。

馬克斯.韋伯曾經依據統治的合法性,把社會統治類型分為三種,即:一、傳統型。這種統治形式篤信自古以來就存在的秩序和權力的神聖性,從而受到風俗習慣的制約。這種統治最純粹的形式是宗法家長制統治,它所要求的是臣民對主人的效忠與服從,個人的忠心乃是安排職務和根據等級階梯晉升的標準。因而在這種統治形式中,法律是沒有什麼地位的,人治成為基本的價值準則,權力的行使必須以被統治者習......

簡述資本主義所有制的實質

這是官方滴:資本家僱傭工人從事勞動,佔有僱傭工人的剩餘價值。

詳細的解答自己baidu找馬哲經濟學

簡單的說 首先剩餘價值是資本主義生產的本質 其次所有制即為一定社會生產力條件下的生產關係 資本主義社會所有制即為生產資料私有制 從而出現了對無產階級的僱傭

資本主義所有制,是以保護每個國民享受天所賜予的自由出發的私有制

其本質在於清晰的劃分了資本產權所有和國民個體的權益,從而保護了每個國民個體的自由

但維護資本主義所有制的本質,是以法治、民主、言論自由為前提的。

當法治失衡,民主權利被強權矇蔽,言論自由被政治權霸勒索,私有制會發展成極端的壟斷,從而使得社會崩壞。

私有制的本質絕對不是剝削,相反,合法、合民生、合自由的私有體系配合局部公有制宏觀調控,正是剷除剝削與壟斷的良藥。

簡述題國內新聞與國外新聞的差異

國內凡事一起負面新聞是要經過嚴格審查的(幾乎不會報復,),國外是言論自由,就是罵總統的都可以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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